法 1 1. 引 言
对发 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推动其应用,提高创新 能力, 促进我 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此 ,专利法 第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国家和社会 的利益 ,专利法还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了某些限制性规定 。一 方面,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 ,对违反法律 、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 共利益 的发 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 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 ;另一方面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 利权 的客体。此 外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了 申请专利和 行使专利权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进一步规定了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 基础 ,不得弄虚作假。
法 2.2 2.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 的新 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 申请专利保护 的发 明客体 的一般性 定义 ,不是判断新颖性 、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 了自然规 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 问题 ,以获得符合 自然规律 的技 术效果的方案 ,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 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 题的 ,则不属此列。
法 5 3.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发 明创造 的公开、使用、 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 ,不能被授 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 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较广泛 ,常 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有时由于新法律、行政法规 的颁布实施或原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 ,会增设或解 除某些 限制,因 此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进行审查 时 ,要 特别注意。
3.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3.1.1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法律,是指 由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 和规章。
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禁止 赌博、吸毒、伪造国家货币或票据等相关行为 ,用于赌博的设 备 、机器或工具 ,吸毒的器具 ,伪造国家货币 、票据 、公文、 证件、印章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 专利权。
发 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 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 的 ,则不属此列。例如 ,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 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 的棋牌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 的发 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 的发 明创造。其含 义是 ,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 律 的 限制或约束,则该产 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 律的发明创造。例如 ,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 用 虽然受到法律 的 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 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3.1.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 ,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 、并被接受的伦理 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 的 内涵基于一定 的文化背景,随着 时 间 的推移和社会 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 因地域不 同而各 异 。 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发 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 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 凶杀或者淫秽 内容 的产 品或方法,非医疗 目 的 的人造 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 ,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 ,改变人生殖系遗 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 克 隆人 的方法 ,人胚胎 的工业或商业 目 的 的应用 ,可 能导致动 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 同一性 的方法等 ,上述发 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 能被授予专 利权。
但是 ,如果发 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 内发育 的受精 14 天 以 内 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 的,则不能 以 “ 违反社会 公德 ”为理 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3.1.3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 会造成危害 ,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
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 者双 目失 明 的 防盗装置及方法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 资源 、破坏生态平衡 、危害公众健康的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涉及政党的象征和标志、国家重大政治事件、伤害人民感 情或民族感情、宣扬封建迷信 的发 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涉及国家重大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 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 ,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 或者发 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 的 同时存在某种缺点 的,例如对 人体有某种副作用 的药 品 ,则不能 以“ 妨害公共利益 ”为理 由 拒绝授予专利权。
3.1.4 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
一件专利 申请 中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 益 的 内容 ,而其他部分是合法 的 ,则该专利 申请称为部分违反 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对于这样的专利申请 ,审查员在 审查 时 ,应 当通知 申请人进行修改,删 除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 一款 的部分 。如果 申请人不 同意删 除违法 的部分 ,就 不能被授 予专利权。
例如 ,一项“ 投币式弹子游戏机 ”的发明创造。游戏者如果达到一定的分数 ,机器则抛出一定数量的钱币。审查员应当 通知 申请人将抛 出钱 币 的部分删 除或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成为 一个单纯的投币式游戏机。否则 ,它即使是一项新的有创造性 的技术方案 ,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2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 明 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专利法所 称遗传资源 ,是指取 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 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和利用此类材料 产生的遗传信息 ;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 明创造, 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上述规定中,遗传功能是指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者 特征代代相传或者使整个生物体得以复制的能力。
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 DNA 或者 RNA 片段。
取 自人体、动物 、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 的 材料 ,是指遗传功能单位的载体 ,既包括整个生物体 ,也包括 生物体的某些部分 ,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 因组 、基 因 、 DNA 或者 RNA 片段等。
发明创造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是指对遗传功能单 位进行分离 、分析、处理或对遗传功能单位产生的遗传信息进 行分析和利用等 , 以完成发明创造 ,实现其遗传资源的价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是指 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 者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例如 ,按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畜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 外合作研 究利用审批办法》的 规定,向 境外输 出列入 中 国 畜禽 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的 畜禽遗传资源应 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 果某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中国向境外出口的列入中国畜禽 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某畜禽遗传资源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该 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又如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规 定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提供或者开放使用 的 ,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 份 ,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还 应当通过安全审查,如果某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向外国组织 提供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该发明创 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 所列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1 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 ,是指对 自然界 中客观存在 的物质、现象、变化 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 的揭示 。科 学理论 是对 自然 界认识 的总 结 ,是更为广义 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 的延伸。这些被 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 技术方案 ,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因此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例如 ,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 ,这种发现不能 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 光胶片 的制造方法则可 以被授予专利权。又 如 ,从 自然界找到 一种 以前未知 的 以天然形态存在 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 能被授予专利权(关于首次从 自然界分离或提取 出来 的物质 的 审查 ,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 2.1 节 的规定)。
应当注意 ,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 ,但两者关系密切。 通常 ,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 ,进而发明又促进 了 发现 。 发 明与 发现 的这种密切 关 系在化学物质 的 “ 用途发 明 ”上表现最为突出 , 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 利用这种性质的 “ 用途发明 ”则应运而生。
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 ,是指人 的思维运动 ,它源于人 的思维 ,经过推理 、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 ,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 动作为媒介,间 接地作用于 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 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 、表述 、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 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 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 ,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 第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因此 ,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 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 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 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 ,除其主题名称以外 ,对其进行限定的 全部 内容均为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 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
审查专利 申请 的方法;
组织 、生产 、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车规则 、时间调度表 、 比赛规则;
演绎 、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 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 、汉字编码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速算法或 口诀;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心理测验方法;
教学 、授课 、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各种游戏 、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统计 、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乐谱 、食谱 、棋谱;
锻炼身体的方法;
疾病普查 的方法和人 口统计 的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程序本身。
(2) 除 了上述( 1) 所描述 的情形之外 ,如果一项权利要 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的 内容 ,又包含技术特征 ,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 一种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不应 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 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 内容 ,又包含技术特征,则 不应 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 除 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4.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 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 以有生命 的人体或者动物体 为直接实施对象 ,进行识别 、确定或消 除病 因或病灶 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 ,医生在诊断和治 疗过程 中应 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 的 自 由。另外 ,这类方法 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 ,无法在产业上利 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 ,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 ,以及 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 利权的客体。
4.3.1 诊断方法
诊断方法 ,是指为识别 、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 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
4.3.1.1 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则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1) 以有生命 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2)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 目 的。
如果一项发 明从表述形式上看是 以离体样 品为对象 的,但 该 发 明是 以 获得 同一主体疾病诊 断 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 目 的 ,则该发明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请求专利保护的方法中包括了诊断步骤或者虽未包 括诊断步骤但包括检测步骤,而根据现有技术 中 的 医学知识和 该专利 申请公开 的 内容,只 要知 晓所说 的诊断或检测信息 ,就 能够直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则该方法满足上述条件(2)。
以下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子:
诊脉法、足诊法、 X光诊断法 、超声诊断法 、 胃肠造影诊 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影像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 断法、患病风险度评估方法、疾病治疗效果预测方法、基因筛 查诊断法。
4.3.1.2 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不属于诊断方法:
( 1 )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2) 直接 目 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 ,而 ,(i)只 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 理该信息(形体参数 、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 )的方法 ;或(ii) 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 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 法。
需要说明的是 ,只有当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和该专 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从所获得的信息本身不能够直接得出疾病 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时 ,这些信息才能被认为是中间结果。
(3) 全部步骤 由计算机等装置实施 的信息处理方法。
4.3.2 治疗方法
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 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 阻断、缓解或者消 除病 因或病灶 的过程。
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 目 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 的各种方 法 。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
对于既可能包含治疗目 的,又可能包含非治疗 目的的方 法 ,应 当 明确说 明该方法用于非治疗 目 的 ,否则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
4.3.2.1 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是属于或者应 当视为治疗方法 的例子,不能 被授予专利权。
( 1)外 科手术治疗方法 、药物治疗方法 、心理疗法。
(2) 以治疗为 目 的 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 功 、催眠 、药浴 、空气浴 、 阳光浴 、森林浴和护理方法。
(3) 以治疗为 目 的利用 电、磁、声、光、热等种类 的辐射 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
(4) 以治疗为 目 的采用涂覆、冷冻、透热等方式 的治疗方 法。
(5) 为预 防疾病而实施 的各种免疫方法。
(6) 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或药物治疗方法采用 的 辅助方法,例如返 回 同一主体 的细胞、组织或器官 的处理方法、 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监控方法、药物 内服方法、药物注射 方法 、药物外敷方法等。
(7) 以治疗为 目 的 的受孕、避孕、增加精子数量、体外受 精 、胚胎转移等方法。
(8) 以治疗为 目 的 的整容 、肢体拉伸 、减肥 、增高方法。
(9) 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 口 的方法 ,例如伤 口消毒方法、 包扎方法。
( 10) 以治疗为 目 的 的其他方法 ,例如人工 呼吸方法 、输 氧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 ,虽然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 予专利权的 ,但是 ,药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有关物 质 的 医药用途 的专利 申请 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 2.2 节 和第 4.5.2 节 的规定。
4.3.2.2 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是不属于治疗方法 的例子,不得依据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 1)制 造假肢或者假体 的方法,以 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 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例如一种制造假牙的方法 ,该方法包括 在病人 口腔 中制作牙齿模具 ,而在体外制造假牙。虽 然其最终 目 的是治疗 ,但是该方法本身 的 目 的是制造 出合适 的假牙。
(2)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 以改变其生长特性 的 畜牧业生产方法。例如 ,通过对活羊施加一定的电磁刺激促进 其增长 、提高羊肉质量或增加羊毛产量的方法。
(3) 动物屠宰方法。
(4)对 于 已经死亡 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 的处置方法。例如 解剖 、整理遗容 、尸体防腐 、制作标本的方法。
(5)单纯 的美容方法 ,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 的美容方法 ,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为人们所视的部 位局部实施 的、非治疗 目 的 的身体 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 方法。
(6)为使处于非病态 的人或者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在 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 法。
(7)杀灭人体或者动物体外部(皮肤或毛发上 ,但不包括 伤 口和感染部位 ) 的细菌 、病毒 、虱子 、跳蚤 的方法。
4.3.2.3 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 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 置的方法 ,这种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 ,对于 已经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 处置方法 ,只要该方法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 ,则属于可 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外科手术方法分为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以治疗为 目 的 的外科手术方法,属 于治疗方法 ,根据专利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不授予其专利权。
非治疗 目 的 的外科手术方法 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第
3.2.4 节 的规定。
4.4 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四 )项 的规定 ,动物和植物 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 利法所称 的动物不包括人 ,所述动物是指不能 自 己合成 ,而 只 能靠摄取 自然 的碳水化合物及蛋 白质来维系其生命 的生物。专 利法所称的植物 ,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 ,以水、二氧化碳和 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 白质来维系生存 ,并通常 不发生移动的生物。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 他法律法规保护 ,例如 ,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 植物新品种保 护条例》给予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 的生产方法 ,可 以授予专利权。但这里所说 的生产方法是指非 生物学的方法 ,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一种方法是否属于 “ 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 到 的 目 的或者效果起 了主要 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则这 种方法不属于 “ 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例如 ,采用辐照饲养 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 方法等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 、真菌、病毒等微生物 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 的发 明。 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关于微生物发明专利 申请的审查 ,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的有关规定。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 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 ,不宜为单位或私 人垄断 , 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5.1 原子核变换方法
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 合 ,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 ,例如 :完成核聚变反应 的磁镜阱法 、封闭阱法以及实现核裂变的各种方法等 ,这些变 换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 ,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 加粒子能量 的粒子加速方法(如 电子行波加速法、电 子驻波加 速法 、 电子对撞法 、 电子环形加速法等), 不属于原子核变换 方法 ,而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 、仪器及其零部件等 ,均属 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5.2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主要是指用加速器 、反 应堆 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 造 的各种放射性 同位素 ,这 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被授 予专利权的客体。
5.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的审查 ,适用《 规范 申请专利行为 的规定》。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 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 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一件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应 当有说 明书(包括 附 图)及 其摘要和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
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 当 以说 明书为依据 ,清楚、简 要地 限定要求
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 的保护范 围 以其权利要求 的 内容为准,说 明书及 附 图可 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书 的主要 内容及撰 写要求作 了 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 、化学领 域以及 中药领域专利 申请 的说 明 书和权利要求书 的若干 具体 问题 ,适用本部分第九章 、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规定。
2. 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分 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 明书应 当对发 明或者实 用新型作 出清楚 、完整 的说 明,以 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 、完整的说明 ,应 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 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 ,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 2.4 节 的规定。
2.1.1 清 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 ,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 1)主题 明确。说 明书应 当从现有技术 出发 ,明确地反 映 出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 主题。换句话说 ,说 明书应 当写 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 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 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 方案和有益效果应 当相互适应,不得 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 的情形。
(2)表述准确。说 明书应 当使用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 的技术 内容 ,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 致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 、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
2.1.2 完 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 1) 帮助理解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 的 内容 。例如, 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 的附图说明等。
(2)确 定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 造性和实用性 所需的内容 。例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 效果。
(3)实现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 的 内容。例如 ,为解决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 式。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 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 了技术偏见,新 的技 术方案与技术偏 见之 间 的差别 以及为克服技术偏 见所采 用的 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 中直接 、 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 ,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2.1.3 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 的 技术人员按照说 明书记载 的 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 明或者实用 新型 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 问题,并且产生预期 的技术效果。
说 明书应 当清楚地记载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技术方案,详 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 对于理解和实现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 的技术 内容,达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 度。审查员如果有合理 的理 由质疑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 充分公开的要求 ,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 为无法实现:
( 1) 说 明书 中 只给 出任务和/或设想 ,或者 只表 明一种愿 望和/或结果 ,而未给 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 员 能够 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 明书 中给 出 了技术手段 ,但对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 人员来说 ,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 具体实施;
(3)说 明书 中给 出 了技术手段 ,但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 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
(4)申 请 的主题为 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 的技术方案 ,对于 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 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 明书 中给 出 了具体 的技术方案,但未给 出实验证据, 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 ,对于 已知化合物 的新用途发 明 ,通 常情况下,需 要在说 明书 中给 出 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 ,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 实现的要求。
2.2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的规定,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 的说 明书应 当写 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 )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 域;
(二 )背景技术 :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 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有可能的 ,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 文件;
(三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 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 )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 ,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 明;
(五 )具体实施方式 :详细写 明 申请人认为实现发 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 ;必要时 ,举例说明 ;有附图的 ,对照附 图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 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 ,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 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说 明书应 当用词规范 、语句清楚 ,并且不得使用 “ 如权利要求 „„ 所述 的„„ ”一类 的 引用语,也不 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 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 ,说 明书应 当包括符合规定 的序列表。有 关序列表 的提交参 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2 节。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顺序逐项详细说明。
2.2.1 名 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 ,写在说明书首 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 1)说 明书 中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名称与请求书 中 的名 称应 当一致 ,一般不得超过 25 个字 ,必要时可不受此 限 ,但 也不得超过 60 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 的技术术语 ,最好采用 国 际专 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 ,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 映要求保护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 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 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 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 明 的 申请,其 名称应当写成 “ 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
(4) 不得使用人名 、地名 、商标 、型号或者商 品名称等, 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 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 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 , 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 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 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 ,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 的发 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 中 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 圆形截面 。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 “ 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 机 ,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 ”(具体的技术领域), 而不 宜写成“ 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 ”(上位的技术领域), 也不 宜写成 “ 本 发 明涉及挖掘机悬臂 的椭 圆形截面 ”或者 “ 本发 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 ”(发明本身)。
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 写明对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并且尽 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 现有技术文件 ,即 引证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最接近 的 现有技术文件。说 明书 中 引证 的文件可 以是专利文件,也 可 以 是非专利文件 ,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 件的 ,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 、公开号(或申请号), 最 好包括公开 日期(或 申请 日期); 引证非专利文件 的 ,要写 明 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此外 ,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 ,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 术 中存在 的 问题和缺点 ,但 是,仅 限于涉及 由发 明或者实用新 型 的技术方案所解决 的 问题和缺点。在 可能 的情况下 ,说 明存 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 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1) 引证文件应 当是公开 出版物 ,除纸件形式外 ,还包括 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 引证 的非专利文件 的公开 日应 当在本 申请 的 申请 日 之前 ;所 引证 的专利文件 的公开 日不能晚于本 申请 的公开 日。
(3)引 证外 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 的 ,应 当 以所 引证文件公 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 关信息 ,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 ,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如果 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 申请说 明书 中记载 了所 引证文件 中 的 内容。但是这样 的 引证方式是否达到充分公 开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要求 ,参见本章第 2.2.6 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本部分应当清楚 、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 1) 要解决 的技术 问题
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 的技术 问题,是指发 明或者实 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 求撰写:
(i) 针对现有技术 中存在 的缺 陷或不足;
(ii)用正面 的、尽可能简洁 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 的技术 问题,也可 以进一步说 明其技术 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 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 解决 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 问题,但是 同时应 当在说 明书 中描述 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 时,说 明书 中列 出 的多个要解决 的技术 问题应 当都与 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2) 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 记载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所说 的写 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 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 方案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 ,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 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 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 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一般情况下,说 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 当写 明独立权利 要求 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 当与独立权利要求 的用语相应或者 相同 ,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 质,必要时 ,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 之间的关系。
然后,可 以通过对该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 附加技术特征 的 描述 ,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 申请 中有几项发 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 当说 明 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3) 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 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 带来的 ,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 “ 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 是否具有“ 进步 ”的重要依据。
通常 ,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 、质量 、精度和效率的提高 , 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 ,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 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 ,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 来。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 点的分析 和理论说明相结合 ,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 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但是 ,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 ,都应当与现有技术 进行比较 ,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在某 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 进行说明。但是 ,化学领域中的发明 ,在大多数情况下 ,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 明发 明 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 明。
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 判断的 ,例如味道、气味等 ,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 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 件和方法。
细则 20.1(4) 2.2.5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 ,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 ,并且对图示 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 ,允许用列表的方 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附图不止一幅的 ,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例如,一件发 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 ”的专利 申请, 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 ,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图 1 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 的主视 图;
图 2 是图 1 所示节能装置 的侧视 图;
图 3 是图 2 中的 A 向视 图;
图 4 是沿图 1 中 B -B 线 的剖视 图。
细则 20.1( 5) 2.2.6 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 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对于充分公开 、理解和实现发 明或者实用 新型 ,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 ,说明书应 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 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 ,应当举例说明 ;有附图的 ,应当对 照附图进行说明。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 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 问题所采 用的技术方案 ,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 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 的具体实施方式 的描述应 当详细,使发 明或者实用 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 举例说明 。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 所属技术领域 、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 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 的技术方案 时,说明书 中可 以 只给 出一个实施例。当 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 要求 )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 ,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 依据 时 ,应 当给 出至少两个不 同实施例,以 支持要求保护 的范 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 ,通常 应给 出两端值 附近(最好是两端值 )的实施例 ,当数值范 围较 宽时 ,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 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 、完整的说明 ,说明书就不必在 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 品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 当 描述产 品 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 ,说 明组成产 品 的各部分之 间 的相互关系。对 于可动作 的产 品,只 描述其构成 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时 ,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 ,应当写明其步骤 ,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 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或者发 明或实 用新型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共有 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 以不 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 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 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 当注意 的是 ,为 了方便专利审查 ,也为 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 解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 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 的 内容,不能采用 引证其他文件 的方式 撰写 ,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 实施方式 时 ,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 ,并放 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 ,不加括号。例如 ,对涉及电路连接 的说 明 ,可 以写成“ 电 阻 3 通过三极管 4 的集 电极与 电容 5 相 连接 ”,不得写成 “3 通过 4 与 5 连接 ”。
细则 20.3 及 3.1 2.2.7 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 ,语句清楚。即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 确 ,无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 ,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术语。对于 自然科学名词 ,国家有规定 的 ,应 当采用统一 的术 语,国家没有规定 的,可 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 的术语, 也可 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 出现 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 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 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 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 ,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 采用 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 当给 出 明确 的定义或者说 明。
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 来表示其本意之外 的其他含义,以 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 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 ,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 ,个别 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 中文技术名词 时,应 当用 中文译文加 以注释或者使用 中文给予 说明。
例如 ,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使用非中文表述形式:
( 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 的技术名词可 以使用非 中文形式 表述 ,例如用 “ EPROM ”表示可擦 除可编程 只读存储器 ,用 “ CPU ”表示 中央处理器 ;但在 同一语句 中连续使用非 中文技 术名词可能造成该语句难以理解的 ,则不允许。
(2)计量单位、数学符号 、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 算机程序、特定意义 的表示符号(例如 中 国 国家标准缩写 GB) 等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
此外 ,所 引用 的外 国专利文献、专利 申请、非专利文献 的 出处和名称应当使用原文,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 ,并将译文放 置在括号内。
说明书中的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 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 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 后应 当注 明其 型 号 、规格 、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2.3 说明书附图
附 图是说 明书 的一个组成部分。
附 图 的作用在于用 图形补充说 明书文字部分 的描述,使人 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 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 ,说 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因此 ,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
对发 明专利 申请,用 文字足 以清楚 、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 案的 ,可以没有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 的说 明书必须有 附 图。
一件专利 申请有多幅 附 图 时,在用于表示 同一实施方式 的各幅图中 ,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 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 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 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 ,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 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附 图 中 除 了必 需 的词语外,不应 当含有其他 的注释 ;但对于流程 图、框 图一类 的 附 图 ,应 当在其框 内给 出必要 的文字或 符号。
关于 附 图 的绘制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3 节 的规定。
2.4 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 明书记载 内容 的概述,它 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 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 的 内容不属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 的 内容,不 能作为 以后修改说 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 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 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摘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1)摘要应 当写 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
域 ,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 案 的要点 以及主要用途 ,其 中 以技术方案为主;摘 要可 以包含 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2)有 附 图 的专利 申请 ,应 当指定或者 由审查 员指定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说 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3)摘要 附 图 的大小及清晰度应 当保证在该 图缩小到 4 厘米 ×6 厘米 时 ,仍能清楚地分辨 出 图 中 的各个细节;
(4)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 )不得超过 300 个字,
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此外 ,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
本章以上各节对说明书 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的要求 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注意 ,在实质审查中 ,当说明书因公开 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的规定 时,属于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的应 当予 以驳 回 的情形;若仅仅存 在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要求 的缺 陷,则不属于可 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驳回的情形。如果说 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 实现 ,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述的缺陷, 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此外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 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说明书摘要不满足 要求的情形。
3.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 当 以说 明书为依据 ,清楚、简 要地 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 当记载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技术特征,技术 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 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 写作了规定。
一份权利要求书 中应 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3.1 权利要求
3.1.1 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性质划分 ,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 ,即物的权利要 求和活动 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 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 利要求 。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 (产品 、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 素的活动(方法 、用途)。 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 、物质 、 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 ;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 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 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 护范围。通常情况下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 ,权利要 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 用应 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 的主题上。例如,当 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 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 征。但是 ,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 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 种影响。
对于主题名称 中含有用途 限定 的产 品权利要求,其 中 的用 途 限定在确定该产 品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 围 时应 当予 以考虑,但 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 影响。例如 ,主题名称为“ 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 ”的权利要求, 其中 “ 用于钢水浇铸 ”的用途对主题“ 模具 ”具有限定作用 ; 对于 “ 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 ”,因其熔点远低于 “ 用 于钢水浇铸的模具 ”的熔点 ,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 ,故不在上 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 ,如果“ 用于„„ ”的限定对 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 ,只是对产品或设 备 的用途或使用方式 的描述,则其对产 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 新颖性、创造性 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 ,“ 用于 „„ 的化合物 X ”,如 果其 中 “ 用于 „„” 对化合物 X 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 响 ,则在判断该化合物 X 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时 ,其 中 的 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
术方案 ,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 所不可缺少 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 以构成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 技术方案 ,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 当从所要解 决 的技术 问题 出发并考虑说 明书描述 的整体 内容,不应简单地将 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如果 一 项权利要求包含 了另 一 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 的技术方案作 了进一步 的 限定 ,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 加 的技术特征对所 引用 的权利要求作 了进一步 的 限定,所 以其 保护范 围落在其所 引用 的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 围之 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 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 术特征。
一件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 中,应 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 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 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 在最前面 的 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 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 ,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 求也 引用在前 的独立权利要求 ,例如 , “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 1 的方法的装置 , „„ ” ; “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 的产 品 的方 法,„„ ”;“一种包含权利要求 1 的部件 的设备,„„ ”;“与 权利要求 1 的插座相配合 的插头 ,„„ ”等。这种 引用其他独 立权利要求 的权利要求是并列 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 是从属权利要求 。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 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 ,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 考虑,而其实 际 的 限定作用应 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 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 ,形式上 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 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 独立权利要求 1 为:“ 包括特征 X 的机床 ”。在后 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 :“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 的机床 ,其特征在于用特征 Y 代替特征 X ”。在这种情况下 ,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 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 属权利要求。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 当 以说 明书 为依据 ,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 当记载发 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 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 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
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 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 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 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 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 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 性能或用途,则应 当允许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 围概括至 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 得是否恰当 ,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开拓性发 明可 以 比改进性发 明有更宽 的概括范 围。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 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 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 ,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 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 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 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 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 效果 ,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这 些情况,审 查员应 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款 的规定,以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 明书 的支持为理 由,要求 申请人修改权利要 求。
例如,对于“ 用高频 电能影 响物质 的方法 ”这样一个概括 较宽 的权利要求,如果说 明书 中 只给 出一个 “ 用高频 电能从气 体 中 除尘 ”的实施方式,对高频 电能影响其他物质 的方法未作 说 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也难 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 频 电能影 响其他物质 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 明 书的支持。
再如,对于“ 控制冷冻时 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 的 方法 ”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记载了 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 处理方法 ,由于不同植物种子的低温耐受力等生理特性差别较 大,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 的效果,则 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 明书 的支持。除 非说 明书 中还指 出 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 的一般关系,或 者记载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植物种子,才可 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 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 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 利要求,如 果说 明书 中有较好 的支持 ,并且也没有充分理 由怀 疑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 围 内不可 以实施 ,那么,即 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当说明书中给 出 的信息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用常规 的实验或者 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 保护范 围 时,审 查员应 当要求 申请人作 出解释 ,说 明所属技术 领域 的技术人员在说 明书给 出信息 的基础上,能够容 易地将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否则 ,应当要求 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例如 ,对于 “ 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 来改变其性质 的方法 ”的权利要求,如果说 明书 中 只涉及热塑 性树脂 的实施例,而且 申请人又不能证 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 固 性树脂,那么 申请人就应 当把权利要求 限制在热塑性树脂 的范 围内。
通常 ,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 ,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 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 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 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 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 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 的情况下 ,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 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 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 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 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 记载 的特定方式完成 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不能 明 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 或者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 员有 充分理 由怀疑该 功 能性 限 定 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 决 的技术 问题 ,并达到相 同 的技术效果,则 权利要求 中不得采 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 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此外,如果说 明书 中仅 以含糊 的方式描述 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 ,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并不清楚这 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 中 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另外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 到说明书的支持 , 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 书 的全部 内容 ,而不是仅 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的 内容。如果 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 容 ,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 ,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 的 ,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 同类型权 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 ,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 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 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 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 权利要求书 中 已经记载而在说 明书 中没有记载时,允许 申请人 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 致性的表述 ,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 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 中得到或概括得 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 的技术方案 时,记 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2.2 清 楚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 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 清楚。
首先 ,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 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 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 的主题名称,例如 ,“一 种 „„ 技术 ”,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 的主题名称 中 既包含有产 品又包含有方法 ,例如 , “ 一种 „„ 产 品及其制造方法 ”。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 内容相适应。
产 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 品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 当用 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 ,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 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 ,允许借 助物理或者化学参数表征 ;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 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使用参 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 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 靠地加以确定的。
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 ,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 、操 作条件 、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但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 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 ,“ 用 化合物 X 作为杀虫剂 ”或者“ 化合物 X 作为杀虫剂 的应用 ” 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 “ 用化合物 X 制成 的 杀虫剂 ”或者“ 含化合物 X 的杀虫剂 ”,则不是用途权利要 求 ,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其次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 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 一般情况 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 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 明书 中指 明 了某词具有特定 的含义, 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 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 ,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 应要求 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 的表述 即可明确其含义。
权 利 要 求 中 不 得 使 用 含 义 不 确 定 的 用 语 , 如 “ 厚 ” “ 薄 ”“ 强 ”“ 弱 ”“ 高温 ”“ 高压 ”“ 很宽范 围 ”等 ,除非 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 的 “ 高频 ”。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 ,如果可能 ,应选择说明 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 例如 ”“ 最好是 ”“ 尤其是 ”“ 必 要时 ”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 中 限定 出 不 同 的保护范 围,导 致保护范 围不清楚。当 权利要求 中 出现某 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 由上述用语 引 出 的下位概念 时,应 当要 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 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 一 ,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权 利 要 求 中 不 得 使 用 “ 约 ” “ 接 近 ”“ 等 ”“ 或类似物 ”等类似的用语 ,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 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 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 审查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 求不清楚 ,如果不会 ,则允许。
除 附 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 中使用 的括号之外,权利 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例如 “(混凝土 )模制砖 ”。然而 ,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 允许 的 ,例如“(甲基 )丙烯酸酯 ”“ 含有 10%~ 60%(重量) 的 A ”。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 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 当清楚 ,这 是指权利要求之 间 的 引用关系应 当清楚(参见本章 第 3.1.2 和 3.3.2 节)。
3.2.3 简 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 ,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 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 简要。例如 ,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 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 的数 目应 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 中 ,允许有合理 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 的表述应 当简要 ,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 得对原 因或者理 由作不必要 的描述 ,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为避免权利要求之 间相 同 内容 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 的情 况下 ,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3.3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 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 为一个整体限定的 ,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 用句号。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 的,应 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
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 ,但是不得有 插 图。除绝对必要外 ,权利要求 中不得使用 “ 如说 明书 „„ 部 分所述 ”或者“ 如图 „„ 所示 ”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 的情况 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 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 ,权利要求可以使用“ 如图„„所示 ”等 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 ,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 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 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
记 ,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 ,这些标记 应 当用括号括起来 ,放在相应 的技术特征后面。附 图标记不得 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通常 ,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 自然段表述。但 是 当技术特征 较 多 ,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 ,借助于标点符号难 以将其关系 表达清楚 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 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 的方式描 述。
通常 ,开放式 的权利要求宜采用“ 包含 ”“ 包括 ”“ 主要 由 „„ 组成 ”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 以含有该权利要求 中 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 用 “ 由 „„ 组成 ”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 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一般情况下 ,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 ,其数值范围 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 例如, “≥ 30℃ ”“> 5 ”等。通常, “ 大于 ”“ 小于 ”“ 超过 ”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 以上 ”“ 以 下 ”“ 以内 ”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 ,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 。通常 ,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 1)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 ,用 “ 气体激光器 ”概括氦氖 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 又如用“ C 1 — C4 烷基 ”概括 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 用 “ 皮带传动 ”概括平皮带 、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2)用 并列选择法概括,即 用“ 或者 ”或者“ 和 ”并列几 个必择其一 的具体特征 。例如 , “ 特征 A 、B 、C 或者 D ”。 又如, “ 由 A 、B 、C 和 D 组成 的物质组 中选择 的一种物质 ” 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 的具体 内容应 当 是等效 的 ,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 的 内容,用 “ 或者 ”与其下位 概念并列。另外 ,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 ,应含义清楚。例如 在 “A 、B 、C 、D 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 ) ”这一描 述中, “ 类似物 ”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 的 ,因而不能与具体 的物或者方法(A 、B 、C 、D) 并列。
3.3.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发 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 下列规定撰写:
( 1)前序部分 :写 明要求保护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 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 特征部分 :使用“ 其特征是 „„ ”或者类似 的用语,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 ,限定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四条第三款规定 一 项发 明或者实 用新型应 当 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 同一发 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 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 、简要。
独立权利要求 的前序部分 中,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 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 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 ,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 划界 ”。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 ,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 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 ,一项 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 进 ,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 一种照相机 ,包括布帘 式快门„„ ”就可以了 ,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 ,例如透镜和 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 征部分,应 当记载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必要技术特征 中与最接 近 的现有技术不 同 的 区别技术特征,这些 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 部分 中 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全部必要技 术特征 , 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 的 目 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 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发 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 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例如下列情况:
( 1) 开拓性发 明;
(2)由 几个状态等 同 的 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 的发 明 ,其 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3)已 知方法 的改进发 明 ,其 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 或者材料 ,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 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已知发 明 的改进在于系统 中部件 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 系上的变化。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发 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 下列规定撰写:
( 1)引用部分:写 明 引用 的权利要求 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 限定部分 :写 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附加 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 只能 引用在前 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 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 要求 ,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引用 的基础,即 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 号 ,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 ,一项从 属权利要求 的 引用部分应 当写成 :“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 的金 属纤维拉拔装置 , „„”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 的从属权 利要求,多 项从属权利要求 的 引用方式 ,包括 引用在前 的独立 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 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 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时,其 引用 的权利要 求 的编号应 当用“ 或 ”或者其他与 “ 或 ” 同义的择一 引用方式 表达。例如 ,从属权利要求 的 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 :“ 根据 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 的 „„” ; “ 根据权利要求 2 、4 、6 或 8 所述的 „„ ”;或者“ 根据权利要求 4 至 9 中任一权利要求所 述的 „„ ”。
一 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 为另一项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的 引用基础。例 如 ,权利要求 3 为 “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 的摄像机调焦装置 ,„„ ” , 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 写成“ 根据权利要求 1 、2 或 3 所述 的摄 像机调焦装置 , „„ ”, 则是不允许 的 ,因为被 引用 的权利要 求 3 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 的 限定部分可 以对在前 的权利要求(独立权 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 的技术特征进行 限定。在前 的独 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 的,其后 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 可 以进一步 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 中 的特征,也可 以进 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 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 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 前。
第三章 新 颖 性
1. 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 ,申请专 利 的 发 明和 实用新 型 具备新颖性 是授 予其专利权 的 必 要条件 之一。
法 22.2 2. 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 有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就 同样 的发 明或者 实用新 型在 申请 日 以 前 向专利局提 出过 申请 ,并记载在 申请 日 以后(含 申请 日 )公 布 的专利 申请文件或者公告 的专利文件 中。
2.1 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 日 以 前在 国 内外为 公众所 知 的技术 。现有技术包括在 申请 日 (有优先权 的 ,指优先权 日)以 前在 国 内外 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应 当是在 申请 日 以前公众能够得知 的技术 内容。 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 当在 申请 日 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 的 状态 ,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 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者协议约束 的情形 ,还包 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 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 ,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 露秘密 ,导致技术 内容公开 ,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 ,这些 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2.1.1 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 的时 间界 限是 申请 日 ,享有优先权 的,则 指优先 权 日。广义上说,申请 日 以前公开 的技术 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 但 申请 日 当天公开 的技术 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 围 内。
2.1.2 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 式公开三种 ,均无地域限制。
2.1.2.1 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 者 设计 内容 的 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 开发表或者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 的 出版物可 以是纸质 出版物、视听资料,也 可以是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 1) 纸质 出版物和视听资料
纸质出版物通常指各种印刷的 、打字的纸件 ,例如纸质的 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 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 品样本、产 品 目录、广告宣传册等。视 听资料可 以是用 电、光、 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资料 ,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 录像带 、磁带 、唱片 、光盘等。
纸质出版物和视听资料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 的 限制,也 不受年代 的 限制。纸质 出版物和视听资料是否能够 获得与出版发行量多少 、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无 关。
印有 “ 内部资料 ”“ 内部发行 ”等字样的纸质出版物和视 听资料,确 系在特定范 围 内发行并要求保密 的,不 属于公开 出 版物。
纸质 出版物 的 印刷 日和视 听资料 的 出版 日视为公开 日,有 其他证据证 明其公开 日 的 除外。
(2) 存在于互联 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 中 的资料
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是指以数据 形式存储 、 以网络为传播途径的文字 、 图片 、音视频等资料。
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应 当是通过 合法途径能够获得 的 ,资料 的获得与是否 需要 口令或者付费、 资料是否有人阅读过无关。
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的 公开日 一 般 以发布 日为准 ,有其他证据证 明其公开 日 的 除外。以 网络方 式 出版 的书籍、期刊、学位论文等 出版物 ,其公开 日为 网页上记载 的 网络发布 日。如果上述 出版物 同时具有 内容相 同 的纸质 出版物,也 可 以根据纸质 出版物 的 印刷 日确定公开 日 ,通 常 以 能够确定 的最早 的公开 日为准。对于 网页上未 明确发布 日或者 发布 日存疑 的资料,可 以参考 日志文件 中记载 的发布 日期和修 改 日期 、搜索 引擎给 出 的索 引 日期 、互联 网档案馆服务显示 的 日期、时 间戳信息或者在镜像 网站上显示 的复制信息 的发布 日 期等信息确定公开 日。
印刷 日、出 版 日或者发布 日 只写 明年月或者年份 的 ,以所 写月份 的最后一 日或者所写年份 的 12 月 31 日为公开 日。
审查员认为 出版物 的公开 日期存在疑义 的,可 以要求该 出 版物的提交人提出证明。
2.1.2.2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 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 ,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 使用、销售、进 口、交换、馈赠、演示、展 出、招标投标等方 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 得知的状态 ,就构成使用公开 ,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 但是 ,未给 出任何有关技术 内容 的说 明,以 致所属技术领域 的 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者材料成分 的产 品展示,不 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 ,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 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 ,也仍然属于使用公 开。此外 ,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 台上、橱窗 内公众可 以 阅 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 ,例如招贴画 、 图纸 、照片 、样本、 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 日为公开 日。
2.1.2.3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 的其他方式 ,主要是指 口头公开等。例如 , 口 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 得知技术 内容 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 以其发生 之 日为公开 日。公众可接收 的广播、电视或者 电影 的报道,以 其播放 日为公开 日。
2.2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在发 明或者实用新 型新颖性的判断中 ,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在 申请 日 以前 向专利局提 出并且在 申请 日 以后(含 申请 日)公布 的专利 申请文件或者公告 的专利文件损害该 申请 日提 出 的专利 申请 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 ,在判断新颖性时 ,将这 种损害新颖性 的专利 申请 ,称为抵触 申请。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 ,不仅 要查 阅在先专利或者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 阅其说 明书(包括附图), 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 以 下条件 的进入 了 中 国 国家 阶段 的 国 际专利 申请 ,即 申请 日 以前 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 出、并在 申请 日之后(含 申请 日)由 专利局作 出公布或者公告 的且为 同 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另外 ,抵触 申请仅指在 申请 日 以前提 出 的 ,不包含在 申请 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3 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 者创造性等 所引用的相关文件 ,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 ,统称为对比 文件。
由于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 一般无法得知在国 内外公开 使用或者 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的技术,因 此,在 实质审查程 序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
引用 的对 比文件可 以是一份 ,也可 以是数份 ;所 引用 的 内 容可以是每份对比文件的全部内容 ,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 容。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 技术 内容为准。该技术 内容不仅包括 明确记载在对 比文件 中 的 内容 ,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隐含的且 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 ,不得随意将对 比文件 的 内容扩大或者缩小 。另外 ,对 比文件 中包括 附 图 的, 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 ,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 ,只有 能够从 附 图 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 内容 ,由 附 图 中推测 的 内容 ,或者无文字说 明、仅仅是从 附 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 ,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3. 新颖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 ,只有在其具 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3.1 审查原则
审查新颖性时 ,应 当根据 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 1) 同样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 请 日 前 由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 向专利局提 出 申请并在 申请 日 后 (含 申请 日 )公布或者公告 的(以下简称 申请在先公布或者公 告在后 的 )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相关 内容相 比,如 果其技术领 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 ,则 认为两者为 同样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 的是,在进行 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 当判断被审查专利 申请 的技术方 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 比文件公开 的 内容相 比,其权利要求所 限定 的技术方案与对 比 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 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解决相 同 的技术 问题 ,并具有相 同 的预期效果,则 认为两者为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 单独对 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 当将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 的各项 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 项现有技术或 者 申请在 先 公布或者 公告 在后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相关技术 内容单独地进行 比较,不 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者公告在后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 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 比 的原则。这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 请创造性 的判断方法有所不 同(参见本部分第 四章第 3.1 节)。
3.2 审查基准
判断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 当 以专利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为基准。
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 ,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 情形。
3.2.1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另 外 ,上述相 同 的 内容应该理解为 包括可 以从对 比文件 中直接地 、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技术 内容。 例如一件发 明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是 “ 一种 电机转子铁心,所 述铁心 由钕铁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钕铁硼永磁合金具有 四方 晶体结构并且主相是 Nd2 Fe 14 B 金属 间化合物 ”,如果对 比文 件公开了 “ 采用钕铁硼磁体制成的电机转子铁心 ”,就能够使 上述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 ,因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所谓的 “ 钕铁硼磁体 ”即指主相是 Nd2 Fe 14 B 金属 间化合物 的钕铁硼 永磁合金 ,并且具有四方晶体结构。
3.2.2 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 比文件相 比,其 区 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 限定 同类性质 的技术特征 ,则具体(下位 )概念 的公开使 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 例如 ,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 “ 用铜制成的 ”,就使“ 用金属 制成的 ”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 ,该 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 ,一般(上位)概念 的公开并不影 响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 限定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新颖性。例 如 ,对 比文件公开 的某产品是 “ 用金属制成的 ”,并不能使 “ 用铜制成的 ” 同一 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又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 选用了 “ 氯 ”来代 替对 比文件 中 的 “ 卤素 ”或者 另 一种 具体 的卤素“ 氟 ”,则对 比文件 中 “ 卤素 ”的公开或者 “ 氟 ”的公 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3.2.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 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 ,对 比文件公开 了采用螺钉 固定 的装 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 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 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 性。
3.2.4 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 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 ,例如部件的尺寸 、温度、 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 ,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 同 ,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 1)对 比文件公开 的数值或者数值范 围落在上述 限定 的技 术特征 的数值范 围 内,将破坏要求保护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 新颖性。
【例 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 , 包含 10%~ 35%(重量 ) 的锌和 2%~ 8%(重量 )的铝 ,余量为铜。 如果对 比文件公开 了包含 20%(重量 )锌和 5%(重量 )铝 的 铜基形状记忆合金 , 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 性。
【例 2】
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热处理 台车窑炉,其拱衬厚度 为 100 毫米~400 毫米 。如果对 比文件公开 了拱衬厚度为 180 毫米~250 毫米 的热处理 台车窑炉 ,则该对 比文件破坏该权利 要求的新颖性。
(2)对 比文件公开 的数值范 围与上述 限定 的技术特征 的数 值范 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 同 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 1】
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 的生产方法,其烧 成 时 间为 1 小时~ 10 小时。如果对 比文件公开 的氮化硅 陶瓷 的 生产方法 中 的烧成 时 间为 4 小时~ 12 小时 ,由于烧成时 间在 4 小时~ 10 小时 的范 围 内重叠,则该对 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 的 新颖性。
【例 2】
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等离子喷涂方法,喷涂 时 的喷 枪 功 率 为 20kW~ 50kW 。 如 果 对 比 文 件 公 开 了 喷 枪 功 率 为 50kW ~ 80kW 的 等 离 子 喷 涂 方 法 , 因 为 具 有 共 同 的 端 点 50kW ,则该对 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 的新颖性。
(3)对 比文件公开 的数值范 围 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 限定 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 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 限定 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 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 的制备方 法 ,其干燥温度为 40℃ 、58℃ 、75℃ 或者 100℃。如果对 比文 件公开 了干燥温度为 40℃ ~ 100℃ 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 的制备 方法,则该对 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 40℃ 和 100℃ 时权利 要求 的新颖性 ,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 58℃ 和 75℃ 时权利 要求的新颖性。
(4)上述 限定 的技术特征 的数值或者数值范 围落在对 比文 件公开 的数值范 围 内,并且与对 比文件公开 的数值范 围没有共 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新颖性。
【例 1】
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为一种 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 的 圆环直径为 95 毫米 ,如果对 比文件公开 了 圆环直径为 70 毫 米~ 105 毫米 的 内燃机用活塞环 ,则该对 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 要求的新颖性。
【例 2】
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为一种 乙烯 -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 为 100~200,如果对 比文件公开 了聚合度为 50~400 的 乙烯 - 丙烯共聚物 ,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有关数值范 围 的修改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 5.2 节 的规定。 有关通式表示 的化合物 的新颖性判断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 5.1 节的规定。
3.2.5 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 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1) 包含性能 、参数特征 的产 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 ,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 、参数特 征是否 隐含 了要求保护 的产 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 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 产 品 的结构和/或组成 ,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相反 ,如 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 的产 品与对 比文件产 品 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 的产 品与对 比文件产 品相 同,因 此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除 非 申 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 能、参数特征 的产 品与对 比文件产 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 同。 例如,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为用 X 衍射数据等多种参数表征 的 一种结 晶形态 的化合物 A,对 比文件公开 的也是结 晶形态 的化 合物 A,如果根据对 比文件公开 的 内容 ,难 以将两者 的结 晶形 态区分开 ,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该 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不具备新颖性 ,除非申请 人能够根据 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 明 ,申请 的权利要求所 限 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在结晶形态上的确不同。
(2) 包含用途特征 的产 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 隐含 了要求保护 的产 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该 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 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 ,则该用途特征 限定 的产 品权利 要求相对于对 比文件 的产 品不具有新颖性。例如,用 于抗病毒 的化合物 X 的发 明与用作催化剂 的化合物 X 的对 比文件相 比, 虽然化合物 X 用途改变,但决定其本质特性 的化学结构式并没 有任何变化,因此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 X 的发 明不具备新颖 性。但 是 ,如果该用途 隐含 了产 品具有特定 的结构和/或组成, 即该用途表 明产 品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 ,则该用途作为产 品 的结构和/或组成 的 限定特征必须予 以考虑 。例如 “ 起重机 用吊钩 ”是指仅适用于起重机 的尺寸和强度等结构 的 吊钩 ,其 与具有同样形状的一般钓鱼者用的“ 钓鱼用吊钩 ”相比 ,结构 上不同 ,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3) 包含制备方法特征 的产 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 的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 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 结构和/或组成 ,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相反 ,如果 申请 的权利要求所 限定 的产 品与对 比文件产 品相 比,尽管所述方法 不 同,但产 品 的结构和组成相 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 产 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 比文件产 品不 同 ,或者该方法给 产 品带来 了不 同于对 比文件产 品 的性能从而表 明其结构和/或 组成 已发生改变。例如,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为用 X 方法制得 的玻璃杯,对 比文件公开 的是用 Y 方法制得 的玻璃杯,如果两 个方法制得 的玻璃杯 的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相 同 ,则 申请 的 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上述 X 方法包含 了对 比文 件中没有记载的在特定温度下退火的步骤,使得用该方法制得 的玻璃杯在耐碎性上比对比文件的玻璃杯有明显的提高,则表 明要求保护的玻璃杯因制备方法的不同而导致了微观结构的 变化 ,具有 了不 同于对 比文件产 品 的 内部结构 ,该 权利要求具 备新颖性。
上述第 3.2.1 至 3.2.5 节 中 的基准 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 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
4. 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外 国第一次提 出专利 申请之 日起十二个月 内, 又在 中 国提 出 申请 的,依照该 国 同 中 国签订 的协议或者共 同参 加 的 国 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 的原则 ,可 以享有优 先权 。这种优先权 ,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 一 次提 出专利 申请之 日起十二个月 内,又 以该发 明专利 申请为基础 向 专利局提 出发 明专利 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 的,或者又 以 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或者发 明专利 申请 的 ,可 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 国 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在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 申请 ,如果 申请人有正 当理 由 的 ,可 以在期 限届满之 日起 2个月 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4.1 外国优先权
4.1.1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1)申请人就相 同主题 的发 明创造在外 国第一次提 出专利 申请(以下简称外 国首次 申请 )后又在 中 国提 出专利 申请(以 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2)就 发 明和实用新型而言 ,中 国在后 申请之 日不得迟于 外 国首次 申请之 日起十二个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 条规定恢复优先权的除外。
(3)申请人提 出首次 申请 的 国家或者政府 间组织应 当是 同 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 则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 结果无关 ,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中获得 了确定 的 申请 日 ,就可作为要求外 国优先权 的基础。
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 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 ,并不意味 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 中 国在后 申请权利要求 中 限定 的技 术方案 ,只要 已记载在外 国首次 申请 中就可享有该首次 申请 的 优先权 ,而 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 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 中(有 关优先权 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 4.6 节 的规定)。
4.1.3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 国首次 申请后,就相 同主题 的发 明创造在优先 权期 限 内 向 中 国提 出 的专利 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 国首次 申请 的 申请 日提 出 的,不会 因为在优先权期 间 内 ,即首次 申请 的 申 请 日 与在后 申请 的 申请 日之 间任 何单位和个人提 出 了相 同主 题 的 申请或者公布 、利用这种发 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 ,在优先权期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 ,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 出 的相 同主题发 明创造 的专利 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就是说,由 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 的外 国首次 申请 的存在 ,使得 从 外 国首 次 申请 的 申请 日起至 中 国在后 申请 的 申请 日 中 间 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 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1.4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 一件专利 申请 中 ,可 以要求一项或者 多项优先权;要 求 多项优 先权 的 ,该 申请 的优先权期 限从最早 的优先权 日起计算。
关于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 1)要 求 多项优先权 的专利 申请 ,应 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作为 多项优先权基础 的外 国首次 申请可 以是在不 同 的 国家或者政府 间组织提 出 的。例如 ,中 国在后 申请 中 ,记载 了 两个技术方案 A 和 B ,其 中 ,A 是在法 国首次 申请 中记载 的, B 是在德 国首次 申请 中记载 的 ,两者都是在 中 国在后 申请之 日 以前十二个月 内分别在法 国和德 国提 出 的 ,在这种情况下,中 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 A 享有法 国 的优先权 日,B 享有德 国 的优先权 日。如果上述 的 A 和 B 是两个可供选 择 的技术方案 , 申请人用 “ 或 ”结构将 A 和 B 记载在 中 国在 后 申请 的一项权利要求 中,则 中 国在后 申请 同样可 以享有多项 优先权 ,即有不 同 的优先权 日。但是 ,如果 中 国在后 申请记载 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 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 ,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 ,中 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 记载 的特征 C 和另一件外 国首次 申请 中记载 的特征 D 组合而 成 的 ,而包含特征 C 和 D 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 国首次 申请 中记载,则 中 国在后 申请就不能享有 以此两件外 国首次 申 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3)要 求外 国优先权 的 申请 中 ,除包括作为外 国优先权基 础 的 申请 中记载 的技术方案外,还可 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新 的 技术方案。例如 中 国在后 申请 中 除记载 了外 国首次 申请 的技术 方案外,还记载 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 的新技术
方案,如增加 了反 映说 明书 中新增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 的从属 权利要求 ,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在这种情 况下 ,审查员不得以中国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增加的技术 方案未在外 国首次 申请 中记载为理 由 ,拒绝给予优先权 ,或者 将其驳回,而应当对于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 申请 中相 同主题 的发 明创造给予优先权,有效 日期为外 国首次 申请 的 申请 日 ,即优先权 日 ,其余 的则 以 中 国在后 申请之 日为 申请 日 。该 中 国在后 申请 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外 国优先权, 故称为外国部分优先权。
4.2 本国优先权
4.2.1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1)申请人就相 同主题 的发 明创造在 中 国第一次提 出专利 申请(以下简称 中 国首次 申请)后又 向专利局提 出专利 申请(以 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2)就 发 明和实用新型而言 ,中 国在后 申请之 日不得迟于 中 国首次 申请之 日起十二个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 条规定恢复优先权的除外。
细则 35.2 就发 明和实用新型而言,被要求优先权 的 中 国在先 申请 的
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 1)已 经要求外 国优先权或者本 国优先权 的 ,但要求过外 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 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规定提 出 的分案 申请。
应 当注意 ,就发 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当 申请人要求本 国优 先权 时,作 为本 国优先权基础 的 中 国首次 申请,自 中 国在后 申 请提 出之 日起 即被视为撤 回。
4.2.2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适用本章第 4.1.2 节 的规定。
4.2.3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参照本章第 4.1.3 节 的相应规定。
4.2.4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 国多项优先权 ,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 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 1)要 求 多项优先权 的专利 申请 ,应 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
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一件 中 国在后 申请 中记载 了 多个技术方案。例如 ,记 载了 A 、B 和 C 三个方案,它 们分别在三件 中 国首次 申请 中记 载过 ,则该 中 国在后 申请可 以要求 多项优先权 , 即 A 、B 、C 分别 以其 中 国首次 申请 的 申请 日为优先权 日。
(3) 一件 中 国在后 申请 中记载 了技术方案 A 和实施例 a 1、 a2 、a3 ,其 中 只有 a 1 在 中 国首次 申请 中记载过 ,则该 中 国在后 申请中 a 1 可 以享有本 国优先权 ,其余则不能享有本 国优先权。
(4) 一件 中 国在后 申请 中记载 了技术方案 A 和实施例 a 1、 a2。技术方案 A 和实施例 a 1 已经记载在 中 国首次 申请 中,则在 后 申请 中技术方案 A 和实施例 a 1 可 以享有本 国优先权 ,实施 例 a2 则不能享有本 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 A 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 施例 a 1 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 A 得到支持,可 以补充实施例 a2。但是, 如果 a2 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 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 a2 ,并将 A 限制在由 a 1 支持的范围内。
(5)继 中 国首次 申请和在后 申请之后 ,申请人又提 出第二 件在后 申请 。 中 国首次 申请 中仅记载 了技术方案 A 1 ;第一件 在后 申请 中记载 了技术方案 A 1 和 A2,其 中 A 1 已享有 中 国首次 申请 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 申请记载 了技术方案 A 1、A2 和 A3。 对第二件在后 申请来说 ,其 中方案 A2 可 以要求第一件在后 申 请 的优先权 ;对于方案 A 1 , 由于该第一件在后 申请 中方案 A 1 已享有优先权 ,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 申请 的优先权 ,但 还可要求 中 国首次 申请 的优先权。
5.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 ,申请专利 的发 明创造在 申请 日 以 前六个月 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为公共利益 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 )在 中 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 的 国 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的;
(三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关于上述四种情形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 一部分第 一 章第6.3 节 的规定。
申请专利 的发 明创造在 申请 日 以前六个月 内,发生专利法 第二十 四条规定 的 四种情形之一 的 ,该 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 这四种情形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所说的六个月期 限 ,称为宽限期 ,或者称为优惠期。
宽 限期和优先权 的效力是不 同 的。宽 限期仅仅是把 申请人 (包括发 明人 ) 的某些公开 ,或者他人从 申请人或者发 明人那 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 为是不损害该专利 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 的公开。实 际上 ,发 明 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 ,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 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 有技术 , 并 不是把发 明创造 的 公开 日看作是专利 申请 的 申请 日。所 以 ,从公开之 日至提 出 申请 的期 间 ,如果他人独立地作 出 了 同样 的发 明创造,而且在 申请人提 出专利 申请 以前提 出 了 专利 申请 ,那么根据先 申请原则 , 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 当然 , 由于 申请人(包括发 明人 )的公开 ,使该发 明创造成为 现有技术 ,故他人 的 申请没有新颖性 ,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 何 一种情形之 日起六个 月 内 ,申请人提 出 申请之前 ,发 明创造再次被公开 的 ,只要该 公开不属于上述 四种情形,则该 申请将 由于此再次公开而丧失 新颖性。再 次公开属于上述 四种情形 的 ,该 申请不会 因此而丧 失新颖性,但是,宽 限期 自发 明创造 的第一次公开之 日起计算。 在 国家 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 目 的首次公 开的发明创造 ,他人得知后将其再次公开的 ,视为专利法第二 十 四条第(一 )项所述情形。他人未经 申请人 同意泄露发 明创 造 的 内容,第三人得知该方式公开 的发 明创造后将其再次公开 的 ,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 )项所述情形。
专利 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 四条第(二 )项或者第(三 )项所述情形 ,申请人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 规定提 出声 明和提交证 明文件 的(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3 节),其 申请不能享受专利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 的新颖性宽 限期。
专利 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 四条第(一 )项或者第(四 )项
所述情形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的 ,应当在 该通知书指定 的答复期 限 内,提 出不丧失新颖性宽 限期 的答复 意见并 附具证 明文件。专利局在必要 时也可 以要求 申请人提交 证 明文件 ,证实其发生所述情形 的 日期及实质 内容。
申请人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 的期 限 内提交证 明文件 的,其 申请不能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对专利法第二十 四条 的适用发生争议 时,主张该规定效力 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说明。
6.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 项专利 权。两个 以上 的 申请人分别就 同样 的发 明创造 申请专利 的,专 利权授予最先 申请 的人。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 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 ,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七条中所述的 “ 同样的发明创造 ”是指两件或者两 件以上申请(或者专利 ) 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 申请构成抵触 申请或 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 的,应根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三款 ,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 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 )进行审查。
6.1 判断原则
专利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保护范 围 以其权利要求 的 内容为准,说 明书及 附 图可 以用于 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在判断是否为同样 的发 明创造时,应 当将两件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或者专 利 的权利要求书 的 内容进行 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 申请或者专利文件 的全部 内容进行 比较。
判断 时,如果一件专利 申请或者专利 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 一件专利 申请或者专利 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 围相 同,应 当 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件专利 申请或者专利说 明书 的 内容相 同,但其权利要求 保护范 围不 同 的,应 当认为所要求保护 的发 明创造不 同。例如, 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 以及制造该产 品 的方法,其 中一件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要求 保护 的是该产 品,另一件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 的是 制造该产 品 的方法 ,应 当认为要求保护 的是不 同 的发 明创造 。 应当注意的是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 的发明创造。例如 ,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 技术特征 的,其连续 的数值范 围与另一件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 申请或者专利权利要求 中 的数值范 围不完全相 同 的,不属于 同样的发明创造。
6.2 处理方式
6.2.1 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6.2.1.1 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 中 ,对于 同一 申请人 同 日(指 申请 日 ,有优先 权 的指优先权 日)就 同样 的发 明创造提 出两件专利 申请 ,并且 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 分别通知 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 请人期满不答复 的,相 应 的 申请被视为撤 回。经 申请人 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 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6.2.1.2 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 中 ,对于不 同 的 申请人 同 日(指 申请 日 ,有优 先权 的指优先权 日 )就 同样 的发 明创造分别提 出专利 申请 ,并 且这两件 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 的其他条件 的,应 当根据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通知 申请人 自行协商确定 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 的,其 申请被视为撤 回;协商不成, 或者经 申请人 陈述 意 见或者进行修 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 第九 条第一款规定的 ,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6.2.2 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 申请进行审查 的过程 中,对于 同一 申请人 同 日(指 申请 日 ,有优先权 的指优先权 日 )就 同样 的发 明创造提出 的另一件专利 申请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 尚未授权 的专利 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 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 的 ,其 申请被视为撤 回。经 申请人陈述 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的,应 当驳 回其专利 申请。
但是 ,对于 同一 申请人 同 日(仅指 申请 日 )对 同样 的发 明 创造 既 申请实用新型又 申请发 明专利 的,在先获得 的实用新型 专利权 尚未终止 ,并且 申请人在 申请 时分别作出说 明 的 ,除通 过修改发 明专利 申请外,还可 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 重复授权 。 因此 ,在对上述发 明专利 申请进行审查 的过程 中, 如果该发 明专利 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 的其他条件,应 当通知 申 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 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 ,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 明专利申请 ,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 ,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 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 , 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 告,公告上注 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 自公告授予发 明专利权之 日起终止。
第四章 创 造 性
1. 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 ,申请专 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之一 。本章仅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作了规定。
2.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发 明 的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 比 ,该发 明有突 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 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 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 2.1 节所定义 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中所述 的,在 申请 日 以前 由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 向专利局提 出过 申请 并且记载在 申请 日 以后 公 布 的专利 申请文件或者公告 的专利文件 中 的 内容,不属于现有 技术 , 因此 ,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2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来说 ,发 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 易见 的。如 果发 明是所 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 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 ,则该发明是显而 易见的 ,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3 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 益的技术效果。例如 ,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 足 ,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 案 ,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4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 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也可称为 本领域 的技术人 员 ,是指一种假设 的 “ 人 ”,假定他知 晓 申请 日或者优先权 日之前发 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 的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 中所有 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 日期之前 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 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 的 目 的 ,在于统一审查标准 ,尽量避免审查 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3.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一件发 明专利 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只有在该发 明具备新 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3.1 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 创造性 ,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同时还应 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 ,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 技术方案本身 ,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所解决的技 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 单独对 比 ”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 3.1 节 )不 同 ,审查创造性 时 ,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 中 的 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一般不再审查该独 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2 审查基准
评价发 明有无创造性,应 当 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 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 ,下面分别给 出突 出 的实质性 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
3.2.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 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 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2.1.1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 的发 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 易见,通常 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 1) 确定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 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例如可以是 ,与要求保护 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 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 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 ,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 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 在确定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 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 同或者相 近的现有技术 ,其中 ,要优先考虑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 关联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 明 的 区别特征和发 明实 际解决 的技术 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 当分析要求保护 的发 明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相 比 有哪些 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 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 的发 明 中所 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 上说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 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 ,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 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 ,因此 ,基于最接 近 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 的该发 明实 际解决 的技术 问题,可能不 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 ,应当根据审 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 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 定。作为一个原则 ,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 技术问题的基础 ,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 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 、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 ,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 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特殊情况下 ,当发明的所有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相 当 时,重新确定 的技术 问题是提供一种不 同于最接近 的现有技 术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应 当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 的技术效果相匹配 ,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特征本身 ,也不应当 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
【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消费电子设备,包括对用户进行账 户授权 的生物认证单元 ,该 认证单元基于指纹和选 自掌纹 、虹 膜、眼底 、面部特征 中 的至少一种认证方式 的组合。说 明书记 载 ,通过至少两种认证可以使用户账户更加安全。最接近的现 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消费电子设备,仅基于指纹信息进行身份认 证 。两者的区别在于发明通过至少两种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 证 ,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 果,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费电子设 备的用户账户安全性。不能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 “ 如何增加掌纹等至少一种生物认证方式 ”或者 “ 如何通过增 加认证方式实现消费电子设备的安全性 ”。
(3)判断要求保护 的发 明对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 而易见
在该步骤 中,要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和发 明实 际解决 的技 术 问题 出发,判断要求保护 的发 明对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来说是 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 ,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 在某种技术启示 ,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 到该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 以解决其存在 的技术 问题(即发 明实 际 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 面对所述技术 问题 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并获得 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 ,则发明是 显而易见的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 ,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 所述 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例如 ,本领域 中解决该重 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或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 手册等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例如】
要求保护 的发 明是一种用铝制造 的建筑构件,其要解决 的 技术问题是减轻建筑构件的重量。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的 建筑构件,同时说 明建筑构件是轻质材料,但未提及使用铝材。 而在建筑标准 中,已 明确指 出铝作为一种轻质材料 ,可作为建 筑构件 。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明显应用了铝材轻质的公知性质 。 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i) 所述 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相关 的技术手 段 ,例如 ,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 ,该技术 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 明 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 的技术 问题所起 的作用相同。
【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氦气检漏装置 ,其包括:检测真空 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对泄漏氦气进行回收 的回收装置;和用于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 ,所述氦质 谱检漏仪包括有一个真空吸枪。
对 比文件 1 的某一部分公开 了一种全 自动氦气检漏系统, 该系统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 和对泄漏 的氦气进行 回收 的 回收装置。该对 比文件 1 的另一部 分公开了一种具有真空吸枪的氦气漏点检测装置,其中指明该 漏点检测装置可 以是检测具体漏点 的氦质谱检漏仪,此处记载 的氦质谱检漏仪与要求保护的发明中的氦质谱检漏仪的作用 相 同。根据对 比文件 1 中另一部分 的教导 ,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 能容 易地将对 比文件 1 中 的两种技术方案结合成发 明 的技术方 案 。 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ii)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 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 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例如】
要求保护 的发 明是设置有排水 凹槽 的石墨盘式制动器,所 述凹槽用以排除为清洗制动器表面而使用的水。发明要解决的 技术问题是如何清除制动器表面上因摩擦产生的妨碍制动的 石墨屑 。对 比文件 1 记载 了一种石墨盘式制动器 。对 比文件 2 公开了在金属盘式制动器上设有用于冲洗其表面上附着的灰尘而使用的排水凹槽。
要求保护 的发 明与对 比文件 1 的 区别在于发 明在石墨盘式 制动器表面上设置 了 凹槽,而该 区别特征 已被对 比文件 2 所披 露。由于对 比文件 1 所述 的石墨盘式制动器会 因为摩擦而在制 动器表面产生磨屑 ,从而妨碍制动。对 比文件 2 所述 的金属盘 式制动器会因表面上附着灰尘而妨碍制动,为了解决妨碍制动 的技术问题 ,前者必须清除磨屑 ,后者必须清除灰尘 ,这是性 质相同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石墨盘式制动器的制动问题 ,本 领域 的技术人员按照对 比文件 2 的启示 ,容 易想到用水冲洗, 从而在石墨盘式制动器上设置 凹槽,把冲洗磨屑 的水从 凹槽 中 排 出。由于对 比文件 2 中 凹槽 的作用与发 明要求保护 的技术方 案中凹槽的作用相同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 件 1 和对 比文件 2 相结合 ,从而得到发 明所述 的技术方案。因 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3.2.1.2 判断示例
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涉及一种改进 的 内燃机排气 阀,该排 气 阀包括一个 由耐热镍基合金 A 制成 的主体,还包括一个 阀头 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 阀头部分涂敷 了 由镍基合金 B 制成 的覆 层 ,发明所要解决的是阀头部分耐腐蚀 、耐高温的技术问题。
对 比文件 1 公开 了一种 内燃机排气 阀,所述 的排气 阀包括 主体和 阀头部分,主体 由耐热镍基合金 A 制成,而 阀头部分 的 覆层使用 的是与主体所用合金不 同 的另一种合金 ,对 比文件 1 进一步指 出 ,为 了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环境 ,所述 的覆层可 以选 用具有耐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
对 比文件 2 公开 的是有关镍基合金材料 的技术 内容。其 中 指 出,镍基合金 B 对极其恶劣 的腐蚀性环境和高温影响具有优 异 的耐受性 ,这种镍基合金 B 可用于发动机 的排气 阀。
在两份对 比文件 中 ,由于对 比文件 1 与专利 申请 的技术领 域相 同 ,所解决 的技术 问题相 同 ,且公开专利 申请 的技术特征 最 多 , 因此可 以认为对 比文件 1 是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
将专利 申请 的权利要求与对 比文件 1 对 比之后可知,发 明 要求保护 的技术方案与对 比文件 1 的 区别在于发 明将 阀头覆层 的具体材料 限定为镍基合金 B,以 便更好地适应高温和腐蚀性 环境。由此可以得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发动机的排气阀更好地适应高温和腐蚀性的工作环境。
根据对 比文件 2, 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可 以清楚地知道镍基 合金 B 适用于发动机 的排气 阀,并且可 以起到提高耐腐蚀性和 耐高温 的作用,这与该合金在本发 明 中所起 的作用相 同。由此, 可 以认为对 比文件 2 给 出 了可将镍基合金 B 用作有耐腐蚀和耐 高温要求的阀头覆层的技术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有动机将对 比文件 1 和对 比文件 2 结合起来构成该专利 申请权 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 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3.2.2 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 明是否具有显著 的进步 时,主要应 当考虑发 明是 否具有有益 的技术效果。以 下情况 ,通 常应 当认为发 明具有有 益的技术效果 ,具有显著的进步:
( 1)发 明与现有技术相 比具有更好 的技术效果 ,例如 ,质 量改善 、产量提高 、节约能源 、 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 明提供 了一种技术构思不 同 的技术方案 ,其 技术 效 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 发 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 管发 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 ,但在其他方面具有 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4.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应当注意的是,本节中发明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发明与 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 的 区别特征 的特点作 出 的,这种划分仅是参 考性的 ,审查员在审查时 ,不要生搬硬套 ,而要根据每项发明 的具体情况 ,客观地作出判断。
以下就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举例说明。
4.1 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 明 ,是 指一种全新 的技术方案,在 技术史上未 曾 有过先例 ,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 元。
开拓性发 明 同现有技术相 比,具有突 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中国的四大发 明 ——指南针、 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和火药。此外 ,作为开拓性发明的例子还有 :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 现汉字输入等。
4.2 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 ,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 ,构成一项新的 技术方案 , 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 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 、组合的难易程度 、现 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 1) 显而 易见 的组合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者方法组 合或者连接在一起 ,各 自 以其常规 的方式工作 ,而 且总 的技术 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 的各技术特征之 间在功 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 ,仅仅是一种简单 的叠加,则 这种组合发 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的 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 后 ,两者仍各 自 以其常规 的方式工作 ,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 关系,只是一种简单 的叠加,因而这种组合发 明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 ,如果组合仅仅是公知结构的变型 ,或者组合处于常 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 ,而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 果 ,则这样的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 非显而 易见 的组合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 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 和更优越 ,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 否完全或者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例如】
一项 “ 深冷处理及化学镀镍 -磷 -稀土工艺 ”的发 明,发 明 的 内容是将公知 的深冷处理和化学镀相互组合。现有技术在 深冷处理后需要对工件采用非常规温度回火处理 , 以消除应 力 ,稳定组织和性能。本发明在深冷处理后 ,对工件不作回火 或 时效处理,而是在 80℃±10℃的镀液 中进行化学镀,这不但省去 了所说 的 回火或时效处理,还使该工件仍具有稳定 的基体 组织 以及耐磨、耐蚀并与基体结合 良好 的镀层 ,这种组合发 明 的技术效果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预先是难以想到的, 因而 ,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3 选择发明
选择发 明 ,是指从现有技术公开 的宽范 围 中 ,有 目 的地选 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者个体的发明。
在进行选择发 明创造性 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 的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 1)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 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 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现有技术中存在很多加热的方法,一项发明是在已知的采 用加热 的化学反应 中选用一种公知 的 电加热法,该选择发 明没 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发 明是在可能 的、有 限 的范 围 内选择具体 的尺寸、 温度范 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 以 由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 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则该发 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已知反应方法的发明,其特征在于规定一种惰性气体 的流速,而确定流速是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计算得 到的 , 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3) 如果发 明是可 以从现有技术 中直接推导 出来 的选择, 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改进组合物 Y 的热稳定性 的发 明,其特征在于确定 了 组合物 Y 中某组分 X 的最低含量 ,实 际上 ,该含量可 以从组 分 X 的含量与组合物 Y 的热稳定性关系 曲线 中推导 出来 , 因 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4)如 果选择使得发 明取得 了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 ,则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
【例如】
在一份制备硫代氯 甲酸 的现有技术对 比文件 中,催化剂羧酸酰胺和/或尿素相对于原料硫醇,其用量 比大于 0、小于等于 100%(mol);在给 出 的例子 中 ,催化剂用量 比为 2%(mol)~ 13%(mol), 并且指 出催化剂用量 比从 2%(mol)起 ,产率开 始提高 ;此外 ,一般专业人员为提高产率 ,也总是采用提高催 化剂用量 比 的办法 。一项制备硫代氯 甲酸方法 的选择发 明 ,采 用 了较小 的催化剂用量 比( 0.02%(mol)~ 0 .2%(mol)),提 高产率 11.6%~ 35 .7%, 大大超 出 了预料 的产率范 围 ,并且还 简化 了对反应物 的处理工艺。这说 明,该发 明选择 的技术方案, 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因而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4 转用发明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 术领域中的发明。
在进行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转用的技 术领域的远近 、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转用的难易程度、 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 、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 1) 如 果转用是在类似 的或者相近 的技术领域之 间进 行 的 ,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 创造性。
【例如】
将用于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这种转用发明 不具备创造性。
(2)如 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 ,或者克 服 了原技术领域 中未 曾遇到 的 困难,则这种转用发 明具有 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潜艇副翼 的发 明,现有技术 中潜艇在潜入水 中 时是靠 自重和水对它产生的浮力相平衡停留在任意点上,上升时靠操 纵水平舱产生浮力,而飞机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产生的浮力 浮在空中 ,发明借鉴了飞机中的技术手段 ,将飞机的主翼用于 潜艇,使潜艇在起副翼作用 的可动板作用下产生升浮力或者沉 降力 ,从而极大地改善了潜艇的升降性能。由于将空中技术运 用到水 中 需克服许 多技术上 的 困难,且该发 明取得 了极好 的效 果 ,所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5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 品 的新用途发 明,是指将 已知产 品用于新 的 目 的 的 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 常需要考
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 、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 效果等。
( 1 )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 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作为润滑油的已知组合物在同 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 剂 ,这种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 果新 的用途是利用 了 已知产 品新发现 的性质 ,并且 产生 了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 明具有突 出 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
【例如】
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 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该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4.6 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变更的发明 ,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 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
在进行要素变更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要素 关系的改变 、要素替代和省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其技术效果 是否可以预料等。
4.6.1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要素关系改变 的发 明,是指发 明与现有技术相 比,其形状、 尺寸 、 比例 、位置及作用关系等发生了变化。
( 1)如 果要素关系 的改变没有导致发 明效果、功能及用途 的变化 ,或者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 ,则 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刻度盘固定不动、指针转动式的测量 仪表 ,一项发明是指针不动而刻度盘转动的同类测量仪表 ,该 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是要素关系的调换 ,即 “ 动静转换 ”。这种转换并未产生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 ,所 以这种发 明 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要素关系 的改变导致发 明产生 了预料不到 的技术 效果 ,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 性。
【例如】
一项有关剪草机 的发 明,其特征在于刀片斜角与公知 的不 同 ,其斜角可 以保证刀片 的 自动研磨 ,而现有技术 中所用刀片 的角度没有 自动研磨 的效果。该发 明通过改变要素关系 ,产生 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因此具备创造性。
4.6.2 要素替代的发明
要素替代 的发 明,是指 已知产 品或者方法 的某一要素 由其 他已知要素替代的发明。
( 1)如 果发 明是相 同功能 的 已知手段 的等效替代 ,或者是 为解决 同一技术 问题,用 已知最新研制 出 的具有相 同功能 的材 料替代公知产 品 中 的相应材料,或者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 知产品中的某材料 ,而这种公知材料的类似应用是已知的 ,且 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涉及泵的发明 ,与现有技术相比 ,该发明中的动力源 是液压马达替代了现有技术中使用的电机,这种等效替代的发 明不具备创造性。
(2) 如果要素 的替代能使发 明产生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 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
4.6.3 要素省略的发明
要素省略 的发 明,是指省去 已知产 品或者方法 中 的某一项 或者多项要素的发明。
( 1)如果发 明省去一项或者 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 失 ,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种涂料组合物发明, 与现有技术 的 区别在 于不含 防冻 剂。由于取消使用防冻剂后 ,该涂料组合物的防冻效果也相应 消失 , 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 果发 明与现有技术相 比 ,发 明省去一项或者 多项要素(例如 ,一项产 品发 明省去 了一个或者 多个零、部件或者一 项方法发明省去一步或者多步工序)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 功能 ,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 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5. 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发 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应 当根据本章第 3.2 节所述 的 审查基准进行审查 。应 当强调 的是 , 当 申请属于 以下情形时 , 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不应轻易作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5.1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 术难题
如果发明解决了人们 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 未 能获得成 功 的技术难题 ,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
【例如】
自有农场以来 ,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 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 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 冷冻“ 烙印 ”的方法成功地解决 了这个技术 问题,该发 明具备 创造性。
5.2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 ,是指在某段时 间 内、某个技术领域 中 ,技术人 员对某个技术 问题普遍存在 的、偏 离客观事实 的认识,它 引导 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 ,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 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 ,采用了人们由于技 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 ,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
【例如】
对于 电动机 的换 向器与 电刷 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 越好 ,电流损耗也越小 。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 度的细纹 ,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 ,优于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 了技术偏见 ,具备创造性。
5.3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 了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是指发 明 同现有技术相比 ,其技术效果产生“ 质 ”的变化 ,具有新的性能 ;或者产生 “ 量 ”的变化 ,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 质 ”的或者“ 量 ” 的变化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事先无法预测或者 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 ,一方面说明 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 ,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 易见的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5.4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 明 的产 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时,如果这种成功是 由于 发 明 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 的,则一方面反 映 了发 明具有有益效 果,同 时也说 明 了发 明是非显而 易见 的,因 而这类发 明具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但是 ,如果商业 上 的成功是 由于其他原 因所致,例如 由于销售技术 的改进或者 广告宣传造成的 ,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6. 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6.1 创立发明的途径
不管发 明者在创立发 明 的过程 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 得 ,都不应当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绝大多数发明是发 明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 ,是长期科学研究或者生产实践的总 结 。但是 ,也有一部分发明是偶然作出的。
【例如】
公知 的汽车轮胎具有很好 的强度和耐磨性能,它 曾经是 由 于一名工 匠在准备黑色橡胶配料 时 ,把决定加入 3%的碳黑错 用为 30%而造成 的。事实证 明 ,加入 30%碳黑生产 出来 的橡胶 具有原先不 曾预料到 的高强度和耐磨性能,尽管它是 由于操作 者偶然的疏忽而造成的 ,但不影响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6.2 避免“ 事后诸葛亮 ”
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 ,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 后才作出判断 , 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 ,从而犯 “ 事后诸葛亮 ”的错误。审查员应当牢牢记住 ,对发明的创造 性评价是 由 发 明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 员依据 申请 日 以 前 的 现有技术与发 明进行 比较而作 出 的 ,以减少和避免主观 因素 的影响。
6.3 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在创造性 的判断过程 中,考虑发 明 的技术效果有利于正确 评价发 明 的创造性。按照本章第 5.3 节 中所述,如 果发 明与现 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 案是否具有突 出 的实质性特点 ,可 以确定发 明具备创造性。但 是 ,应 当注意 的是 ,如果通过本章第 3.2 节 中所述 的方法 ,可 以判断出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 易见的 ,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 ,此种情况不应强调发明是 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6.4 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 言的,因 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 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例如 ,使发明产生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 的技术特征 ,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 ;否则 ,即使说明书中有记 载 ,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 。此外 ,创造性的判断, 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 ,即评价技术 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 性。
第五章 实 用 性
1. 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 ,申请专 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之一。
2. 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申请 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
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 题 ,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 ,如果申请 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 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 业中能够制造 ,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 法(仅限发明), 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 ,并且 能够解决技术 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 的产 品或者方法专利 申 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产业 ,它包括工业 、农业 、林业 、水产业 、 畜牧业、 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 、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 自然规 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 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 ,或者制造一种物品 ,还可以包括例如 驱雾的方法 ,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 法。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在提 出 申请之 日 ,其产生 的经济、技术和社会 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 的。
3. 实用性的审查
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 当在新颖 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
3.1 审查原则
审查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 的实用性 时,应 当遵循下 列原则:
( 1) 以 申请 日提交 的说 明书(包括 附 图 )和权利要求书所 公开 的整体技术 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 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 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 申请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 出来 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3.2 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 “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 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者 使用 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 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 自然规律 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 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 ,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 关。
以下给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3.2.1 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主题,应 当具有 再现性 。反之 ,无再现性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主题不 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 ,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公开的技术 内容 ,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申请 中为解决技术 问题所采用 的技术 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 ,并且实施结果 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 ,审查员应 当注意,申 请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的产 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 复实施,只 是 由于实施过程 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 境洁净度、温度等 )而导致成品率低 ;后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3.2.2 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 自然规律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是不能实施 的 , 因此 ,不具备实用性。
审查员应 当特别注意,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的发 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 的主题,例 如永动机,必 然是不具备实用性 的。
3.2.3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 条件 限定 的独一无二 的产 品。利用特定 的 自然条件建造 的 自始 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应当注意的是, 不能 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二 的 自然条件 的产 品不具备实用性, 而认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
3.2.4 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 目 的和非治疗 目 的 的手术方法。以 治疗为 目 的 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 4.3 节 中不授 予专利权 的客体;非 治疗 目 的 的外科手术方法,由 于是 以有生 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 ,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 实用性。例如 ,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 ,或者采用外科 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 ,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 外科手术方法 ,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 等。
3.2.5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 限情况 下 的生理参数 需要将被 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 ,这会对人或者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 不同的人或者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 ,需要有 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 件 , 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 ,不具备实用性。
以下测量方法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
( 1)通过逐渐 降低人或者动物 的体温 ,以测量人或者动物 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
(2)利用 降低吸入气体 中氧气分压 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 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 应 , 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
3.2.6 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 申请 的技术方案应 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 、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 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1. 引 言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的规 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对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 的单一性作 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不符合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分案及其 修改作了规定。
本章 的单一性规定主要涉及发 明专利 申请,其 中基本概念 和原则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关于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单 一性 的审查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9 节 的规定。关于 化学领域发 明专利 申请单一性审查 的特殊 问题,适用本部分第 十章第 8 节 的规定。
2. 单一性
2.1 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2.1.1 单一性要求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应 当 限于一
项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 的发 明构思 的两项 以上发 明 或者实用新型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 ,如果一件 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 才被允许 。这是专利 申请 的单一性要求。
专利 申请应 当符合单一性要求 的主要原 因是:
( 1)经济上 的原 因 :为 了 防止 申请人 只支付一件专利 的 费 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2)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 ,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2.1.2 总的发明构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 ,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 ,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 的特定技术特征,其 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 明或者实用 新型作为整体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上述条款定义了 一种判 断 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 的发 明是否属于一个总 的发 明构思 的方法。也就是说,属 于一 个总 的发 明构思 的两项 以上 的发 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 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 权利要求中的。
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 门为评定专利 申请单一性而提 出 的一个概念,应 当把它理解为 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 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的技术特征,并且应 当从每一 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因此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 属于一个总的发 明构思 ”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2.2 单一性的审查
2.2.1 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审查发 明专利 申请 的单一性 时,应 当遵循 以下基 本原则:
(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 九 条所规定 的 内容,判断一件专利 申请 中要求保护 的两项 以上发 明是否满足发 明单一性 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 中记载 的技 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即判断这些 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 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一判断是根据权利要求的 内容来进行 的 ,必要时可 以参照说 明书和 附 图 的 内容。
(2)属于一个总 的发 明构思 的两项 以上发 明 的权利要求可 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 ,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 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 ,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 某一种方式撰写 ,也不能允许在一件 申请 中请求保护:
(i)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 内 的两项 以上产 品或者方法 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ii) 产 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 品 的方法 的独立权利要求;
(iii) 产 品和该产 品 的用途 的独立权利要求;
(iv) 产 品 、专用于制造该产 品 的方法和该产 品 的用途 的 独立权利要求;
(v)产 品、专用于制造该产 品 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 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 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 门设计 的设备 的独立权利 要求。
其 中 ,第(i) 种方式 中所述 的 “ 同类 ”是指独立权利要 求 的类型相 同 ,即一件专利 申请 中所要求保护 的两项 以上发 明 仅涉及产 品发 明 ,或者仅涉及方法发 明。只 要有一个或者多个 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使多项产品类独立权利要求之 间或者多项方法类独立权利要求之 间在技术上相关联,则允许 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第(ii)至第(vi) 种方式涉及 的是两项 以上不 同类独立 权利要求的组合。
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组 合 ,该“专用 ”方法使用的结果就是获得该产品 ,两者之间在 技术上相关联。但“ 专用 ”并不意味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 造。
对于产 品与该产 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 的组合,该用途必须 是由该产品的特定性能决定的 ,它们在技术上相关联。
对于方法与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独立权利要 求的组合 ,除了该“ 专门设计 ”的设备能够实施该方法外 ,该 设备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还必须与该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 的贡献相对应。但是 ,“ 专门设计 ”的含义并不是指该设备不 能用来实施其他方法 ,或者该方法不能用其他设备来实施。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按照引用关系撰写 ,只是形 式上 的不 同 ,不影响它们 的单一性。例如 ,与一项产 品 A 独立 权利要求相并列的一项专用于制造该产品 A 的方法独立权利 要求,可 以写成“ 权利要求 1 的产 品 A 的制造方法 ,„„ ”也 可 以写成 “ 产品 A 的制造方法 , „„ ”
(3)以上列举 了六种可允许包括在一件 申请 中 的两项 以上 同类或不 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的组合方式及适 当 的排列次序,但 是 ,所列六种方式并非穷举 ,也就是说 ,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 构思 的前提下,除上述排列组合方式外,还允许有其他 的方式。
(4)评 定两项 以上发 明是否属于一个总 的发 明构思 ,无须 考虑这些发 明是分别在各 自 的独立权利要求 中要求保护,还是 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对于 上述两种情况 ,均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判断其单一性。后一种 情况经常 出现在马库什权利要求 中,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 性 的审查 ,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 8.1 节 的规定。此外 ,权利要 求的排列次序也不应当影响发明单一性的判断。
(5)一般情况下,审 查员 只 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 间 的 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 的独立权利要求之 间不存在 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但是,在遇有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 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 的情况 时,应 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单一性规 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而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 单一性的规定。
(6)某 些 申请 的单一性可 以在检索现有技术之前确定 ,而 某些 申请 的单一性则 只有在考虑 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当 一件 申请 中不 同 的发 明 明显不具有一个总 的发 明构思时,则在 检索之前 即可判断其缺乏单一性。例如一件 申请 中包括 了 除草 剂和割草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 ,由于两者之间没有相同或者相 应 的技术特征 ,更不可能有相 同或者相应 的特定技术特征,因 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检索前即可得出结论。然而 ,由于特定 技术特征是体现发 明对现有技术作 出贡献 的技术特征,是相对 于现有技术而言 的 ,只有在考虑 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因 此 ,不少 申请 的单一性 问题常常要在检索之后才能作 出判断。
当 申请与现有技术 比较后,在否定 了第一独立权利要求 的 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形下,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 是否还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应当重新确定。
2.2.2 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
在对包含在一件 申请 中 的两项 以上发 明进行检索之前,应 当首先判断它们之间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如果这几项发明 没有包含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或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 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它们不可能包含相同 或相应的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对于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 ,即需要通过检索 之后才能判断单一性的情形 ,通常采用以下的分析方法:
( 1)将第一项发 明 的主题与相关 的现有技术进行 比较,确 定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2)判断第二项发 明 中是否存在一个或者 多个与第一项发 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 技术上相关联。
(3)如果在发 明之 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 同或者相应 的特 定技术特征,即 存在技术上 的关联,则 可 以得 出它们属于一个 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 ,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 的关联,则 可 以作 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 的发 明构思 的结论 ,进 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
以下结合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审查原则及判断方法举例说 明单一性的审查要点。
2.2.2.1 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例 1】
权利要求 1 :一种传送带 X, 特征为 A。
权利要求 2 :一种传送带 Y, 特征为 B。
权利要求 3 :一种传送带 Z,特征为 A 和 B。
现有技术 中没有公开具有特征 A 或 B 的传送带 ,从现有 技术来看 ,具有特征 A 或 B 的传送带不是显而 易见 的 ,且 A 与 B 不相关。
说 明:权利要求 1 和权利要求 2 没有记载相 同或相应 的技 术特征,也就不可能存在相 同或者相应 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 它们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 ,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 1 中的 特征 A 是体现发 明对现有技术作 出贡献 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 要求 3 中包括 了该特定技术特征 A,两者之 间存在相 同 的特定 技术特征 ,具有单一性。类似地 ,权利要求 2 和权利要求 3 之 间存在相 同 的特定技术特征 B, 具有单一性。
【例 2】
权利要求 1 :一种发射器 ,特征在于视频信号 的 时轴扩展 器。
权利要求 2 :一种接收器 ,特征在于视频信号 的 时轴压缩器。
权利要求 3 :一种传送视频信号 的设备 ,包括权利要求 1 的发射器和权利要求 2 的接收器。
现有技术中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本领域中使用时轴 扩展器和时轴压缩器 ,这种使用不是显而易见的。
说 明:权利要求 1 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扩展器, 权利要求 2 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压缩器,它们之 间 相互关联不能分开使用 ,两者是彼此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权 利要求 1 与 2 有单一性;权利要求 3 包含 了权利要求 1 和 2 两 者 的特定技术特征 ,因此它与权利要求 1 或与权利要求 2 均有 单一性。
【例 3】
权利要求 1 :一种插头 ,特征为 A。
权利要求 2 :一种插座 ,特征与 A 相应。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和暗示具有特征 A 的插头及相应 的 插座 ,这种插头和插座不是显而易见的。
说 明 :权利要求 1 与 2 具有相应 的特定技术特征 ,其要求 保护的插头和插座是相互关联且必须同时使用的两种产品 ,因 此有单一性。
【例 4】
权利要求 1 :一种用于直流 电动机 的控制 电路 ,所说 的 电 路具有特征 A。
权利要求 2 :一种用于直流 电动机 的控制 电路 ,所说 的 电 路具有特征 B。
权利要求 3 :一种设备 ,包括一 台具有特征 A 的控制 电路 的直流电机。
权利要求 4 :一种设备 ,包括一 台具有特征 B 的控制 电路 的直流电机。
从现有技术来看 ,特征 A 和 B 分别是体现发 明对现有技 术作 出贡献 的技术特征 ,而且特征 A 和 B 完全不相关。
说 明 :特征 A 是权利要求 1 和 3 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征 B 是权利要求 2 和 4 的特定技术特征 ,但 A 与 B 不相关。因此, 权利要求 1 与 3 之 间或者权利要求 2 与 4 之 间有相 同 的特定技 术特征 ,因而有单一性 ;而权利要求 1 与 2 或 4 之 间 ,或者权 利要求 3 与 2 或 4 之 间没有相 同或相应 的特定技术特征 ,因而无单一性。
【例 5】
权利要求 1 :一种灯丝 A。
权利要求 2 :一种用灯丝 A 制成 的灯泡 B。
权利要求 3 :一种探照灯 ,装有用灯丝 A 制成 的灯泡 B 和 旋转装置 C。
与现有技术公开 的用于灯泡 的灯丝相 比,灯丝 A 是新 的并 具有创造性。
说 明 :该三项权利要求具有相 同 的特定技术特征灯丝 A, 因此它们之间有单一性。
【例 6】
权利要求 1 :一种制造产 品 A 的方法 B。
权利要求 2 :一种制造产 品 A 的方法 C。
权利要求 3 :一种制造产 品 A 的方法 D。
与现有技术相 比 ,产 品 A 是新 的并具有创造性。
说 明:产 品 A 是上述三项方法权利要求 的相 同 的特定技术 特征 ,这三项方法 B 、C 、D 之 间有单一性 。 当然 ,产 品 A 本 身还可 以有一项产 品权利要求。如果产 品 A 是 已知 的,则其不 能作为特定技术特征,这 时应重新判断这三项方法权利要求 的 单一性。
【例 7】
权利要求 1 :一种树脂组合物 ,包括树脂 A、填料 B 及阻 燃剂 C。
权利要求 2 :一种树脂组合物 ,包括树脂 A、填料 B 及抗 静电剂 D。
本领域 中树脂 A、填料 B、阻燃剂 C 及抗静 电剂 D 分别都 是 已知 的 ,且 AB 组合不体现发 明对现有技术 的贡献 ,而 ABC 的组合形成 了一种性能 良好 的不 易燃树脂组合物 ,ABD 的组 合也形成 了一种性能 良好 的 防静 电树脂组合物,它们分别具有 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 明 :尽管这两项权利要求都包括相 同 的特征 A 和 B,但 是, A 、B 及 AB 组合都不体现发 明对现有技术 的贡献 ,权利 要求 1 的特定技术特征是 ABC 组合 ,权利要求 2 的特定技术 特征是 ABD 组合 ,两者不相 同也不相应 , 因此 ,权利要求 2 与权利要求 1 没有单一性。
2.2.2.2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例 8】
权利要求 1 :一种化合物 X。
权利要求 2 :一种制备化合物 X 的方法。
权利要求 3: 化合物 X 作为杀虫剂 的应用。
( 1) 第一种情况 :化合物 X 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 明:化合物 X 是这三项权利要求相 同 的技术特征。由于 它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即特定技术特 征 ,因此 ,权利要求 1 至 3 存在相 同 的特定技术特征 ,权利要 求 1 、2 和 3 有单一性。
(2)第二种情况:通过检索发现化合物 X 与现有技术相 比 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说 明 :权利要求 1 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权利要求 2 和 3 之 间 的相 同技术特征仍为化合物 X,但 是 ,由于化合物 X 对现有技术没有作 出贡献,故不是相 同 的特 定技术特征 ,而且 ,权利要求 2 和 3 之 间也没有相应 的特定技 术特征。因 此 ,权利要求 2 和 3 之 间不存在相 同或相应 的特定 技术特征 ,缺乏单一性。
【例 9】
权利要求 1 :一种高强度 、耐腐蚀 的不锈钢带 ,主要成分 为(按%重量计) Ni =2.0~ 5 .0 ,Cr = 15 ~ 19 ,Mo = 1~ 2 及 平衡量 的 Fe ,带 的厚度为 0.5mm~2 .0mm,其伸长率为 0.2% 时屈服强度超过 50kg/mm2。
权利要求 2 :一种生产高强度 、耐腐蚀不锈钢带 的方法 , 该带 的主要成分为(按%重量计)Ni =2.0~ 5 .0 ,Cr = 15 ~ 19, Mo = 1~2 及平衡量 的 Fe ,该方法包括 以下次序 的工艺步骤:
( 1) 热轧至 2.0mm~ 5 .0mm 的厚度;
(2)退火该经热轧后 的带子,退火温度为 800℃~ 1000℃;
(3) 冷轧该带子至 0.5mm~2 .0mm 厚度;
(4) 退火 :温度为 1120℃ ~ 1200℃ , 时 间为 2~ 5 分钟 。 与 现 有 技 术 相 比 , 伸 长 率 为 0.2% 时 屈 服 强 度 超 过
50kg/mm2 的不锈钢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 明 :权利要求 1 与 2 之 间有单一性 。该产 品权利要求 1 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伸长率为 0.2%时屈服强度超过 50kg/mm2。方法权利要求 2 中 的工艺步骤正是为生产 出具有这样 的屈服强 度 的不锈钢带而采用 的加工方法 ,虽然在权利要求 2 的措词 中 没有体现出这一点 ,但是从说明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 因此, 这些工艺步骤就是与产 品权利要求 1 所 限定 的强度特征相应 的 特定技术特征。
本例 的权利要求 2 也可 以写成 引用权利要求 1 的形式,而 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单一性 ,如:
权利要求 2 :一种生产权利要求 1 的不锈钢带 的方法 ,包 括以下工艺步骤:
(步骤( 1 )至(4) 同前所述 ,此处省略。)
【例 10】
权利要求 1 :一种含有 防尘物质 X 的涂料。
权利要求 2:应用权利要求 1 所述 的涂料涂布制 品 的方法,
包括 以下步骤 :( 1)用压缩空气将涂料喷成雾状 ;(2)将雾状 的涂料通过一个 电极装置 A 使之带 电后再喷涂到制 品上。
权利要求 3 :一种喷涂设备 ,包括一个 电极装置 A。
与现有技术相比,含有物质 X 的涂料是新 的并具有创造 性 ,电极装置 A 也是新 的并具有创造性。但是 ,用压缩空气使 涂料雾化以及使雾化涂料带电后再直接喷涂到制品上的方法 是已知的。
说 明:权利要求 1 与 2 有单一性,其 中含 X 的涂料是它们 相 同 的特定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 2 与 3 也有单一性 ,其 中 电极 装置 A 是它们相 同 的特定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 1 与 3 缺乏单 一性 , 因为它们之间缺乏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例 11】
权利要求 1 :一种处理纺织材料 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用涂 料 A 在工艺条件 B 下喷涂该纺织材料。
权利要求 2: 根据权利要求 1 的方法喷涂得到 的一种纺织 材料。
权利要求 3: 权利要求 1 方法 中用 的一种喷涂机 ,其特征 在于有一喷嘴 C 能使涂料均匀分布在纺织材料上。
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用涂料处理纺织品的方法 ,但是 ,没有 公开权利要求 1 的用一种特殊 的涂料 A 在特定 的工艺条件 B 下(例如温度、辐照度等 )喷涂 的方法 ,而且 ,权利要求 2 的 纺织材料具有预想不到 的特性 。喷嘴 C 是新 的并具有创造性。
说 明:权利要求 1 的特定技术特征是 由于选用 了特殊 的涂 料而必须相应地采用的特定的工艺条件;而在采用该特殊涂料 和特定工艺条件处理之后得到 了权利要求 2 所述 的纺织材料, 因此 ,权利要求 1 与权利要求 2 具有相应 的特定技术特征 ,有 单一性。权利要求 3 的喷涂机与权利要求 1 或 2 无相应 的特定 技术特征 , 因此权利要求 3 与权利要求 1 或 2 均无单一性。
【例 12】
权利要求 1 :一种制造方法 ,包括步骤 A 和 B。
权利要求 2: 为实施步骤 A 而专 门设计 的设备。
权利要求 3: 为实施步骤 B 而专 门设计 的设备。
没有检索到任何与权利要求 1 方法相关 的现有技术文献。
说 明 :步骤 A 和 B 分别为两个体现发 明对现有技术作 出 贡献 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 与 2 或者权利要求 1 与 3 之 间有单一性。权利要求 2 与 3 之 间 由于不存在相 同 的或相应 的 特定技术特征 , 因而没有单一性。
【例 13】
权利要求 1 :一种燃烧器 ,其特征在于混合燃烧室有正切 方 向 的燃料进料 口。
权利要求 2 :一种制造燃烧器 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其 中包 括使混合燃烧室形成具有正切方 向燃料进料 口 的步骤。
权利要求 3 :一种制造燃烧器 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浇铸工 序。
权利要求 4 :一种制造燃烧器 的设备 ,其特征在于该设备 有一个装置 X,该装置使燃料进料 口按正切方 向设置在混合燃 烧室上。
权利要求 5 :一种制造燃烧器 的设备 ,其特征在于有一个 自动控制装置 D。
权利要求 6:一种用权利要求 1 的燃烧器制造碳黑 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使燃料从正切方向进入燃烧室的步骤。
现有技术公开了具有非切向的燃料进料口和混合室的燃 烧器 ,从现有技术来看 ,带 有正切方 向 的燃料进料 口 的燃烧器 既不是已知的 ,也不是显而易见的。
说明: 权利要求 1 、2 、4 与 6 有单一性 ,它们 的特定技术 特征都涉及正切方 向 的进料 口。而权利要求 3 或 5 与权利要求 1 、2 、4 或 6 之 间不存在相 同或相应 的特定技术特征 ,所 以权利要求 3 或 5 与权利要求 1 、2 、4 或 6 之 间无单一性 。此外, 权利要求 3 与 5 之 间也无单一性。
2.2.2.3 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根据本章第 2.2.1 节(5) 所述 的原则 ,凡符合规定 的从 属权利要求,与其所 引用 的独立权利要求之 间不存在缺 乏单一 性的问题 , 即使该从属权利要求还包含着另外的发明。
例如 ,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生产铸铁的新方法。在一 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提出了在某一温度范围内按所说的方法生 产铸铁。在此情况下,对该温度范 围可撰写一项从属权利要求, 即使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到温度,也不应当对该从属权利 要求提出缺乏单一性的意见。
又如 ,权利要求 1 是制造产 品 A 的方法 ,其特征是使用 B 为原料;权利要求 2 是按照权利要求 1 制造产 品 A 的方法,其 特征是所述 的原料 B 是由 C 制备 的 。 由于权利要求 2 包含 了 权利要求 1 的全部特征 ,所 以 ,无论 由 C 制造 B 的方法本身 是否是一项发 明,均不能认为权利要求 1 与 2 之 间缺乏单一性。
再如 ,权利要求 1 是一种汽轮机 的 叶片 ,其特征在于该 叶 片有某种特定 的形状;权利要求 2 是按照权利要求 1 所述 的汽 轮机 叶片 ,其特征是该 叶片是 由合金 A 制造 的。在该例 中 ,即 使合金 A 是新 的,它本身可构成一项独立 的发 明,且它在汽轮 机 叶片 中 的应用是有创造性 的,也不应 当对权利要求 2 与权利 要求 1 之 间 的单一性提 出意见。
应当注意 ,在某些情况下 ,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 ,实际 上是独立权利要求 ,有可能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例如 ,权 利要求 1 是一种接触器 ,具有特征 A 、B 和 C; 权利要求 2 是 一种权利要求 1 的接触器 ,而其 中特征 C 由特征 D 代替 。 由 于权利要求 2 并没有包括权利要求 1 的全部特征 ,因此不是从 属权利要求 ,而是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按照同类的独立权利要 求的单一性审查原则来判断它们的单一性。
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原因不能被 授予专利权 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之 间有可能存在缺乏单 一性的问题。
【例如】
权利要求 1 :一种显示器 ,具有特征 A 和 B。
权利要求 2:权利要求 1 所述 的显示器 ,具有另一特征 C。
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 1 所述 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 D。
( 1)第一种情况 :与现有技术公开 的显示器相 比 ,权利要 求 1 所述 的具有特征 A 和 B 的显示器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 明:权利要求 2 和 3 是进一步 限定权利要求 1 保护范 围 的从属权利要求 , 因此 ,权利要求 1 、2 和 3 具有单一性。
(2)第二种情况 :从两份现有技术文献 的结合来看 ,权利 要求 1 所述 的显示器不具有创造性 。而特征 C 和 D 分别是对 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并且两者完全不相关。
说 明:由于权利要求 1 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剩下 的权利要求 2 和 3 实 际上应视为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其是 否具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 2 中 的特定技术特征 C 与权利要求
3 中 的特定技术特征 D 不相 同也不相应 ,因此 ,权利要求 2 和
3 无单一性。
3. 分案申请
3.1 分案的几种情况
一件 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 的,审查员应 当要求 申 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 使其符合单一性 要求。
( 1)原权利要求书 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 的两项 以上发 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中包含不属于 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 中一项发 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 1 所对应 的发 明 )或者属于 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 ,对于其余的发明 ,申请 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 的 申请文件 中所增加或替换 的独立权利要求与 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 ,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 ,将原来仅在说 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 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 明 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 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 。在此情况下, 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 中删 除 。 申请人可 以对该删 除 的发 明提交分案 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 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其余 的权利 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 1) 缺乏新颖性或创 造性 ,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 ,甚至其从属权 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 即缺乏单一 性 ,因此需要修改 ,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 ,申请人可以提 交分案 申请 。例如 ,一件包括产 品 、制造方法及用途 的 申请, 经检索和审查发现 ,产品是已知的 ,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 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 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 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 的分案 ,可 以是 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 可 以是 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 ,由于提出分案申请 是 申请人 自愿 的行为,所 以审查员 只 需要求 申请人将不符合单 一性要求 的两项 以上发 明改为一项发 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 的发 明构思 的两项 以上发 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 的发 明是否提 出分案 申请 ,完全 由 申请人 自 己决定。
另外 ,针对一件申请 ,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 申请,针对一件分案 申请还可 以 以原 申请为依据再提 出一件或 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 的 ,若其递交 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5.1.1 节(3) 的规定 ,则不能被允许 , 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3.2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分案 申请应 当满足如下要求。
( 1) 分案 申请 的文本
分案 申请应 当在其说 明书 的起始部分 ,即发 明所属技术领 域之前 ,说 明本 申请是哪一件 申请 的分案 申请 ,并 写 明原 申请 的 申请 日 、 申请号和发 明创造名称。
(2) 分案 申请 的 内容
细则 59( 3) 分案 申请 的 内容不得超 出原 申请记载 的范 围。否则 ,应 当
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 分案 申请 的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 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 ;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 例如 ,分案前原 申请有 A 、B 两项发 明 ;分案之后 ,原 申请 的 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 A,其说 明书可 以仍然是 A 和 B,也可 以 只保 留 A;分案 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 B,其说 明书 可 以仍然是 A 和 B, 也可 以 只是 B。
有关分案 申请 的 申请人、递交 时 间和分案 申请 的类别 的要 求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5.1.1 节 的规定。
3.3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 申请需要分案 的情况下,对分案 的审查包括对分案 申请 的审查 以及对分案 以后 的原 申请 的审查,应 当依据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进行。
(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分案 申请 的 内容不得超 出原 申请记载 的范 围。否 则,审 查员应 当要 求 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 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 的 内容 超 出原 申请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 围,则 审查员可 以根 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 )项 的规定 ,以分案 申请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 四十 九条第一款规 定或修 改不 符合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 由驳 回该分案 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 ,一件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九条规定 的,应 当通知 申请人在指定期 限 内对其 申请进行修 改。也 就是说 ,在该期 限 内将原 申请改为一项发 明或者属于一 个总 的发 明构思 的几项发 明。同 时应 当提醒 申请人注意 :无正 当理 由期满未答复 的 ,则该 申请被视为撤 回 ;无充分理 由不将 原 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 的 申请 的 ,审查员可 以 以 申请不符合专 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为理 由驳 回该 申请。同 样 ,对于 原 申请 的分案 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 的,也应 当按照上述方式 处理。
(3)除 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和第 四十九条进 行审查之外 ,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第七章 检 索
1. 引 言
每一件发 明专利 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前都应 当进行检索。 检索是发 明专利 申请实质审查程序 中 的一个关键步骤,其 目 的 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或者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 比文件 ,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 ,以确 定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 定 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的规 定。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短期专利检索参照 本章执行。
检索的结果应当记载在检索报告中。
2. 审查用检索资源
2.1 专利文献资源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应当检索专利文献,其包 括 : 中文专利文献和外文专利文献。
审查员主要使用计算机检索系统对专利文献数据库进行 检索 ,专利文献数据库主要包括 :专利文摘数据库、专利全文 数据库 、专利分类数据库等。
2.2 非专利文献资源
审查员 除在专利文献 中进行检索外,还应 当检索非专利文 献。在计算机检索系统和互联网中可获取的非专利文献主要包 括 : 国 内外科技 图书 、期刊 、学位论文 、标准/协议 、索 引工 具及手册等。
3. 检索的主题
3.1 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
检索依据 的 申请文本,通常是 申请人在 申请 日提交 的原权 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有附图的 ,包括附图)。 申请人按照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应审查 员 的要求对权利要求书和/或说 明书进行了修改,或者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对权利要求书和/或说 明书提 出 了主动修改 的 ,检索依据 的 申请文本应当是申请人最后提交的、并且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 的权利要求书和/或说 明书(参见本部分第八章第 4.1 节)。
3.2 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
检索主要针对 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考虑说 明书及其 附图的内容。审查员首先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 案作为检索的主题。这时 ,应当把重点放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发 明构思上 ,而不应当只限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 ,但也不 必扩展到考虑说 明书及其 附 图 的 内容后得 出 的每个细节。
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 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的对 比文件 的,为 了评价从属权 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 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 ,继续检索。但 是,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从属 权利要求则可不作进一步的检索。
当检索的结果显示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新 颖性和创造性 时,一般不 需要再对其从属权利要求 限定 的技术 方案作进一步的检索。
3.4 对要素组合的权利要求的检索
权利要求是要素 A、B 和 C 的组合的,审查员在检索这种权 利要求时,应当首先对 A+B+C 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如果未 查找到可评述其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则应当对 A+B 、 B+C 、A+C 的分组组合以及 A 、B 和 C 单个要素进行检索。
3.5 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
申请 中包含 了几种不 同类型(产 品、方法、设备或者用途) 权利要求的 , 审查员应当对所有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进行检 索。在某些情况下 ,即使 申请 只包含一种类型 的权利要求 ,也 可能需要对相关的其他类型的主题进行检索。例如 ,对一项化学方法权利要求进行检索时 ,除了对该方法权利要求本身进行 检索外 ,为了评价其创造性 ,对用该方法制造的最终产品 ,除 它们是明显已知的以外 ,也应当进行检索。
3.6 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
除 了对 由权利要求 限定 的技术方案 ,即 申请请求保护 的主 题(以下简称 申请 的主题 )进行检索之外 ,审查员有时还应 当 针对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公开的对该申请的主题作进一步限定 的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检索 。 因为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 有可能把它们补充到权利要求 中去。例 如 ,一件有关 电路 的 申 请 ,其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电路的功能和工作方 式。但是 ,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 ,详细公开了一个重要的晶体 管电路 ,对 于这件 申请,审 查员不但应 当对权利要求所 限定 的 电路的功能和工作方式进行检索,而且还应当将该晶体管电路 作为检索 的主题。这样,即 使 申请人 以后通过修改将该 晶体管 电路写入权利要求书 ,审查员也不必再进行补充检索 。但是, 对于在说明书中记载的那些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之间 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内容不必进行检索 ,因为通过修改将这些 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内容作为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写入权利 要求书是不允许 的(参见本部分第八章第 5.2.1.3 节(3))。
4. 检索的时间界限
4.1 检索现有技术中相关文献的时间界限
审查员应当检索发明专利申请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以前 公开的所有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这 样做的好处是 ,审查员可以省去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工作, 除非 出现 了本部分第八章第 4.6.1 节所述 的需要核实优先权 的 情况 ,例如检索到在该 申请 的优先权期 间 申请或公开 的、影 响 其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4.2 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发明专利申请主题新颖性的抵触 申请 ,审查员至少还需要检索:
( 1)所有 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该 申请 的 申请 日之前 向专利 局提交 的,并且在该 申请 的 申请 日后十八个月 内 已经公布或公告 的相 同或相近技术领域 的专利 申请或专利文件;
(2)所有 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该 申请 的 申请 日之前 向 国 际 申请受理局提交 的,并且在该 申请 的 申请 日后十八个月 内作 出 国 际公布 的相 同或相近技术领域 的指定 中 国 的 国 际 申请 ,以便 检索 出与该 申请相 同 的 、可能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的 规定进入 中 国 国家阶段而成为该 申请 的抵触 申请 的 国 际 申请。
5. 检索前的准备
5.1 阅读有关文件
说明书中引证了下面的文件的 ,审查员在必要时应当找出 并阅读这些文件:
( 1) 作为 申请主题 的基础 的文件;
(2) 与发 明所要解决 的技术 问题相关 的背景技术文件; 法 36 (3) 有助于正确理解 申请 的主题 的文件。
如果上述文件在专利局 内不能得到,而它们对于正确理解 和评价 申请 的主题又是必要 的 ,没有这类文件,审 查员不能进 行有效 的检索 ,那么审查员应 当暂缓进行检索 ,通 知 申请人在 规定 的期 限 内提供这类文件 的副本,待收到副本后再进行检索 (参见本部分第八章第 3.2.4 和 3.2.5 节)。
如果说明书中所引证的文件明显与申请的主题没有直接 关系 ,那么审查员可以不予考虑。
如果 申请人提交 了外 国 的检索报告 ,审查员应 当 阅读检索 报告中引证的文件 ,尤其要阅读其中对申请的主题的新颖性、 创造性有影响的文件。
5.2 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为 了更有效地进行检索 ,审查员应 当先确定 申请 的 国 际专 利分类号(简称分类号)。 关于如何确定分类号 ,适用本指南 第一部分第 四章 的规定。为 此,审 查员应 当在正确理解 申请 的 主题的基础上,运用分类知识核对分类部门或国际检索单位所 给出的分类号。当发现分类号不准确时 ,应当按照本部分第八 章第 3.1 节 中 的规定处理。
5.3 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通常 ,审查员在 申请 的主题所属 的技术领域 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所 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 中 限定 的 内容来确定 的,特别是 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 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 ,就是申请 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 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 者用途来确定 ,而不是 只根据 申请 的主题 的名称 ,或者 申请文 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应用来确定。
5.3.1 利用机检数据库
审查员可 以用关键词、发 明名称、发 明人等检索入 口在机 检数据库中通过计算机检索来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其中利用 关键词检索入 口来确定检索 的技术领域是最主要 的方式。
在正确理解申请的主题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或者几个 “ 关 键词 ”,然后根据确定 的 “ 关键词 ”在机检数据库 中进行检索 和统计分析,例如,对检索得到 的文献 的分类号进行统计分析, 尽可能准确 、全面地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采用同样的方法 , 也可以确定针对前面所述的其他的检索主题应当检索的技术 领域。
5.3.2 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
在利用机检数据库得不到确切的检索技术领域的情况下, 审查员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骤查阅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检索的 技术领域:
( 1)查 阅 国 际专利分类表每个部开始部分 的 “ 部 的 内容 ” 栏 ,按类名选择可能的分部和大类。
(2)阅 读所选定分部和大类下面 的类名 ,从 中选择最适合 于覆盖检索的主题内容的小类。
在进行 以上两步时,审查员应 当注意分部类名和/或大类、 小类类名中的附注或者参见。这种附注或者参见可能影响小类 的 内容,指 出小类之 间 的可能 的差别 ,并可能指示所期望 的检 索的主题所在的位置。如果选择的小类在高级版分类表的电子 层信息 中有分类定义 ,则应 当注意其详细 内容,因 为分类定义 对小类 的范 围给 出 了最准确 的指示。另外,审查员还应 当注意, 当存在与检索主题 的功能类似 的功能性分类位置 时,可能还存 在与检索主题的功能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应用性分类位置。在找不到检索主题 的专 门位置 时,可 以考虑将类名或者组名为 “ 其 他 XX ”“ 未列入 XX 组的 XX ”的这一类剩余分类位置 的分类 号作为检索的技术领域。
(3)参看小类开始部分 的 “ 小类索 引 ”,阅读大组完整 的 类名及附注和参见 ,选择最适合于覆盖检索的主题的大组。
(4)阅 读所选择 的大组下面全部带一个 圆点 的小组 ,确定
一个最适合于覆盖检索的主题的小组。如果该小组有附注和参 见部分,则 应 当根据它们考虑其他分类位置 ,以便找到一个或 者多个更适合于检索的主题的分类位置。
(5)选择带一个 以上 圆点 的 ,但仍 旧覆盖检索 的主题 的小 组。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可以选定最适合于覆盖检索 的主题的 小组。这个小组及其下的不明显排除检索的主题的全部小组就 是检索 的技术领域。如果选定 的小组有优先注释,那 么 由优先 注释确定的小组及其下的不明显排除检索的主题的全部小组 也是检索的技术领域。此外 ,选定的小组上面的高一级小组直 到大组都是检索的技术领域 ,因为在那里具有包含了检索的主 题且范围更宽的主题的文献资料。如果选定的小组处于按“ 最 后位置规则 ”分类的小类中 ,那么除了对选定小组及其下不明 显排除检索的主题的小组进行检索外,还应当对与选定小组具 有相同点数、且相关的在后的小组及其下不明显排除检索的主 题的小组进行检索 ,此外 ,还应当对该选定小组的高一级相关 的各小组直到大组进行检索。例如, C08G8/00 中的三点组 8/20,是按“ 最后位置规则 ”选定 的小组,其下有 四点组 8/22。 在 8/20 后 ,具有与 8/20 相 同点数、且相关 的小组 ,还有三点 组 8/24。在三点组 以上,有相关 的二点组 8/08 及一点组 8/04。 因此 ,审查员应 当首先检索 8/20 小组 ,然后依次检索 8/22 、 8/24 、8/08 、8/04 小组 ,直到 8/00 大组。
(6) 用上述方法考虑 同一小类 中可能 的其他大组或小组, 以及通过步骤(2)选择 的其他小类。
5.4 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
审查员在 阅读 申请文件、充分理解 了发 明 内容并初步确定 了分类号和检索 的技术领域后 ,应 该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确 定检索要素。
5.4.1 整体分析权利要求
阅读权利要求书 ,找出全部独立权利要求 ,初步分析独立 权利要求 ,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属 于本章第 10 节所述 的不必检索 的情况。
对于能够检索的权利要求,确定请求保护范围最宽的独立 权利要求并分析该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首先针对保护范围最宽 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
5.4.2 确定检索要素
首先分析请求保护范围最宽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确定反映该技术方案的基本检索要素。基本检索要素是体现技 术方案的基本构思的可检索的要素 。一般地 ,确定基本检索要 素时需要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等方 面。
在确定 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 的技术领域 的 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 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 中 的表达形式。
在确定反 映技术方案 的检索要素 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 中明确的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 特征 的等 同特征。等 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 的技术特征相 比,以 基本相 同 的手段,实现基本相 同 的功能,达到基本相 同 的效果, 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在确定等同 特征时 ,应当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各种变型实施例、说明书中 不明显排除的内容等因素。
6.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
6.1 检索的要点
审查员在检索 时 ,要把注意力集 中到新颖性上,同 时也要 注意和创造性有关 的现有技术,把那些相互结合后可能使 申请 的主题不具备创造性的两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检索出来 。此 外,审查员也要注意那些由于其他原因可能是重要的文件。例 如 ,有助于理解申请的主题的文件;或者最适于说明申请的主 题,并可能成为审查员要求 申请人改写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 及说明书的有关部分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在检索时,审查员应当注意现有技术中专利文献的全部内 容 ,尤其是专利文献 的说 明书(及其 附 图 )的 内容 ,而不应仅 将注意力放在权利要求书上,应 当将要检索 的 申请 的权利要求 书的内容与有关的现有技术中专利文献所公开的内容进行对 比。
6.2 检索过程
审查员通常根据申请的特点 ,按照初步检索、常规检索和 扩展检索的顺序进行检索,浏览检索结果并对新颖性和创造性 进行判断 ,直到符合本章第 8 节所述 的 中止检索 的条件。
6.2.1 初步检索
审查员应利用 申请人、发 明人 、优 先权等信息检索 申请 的 同族 申请 、母案/分案 申请 、 申请人或发 明人提交 的与 申请 的 主题所属相 同或相近技术领域 的其他 申请,还可 以利用语义检 索,以 期快速找到可 以对 申请 的主题 的新颖性、创 造性有影 响 的对比文件。
6.2.2 常规检索
常规检索是在 申请 的主题 的所属技术领域进行 的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 领域中检索 ,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 。 因此, 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 申请 的其他应检索 的主题,应 当在其所属和相关 的技术 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节 中 的检索 ,发 现确定 的技术领域不正确,审 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 ,并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6.2.3 扩展检索
扩展检索是在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进行的检 索。
例如,一件 申请 的独立权利要求 限定 了一种使用硅基液压 油 的液压 印刷机。发 明使用硅基液压油,以 解决运动部件 的腐 蚀问题。如果在液压印刷机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对比文 件 ,应当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 ,如存在运动部件腐蚀问题的 一般液压系统所属的领域 ,或者到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 ,如液压系统的特定应用技术领域 ,进行扩展检索。
6.3 检索策略
制定检索策略通常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表达基本 检索要素 、构建检索式和调整检索策略。
在检索过程 中,审查员可 以 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 引 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追踪检索 ,以便找到 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1 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在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 时 ,审查员一般 需要考虑如下 因 素:
( 1) 申请 的主题 的所属技术领域;
(2) 预期要检索文件 的 国别和年代;
(3) 检索 时拟采用 的检索字段和检索系统/数据库 能够提 供的功能;
(4) 申请人 、发 明人 的特点。
6.3.2 表达基本检索要素
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形式主要包括 :分类号 、关键词等。
一般地,对于体现 申请 的主题 的基本检索要素应 当优先用分类 号进行表达。
在用分类号表达时,通常需要根据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分 类体系的特点 ,选择使用合适的分类体系。当选择了某一分类 体系后 ,首先使用最准确、最下位的分类号进行检索 ,但如果 同时存在多个非常相关的分类号 ,也可以一并进行检索。
在用关键词表达时 ,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 词 ,再逐步从形式上、意义上、角度上三个层次完善关键词的 表达。形式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表达的各种形式,如英文的不 同词性、单复数词形、常见错误拼写形式等 ;意义上应充分考 虑关键词的各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上下位概念等 ;角 度上应充分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 果等。
6.3.3 构建检索式
审查员可以将同 一个基本检索要素的不同表达方式构造成块 ,结合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检索情况 ,运用逻辑运算符对 块进行组合构建检索式 。块的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组合检索、 部分要素组合检索和单要素检索。
6.3.4 调整检索策略
审查员 一般需要根据检索结果以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评 价的预期方向调整检索策略。
( 1) 调整基本检索要素 的选择
审查员需要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和对发明的进一步理解, 改变 、增加或减少基本检索要素。
(2) 调整检索系统/数据库
当审查 员在某 一 检索系统 /数据库中没有获得对比文件 时,需要根据可以使用的检索字段和功能 ,以及预期对比文件 的特点重新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
(3) 调整基本检索要素 的表达
审查员需要根据检索结果随时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例如 ,调整分类号的表达时 ,通常首先使用最准确的下位组, 再逐步调整到上位组 ,直至大组 ,甚至小类 ,也可以根据检索 结果,或者利用分类表 内部或之 间 的关联性发现新 的适合 的分 类号 ;调整关键词的表达时 ,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 关键词 ,再逐步在形式 、意义和角度三个层次调整表达。
6.4 抵触申请的检索
6.4.1 基本原则
在对 申请发 出授予专利权 的通知前,抵触 申请 的检索应 当 完成到尽可能完善的程度 ,即应当做到已经全面查阅了当时的 检索用专利文献 中在本 申请 的 申请 日 之 前提 出并在其后 公布 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专利文件。
6.4.2 申请满十八个月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通常 ,发 明专利 申请在其 申请 日起满十八个月公布 ,此后 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对这种情况 ,审查员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 见通知书之前所作 的检索 ,应 当包括抵触 申请 的检索。
6.4.3 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发 明专利 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的 ,审查员在 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 ,可以初步检索抵触申请。如 果对 该 申请作 出 审查 结论 的 日期在从该 申请 的 申请 日起十 八 个月之 内,审查员可视抵触 申请进入检索用专利文献 中 的情况 不断进行抵触 申请 的补充检索;如果对该 申请作 出审查结论 的 日期 ,在该 申请 的 申请 日起满十八个月 当天或者之后,审 查员 应当在满十八个月当天或者之后 ,在作出审查结论前 ,进一步 进行抵触 申请检索。
7. 防止重复授权的检索
在对 申请发 出授予专利权 的通知前 ,防止重复授权 的检索
应当完成到尽可能完善的程度 ,即应当将在中国专利文献中已 经有的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文件检索出 来。有 关 同样 的发 明创造 的判断 ,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 6 节的 规定。
8. 中止检索
8.1 检索的限度
从理论上说,任何完善 的检索都应 当是 既全面又彻底 的检 索。但是从成本的合理性角度考虑 ,检索要有一定的限度。审 查员要随时根据已经检索出的对比文件的数量和质量决定是 否应当中止检索。考虑的原则是用于检索的时间 、精力和成本 与预期可能获得的结果要相称。
在这一原则下,审查员在没有获得对比文件而决定中止检 索时 ,应当至少在最低限度数据库内进行了检索。最低限度数 据库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中国专利文摘类数据库、中国专利全 文类数据库、外文专利文摘类数据库、英文专利全文类数据库 以及 中 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对 于一些特定领域 的 申请 ,还应 当 包括该领域专用数据库(例如 ,化学结构数据库)。 必要时可 根据领域特点 ,调整英文全文数据库的范围 ,或增加其他非专 利文献数据库 ,如标准/协议等。
8.2 可中止检索的几种情况
检索过程 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审查员可 以 中止检索:
( 1)审查员 已经找到一份与 申请 的全部主题密切相关 的对 比文件,并且认为它清楚地公开 了 申请 的全部主题 的全部技术 特征,或者 由它所公开 的 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 得出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方案 ,即审查员认为该对比文件 单独影响 申请 的全部主题 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构成检索报告 中 所规定 的 X 类文件或 E 类文件;
(2)审查员 已经找到两份或者多份与 申请 的全部主题密切 相关的对比文件 ,并且认为 ,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容易地把它们结合起来 ,得出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方 案 ,即审查员认为这些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影响申请的全部主题 的创造性 ,构成检索报告 中所规定 的 Y 类文件;
(3)审 查员根据其知识和工作经验 ,认 为不可能找到密切 相关的对比文件 ,或者认为预期的结果与需要花费的时间 、精 力和成本相比十分不相称 ,不值得继续检索;
(4)审 查员从公众提供 的材料 中 ,或者从 申请人提交 的外 国为其 申请进行检索 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 的资料 中,发现 了上 述( 1)或(2)所述 的密切相关 的对 比文件(通常为检索报告 中所规定 的 X 或 Y 类文件)。
9. 特殊情况的检索
9.1 申请的主题跨领域时的检索
如果 申请 的主题跨越不 同 的技术领域,审查员 除 了在其负 责审查 的技术领域进行检索外,还应 当视情况与负责其他技术 领域的审查员商量 ,决定如何进行进一步检索。
9.2 申请缺乏单一性时的检索
9.2.1 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审查员在分析研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其附图 )后, 就能判断 申请 的主题之 间缺 乏单一性 的,可 以采取下列方式之 一处理申请:
( 1)待 申请人修改 申请并消 除缺 乏单一性 的缺 陷后再进行检索;
(2)如果缺乏单一性 的两项或者 多项独立权利要求 的技术 方案都属于该审查员负责审查的技术领域,且它们涉及的检索 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叠,则审查员可以在不增加 太多工作量的情况下同时完成对它们检索 ,这样,在撰写审查 意见通知书正文时 ,既可以指出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又可以对 这些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评价 ,减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从而 加速审查进程。如果通过检索发现申请中的一项或者几项独立 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那么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 见通知书之后 ,就可以删去这样的权利要求 ,而且不会再对它 或者它们提 出分案 申请,从而避免 了一些不必要 的工作。此外, 通过这样的检索还有可能找到进一步证明申请的主题缺乏单 一性的对比文件。
9.2.2 对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不 明显缺 乏单一性 的 申请 ,是 指 只有经过检索 ,才 能确定 其 申请 的主题之 间缺乏单一性 的那些 申请。对于这些 申请,审 查员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检索:
( 1)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 ,若 发现它不具备新颖 性或者创造性,则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 2.2.1 节所述 的单一性 审查原则,根据已有检索结果判断其余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 否缺乏单一性,对缺乏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不再进行检 索。
(2)如果一件 申请 中 的两项或者 多项相互并列 的独立权利 要求 ,在发明构思上非常接近 ,而且其中没有一项独立权利要 求 需要在其他 的技术领域 中进行检索,则可 以对 申请 的全部主 题进行检索 , 因为这不会增加太多工作量。
(3)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 ,若 发现它不具备新颖性或 创造性 ,从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 性 ,则可参照本章第 9.2.1 节( 1) 或(2) 或者本节( 1)或(2) 所述 的方式处理。
9.3 其他情况的检索
申请 的部分主题属于本章第 10 节 中列 出 的情形 的 ,审查 员应 当对该 申请其他不属于这些情形 的主题进行检索 ;申请 中 其他不属于这些情形 的主题之 间存在单一性缺 陷 的,按本章第9.2 节 的规定进行检索。
10. 不必检索的情况
一件 申请 的全部主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审查员对该 申 请不必进行检索:
( 1)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不授予专利 权的情形;
(2)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3) 不具备实用性;
(4)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 申请 的主题作 出清楚 、完 整的说明 , 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需要注意 的是 ,对于 申请 的全部主题是否属于上述情形, 必要时审查员仍需通过恰当方式了解相关背景技术 ,以站位于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作出判断。
11. 补充检索
在 申请 的实质审查过程 中 ,有 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为 了获得 更适合 的对 比文件 ,审查员应 当对 申请进行补充检索:
( 1)申 请人修改 了权利要求 ,原先 的检索没有覆盖修改后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 申请人澄清 了某些 内容 ,使得原先 的检索不完整、不 准确;
(3) 第 一 次 审查 意 见通知 书 以 前 的检索 不完整或者 不准 确;
(4)审查意见 的改变使得 已经作 出 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 确而需要增加或者改变其检索领域的。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也应当 进行补充检索。
此外 ,对于本章第 4.2 节(2) 中所述 的可能构成抵触 申 请 的指定 中 国 的 国 际专利 申请文件,在对 申请发 出授予专利权 的通知之前,应 当通过补充检索查看其是否进入 了 中 国 国家阶 段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12. 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 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 技术 的文件,以 及与检索过程有关 的检索记录信息。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 检索到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 的主要检索式,包括检索 的数据库 以 及在该数据库 中执行 的检索表达式(包括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形 式和逻辑运算符), 准确列出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 文件与 申请主题 的相关程度,并且应 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 的要 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在检索报告中,审查员采用下列符号来表示对比文件与权 利要求的关系:
X: 单独影 响权利要求 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的文件;
Y:与检索报告 中其他 Y 类文件组合后影 响权利要求 的创 造性的文件;
A:背景技术文件,即 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 有关的现有技术的文件;
R: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 申请 日 向专利局提交 的 、属于 同样 的发 明创造 的专利或专利 申请文件;
P: 中 间文件 ,其公开 日在 申请 的 申请 日与所要求 的优先 权 日之 间 的文件 ,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该 申请优先权 的文件;
E: 单独影 响权利要求新颖性 的抵触 申请文件;
T: 申请 日或优先权 日 当天或之后公布 的 ,可 以对所要求 保护发 明 的理论或原理提供清楚解释 的文件,或者可显示 出所 要求保护发 明 的推理或事实不成立 的文件;
L:除 X 、Y 、A 、R 、P 、E 和 T 类文件之外 的原 因 引用 的 文件。
上述类型 的文件 中 ,符号 X、Y 和 A 表示对 比文件与 申请 的权利要求在 内容上 的相关程度;符号 R 和 E 同 时表示对 比文 件与 申请在时 间上 的关系和在 内容上 的相关程度;而符号 P 表 示对 比文件与 申请在时 间上 的关系,其后应 附带标 明文件 内容 相关程度 的符号 X 、Y 、E 或 A, 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 的情 况下所作的标记。
一项权利要求中包括几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而一份对比文 件与这些技术方案的相关程度各不相同的,审查员在检索报告 中应当用表示其中最高相关程度的符号来标注该对比文件。
除上述类型 的文献外,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 引用 的其他文献 也应 当填写在检索报告 中 ,但不填写文献类型和/或所涉及 的 权利要求。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1. 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专利局对发 明专利 申请进 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 申请是否应 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 关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 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质审查 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发 明专利 申请经实质审查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 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在 实质审查 中 ,发 明专利 申请经 申请人 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 合专利法规定 ,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 定情形的缺陷的 ,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申请人可 以在被授予专利 权之前随 时撤 回其专利 申请。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 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 质审查程序 中专利 申请被视为撤 回 的情形。
本章所说的实质审查, 是指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的实质审 查。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在本指南 第三部分第二章 “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 中 有具体规定的 ,适用该章规定 ;无具体规定的 ,适用本章的规 定。
2. 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2.1 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 1)对 发 明专利 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 ,审查员认为该 申请
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 的期 限 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 申请进行修改;审查 员发 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 书等)和 申请人 的答复可能反复 多次,直到 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被驳回 、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 回理 由 ,或者经 申请人陈述 意见或修改后消 除 了原有缺 陷 的专利 申请,审查员应 当发 出授 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专 利 申请经 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 ,仍然存在通 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缺陷的 ,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 请人无正 当理 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 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 的 ,审查员应 当发 出 申请被视 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 ,根据需要,审 查员还可 以按照本指南 的规定在实质 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 、 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2.2 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 1) 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 只有在 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 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 出 申请 时、依法提 出修改 时 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时 ) 的 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 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 ,应当给 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 回所依据 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陈述 意见和/或修改 申请文件 的机会 , 即审查 员作 出驳 回决定 时 , 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 已经告知过 申请人。
(3) 程序节约原则
在对发 明专利 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时 ,审查员应 当尽可能地 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 ,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 ,除 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 ,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 意见通知书 中,将 申请 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所 有问题通知 申请人 ,要求其在指 定期 限 内对所有 问题给 予答 复 ,尽量地减少与 申请人通信 的次数 , 以节约程序。
但是 ,审查员应 当注意,不 得 以节约程序为理 由而违反请 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3. 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
3.1 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审查员接到申请案后 ,不管近期是否进行审查 ,都应当首 先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审查员认为 申请不属于 自 己负责审查 的分类范 围 的,应 当 根据专利分类协调的规定及时处理 , 以免延误审查。
审查员认为分类号不确切,但仍属于 自 己负责审查 的范 围 的 ,应 当 自行改正分类号。
3.2 查对申请文档
审查员对属于 自 己负责审查 的分类范 围 的 申请案,或者调 配给 自 己 的 申请案 ,不管近期是否进行审查 ,都应 当及 时查对 申请文档。对于应 由其他部 门处理 的手续文件 以及与实质审查 无关 的其他文件,审查员应 当及 时转交相应 的部 门,以免延误。
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
审查员应 当查对 申请文档 中是否有实质审查请求书,其提 交 的 时 间是否在 自 申请 日起三年之 内(分案 申请参见本指南第 一部分第一章第 5.1.2 节), 是否有发 明专利 申请公布及进入 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专利局决定 自行对发 明专利 申请进行实 质审查 的,是否有经局长签署 的通知书和 已经通知 申请人 的记 录。
查对申请文件
审查员应当查对实质审查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齐全 ,需查对 的文件包括原始 申请文件及公布 的 申请文件;如果 申请人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进行 了补交 ,应 当包括补交 的文件;如 果 申请人对 申请文件进行 了 主动修改或在初审期间应专利局的要求作过修改,还应当包括 经修改 的 申请文件。
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
申请人要求外 国优先权 的,审查 员应 当查对 申请文档 中是否有要求优先权声明以及经受理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 组织 的主管部 门 出具 的在先 申请文件 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本 国 优先权 的,审查员应 当查对 申请文档 中是否有要求优先权声 明 以及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审查员还应当 查对与优先权恢复 、增加 、改正等相关的文件。
3.2.4 查对其他有关文件
( 1)发 明 已在外 国提 出过专利 申请 的 ,审查员应 当查对 申
请文档中是否有申请人提交的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 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2)审查员应 当查对 申请文档 中是否有公众意见并在审查 过程 中予 以考虑。
3.2.5 申请文档存在缺陷时的处理
审查员如果发现申 请 文档中缺少上述 第 3.2.1 节至 第
3.2.3 节 中任何一项所述 的依据 、文件或资料 ,或者某些文件 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应 当将 申请案返 回流程管 理部门并且说明理由。审查员如果发现申请文档中缺少上述第
3.2.4 节( 1)所述 的资料 ,而且确信 申请人 已获得这样 的资料, 可 以填写提交资料通知书,要求 申请人在指定 的两个月期 限 内 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人无正 当理 由逾期不提交 的 ,该 申请被视 为撤回。
此外 ,在实质审查前 ,审查员最好能初 阅 申请文件 ,查看 是否 需要 申请人提交有关 的参考资料 ,如果需要 ,可填写提交 资料通知书 ,通知 申请人在指定 的两个月期 限 内提交。提 前做 好此项工作 ,有利于加快审查程序。
3.3 建立个人审查档案
审查员查对申请文档之后 ,可以着手建立个人审查档案, 记载本人审查的案件的重要数据,并在此后的审查过程中补充 有关信息 , 以便随 时掌握各 申请案 的审查过程及其基本情况。
4. 实质审查
4.1 审查的文本
审查员首次审查所针对 的文本通常是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专利局初步审 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按照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的权利要求书或说 明书 的 内容 ,是 原始 申请文件 的一部分。审查员应 当在初 步审查部 门审查 的基础上(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7 节), 核实补交的内容是否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 中文译文之 中 ,未包含 的 ,应 当重新确定 申请 日 ,以后补交文 件 的 日期为 申请 日。重新确定 申请 日之前 ,应 当发 出审查意见 通知书 ,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
申请人在提 出实质审查请求 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 出 的发 明专利 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 日起 的三个月 内,对 发 明专利 申请进行 了主动修改 的,无论修改 的 内容是否超 出原 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 围,均应 当 以 申请人提交 的经过 该主动修改 的 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 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 了主动修 改的 ,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申请人在 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 受 ,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 ,不应作为审查文本。审查员 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此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文本的 理 由 ,并 以之前 的能够接受 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如 果 申请人 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 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 ,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且 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 以接受该经修改 的 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4.2 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 ,首 先要仔细 阅读 申请文件 ,并 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 ,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 了解发 明所要解决 的技术 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 问题 的技术 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 的技术效果,并且 明确该技术方案 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 ,进 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审查员在阅读和理 解发明时 ,可以作必要的记录 ,便于进一步审查。
4.3 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专利 申请 的全部主题 明显属于本部分第七章第 10 节情形 的 ,审查员不必检索即可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应 当指 出 的是 ,如果 申请 中 只有部分主题属于上述情形, 而其他主题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应 当对不属于上述情形 的其他 主题进行检索后再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4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专利 申请缺乏单一性 的缺 陷有时是 明显 的,有时要通过检 索与审查后才能确定。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既可能存在于相互并 列 的独立权利要求之 间,也可能 因所 引用 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 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存在于相互并列 的从属权利要求之 间,还 可能存在于一项权利要求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之间。
对于缺乏单一性 的 申请 ,审查员可 以采用下述之一 的方法 进行处理。
( 1) 先通知 申请人修改
审查员在 阅读 申请文件时,立 即能判断 出 申请 的主题之 间 明显缺乏单一性 的 ,可 以暂缓进行检索(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1 节( 1)),先 向 申请人发 出分案通知书 ,通知 申请人在指 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2) 检索后再通知 申请人修改
检索后才能确定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 ,审查员可 以视情况决定是暂缓进一步检索和审查还是继续进一步检索 和审查(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2 节):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认为第 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 权利要求具有被授权 的前景,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与该有授权 前景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则审查员可以暂缓对其他独 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并且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只 针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同 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以克服申请缺乏单一性 的缺陷。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确认第 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 利要求没有授权前景 ,而其他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 性,审查员可以暂缓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 ,在第
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利 要求没有授权前景的同时 ,指出该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 陷;也可以继续检索和审查其他独立权利要求 ,尤其是当检索 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叠 时,并在第一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 中 ,同 时指 出单一性缺 陷和其他缺 陷(参见本部分第七 章第 9.2.2 节( 1 )或(2))。
如果 申请人按照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的要求,对 申请进 行 了符合本章第 5.2 节规定 的修改,且权利要求书 已不存在缺 乏单一性的缺陷 ,审查员应当对该权利要求书继续进行审查。
对于因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 导致其相 互并列 的从属权利要求之 间缺乏单一性 的情况 ,参 照上述( 1) 或(2) 的方式处理。
应 当注意 的是 ,有 时 申请 的主题之 间 虽然缺乏单一性 ,特 别是因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其相互并 列 的从属权利要求之 间缺 乏单一性,但是它们所对应 的检索领 域非常接近 ,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在这种情况下 ,审 查员最好一并检索和审查这些权利要求,在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 指出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的 缺 陷 ,同 时指 出 申请缺乏单一性 的缺 陷,以 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1 节(2))。
无论 申请属于上述第( 1)、(2)项 中 的哪一种情形 , 申请人都应 当在指定 的期 限 内 ,对其 申请进行修改,例 如对权利要 求书进行限制 ,以克服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 ,该 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审查 员关于申请缺乏单 一性 的论点提 出 了反对意见 ,审查员认为反对意见成立 ,或者 申请人修改 了 权利要求书并克服了单一性缺陷的 ,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继续 进行 ;反对意见不成立 ,或者未消除单一性缺陷的 ,审查员可 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 的有关规定驳 回该 申请。
4.5 检 索
每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都应 当进行检 索。如何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及如何进行检索 ,参见本部分第 七章的内容。
4.6 优先权的核实
4.6.1 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审查员应当在检索后确定是否需要核实优先权。当检索得 到 的所有对 比文件 的 公开 日 都早 于 申请人所要求 的优先权 日 时,不必核实优先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需要核实优先权:
( 1) 对 比文件 公开 了 与 申请 的主题相 同或密切相 关 的 内 容 ,而且对 比文件 的 公开 日在 申请 日和所要求 的优 先权 日之 间 , 即该对 比文件构成 PX 或 PY 类文件;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 的 申请所公开 的 内容与 申 请 的全部主题相 同 ,或者与部分主题相 同 ,前者 的 申请 日在后 者 的 申请 日和所要求 的优先权 日之 间,而前者 的公布或公告 日 在后者 的 申请 日或 申请 日之后 ,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 的 申请构成 PE 类文件;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 的 申请所公开 的 内容与 申 请的全部主题相同 ,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 ,前者所要求的优先 权 日在后者 的 申请 日和所要求 的优先权 日之 间,而前者 的公布 或公告 日在后者 的 申请 日或 申请 日之后 ,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专利局 的 申请构成 PE 类文件。
对于第(3) 种情形 ,应 当首先核实所审查 的 申请 的优先 权;当所审查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时 ,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 文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的优先权。
4.6.2 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核实优先权是指核查 申请人要求 的优先权是否 能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立。为此 ,审查员应当在初 步审查部 门审查 的基础上(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2 节 )核实:
( 1)作为要求优先权 的基础 的在先 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 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2) 该在先 申请是否是记载 了 同一主题 的首次 申请;
(3)在后 申请 的 申请 日是否在在先 申请 的 申请 日起十二个 月 内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恢复优先权 的 除外。
进行上述第( 1) 项核实 , 即判 断在后 申请 中各项权利要 求所述 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 申请 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不包括摘要 )中。为此 ,审查员应当把在 先 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 究 ,只要在先 申请文件清楚地 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 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 利要求书 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 由 ,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所谓清楚地记载 ,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只要 阐明了 申请 的权利要求所述 的技术方案 即可。但是 ,如果在先 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 者含糊 的 阐述 ,甚至仅仅 只有暗示 ,而要求优先权 的 申请增加 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 ,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 义地得出 , 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 础。
在某些情况下 ,应 当对上述第(2) 项进行核实 。例如 , 一件 申请 A 以 申请人 的另一件在先 申请 B 为基础要求优先权, 在对申请 A 进行检索时审查员找到 了该 申请人 的又一件在 申 请 A 的 申请 日和优先权 日之 间公布 的专利 申请文件或公告 的 专利文件 C, 文件 C 中 已公开 了 申请 A 的主题 ,且文件 C 的 申请 日早于 申请 A 的优先权 日 , 即早于 申请 B 的 申请 日 , 因 此可 以确定在先 申请 B 并不是该 申请人提 出 的记载 了 申请 A 的相 同主题 的首次 申请 , 因此 申请 A 不能要求 以在先 申请 B 的 申请 日为优先权 日。
4.6.2.1 部分优先权的核实
由于对在先 申请 中 的发 明作进一步 的改进或者完善 ,申请 人在其在后 申请 中 ,可能会增加在先 申请 中没有 的技术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 ,审查员在核实优先权 时,不 能 以在后 申请增加 内容为理 由断定优先权要求不成立,而应 当对在后 申请 中被在 先申请清楚记载过的相同主题给予优先权 , 即给予部分优先 权。具体地说 ,在在后申请中 ,其技术方案已在在先申请中清 楚记载 的权利要求可 以享有优先权;而其技术方案未在在先 申 请 中记载 的权利要求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应 当视为是在在后 申 请 的 申请 日提 出 的。就整个 申请而言 ,这种情况称为部分优先 权,即 该 申请 的部分主题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部分权利要求 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享有优先权。
4.6.2.2 多项优先权的核实
细则 35.1 如果一件具有单一性 的专利 申请要求 了多项优先权 ,审查 员在核实优先权时,应 当检查该 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 中所反映 的 各种技术方案,是否分别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 国 的专利 申请 中 已有清楚 的记载。此外,审 查员还要核实所有 的在先 申请 的 申请 日是否都在在后 申请 的优先权期 限之 内。满 足上述两个条件 的 ,在后 申请 的 多项优先权成立 ,并且其记载 上述各种技术方案 的各项权利要求具有不 同 的优先权 日。如果 某些权利要求不满足上述条件 ,但其他权利要求满足上述条 件,则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那些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不能成立 ,而 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成立。
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 的多件外 国或者本 国 的专利 申请,分 别记载了不同的技术特征,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这些特征 的组合 ,则多项优先权不能成立。
4.6.3 优先权核实后的处理程序
经核实,申 请 的优先权不成立 的 ,审查员应 当在审查意见 通 知 书 中说 明优 先权 不成立 的理 由 ,并 以新确定 的优先权 日 (在没有其他优先权 时 , 以 申请 日 )为基础 ,进行后续审查 。 在该 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应 当在著录项 目变更通知单 中对其优先权作出变更。
4.7 全面审查
为节约程序 ,审查员通常应当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 书之前对专利 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即审查 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审查的重点是说明书和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存在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 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 ,首先审查 申请 的 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的情形;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具有专利 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然后审 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 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说明书为依据 ,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 的范 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 了一个解 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在进行上述审查的过程中 ,还 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申请的修改 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分 案 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 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 明创造,还 需审查 申请文件是否符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如果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是在中国完成, 且 向外 国 申请专利之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应 当审查 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
如果审查员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认为申请过程中存在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应当予以审查。
细则 20~22 及 24~26 申请不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或者虽 然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实质性缺陷但 经修改后仍有授权前景 的 ,为节约程序,审 查员应 当一并审查 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所有规定。
审查员在检索之后已经确切地理解了请求保护 的主题及 其对现有技术作 出 的贡献 的,这一阶段 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检索 结果对上述审查重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
4.7.1 审查权利要求书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 说明书为依据 ,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 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 ,实质审查应当围绕权利要求书 ,特别 是独立权利要求进行。
一般情况下,在确定 申请 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 ,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且 说明书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后,应当对权利要求书进行 下述审查。
法 22.2 及.3 ( 1)按照本部分第三章和第 四章 的规定审查独立权利要求 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 应当进一步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经审查认为全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 性或创造性, 则对权利要求书不必再继续进行审查。
如果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 虽然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但是从属权利要求 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则该 申请有被授予专利权 的前景 ,审查 员应 当遵循程序节约 的原则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下述第( 2) 至第(7) 项 的审查。
(2) 审查权利要求 书 中 的全部权利要求 是 否得 到说 明 书(及其附图 ) 的支持 , 以及是否清楚 、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 护的范围。
(3)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 了一个针对发 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是否完整 的关键,在于查看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 了解决上述 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4)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 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5)审 查一项发 明是否 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并且该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同一发明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6)审查权利要求书 中 的技术术语(科技术语 )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与说明书中使用的 技术术语一致。
(7)如果检索 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 同一 申请 日 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对比文件,应当注意避免对相同权 利要求的重复授权。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方式 ,适用本 部分第三章第 6 节 的规定。如果两件或两件 以上 的发 明专利 申 请涉及 同样 的发 明创造,则 应 当 由 同一审查员进行审查 ,原则 上由最先提出转案要求的审查员审查。
需要说 明 的是 ,对于某些 申请,由 于存在例如权利要求不 清楚等 问题,而导致审查员无法先审查该 申请权利要求 的新颖 性和创造性,则 应 当先就这些 问题进行审查。同 时审查员也可 以根据对说 明书 的理解,就说 明书 中 的技术方案给 出有关新颖 性或创造性 的审查意见 ,供 申请人参考。
4.7.2 审查说明书和摘要
说 明书(及其 附 图 )应 当清楚、完整地公开发 明 ,使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同 时 ,说 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
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 的保护范 围时 ,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的 内 容。
对于说明书(及其附图), 审查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1 )说 明书(及其 附 图 )是否清楚 、完整地公开 了发 明,
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 案能否解决发 明 的技术 问题并取得预期 的有益效果(参见本部 分第二章第 2.1 节);
(2)各权利要求 的技术方案所表述 的请求保护 的范 围能否
在说 明书 中找到根据,且说 明书 中发 明 内容部分所述 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是否一致;
(3)说 明书是否包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的相关 内容 ,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 ,并且用词规范、语句 清楚(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 2.2 节)。
如果发明的性质使采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说明书能 节约篇幅并有利于他人准确地理解发 明,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这种撰写也是允许 的。
专利 申请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 的,应 当审 查说明书是否包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
对于有 附 图 的 申请,应 当审查 附 图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 2.3 节)。
在不 需要 附 图 的 申请 中,其说 明书可 以不包括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 的 内容。
另外 ,审查员还应 当审查说 明书 中所用 的科技术语是否规
范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尚无标准中文译文的 ,是否注 明了原文等。
审查员还应 当重视对说 明书摘要 的审查。对于说 明书摘要
的审查 ,适用本部分第二章第 2.4 节 的规定。
审查员按照本章第 4.7.1 节( 1)进行审查后 ,如果认为 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应 当注意说 明书 中 是否记载了与原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且具 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其他技术方案 ,以便确定申请属于本章第
4.10.2.2 节 中所列 的第(3) 种情形还是第(4) 种情形。
4.7.3 审查其他申请文件
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 明创造 ,审查员还应 当审查 申请人是否提交 了专利局制定 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该遗 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中是否说明了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 和原始来源 ;对于未说明原始来源的 ,是否说明了理由。
4.8 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对于一件发 明专利 申请,通常应 当按照本章第 4.7 节 的要 求进行全面审查 , 以节约程序。
但是 ,申请文件存在严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缺陷的 , 即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缺 陷 ,并且该 申请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的,审 查员可 以对该 申请 不作全面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仅指出对审查结论起主导 作用 的实质缺 陷 即可 ,此 时指 出其次要 的缺 陷和/或形式方面 的缺陷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细则 54 4.9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 出的意见 ,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 虑。如果公众 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 出授予专利权 的通知之后收 到的 ,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不必通知 提出意见的公众。
4.10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10.1 总的要求
审查员对 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 以审查意见通知书 的 形式 ,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审查员必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 施细则具体阐述审查的意见。审查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使 申请人能够清楚地 了解其 申请存在 的 问题。
在任何情况下 ,审查 的意见都应 当说 明理 由 , 明确结论, 并 引用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 的相关条款,但不应 当写入带 有个人感情色彩 的词语。为 了使 申请人尽快地作 出符合要求 的 修 改 ,必要 时 审查 员可 以提 出修 改 的建议供 申请人修 改 时参 考。如 果 申请人接受审查员 的建议 ,应 当正式提交经过修改 的 文件 ,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提出的修改建议不能作为进一步审查 的文本。
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应当尽可能减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 数。因此 ,除该 申请 因存在严重实质性缺 陷而无授权前景(例如本章第 4.3 节、第 4.8 节 的情况 )或者审查员 因 申请缺乏单 一性而暂缓继续审查之外,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写明审 查员对 申请 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 的全部意见。此 外,在 审查 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可 以针 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 ,供申请人参考。
4.10.2 组成部分和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包括标准表格和通知书正文。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的 ,视情况 ,还应当包括对比 文件的复制件。
4.10.2.1 标准表格
审查员应当按照要求完整地填写标准表格中的各项内容 , 尤其要注意确认和填写审查依据 的文本,该审查依据 的文本应 当是依据本章第 4.1 节 的规定确认 的审查文本,在审查意见通 知书正文中对其提出参考性的审查意见的文本不在该表格中 填写。申请人有两个 以上 的,应 当写 明全部 申请人或其代表人。
在标准表格的引用对比文件一项中 ,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 要求填写。
( 1)对 比文件为专利文献(指专利说 明书或者专利 申请公 开说 明书)的 ,应 当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准 ST.14(《在专 利文献中列入引证的参考文献的建议》) 的规定 ,写明国别代 码、文献号和文献类别;此外,还应注 明这些文献 的公开 日期; 对于抵触 申请还应注 明其 申请 日。
例如 :文献名称 公开 日
CN1161293A 1997.10.8
US4243128A 1981.1.6
JP 昭 59 - 144825(A) 1984.8.20
(2) 对 比文件为期刊 中 的文章 的 ,应 当写 明文章 的名称、 作者姓名、期刊名称、期刊卷号、相关内容的起止页数、出版 日期等。
例如: “ 激光两坐标测量仪 ”,中 国计量科学研 究 院激光 两坐标测量仪研制小组 ,计量学报 ,第 1 卷第 2 期 ,第 84~ 85 页, 1980 年 4 月。
(3)对 比文件为书籍 的 ,应 当写 明书名、作者姓名、相关 内容 的起止页数 , 出版社名称及 出版 日期。
例如: “ 气体放 电 ”,杨津基 ,第 258~260 页 ,科学 出 版社, 1983 年 10 月。
4.10.2.2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 申请 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 以按照如 下几种方式撰写。
( 1)申请属于本章第 4.3 节所述 的不必检索 即可发 出审查 意见通知书 的情形 的,通知书正文 只 需指 出主要 问题并说 明理 由 ,而 不必指 出任何其他缺 陷 ,最 后指 出 因 申请属于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 的某种驳 回情形,将根据专利法第三十 八条驳 回 申请。
(2)申 请 虽然可 以被授予专利权 ,但还存在某些不重要 的 缺 陷 的 ,为 了加快审查程序 ,审查员可 以在通知书 中提 出具体 的修改建议,或者直接在作为通知书 附件 的 申请文件复制件上 进行建议性修改 ,并在通知书正文中说明建议的理由 ,然后指 出,如 果 申请人 同意审查员建议 的修改 ,应 当正式提交修改 的 文件或者替换页。
(3)申请虽然可 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较严重 的缺 陷, 而且这些缺陷既涉及权利要求书 ,又涉及说明书的 ,通知书正 文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重要性的顺序来撰写。通常 ,首先阐述 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其次是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意 见 ;再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说明书摘要的审查意见 。 对说 明书 的审查意见,可 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的顺序加以陈述。
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进行修改 的,通常应 当要求 申请人对说 明书 的有关部分作相应 的修改。此 外 ,如果审查员检索到 比 申 请人在说明书中引证的对比文件更相关的对比文件 ,则在通知 书正文 中,应 当要求 申请人对说 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其他相关 部分作相应的修改。
对于改进型发明 ,审查员如果检索到一份与发明最接近的 对比文件,使原先用作独立权利要求划界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显 然不适合 ,则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独立权利要求重新划界。在这 种情况下,通知书正文还应当详细说明根据引用的这份对比文 件如何划界 ,并要求 申请人对说 明书进行相应 的修改,例 如在 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对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客观的评述。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或者仅仅笼统地记载了发明 所要解决 的技术 问题 ,但审查员通过 阅读整个说 明书 的 内容, 能够理解 出发 明所要解决 的技术 问题,并据此进行 了检索和实 质审查,那么审查员应 当在通知书正文一开始就 明确指 出其认 定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 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 权 的 ,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 中,必 须对每项权利要求 的新颖性 或者创造性提出反对意见 ,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述 ,然 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一一评述。但是,在权利要求较 多或者反对 意见 的理 由相 同 的情况下,也可 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组加 以评 述;最后还应当指出说明书中也没有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实质内 容。
在此种情况下,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不必指出次要的缺 陷和形式方面的缺陷 ,也不必要求申请人作任何修改。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依据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某 部分提 出意见 的,应 当指 出对 比文件 中相关 的具体段落或者 附 图的图号及附图中零部件的标记。
如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对权利要求及说 明书 的 内容提 出审查意见并说 明理 由,请参见 本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内容。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 当是确凿 的 ,如果 申请人对审查员 引用 的公知常识提 出异议, 审查员应 当能够提供相应 的证据予 以证 明或说 明理 由。在审查 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 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 ,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 明。
(5) 申请属于本章第 4.4 节( 1) 中所述 的 明显缺 乏单一性 的情形 的,审 查员可发 出分案通知书 ,要 求 申请人修改 申请 文件 ,并 明确告之待 申请克服单一性缺 陷后再进行审查 ;申请 属于本章第 4.4 节(2) 中所述 的情形 的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 通知书正文 中 阐述具体审查意见 的 同 时,还应 当指 出 申请包含 的几项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单一性的规 定 。审查员检索后发现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从而导致发 明专利 申请缺 乏单一性 的,应 当根据本章第 4.4 节的规定 ,决定是否继续审查。
4.10.2.3 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 引用 的对 比文件,可 以复制一份放入 申 请文档 中。当 引用 的对 比文件篇幅较长时 ,只需复制其 中与审 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相关的部分。此外 ,对比文件的复制件上应 当包括其来源及公开 日等信息,尤其是对 比文件 引 自期刊或者 书籍的 ,更需要包含上述信息。
4.10.3 答复期限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 ,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 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这些因素包括 :审查 意见的数量和性质 ; 申请可能进行修改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 等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
4.10.4 签 署
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由负责审查的审查员签署。如果审查 意见通知书是 由实 习审查员起草 的,应 当 由实 习审查员和负责 指导其审查的审查员共同签署。
4.11 继续审查
在 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审查员应 当对 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考虑 申请人 陈述 的意见和/或对 申请文件 作出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在审查程序的各阶段 ,使用相同的审 查标准。
在继续审查前 ,审查员应当核实答复文件中的申请号、申 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师、发 明名称等事项 ,以避免差错。
如果审查员在撰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 ,已对 申请 进行 了全面审查,则在继续审查阶段应 当把注意力集 中在 申请 人对通知书正文 中提 出 的各审查意见 的反应上,特别应 当注意 申请人针对全部或者部分审查意见进行争辩时所陈述的理由 和提交 的证据 。如果 申请人 同 时提交 了经修改 的说 明书和/或 权利要求书 ,审查员首先应当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分别审查修改是否超 出原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修改是否按照审查意见 通知书要求进行(参见本章第 5.2 节); 如果修改符合上述规定,再进一步审查经过修改 的 申请是否克服 了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所指 出 的缺 陷,是否 出现 了新 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 的缺 陷,尤其是审查新修改 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符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从而确定该经修改 的 申请是否可 以 被授予专利权。
4.11.1 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员继续审查 申请后 ,视 不 同情况 ,可对 申请作如下不 同的处理。
( 1) 申请人根据审查员 的意见 ,对 申请作 了修改 ,消 除 了 可能导致被驳 回 的缺 陷,使修改后 的 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的,如 果 申请仍存在某些缺 陷,则 审查员应 当再次通知 申请人 消除这些缺陷 ,必要时 ,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 及其他方式(参见本章第 4.12 和第 4.13 节)加速审查。但是, 除审查员对 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 5.2.4.2 和 第 6.2.2 节 )的情况外 ,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 出修改意见 ,都 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2)申 请经 申请人 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 ,仍然存在原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规定情形 的缺 陷 的 ,在符合 听证原则 的前提下,审 查员可 以作 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3)申请经过修改或者 申请人陈述意见后 已经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 的 ,审查员应 当发 出授予发 明专利权通知 书。
4.11.2 补充检索
在继续审查(包括复审后 的审查 )中 ,必要时 ,审查员应 当进行补充检索。例如 ,在 阅读 申请人 的答复之后 ,审查员意 识到,原先对发 明 的理解不够准确,从而影 响 了检索 的全面性; 或者 由于 申请人对 申请文件进行 了修改 ,需要进一步 的检索 ; 或者 由于在首次检索时检索到 了本部分第七章第 4.2 节(2) 中所述 的有可能构成抵触 申请 的指定 中 国 的 国 际 申请文件(参 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11 节),而需要通过补充检索确定其是否进 入了中国国家阶段 ,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4.11.3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11.3.1 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审查员应 当再次发 出审查意见通知 书:
( 1)审 查员发现与 申请 的主题更加相关 的对 比文件 ,需要 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评价;
(2)在 前一阶段 的审查 中,审 查员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 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经继续审查后 ,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
(3) 经 申请人 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之后 ,审查 员认为 有必要提出新的审查意见;
(4)修 改后 的 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仍存在不符合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缺 陷,这些缺 陷可能是修改后 出现 的新缺 陷、审查员新发现 的缺 陷 以及 已经通知过 申请人但仍未 完全消除的缺陷;
(5)审 查员拟驳 回 申请 ,但在此前 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未 向 申请人 明确指 出驳 回所依据 的事实 、理 由或证据。
4.11.3.2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撰写方式及要求同样适合于再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的 ,审查 员应 当针对修改文本提 出审查意见,指 出新修改 的权利要求书 和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
申请人在答复 时仅 陈述意见而未对 申请文件作修改 的 ,审 查员通常可以在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 ,坚持先前阐述过 的意见;但 是如果 申请人提 出 了充分 的理 由 ,或者 出现本章第
4.11.3.1 节 中所述 的某些情形时,审查员应 当考虑新 的审查意 见。
审查员在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应 当对 申请人提交 的意 见陈述书中的争辩意见进行必要的评述。
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 当将对 申请审 查 的结论 明确告知 申请人。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 的答复期 限为两个月。
4.12 会 晤
在实质审查过程 中 ,审查员可 以约请 申请人会晤,以 加快 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 ,此时 ,只要通过会晤能达 到有益 的 目 的 ,有利于澄清 问题、消 除分歧、促进理解 ,审查 员就应 当 同意 申请人提 出 的会晤要求。某些情况下 ,审查员可 以拒绝会晤要求 ,例如 ,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 ,双方意 见已经表达充分 、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4.12.1 会晤的启动
不管是审查员约请 的 ,还是 申请人要求 的会晤 ,都应 当预 先约定。可采用会晤通知书或通过电话来约定 ,会晤通知书的 副本和约定会晤 的 电话记录应 当存放在 申请文档 中。在会晤通 知书或约定会晤 的 电话记录 中,应 当写 明经审查员确认 的会晤 内容、时 间和地点。如果审查员或者 申请人准备在会晤 中提 出 新的文件 ,应当事先提交给对方。
会晤 日期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必 须变动 时 ,应 当提前通 知对方。申 请人无正 当理 由不参加会晤 的 ,审查员可 以不再安 排会晤 ,而通过书面方式继续审查。
4.12.2 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 ,审查员不得在其他地 点 同 申请人就有关 申请 的 问题进行会晤。
会晤 由负责审查该 申请 的审查员主持。必要时 ,可 以邀请 有经验的其他审查员协助。实习审查员主持的会晤 ,应当有负 责指导的审查员参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 ,会晤必须有代理师参加。 参加会晤的代理师应当出示代理师执业证。申请人更换代理师 的 ,应 当办理著录项 目变更手续 ,并在著录项 目变更手续合格 后由变更后 的代理师参加会晤。在委托代理机构 的情况下,申 请人可以与代理师一起参加会晤。
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 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 申请人是单位 的,由 该单位指定 的人员参加 ,该参加会晤 的人 员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共同申请人。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 代理机构 ,共有专利 申请 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 当参加会晤。必要 时 ,发 明人受 申请人 的指定或委托 ,可 以 同代理师一 起参加会晤,或者在 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 的情况下受 申请人 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
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 师等的总数, 一般不得超过两 名;两个 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一项专利 申请 ,又 未委托代理 机构 的,可 以按共 同 申请 的单位或个人 的数 目确定参加会晤 的 人数。
4.12.3 会晤记录
会晤结束后,审 查员应 当填写会晤记录。会 晤记录采用专 利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 ,一式两份 ,经审查员和参加会晤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师 )签字或盖章后 ,一份交 申请人 ,一份 留 在申请文档中。
通常 ,在会晤记录中应当写明讨论的问题、结论或者同意 修改的内容。如果会晤时讨论的问题很多 ,例如涉及有关新颖 性、创造性、修改是否引入了新的内容等诸方面的问题 ,审查 员应当详尽记录讨论的情况和取得一致的意见。
会晤记录不能代替 申请人 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即使 在会晤 中 ,双方就如何修改 申请达成 了一致 的意见 ,申请人也 必须重新提交正式的修改文件 ,审查员不能代为修改。
如果在会晤 中 ,对 申请文件 的修改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审 查工作将通过书面方式继续进行。
会晤后 ,需要 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作 出书面意见陈述 的,如 果对原定答复期 限 的监视还继续存在,则 该答复期 限可以不因会晤而改变 ,或者视情况延长一个月;如果对原定 答复期 限 的监视 已不再存在,则审查员应 当在会晤记录 中另行 指定提交修改文件或意见 陈述书 的期 限。此提交 的修改文件或 意见陈述书视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未按期答复 的 ,该 申请将被视为撤 回。
如果会晤 时,申 请人提 出 了新 的文件 ,而会晤前审查员没 有收到这些文件 ,审查员可以决定中止会晤。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 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 ,也可以通 过视频会议、电子 邮件等其他方式与 申请人进行讨论。必要时,审查员应 当记录讨论 的 内容 ,并将其存入 申请文档。
对于讨论 中审查员 同意 的修改 内容 ,属于本章第 5.2.4.2
节和第 6.2.2 节所述 的情况 的 ,审查员可 以对这些 明显错误依 职权进行修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 ,对审查员 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 件 ,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4.14 取证和现场调查
一般说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 证据 ,因为审查员的主要职责是向申请人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 见 ,那么 ,由 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 申 请人决定提供证据 ,审查员应 当给予 申请人一个适 当 的机会, 使其能提供任何可能有关的证据 ,除非审查员确信提供证据也 达不到有益 的 目 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实物模型 。例如, 申请人提供有关发 明 的技术优点方面 的资料 ,以证 明其 申请具 有创造性 ;又如 ,申请人提供实物模型进行演示 ,以证 明其 申 请具有实用性等。
如果某些 申请 中 的 问题 ,需要审查员到现场调查方能得到 解决 ,则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要求 ,经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实质审 查部的部长批准后 ,审查员方可去现场调查。调查所需的费用 由专利局承担。
5. 答复和修改
5.1 答 复
对专利局发 出 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应 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 经修改 的 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 中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 件进行修改时 ,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 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 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 不具有创造性 的缺 陷时,应 当在其意见陈述书 中具体指 出该技 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 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 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 的答复期 限。但是 ,延长 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 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4 节 的规定。专利局收到 申请人 的答复之后 即可 以开始后续 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 的 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 次提交的答复 ,审查员不予考虑。
5.1.1 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 陈述书或补正书 的方式(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第 4 节), 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 见 陈述书或补正书 ,也是 申请人 的正式答复 ,对此审查员可理 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 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 出 的 申请文件 中存在 的缺 陷。
申请人 的答复应 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 门。直接提交给审 查员 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 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 律效力。
5.1.2 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的,其提交 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 ,应 当有 申请人 的签字或者盖章 ; 申请人是单位 的 ,应 当加盖公章;申 请人有两个 以上 的 ,可 以 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 盖章。
申请人委托 了专利代理机构 的,其答复应 当 由其所委托 的 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师签字或者 盖章。专利代理师变更之后 ,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师签字或者 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的,如果其答复没有 申请人 的 签字或者盖章(当 申请人有两个 以上 时 ,应 当有全部 申请人 的签字或盖章 ,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审查员应 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 了专利代理机构 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 机构盖章 ,或者 由 申请人本人作 出 了答复 ,审查员应 当将该答 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如果 申请人或者委托 的专利代理师发生变更,则审查员应当核查 申请文档 中是否有相应 的著录项 目变更通知单;没有该 通知单的 ,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5.2 修 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 ,申请人可 以对其专利 申请 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不得超 出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 围。国 际 申请 的 申请 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所提交的修改文件 ,同样应当符合专 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发 明专利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 专利 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 日起 的三个月 内,可 以对 发明专利 申请主动提 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 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5.2.1 修改的要求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规定。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主动修改的时机作出了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的修改方式作出了规定。
5.2.1.1 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在实质审查程序 中,为 了使 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 ,对 申请文件 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 申请人 提交 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 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的 规定。不论 申请人对 申请文件 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 知书指 出 的缺 陷进行 的修改,都不得超 出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 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书文字记载 的 内容 以及说 明书 附 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内容。申请人在 申请 日提交 的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 范围 ,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 据 ,申请人 向专利局提交 的 申请文件 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 的 内容,不能作为判断 申请文件 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 三条规定 的依据。但进入 国家阶段 的 国 际 申请 的原始提交 的外 文文本 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 3.3 节。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5.2.1.2 主动修改的时机
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 1) 在提 出实质审查请求 时;
(2)在收到专利局发 出 的发 明专利 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通知书之 日起 的三个月 内。
在答复专利局发 出 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5.2.1.3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在答复审 查意见通知书 时 ,对 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的 ,应 当针对通知书指 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 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 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 求的修改 ,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 并且具有被授权 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 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 指 出 的缺 陷进行 的修改 , 因而经此修改 的 申请文件可 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即 使修改 的 内容没有超 出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 围,也 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 出 的缺 陷进行 的修改 ,因而不予接 受。
( 1)主 动删 除独立权利要求 中 的技术特征 ,扩大 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 ,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 ,或者 主动删 除一个相关 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 除 限定具体应用范 围的技术特征 ,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扩大 ,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2)主 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 中 的技术特征 ,导致扩大 了请 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 螺旋弹 簧 ”修改为“ 弹性部件 ”,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 弹性部件 ” 这一技术特征 ,但 由于这种修改扩大 了请求保护 的范 围 ,因而 不予接受。
又如 ,本章第 5.2.3.2 节( 1) 的例 1 至例 4 中 , 即使这 四种改变后 的 内容在原说 明书 中有记载,也 不予接受,因 为这 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 明书 中记载 的与原来要求保护 的主题缺 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 ,一件有关 自行车新式把手 的发 明专利 申请,申 请人 在说 明书 中不仅描述 了新式把手 ,而且还描述 了其他部件,例 如 , 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 ,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 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 ,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 ,将权利 要求 限定为 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 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 的 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 ,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4)主 动增加新 的独立权利要求 ,该独立权利要求 限定 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 动增加新 的从属权利要求 ,该从属权利要求 限定 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 ,而是属于上述不予接受的情 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 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的修改文本。同 时应 当指 出 ,到指定期 限届满 日为止 ,申请人所提交 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 ,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如果审查员对当前修改文本中符合要求的部分文本有新 的审查意见 ,可以在本次通知书中一并指出。
5.2.2 允许的修改
这里所说 的 “ 允许 的修改 ”,主要指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的修改。
5.2.2.1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 要求 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 的主题类型或主 题名称 以及其相应 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 护的范围 ;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 要求 ,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 要求的引用部分 ,改正其引用关系 ,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 限定部分 ,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对 于上述修改 ,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 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 ,就应该允许。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 1)在独立权利要求 中增加技术特征 ,对独立权利要求作 进一步的限定 ,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 、缺 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 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 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载的范围 ,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 中 的技术特征 ,以克服原独立权利 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 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 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 围 ,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 范围的修 改 , 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 围 的两个端值在原说 明书和/或权利 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 的前提下 ,才是允许的。例如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 ,某温 度为 20℃~ 90℃, 对 比文件公开 的技术 内容与该技术方案 的 区 别是其所公开 的相应 的温度范 围为 0℃ ~ 100℃ , 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 围 内 的一个特定值 40℃ , 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 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 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 了 20℃ ~ 90℃ 范 围 内 的特定值40℃、60℃ 和 80℃, 则允许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 中该温度范 围修改成 60℃~ 80℃ 或者 60℃~ 90℃。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 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 的技术特 征 ,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4)删 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 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 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 具有相 同 的保护范 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 以说 明书为依据等缺 陷,这样 的修改不会超 出原权利要求书和 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 因此是允许的。
(5) 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因此 是允许的。
(6)修 改从属权利要求 的 引用部分 ,改 正 引用关系上 的错 误 ,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因此 是允许的。
(7)修 改从属权利要求 的 限定部分 ,清 楚地 限定该从属权 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 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 载的范围 , 因此是允许的。
上面对权利要求书允许修改的几种情况作了说明 ,由于这 些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因而是允许的。但经过 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 他所有规定 ,还有待审查员对其进行继续审查 。对于答复审查 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修改,审查员要判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是否 已克服 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 出 的缺 陷,这样 的修改是否 造成 了新 出现 的其他缺 陷;对 于 申请人所作 出 的主动修改,审 查员应当判断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
5.2.2.2 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针对说明书 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 修改 ,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 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则都是允许 的。
允许 的说 明书及其摘要 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 1)修改发 明名称 ,使其准确、简要地反 映要求保护 的主 题的名称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 、方法和用途, 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发明名 称应 当尽可能简短 ,一般不得超过 25 个字 ,必要 时可不受此 限 ,但也不得超过 60 个字。
(2)修 改发 明所属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是指该发 明在 国 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为便于公众和 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 明和其相应 的现有技术,应 当允许修改发 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 国 际专利分类表 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 的领域相关。
(3) 修改背景技术部分 ,使其与要求保护 的主题相适应。 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撰写的, 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记载与该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所 述的现有技术相关的内容 ,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 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 的主题 的对 比文件,则应 当允许 申请 人修改说 明书 ,将该文件 的 内容补入这部分 ,并 引证该文件, 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指出 ,这种修改 实际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 载 的 内容 ,但 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 明本身 ,且 增加 的 内容是 申请 日前 已经公知 的现有技术 , 因此是允许 的。
(4)修改发 明 内容部分 中与该发 明所解决 的技术 问题有关 的 内容 ,使其与要求保护 的主题相适应,即 反映该发 明 的技术 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然 ,修改 后 的 内容不应超 出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 围。
(5) 修改发 明 内容部分 中与该发 明技术方案有关 的 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进行 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修改,则允许该部分 作相应的修改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 ,则允许在不改变 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 ,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 、改正不规范用 词 、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
(6) 修 改 发 明 内容部分 中 与 该 发 明 的有益 效果有 关 的 内 容。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 申请文件 中 已清楚地记载, 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可 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 申请文件 中推断 出这种效果 的 情况下 ,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7)修改 附 图说 明。申请文件 中有 附 图 ,但缺少 附 图说 明 的 ,允许补充所缺的附图说明 ;附图说明不清楚的 ,允许根据 上下文作出合适的修改。
(8)修 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 中允许增加 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 处 以及 已记载 的反 映发 明 的有益效果数据 的标准测量方法(包 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 、器具)。 如果由检索结果得知原申请要 求保护 的部分主题 已成为现有技术 的一部分,则 申请人应 当将 反 映这部分主题 的 内容删 除 ,或者 明确写 明其为现有技术。
(9)修改 附 图。删 除 附 图 中不必要 的词语和注释 ,可将其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之中;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 字部分相一致 ;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 ,为使局部结构清楚 起见 ,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 ;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 ,使 每幅图使用一个编号。
( 10) 修改摘要 。通过修改使摘要写 明发 明 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 ,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 术方案 的要点 以及主要用途 ;删 除商业性宣传用语 ;更换摘要 附图 ,使其最能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
( 11 )修改 由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 员 能够识别 出 的 明显 错误 ,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 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 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5.2.3 不允许的修改
作为一个原则 ,凡是对说 明书(及其 附 图 )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 ,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 ,如果 申请 的 内容通过增加 、 改变和/或删除其 中 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看到 的信息与原 申 请记载的信息不同 ,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 地 、毫无疑义地确定 ,那么 ,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 的 申请 内容 ,是指原说 明书(及其 附 图 )和权利 要求书记载 的 内容 ,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 的 内容。
5.2.3.1 不允许的增加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 ,包括下述几种。
( 1) 将某些不 能从原说 明书(包括 附 图 )和/或权利要求 书 中直接 明确认定 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 明书。
(2)为使公开 的发 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 从原说 明书(包括 附 图 )和/或权利要求书 中直接地 、毫无疑 义地确定的信息。
(3) 增加 的 内容 是通过测量 附 图得 出 的尺 寸参数技术特 征。
(4)引 入原 申请文件 中未提及 的 附加组分 ,导致 出现原 申 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 了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 申请 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 补入实验数据 以说 明发 明 的有益效果 ,和/或补入实 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 够实施。
(7)增补原说 明书 中未提及 的 附 图 ,一般是不允许 的 ;如 果增补背景技术 的 附 图,或者将原 附 图 中 的公知技术 附 图更换 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 ,则应当允许。
5.2.3.2 不允许的改变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 ,包括下述几种。
( 1)改变权利要求 中 的技术特征 ,超 出 了原权利要求书和 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 1】
原权利要求 限定 了一种在一边开 口 的 唱片套。附 图 中也 只 给 出 了一幅三边胶接在一起 、一边开 口 的套子视 图。如果 申请 人后来把权利要求修改成 “ 至少在一边开 口 的套子 ”,而原说 明书 中又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 “ 一个 以上 的边可 以开 口 ”,那么 ,这种改变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 2】
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 材料的成分 , 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
【例 3】
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 自行车 闸,后来 申请人把权利要 求修改成一种车辆 的 闸,而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 明书不能直接 得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也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 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 4】
用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得出的 “ 功能性术语 + 装 置 ”的方式 ,来代替具有具体结构特征的零件或者部件。这种 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由不 明确 的 内容改成 明确具体 的 内容而 引入原 申请文 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例如】
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 的发 明专利 申请,原 申请文件 中 只记载在“ 较高 的温度 ”下进行聚合反应。当 申请人看到审 查 员 引证 的一份对 比文件 中记载 了在 40℃ 下进行 同样 的聚合 反应后 ,将原说 明书 中 “ 较高 的温度 ”改成“ 高于 40℃ 的温 度 ”。虽然 “ 高于 40℃ 的温度 ”的提法包括在“ 较高 的温度 ” 范 围 内 ,但是 ,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 ,并不能从原 申请文 件 中理解到“ 较高 的温度 ”是指 “ 高于 40℃ 的温度 ” 。 因此 , 这种修改 引入 了新 内容。
(3)将 原 申请文件 中 的几个分离 的特征 ,改变成一种新 的 组合,而原 申请文件没有 明确提及这些分离 的特征彼此 间 的关 联。
(4)改变说 明书 中 的某些特征 ,使得改变后反映 的技术 内 容不 同于原 申请文件记载 的 内容,超 出 了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 书记载的范围。
【例 1】
一件有关 多层层压板 的发 明专利 申请,其原 申请文件 中描 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 聚 乙烯。如 果 申请人修改说 明书 ,将外层 的聚 乙烯改变为聚丙 烯 ,那么 ,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层压板。
【例 2】
原 申请文件 中记载 了 “ 例如螺旋弹簧支持物 ”的 内容,说 明书经修改后改变为 “ 弹性支持物 ”,导致将一个具体的螺旋 弹簧支持方式 ,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 ,使所反映的 技术 内容超 出 了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 围。
【例 3】
原 申请文件 中 限定温度条件为 10℃ 或者 300℃ , 后来说 明 书 中修改为 10℃~ 300℃, 如果根据原 申请文件记载 的 内容不 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该温度范 围,则 该修改超 出 了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 4】
原 申 请 文 件 中 限 定 组 合 物 的 某 成 分 的 含 量 为 5% 或者 45%~ 60%,后来说 明书 中修改为 5%~ 60%,如果根据原 申请 文件记载 的 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该含量范 围,则 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2.3.3 不允许的删除
不能允许删除某些内容的修改 ,包括下述几种。
( 1)从独立权利要求 中删 除在原 申请 中 明确认定为发 明 的 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 ,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 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 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 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 的技术特征。
例如 ,将 “ 有肋条的侧壁 ”改成 “ 侧壁 ”。又例如 ,原权 利要求是 “ 用于泵的旋转轴密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 “ 旋转轴密封 ”。上述修改都是不允许 的,因 为在原说 明书 中找 不到依据。
(2)从说 明书 中删 除某些 内容而导致修改后 的说 明书超 出 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如 ,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 ,其说明书中 描述 了几种不 同 的层状安排 的实施方式,其 中一种结构是外层 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 ,将外层的聚乙烯这一层去 掉 ,那么 ,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层压板。
(3)如果在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中没有记载某特征 的原 数值范 围 的其他 中 间数值,而鉴于对 比文件公开 的 内容影响发 明 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 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 围 的某部 分 时发 明不可能实施 ,申请人采用具体 “ 放弃 ”的方式 ,从上 述原数值范 围 中排 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 的技术方案 中 的数 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 ,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 了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 围 ,因此 除非 申请人能够根 据 申请原始记载 的 内容证 明该特征取被 “ 放弃 ”的数值 时,本 发 明不可能实施 ,或者该特征取经 “ 放弃 ”后 的数值时 ,本发 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例如, 要求保护 的技术方案 中某一数值范 围为 X1 =600~ 10000,对 比 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 值范 围为 X2 =240~ 1500, 因为 X1 与 X2 部分重叠 ,故该权利 要求无新颖性 。 申请人采用具体 “ 放弃 ” 的方式对 X1 进行修 改 ,排 除 X1 中与 X2 相重叠 的部分 , 即 600~ 1500,将要求保 护 的技术方案 中该数值范 围修改为 X1 > 1500 至 X1 = 10000。如 果申请人不能根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发明在 X1 > 1500 至 X1 = 10000 的数值范围相对于对 比文件公开的 X2 =240 ~ 1500 具有创造性 ,也不能证 明 X1 取 600 ~ 1500 时, 本发明不能实施 ,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5.2.4 修改的具体形式
5.2.4.1 提交替换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说 明书或者权利 要求书的修改部分 ,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 提交有两种方式。
( 1 )提交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 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 ,要提交一 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 提交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上作 出修改 的对照页。
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 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提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 照页 ,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细则 58 及 57.4 5.2.4.2 依职权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 的形式提 出。对 于 申请文件 中个别文字 、标记 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 明 名称或者摘要 的 明显错误(参见本章第 5.2.2.2 节( 11) 和第 6.2.2 节 ) 的修改 ,审查员可 以依职权进行 ,并通知 申请人。
6. 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法 38 及 39 细则 64 审查员应 当在尽可能短 的 时 间 内完成 申请 的实质审查。通 常,在发出一次或者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 ,审查员就可以作 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决定或者通知书一 经发 出 , 申请人 的任何呈文 、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 以考虑。
6.1 驳回决定
6.1.1 驳回申请的条件
法 38 审查员在作 出驳 回决定之前,应 当将其经实质审查认定 申 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予驳回情形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 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驳回决定 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 出。但 是 ,如果 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 的期 限 内 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可驳回缺陷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 或证据,也未针对该缺 陷对 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修改仅是改 正了错别字或更换了表述方式而技术方案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如果 申请人对 申请文件进行 了修改 ,即使修改后 的 申请文 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但 只要驳 回所针对 的事实改变,就应 当给 申请人再一次 陈述意 见和/或修改 申请文件 的机会 。但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 同类 缺 陷 的,如果修改后 的 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 以用 已通知过 申请 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 决定 ,无需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以兼顾听证原则与程序 节约原则。
6.1.2 驳回的种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 九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
( 1)专 利 申请 的主题违反法律 、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或者 申请 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 ,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2)专 利 申请不是对产 品 、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 出 的新 的技术方案;
(3)专 利 申请所涉及 的发 明在 中 国完成 ,且 向外 国 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
(4) 申请专利过程 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 以真实发 明创造活动为基础 ,弄虚作假的;
(5) 专利 申请 的发 明不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或实用性;
(6)专 利 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 的主题 ,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 专利保护的范围;
(7)专 利 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 明创造,申 请人在专利 申请文件 中没有说 明该遗传资源 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对于无法说 明原始来源 的 ,也没有陈述理 由;
(8)专利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 明专利 申请单一性 的规定;
(9)专利 申请 的发 明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 10) 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 问题 的必要技术特征;
( 11) 申请 的修改或者分案 的 申请超 出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 围。
6.1.3 驳回决定的组成
驳回决定应当包括如下两部分。
( 1) 标准表格
标准表格 中各项应 当按照要求填写完整 ;申请人有两个 以 上 的 ,应 当填写所有 申请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参见本指南第五 部分第六章第 1.2 节)。
(2) 驳 回决定正文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 、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
6.1.4 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
6.1.4.1 案 由
案 由部分应 当简要 陈述 申请 的审查过程,特别是与驳 回决 定有关 的情况 ,即历次 的审查意见(包括所采用 的证据 )和 申 请人 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 的导致被驳 回 的缺 陷 以及驳 回决 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6.1.4.2 驳回的理由
在驳 回理 由部分 ,审查员应 当详细论述驳 回决定所依据 的 事实 、理 由和证据 ,尤其应 当注意下列各项要求。
( 1)正 确选用法律条款。当 可 以 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 的不 同条款驳 回 申请 时 ,应 当选择其 中最为适合、占 主导 地位 的条款作为驳 回 的主要法律依据 ,同 时简要地指 出 申请 中 存在的其他实质性缺陷。
(2) 以令人信服 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作为驳 回 的依据 ,而 且对于这些事实 、理 由和证据 的 听证 , 已经符合本章第 6.1.1 节所述 的驳 回 申请 的条件。
(3)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 即使经过修改 也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的 申请,应 当逐一地对每项权利要求进 行分析。
驳 回 的理 由要充分完整、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措词恰 当, 不能 只援 引法律条款或者 只作 出断言。审查员在驳 回理 由部分 还应 当对 申请人 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 的评述。
6.1.4.3 决 定
在决定部分 ,审查员应当写明驳回的理由属于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五十九条 的哪一种情形,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 定 引 出驳 回该 申请 的结论。
6.2 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6.2.1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条件
发 明专利 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 回理 由 的,专利局应 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 ,应当发 出授予发 明专利权 的通知书。授权 的文本,必 须是经 申请 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
6.2.2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 的工作
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前 ,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 文本依职权作如下 的修改(参见本章第 5.2.4.2 节)。
( 1) 说 明书方面 :修改 明显不适 当 的发 明名称和/或发 明所属技术领域 ;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 ;修改明显 不规范的用语 ;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 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2)权利要求书方面 :改正错别字、错误 的标点符号、错 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是 ,可能引起保护范围 变化的修改 ,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3) 摘要方面 :修改摘要 中不适 当 的 内容及 明显 的错误。 审查员所作 的上述修改应 当通知 申请人。
审查员还应当依次做好下述工作 :核对分类号 ,发生改变 的 ,需经分类裁决负责人核定 ;确定授权文本 ;如果发明名称 进行 了修改 ,或者优先权经核实有变化 的 ,应 当进行著录项 目 变更 ;如果存在需要避免重复授权情形 ,应当进行避免重复授 权结论确认。
7. 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7.1 程序的终止
发 明专利 申请 的实质审查程序 ,因审查员作 出驳 回决定且 决定生效 ,或者发 出授予专利权 的通知书 ,或者 因 申请人主动 撤 回 申请 ,或者 因 申请被视为撤 回而终止。
对于每件 申请,审查员可 以建立个人审查档案,便于查询、 统计(参见本章第 3.3 节)。
7.2 程序的中止
实质审查程序可能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请求而中止 或因财产保全而中止。
7.3 程序的恢复
专利申请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耽误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被视为撤回 而导致程序终止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被终止的实质审查程 序 ,权利被恢复的 ,专利局恢复实质审查程序。
对于因专利申请权归属 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而中止的实质
审查程序 ,在专利局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后 , 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 的,应及 时予 以恢复;涉及权利人变动 的, 在办理相应 的著录项 目变更手续后予 以恢复。若 自上述请求 中 止之 日起一年 内,专 利 申请权归属纠纷未能结案 ,请求人又未 请求延长 中止 的 ,专利局将 自行恢复被 中止 的实质审查程序。
8.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
审查员应当对转送的复 审请求书进行前置审查 并作出前 置审查意见 。前置审查 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 四部分第二章第 3 节的规定。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门作 出撤销驳 回决定 的复审决定后 ,审查员应 当对专利 申请进行继续审查。对继续审查 的要求适用本 章的规定 ,但在继续审查过程中 ,审查员不得以同一事实、理 由和证据作 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 的驳 回决定(参见本指南 第 四部分第二章第 7 节)。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 审查的若干规定
1. 引 言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 一 定的特殊 性 ,本 章 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 ,对 涉及计算机 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 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性 ,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 项 ,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各章的规定 ,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 明专利 申请进行审查。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 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 令序列,或者可被 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 的符号化指令序 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 目标程 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 的问题 ,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 ,通过计算 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 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 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 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 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 内部性能 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 内部资 源的管理 ,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 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 ,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 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 的规定 ,对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 4.2 节所述情形 的,按照该节 的原则 进行审查:
( 1) 如 果 一 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 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 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 光盘 、磁光盘 、ROM 、PROM 、VCD 、DVD 或者其他 的计算 机可读介质)上 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 的规则和方法等, 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 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 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 ,或者程序本身, 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 由所记录 的程序本身 限定 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 ,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 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 限定 的计算机 游戏装置等 , 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 的客体。但是,如 果专利 申请要求保护 的 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 ,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 等 ,则不属此列。
(2) 除 了上述( 1) 所述 的情形之外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 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的 内容 ,又包含技术特征,例 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 限定 的 内 容 中 既包括游戏规则 ,又包括技术特征,则 该权利要求就整体 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不应 当依据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 对产品 、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 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 算机程序 的 目 的是解决技术 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 从而对外部或 内部对 象进 行控制或 处理所反 映 的 是遵循 自然 规律 的技术手段 ,并且 由此获得符合 自然规律 的技术效果,则 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 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 算机程序 的 目 的不是解决技术 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 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 自然规律 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 的不是受 自然规律约束 的 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 的技术 方案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 的发 明专利 申请 的解决方案执 行计算机程序 的 目 的是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 制 ,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过程控制程序 ,按照 自然规律完 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 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 自然 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 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 算机程序 的 目 的是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 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 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 的 一系列技术处理 ,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 果 , 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 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 算机程序 的 目 的是改善计算机系统 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 一种系统 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 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 统各组成部分实施 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 自然规 律 的计算机系统 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 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申请的审查示例
以下 ,根据上述审查基准 ,给 出涉及计算机程序 的发 明专 利 申请 的审查示例。
(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范 围之 内 的 涉及计算机程序 的发 明专利 申请 ,不属于专利保护 的客体。
【例 1】
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
申请 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 周率 的方法,该方法首先将一正方形 的面积用均匀 的足够精确 的 “ 点 ”进行划分 ,再作此正方形 的 内切 圆 ,然后执行一个计 算机程序来求解 圆周率 τ, 该计算机程序先对上述正方形 内均 匀分布 的 “ 点 ”进行脉冲计数,然后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求出 圆周率 π :
Σ 圆内“ 点 ”计数值
π = Σ 正方形 内 “ 点 ”计数值 ×4
在计算中 ,若取样的 “ 点 ”划分得越多越细 ,则圆周率的 值也就计算得越精确。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包 括以下步骤:
计算一个正方形 内 “ 点 ”的数 目;
计算该正方形 内切 圆 内 “ 点 ”的数 目;
根据公式:
Σ 圆内“ 点 ”计数值
π = Σ 正方形 内 “ 点 ”计数值 ×4
来求解圆周率。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 的纯数学 运算方法或者规则 ,本质属于人的抽象思维方式 ,因此 ,该发 明专利 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 的智 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2】
一种 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 μ 的方法
申请 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涉及 一种使用计算机程序计算 动摩擦系数 μ 的方法。测量动摩擦系数 的传统方法是采用一种 装置 以 固定速度牵 引被测绳状物,分别测 出摩擦片 的位置变化 量 S1 和 S2 ,再按下列公式:
μ=(lg S2 -lg S1 )/e
计算 出被测绳状物 的动摩擦系数 μ。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 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 μ 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
计算摩擦片 的位置变化量 S1 和 S2 的 比值;
计算变化量 的 比值 S2 /S1 的对数 lg S2 /S1;
求 出对数 lg S2 /S1 与 e 的 比值。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不是对测量方法 的改进,而是一种 由计算机 程序执行的数值计算方法 ,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 ,但求解 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该解决方案整体仍 旧属于一种数学计算 方法。因此 ,该 发 明专利 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 体。
【例 3】
一种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方法
申请 内容概述
现有 的 自动翻译系统 只是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 多 的语 言处理系统 ,其存在的问题是程序复杂 、各种词性的词性标注 方式不 同、数量繁 多且复杂。针对上述缺 陷 ,发 明专利 申请提 供一种统一的、针对全球任意多种语言进行翻译的方法 ,利用 与世界语辅助语标注方式相同的 “ 全球语言文字输入方法 ” 实现不同语言在语法、句法上一体化 ,在语言转换时 ,使用世 界语和世界语辅助语作为机器翻译的中介语。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 的方法,包括 以下步骤:
将全球语言文字统一在单词后先 以辅音字母标词法,后 以 辅音字母标句法 的方式,形成与各种录入语言相对应 的录入语 言辅助语;
利用中介语与录入的语 言辅助语的对应关系进行语言转 换 ,所述中介语为世界语和世界语辅助语;
其特征在于,所述录入时 的标词法和标句法方式与形成世 界语辅助语的标词法和标句法方式相同 ,其中标词法方式为:
-m 为名词 ,-x 为形容词 ,-y 为复数 ,-s 为数量词 ,-f 为副词; 所述标句法 的方式为 :-z 为主语 ,-w 为谓语 ,-d 为定语 ,-n 为宾语 ,-b 为补语 ,其包括表语 ,-k 为状语。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 虽然在主题名称 中包括有计算机,但对其 限 定 的全部 内容 只是利用统一 的翻译 中介语,通过人为规定全球 语言文字 的录入规则,实现对全球语言进行统一方式 的翻译转 换。该解决方案不是对机器翻译方法的改进 ,没有在机器翻译 上体现不 同语 言文字 自 身 固有 的客观语 言规律与计算机技术结合 的改进,而是根据发 明人 自 己 的主观认识对语言文字转换 规则进行重新规定和定义,所体现的只是录入语言辅助语与中 介语 的对应关系被统一于世界语辅助语 的标词和标句规则,其 本质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 的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为 了解决技术 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 ,并 获得技术效果 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技术方案 , 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4】
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
申请 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对橡胶模压成型 工艺进行控制的方法 ,该计算机程序可以精确 、实时地控制该 成型工艺 中 的橡胶硫化时 间,克服 了现有技术 的橡胶模压成型 工艺过程 中经常 出现 的过硫化和欠硫化 的缺 陷,使橡胶产 品 的 质量大为提高。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 的方法,其特 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温度传感器对橡胶硫化温度进行采样;
响应所述硫化温度计算橡胶制品在硫化过程中 的正硫化 时间;
判断所述的正硫化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正硫化时间;
当所述正硫化时间达到规定的正硫化时间时即发出终止 硫化信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 型工艺过 程,其 目 的是 防止橡胶 的过硫化和欠硫化,解决 的是技术 问题, 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对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进行的 处理 ,反映的是根据橡胶硫化原理对橡胶硫化时间进行精确 、 实 时控制 ,利用 的是遵循 自然规律 的技术手段,由 于精确实 时 地控制了硫化时间 ,从而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 ,所获得 的是技术效果。因此 ,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 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控制 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5】
一种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
申请 内容概述
现有移动计算设备例如便携式计算机、手机等由于其体积 以及便携性的要求,通常使用存储容量较小的闪存卡作为存储 介质,使得移动计算设备 由于受到存储容量 的 限制而不能处理 需要大存储容量的多媒体数据 ,因而在移动计算设备上无法应 用 多媒体技术。发 明专利 申请提供 了一种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 统来扩充移动计算设备的存储容量的方法,使移动计算设备能 够将服务器上的大容量存储空间用于本地应用。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 统扩充移动计算 设备存储容量 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
在移动计算设备上建立一个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并挂 入移动设备的操作系统;
通过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向移动计算设备上 的应用提 供一个虚拟 的存储空 间,并把对这个虚拟存储空 间 的读写请求 通过网络发送到远端服务器;
在远端服务器上,把从移动计算设备传来 的读写请求转化 为对服务器上本地存储设备 的读写请求,并把读写 的结果通过 网络传回移动计算设备。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改进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 的方法,解 决的是如何增加便携式计算机等移动计算设备的有效存储容 量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移动计算设 备 内部运行性能 的改进,反映 的是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 在本地计算机上建立虚拟存储空 间,将对本地存储设备 的访 问 转换为对服务器上 的存储设备 的访 问,利用 的是遵循 自然规律 的技术手段,获得移动计算设备对数据 的存储不受其本身存储 容量 限制 的技术效果。因此 ,该发 明专利 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 计算机程序实现计算机系统 内部性能改进 的解决方案,属于专 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6】
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
申请 内容概述
现有技术通常采用均值滤波方式 ,即用噪声周围的像素点 的均值替代噪声的像素值的方式来去除图像噪声,但这会造成 相邻像素的灰度差值被缩小 ,从而产生图像模糊的现象。发明 专利 申请提 出一种去 除 图像 噪声 的方法,利用概率统计论 中 的 3θ 原理,将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外 的像素点看作是 噪 声进行去 除,而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 内 的像素点不 修改其灰度值 ,从而既能有效地去除图像噪声 ,又能够减少因 去除图像噪声处理产生的图像模糊现象。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输入计算机的待处理图像的各个像素数据;
使用该 图像所有像素 的灰度值,计算 出该 图像 的灰度均值 及其灰度方差值;
读取 图像所有像素 的灰度值,逐个判断各个像素 的灰度值 是否落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 内,如 果是,则 不修改该像素 的灰 度值,否则该像素为 噪声,通过修改该像素 的灰度值去 除噪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图像数据处理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如何在有效地去 除 图像噪声 的 同 时,又能够减少 因去 除 图像 噪 声处理产生的图像模糊现象 ,是技术问题 ,该方法通过执行计 算机程序实现 图像数据 的去 除噪声处理,反映 的是根据具有技 术含义 的像素数据 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对灰度值落在 均值上下 3 倍方差外 的像素点视为 图像噪声予 以去 除,对灰度 值落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 内 的像素点视为 图像信号不修改其灰 度值 ,避免像现有技术那样对所有像素点都用均值替代的缺 陷,利 用 的是遵循 自然规律 的技术手段 ,获得 既能有效去 除 图 像噪声又能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造成的图像模糊现象的 效果 ,同时由于被替换的像素点明显减少 ,使得系统的运算量 减少,图像处理速度和 图像质量提高,因而获得 的是技术效果。 因此,该发 明专利 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外部技 术数据处理 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的技术 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7】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
申请 内容概述
液体粘度是液体生产和应用过程中 一个常用的重要技术 指标,通常 的液体粘度测量方法是利用一种旋转式测量装置通 过人工操作的方式进行的 ,首先电机带动转子在液体中旋转, 转子转动 的角度通过指针在刻度盘上扭转 的角度反 映 出来,然 后读取刻度盘上的扭转角度 ,从而测出液体粘度值。该测量方 法存在 的 问题是测量过程 由人工操作完成 ,测量速度慢 ,精度 低,不适宜在生产现场实 时检测。发 明专利 申请提 出一种利用 计算机程序控制的粘度测量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对液体 粘度测量 的数据采集 、数据 处理和数据 显示过程进 行 自动控 制 ,实现在生产现场对液体粘度进行实时检测。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 括以下步骤:
通过前置参数信号处理程序,根据液体种类确定合适 的传 感探头转速;
通过传感探头控制程序启动传感探头,使传感探头在液体 中 以上述转速做旋转剪切运动,并将传感探头感应到 的液体粘 滞阻力值变换成电流信号;
通过传感探头信号处理程序,根据上述 电流信号计算 出液 体的粘度值 ,并将计算得到的粘度值传送到液晶显示器上显 示 ,或者通过通讯接 口送入生产控制 中心。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 何提高液体粘度测量 的速度和精度 的技术 问题,该方法通过执 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液体粘度测量过程 的控制,反映 的是对传 感探头的转速选定、启动运动状态等传感探头工作过程以及对 所采集技术数据 的处理过程和测量 结果 的显示过程进行 自动 控制 ,利用 的是遵循 自然规律 的技术手段 ,从而实现对液体粘 度的现场实时检测,获得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精度的技 术效果。因 此 ,该发 明专利 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 现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未解决技术 问题 ,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 ,或者未获得 技术效果 的涉及计算机程序 的发 明专利 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 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8】
一种计算机游戏方法
申请 内容概述
就现有计算机游戏类型而言,一种是通过 问答方式达到寓 教于乐 的 目 的 ,另一种是成长类游戏 ,根据游戏角色 的成长来 实现游戏角色和游戏环境 的变化。发 明专利 申请要集 中上述两 种游戏类型的优点于一身,通过游戏中的问答方式实现游戏角 色和游戏环境的变化 。该游戏方法向用户提供一个游戏界面, 根据游戏进度 ,将对应所述游戏进度 的 问题显示 出来,当 使用 者输入问题答案时,判断上述答案是否正确以决定是否需要改 变受用户操作的游戏角色在该计算机游戏中的等级、装备或环 境。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向用户提供兼具成长类及问答类游戏方式 的计算机 游戏方法 ,其特征在于 ,该方法包括:
提 问步骤 ,当使用者通过计算机游戏装置进入该计算机游 戏 的游戏环境 时 ,从存储 的题 目资料、对应该题 目资料 的答案 资料及游戏进度资料中调出对应该游戏进度的问题资料,并将 问题资料显示给使用者;
成绩判断步骤,根据提供的问题资料判断使用者所输入的 答案是否与存储 的对应该题 目 的答案资料一致 ,若 是,则 进到 下一步骤 ,若否 ,则返回提问步骤;
改变游戏状态步骤,依据成绩判断步骤的判断结果及所存 储的问答成绩记录资料 ,决定受使用者操作的游戏角色在该计 算机游戏中的等级、装备或环境 ,若答对问题的次数达到一定 的标准 ,则其等级、装备或环境会相应升级、增加 ;若未达到 一定的次数标准 ,则其等级 、装备或环境不予改变。
分析与评述
该解决方案是利用公知计算机执行问答游戏过程控制的 程序,从而形成将 问答类游戏及成长类游戏结合在一起 的计算 机游戏方法 ,该方法通过问答以及改变游戏角色状态的方式, 使游戏角色和环境在问答过程中相应变化。该解决方案虽然通 过游戏装置进入计算机游戏环境并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对游 戏过程进行控制 ,但该游戏装置是公知的游戏装置 ,对游戏过 程进行的控制既没有给游戏装置的内部性能例如数据传输、内 部资源管理等带来改进,也没有给游戏装置 的构成或功能带来 任何技术上的改变。而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来兼顾两种游戏的特点 ,不构成技术问题 ,采用的手 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活动规则将问答类游戏和成长类游戏结 合 ,而不是技术手段 ,获得的效果仅仅是对问答类游戏和成长 类游戏结合 的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该效果仍然 只是对游戏过 程或游戏规则的管理和控制 ,而不是技术效果。因此 ,该发明 专利 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的技术方案,不属于 专利保护的客体。
4. 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 ,它与声音信号 、语 言信号、可视显示信号或者交通指示信号等各种信息表述方式 一样 ,解决的问题仅取决于人的表达意愿 ,采用的解决手段仅 是人为规定 的编码规则,实施该编码方法 的结果仅仅是一个符 号/字母数字 串 ,解决 的 问题 、采用 的解决手段和获得 的效果 也未遵循 自然规律。因此,仅仅涉及汉字编码方法 的发 明专利 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 的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 的客体。
例如,一项发 明专利 申请 的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汉语字 根编码方法,这种汉语字根编码方法用于编纂字典和利用所述 字典检索汉字,该发 明专利 申请 的汉字编码方法仅仅是根据发 明人的认识和理解 ,人为地制定编码汉字的相应规则 ,选择 、 指定和组合汉字编码码元,形成表示汉字 的代码/字母数字 串。 该汉字编码方法没有解决技术问题 ,未使用技术手段 ,且不具 有技术效果。因 此 ,该发 明专利 申请 的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专利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的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如果把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可使用 的特定键 盘相结合,构成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 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 息为指令,运行程序,从而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或者 内部对象, 则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构 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 的技术方案,不再属于智力活动 的 规则和方法 ,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这种由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所使用 的特定键 盘相结合而构成 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的发 明专利 申请,在说 明书及权利要求书 中应 当描述该汉字输入方法 的技术特征,必 要时 ,还应当描述该输入方法所使用键盘的技术特征 ,包括该 键盘中对各键位的定义以及各键位在该键盘中的位置等。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 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 法,包括从组成汉字的所有字根中选择确定数量的特定字根作为编码码元的步骤、将这些编码码元指定到所述特定键盘相应 键位上的步骤、利用键盘上的特定键位根据汉字编码输入规则 输入汉字的步骤。
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将汉字编码方法与特定键盘相结合 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通过该输入方法 ,使计算机系统能够 运行汉字 ,增加 了计算机系统 的处理功能。该发 明专利 申请要 解决 的是技术 问题,采用 的是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 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构成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5. 涉及 计 算机程序 的发 明专利 申 请 的 说 明 书及权 利要 求 书 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 的撰写要求与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 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原则上相同。以下仅就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 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方面的特殊要求作 如下说明。
5.1 说明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 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 ,还必须清楚 、完整地描述该 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 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 征 ,说 明书 附 图 中应 当给 出该计算机程序 的主要流程 图。说 明 书 中应 当 以所给 出 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 的 时 间顺序,以 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 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 明 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描述程度应当以本领域的 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流程图及其说明编制出能 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 的计算机程序为准。为 了清楚起见 ,如有 必要 ,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 部分 的计算机源程序 以供参考,但不 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 序。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 结构作 出改变 的发 明 内容 的,说 明书 附 图应 当给 出该计算机装 置的硬件实体结构图 ,说明书应当根据该硬件实体结构图 ,清 楚 、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装置的各硬件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 系 , 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5.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计算机程序产品。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 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 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 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 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 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 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 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 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 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 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 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 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 立的程序模块,由这样一组程序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 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程序模块构架, 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计算机程序产品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其解决方 案的软件产品。
下面给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分别撰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和方 法权利要求的例子,以供参考。
【例 1】
一件关于“对 CRT 屏幕上的字符进行游标控制 ”的发明专利申 请,其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按下述方法权利要求撰写。
一种 CRT 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方法,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存储到 H/V 起始位置 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存储到 H/V 终点位置 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存储到游标位置存储装 置中的步骤;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方法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 H/V 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 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步骤;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 置变换步骤,该步骤可对如下动作进行选择: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 置给予增 1,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 位置给予减 1,
或把存储在 H/V 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 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 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步骤。
【例 2】
将上述例 1 所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写成 装置权利要求。
一种 CRT 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器,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的 H/V 起始位置存 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的 H/V 终点位置存 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的游标位置存储装置;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器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 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 H/V 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 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器;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 置变换装置,该装置包含: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 置给予增 1 的装置,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 位置给予减 1 的装置,
或把存储在 H/V 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 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的装置;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 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装置。
【例 3】
一件有关“适用作顺序控制和伺服控制的计算机系统 ”的发明 专利申请,其采用并行处理,以打开、关闭和暂停三种指令作为在第 一和第二程序之间并行处理指令来进行顺序控制和伺服控制。其写成 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利用打开、关闭和暂停指令作为并行处理指令来进行顺序控制和 伺服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下列步骤:
将欲执行任务的顺序控制或者伺服控制程序存入该计算机系统 的程序存储器中;
启动该计算机系统工作,CPU 按程序计数器内容读取指令、执行 操作,并根据所执行指令的内容更新程序计数器;
当所执行指令为通常的程序指令时,程序计数器的更新与通用计 算机相同;
当所执行指令为打开指令时,程序计数器被更新为此打开指令之 后指令的地址,即要打开的并行处理程序的首地址,从而启动控制子 过程操作;
当所执行指令为关闭指令时,程序计数器由地址表中选择得到的 地址,或者此关闭指令之后指令的地址来更新,从而使发出该关闭指 令的程序本身或者另一并行程序终止执行,同时伴随着启动其他的并 行程序;
当所执行的指令为暂停指令时,程序计数器由该暂停指令之后的 指令地址更新,从而使此程序按需要暂停执行一定的时间,同时在此 期间内启动另一并行程序。
【例 4】
一件有关“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按 下述方式撰写成方法、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计算机程序产品 权利要求。
1.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输入计算机的待处理图像的各个像素数据;
使用该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计算出该图像的灰度均值及其灰 度方差值;
读取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逐个判断各个像素的灰度值是否落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内,如果是,则不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否则该 像素为噪声,通过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去除噪声。
2.一种计算机装置/设备/系统,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 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以 实现权利要求 1 所述方法的步骤。
3.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 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 1 所述方法 的步骤。
4.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 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 1 所述方法的步骤。
6. 包含 算法特 征或 商业规 则和 方法特 征 的 发 明专 利 申 请 审 查相关规定
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 ”、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 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 征,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 出规定。
6.1 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 案进行。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 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 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6.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 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 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 形。再如,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 的特征全部是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 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 予专利权的情形。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 的可能性。
6.1.2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 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 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 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 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 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 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 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 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涉及深度学习、分类、聚类等人工智能、 大数据算法的改进,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 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 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从而获得符 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 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处理的是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利用 分类、聚类、回归分析、神经网络等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 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 性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 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6.1.3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新 颖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所述全部特征既包 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 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 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 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 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具体技 术问题,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 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该算法特征成为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组成部分, 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 献。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 关联,实现了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提升了硬件的运算效率 或执行效果,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 速度等,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 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 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 调整或改进,那么可以认为该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 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 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能够带来用户体验的提升,并且该 用户体验的提升是由技术特征带来或者产生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以 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 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在创造性审查时应当予以考虑。
6.2 审查示例
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 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 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 体。
【例 1】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通过增加 训练样本数量,提高建模的准确性。该建模方法将与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他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也作为第一分类任务数学模型的训练 样本,从而增加训练样本数量,并利用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征 值、标签值等对相关数学模型进行训练,并最终得到第一分类任务的 数学模型,克服了由于训练样本少导致过拟合而建模准确性较差的缺 陷。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第一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和至少一个第二分类 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对初始特征提取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 标特征提取模型,其中,所述第二分类任务是与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相 关的其他分类任务;
根据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分别对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每个训 练样本中的特征值进行处理,得到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 值;
将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和标签值组成提取训练 样本,对初始分类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分类模型;
将所述目标分类模型和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组成所述第一分 类任务的数学模型。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应用领域,其中处理的训练样本的 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目标分类模型以及目标特征提取模型 都是抽象的通用数据,利用训练样本的相关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训练 等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抽象 的通用分类数学模型。该方案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其处理对 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数学方 法的优化,且整个方案并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 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 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 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2】
一种卷积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在各级卷积层上对训练图像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化操作后,进一步对最大池化操作后得到的特征图像 进行水平池化操作,使训练好的 CNN 模型在识别图像类别时能够识 别任意尺寸的待识别图像。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卷积神经网络 CNN 模型的训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 法包括:
获取待训练 CNN 模型的初始模型参数,所述初始模型参数包括 各级卷积层的初始卷积核、所述各级卷积层的初始偏置矩阵、全连接 层的初始权重矩阵和所述全连接层的初始偏置向量;
获取多个训练图像;
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使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的初始卷积核和初 始偏置矩阵,对每个训练图像分别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化操作,得 到每个训练图像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
对每个训练图像在至少一级卷积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进行水平 池化操作,得到每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
根据每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确定每个训 练图像的特征向量;
根据所述初始权重矩阵和初始偏置向量对每个特征向量进行处 理,得到每个训练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
根据所述每个训练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及每个训练图像的初始 类别,计算类别误差;
基于所述类别误差,对所述待训练 CNN 模型的模型参数进行调 整;
基于调整后的模型参数和所述多个训练图像,继续进行模型参数 调整的过程,直至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
将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所得到的模型参数作为训练好的 CNN 模型的模型参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卷积神经网络 CNN 模型的训练方法,其中明 确了模型训练方法的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均为图像数据以及各步骤 如何处理图像数据,体现出神经网络训练算法与图像信息处理密切相 关。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如何克服 CNN 模型仅能识别具有固定尺 寸的图像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不同卷积层上对图像进行不同处理并 训练的手段,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训练好的 CNN 模型能够识别任意尺寸待识别图像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 专利保护客体。
【例 3】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通过获取用户终端 设备的位置信息和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使用 户可以根据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准确地找到可以骑行的共享单车进 行骑行,并通过提示引导用户进行停车,该方法方便了共享单车的使 用和管理,节约了用户的时间,提升了用户体验。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用户通过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共享单车的使用请求;
步骤二,服务器获取用户的第一位置信息,查找与所述第一位置 信息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这些共享 单车的状态信息,将所述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发送到 终端设备,其中第一位置信息和第二位置信息是通过 GPS 信号获取 的;
步骤三,用户根据终端设备上显示的共享单车的位置信息,找到 可以骑行的目标共享单车;
步骤四,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目标共享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 通过服务器认证后,获得目标共享单车的使用权限;
步骤五,服务器根据骑行情况,向用户推送停车提示,若用户将 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则采用优惠资费进行计费,否则采用标准资费进 行计费;
步骤六,用户根据所述提示进行选择,骑行结束后,用户进行共 享单车的锁车动作,共享单车检测到锁车状态后向服务器发送骑行完 毕信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准 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通过 执行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了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 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反映的是对位置信息、认证等数据进行采集和计 算的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准确找到可骑 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 的客体。
【例 4】
一种区块链节点间通信方法及装置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和装置,区块链中的 业务节点在建立通信连接之前,可以根据通信请求中携带的 CA 证书 以及预先配置的 CA 信任列表,确定是否建立通信连接,从而减少了 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的可能性,提高了区块链中存储数据的安全 性。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区块链网络中的区块链节点包括业务 节点,其中,所述业务节点存储证书授权中心 CA 发送的证书,并预 先配置有 CA 信任列表,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区块链节点接收第二区块链节点发送的通信请求,其中,所 述通信请求中携带有第二区块链节点的第二证书;
确定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 CA 标识;
判断确定出的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 CA 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 CA 信任列表中;
若是,则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若否,则不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分析及结论
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联盟链网络中如何防止区块链业务节点 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属于提高区块链数据安全性的技术问题, 通过在通信请求中携带 CA 证书并预先配置 CA 信任列表的方式确定 是否建立连接,限制了业务节点可建立连接的对象,利用的是遵循自 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业务节点间安全通信和减少业务节点泄露 隐私数据可能性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5】
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针对某一 大小的训练数据,从多个候选训练方案中选取训练耗时最小的方案用于模型训练,以解决固定地采用同一种单处理器或多处理器训练方案 不适用于所有大小的训练数据而导致训练速度慢的问题。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包括:
当训练数据的大小发生改变时,针对改变后的训练数据,分别计 算所述改变后的训练数据在预设的候选训练方案中的训练耗时;
从预设的候选训练方案中选取训练耗时最小的训练方案作为所 述改变后的训练数据的最佳训练方案,所述候选训练方案包括单处理 器训练方案和基于数据并行的多处理器训练方案;
将所述改变后的训练数据在所述最佳训练方案中进行模型训练。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该模型训练方 法为解决训练速度慢的问题,针对不同大小的训练数据,选择适配具 有不同处理效率的单处理器训练方案或多处理器训练方案,该模型训 练方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提升了训练过程 中硬件的执行效果,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 进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6】
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为吸引用户,商家会向用户发放各类电子券。但是无目的地投放 电子券,不但无法吸引真正有需要的用户,反而给用户增加了浏览和 筛选的负担。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 通过分析电子券的种类、用户行为等,能够准确地建立电子券使用倾 向度识别模型,以更加精确地判断用户对电子券的使用倾向,使投放 的电子券更加满足用户实际需要,提升电子券的利用率。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电子券的信息对电子券进行归类以得到电子券种类;
根据电子券的应用场景获取用户样本数据;
根据用户行为,从所述用户样本数据中提取用户行为特征,所述 用户行为包括:浏览网页、搜索关键词、加关注、加入购物车、购买 以及使用电子券;
以用户样本数据作为训练样本,以用户行为特征作为属性标签,针对不同种类的电子券来训练电子券使用倾向度识别模型;
通过训练后的电子券使用倾向度识别模型对电子券的被使用概 率进行预测,得到用户对于不同种类电子券的使用倾向度。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该方法处理 的是电子券相关的大数据,通过对电子券进行归类、获取样本数据、 确定行为特征及进行模型训练,挖掘出用户行为特征与电子券使用倾 向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浏览时间长、搜索次数多、使用电子券频 繁等行为特征表示对相应种类电子券的使用倾向度高,这种内在关联 关系符合自然规律,据此解决了如何提升分析用户对电子券使用倾向 度的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 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 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7】
一种知识图谱推理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知识图谱在许多自然语言处理应用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问 答系统、语义搜索等。但由于知识获取的不确定性,基于实体识别和 关系抽取技术构建的知识图谱,会导致知识图谱的不完整。如果知识 图谱中存在错误,会导致应用返回错误的结果。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 一种基于关系注意力的知识图谱推理方法。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关系注意力的知识图谱推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知识图谱中节点的初始嵌入表示,将所述初始嵌入表示转换 到高维空间,得到高维嵌入表示,所述节点为知识图谱中的实体,所 述知识图谱是对知识进行实体识别和关系抽取构建的,所述知识是问 答系统、语义搜索中相关联的知识,所述实体是利用命名实体识别工 具从自然语言文本中获取的文本数据,所述初始嵌入表示是所述文本 数据通过词嵌入模型得到的向量;
获取所述知识图谱中目标节点的邻居节点集合,根据所述目标节 点与所述邻居节点集合中邻居节点的关系类型,构建邻居子图;
根据所述目标节点的高维嵌入表示和所述邻居子图中邻居节点 的高维嵌入表示,得到所述目标节点嵌入邻居子图中信息的邻居嵌入 表示;
将所述目标节点的高维嵌入表示与所述邻居嵌入表示进行聚合,得到目标节点的聚合嵌入表示;
根据每个所述邻居子图的第一注意力分值,对所述聚合嵌入表示 进行融合,得到所述目标节点的融合嵌入表示;
根据所述融合嵌入表示,计算所述目标节点对应三元组的得分, 根据得分进行三元组推理。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基于关系注意力的知识图谱推理方法,该方法 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是自然语言中的文本数据或者语义信息等技术 数据,通过对问答系统、语义搜索中相关联的知识进行实体识别和关 系抽取构建知识图谱,从而进行知识图谱推理。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 是文本嵌入及语义搜索过程中如何丰富语义信息、提高推理准确性的 技术问题,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 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 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 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8】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通过计算机执行设定的 返利规则给予消费的用户现金券,从而提高了用户的消费意愿,为商 家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 券,具体地,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 R 划分为 M 个区间,其中,M 为整数,区间 1 到区间 M 的数值由小 到大,将返回现金券的额度 F 也分为 M 个值,M 个数值也由小到大 进行排列;
根据计算机的计算值,判断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 1 时, 返利额度为第 1 个值,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 2 时,返利额度 为第 2 个值,依次类推,将相应区间的返利额度返回给用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 的,其处理对象是用户的消费数据,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 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 的返利规则,但对计算机的限定只是按照指定的规则根据用户消费金 额确定返利额度,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 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9】
一种基于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通过统计各项经济指标和用电指标,来评估待检测 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地区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选定待检测地区的经济 景气指数的初步指标,其中,所述初步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用电指标;
通过计算机执行聚类分析方法和时差相关分析法,确定所述待检 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包括先行指标、一致指标和滞后指标;
根据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采用合成指数计算方 法,获取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经济景气指数的分析和计算方法,该方法是由 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各种经济指标、用电指标,解决的问题 是对经济走势进行判断,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根据经济 数据和用电数据对经济情况进行分析,仅是依照经济学规律采用经济 管理手段,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最终 可以获得用于评估经济的经济景气指数,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 果,因此该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10】
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预测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的金融产品价格预测方法,大多由专家根据经验给出建议, 预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高。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 预测方法,通过金融产品的历史价格数据对神经网络模型进行训练, 从而对金融产品的未来价格走势进行预测。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预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金融产品的 N+1 个日指标历史价格数据对神经网络模型进 行训练得到价格预测模型,其中,前N个日指标历史价格数据作为样 本输入数据,最后 1 个日指标历史价格数据作为样本结果数据;
使用所述价格预测模型和最近N个日指标历史价格数据来预测 未来一天金融产品的价格数据。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预测方法,该方法处理的是 金融产品相关的大数据,利用神经网络模型挖掘过去一段时间内金融 产品的价格数据与未来价格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但是,金融产 品的价格走势遵循经济学规律,由于历史价格的高低并不能决定未来 价格的走势,因此,金融产品的历史价格数据与未来价格数据之间不 存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该方案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预测金 融产品价格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获得的相应的效果不是技术效 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 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4)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 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 方案作出的贡献。
【例 11】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对仿人机器人步行时跌倒状态的判定主要利用姿态信息或 ZMP 点位置信息,但这样判断是不全面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基于 多传感器检测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的方法,通过实时融合机器人步态 阶段信息、姿态信息和 ZMP 点位置信息,并利用模糊决策系统,判
定机器人当前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为机器人下一步动作提供参考。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其特征在 于包含如下步骤:
(1)通过对姿态传感器信息、零力矩点 ZMP 传感器信息和机器 人步行阶段信息进行融合,建立分层结构的传感器信息融合模型;
(2)分别利用前后模糊决策系统和左右模糊决策系统来判定机器 人在前后方向和左右方向的稳定性,具体步骤如下:
①根据机器人支撑脚和地面之间的接触情况与离线步态规划确 定机器人步行阶段;
②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 ZMP 点位置信息进行模糊化;
③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机器人的俯仰角或滚动角进行模糊化;
④确定输出隶属函数;
⑤根据步骤①~步骤④确定模糊推理规则;
⑥去模糊化。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仿人机器人的步态规划与基于传感器信息的反 馈控制,并根据相关融合信息对机器人稳定性进行判断,其中包括根 据多个传感器信息进行仿人机器人稳定状态评价,即对比文件 1 公开 了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中的步骤(1),该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采用步骤(2)的具体算法的模糊决策方法。
基于申请文件可知,该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了机器人的稳定状态 以及对其可能跌倒方向判断的可靠性和准确率。姿态信息、ZMP 点位 置信息以及步行阶段信息作为输入参数,通过模糊算法输出判定仿人 机器人稳定状态的信息,为进一步发出准确的姿势调整指令提供依 据。因此,上述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 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 1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如何判断机器人稳定状态以及准确预测其可能的跌倒方向。上述模糊 决策的实现算法及将其应用于机器人稳定状态的判断均未被其他对 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使 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件 1 以获得要求保护发明的启示,要求保 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 造性。
【例 12】
基于合作协同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的多移动机器人运动规划控制结构通常采用集中式规划方 法,该方法将多机器人系统视为一个具有多个自由度的复杂机器人, 由系统中的一个规划器来统一完成对所有机器人的运动规划,其缺点 在于计算时间较长,实用性不佳。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基于合作 协同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机器人的每一 条路径都采用一个染色体表示,将最短距离、平滑度、安全距离作为 设计路径适应度函数的三个目标,通过 Messy 遗传算法对每个机器人 的路径进行优化得到最佳路径。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合作协同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 系统,其特征在于:
(1)机器人的一条路径采用一个染色体表示,染色体就表示成节 点的链表形式,即[(x,y),time],(x,y ,time∈R),(x,y)表示 机器人的位置坐标,time 表示从前一个节点移动本节点需要的时间消 耗,开始节点的 time 等于 0,每个机器人个体的染色体除了初始节点 的初始位置,结束节点的目标位置固定以外,中间节点和节点个数都 是可变的;
(2)每个机器人 Robot(i)的路径path(j)的适应度函数表示成 Φ(Pi,j):
||Pi,j ||=Distance(Pi,j)+ws×smooth(Pi,j)+wt×Time(Pi, j)
其中||Pi,j ||是距离、平滑度和时间消耗的线性组合,ws 是平滑 加权因子,wt 是时间加权因子;Distance(Pi,j)表示路径长度,smooth (Pi,j)表示路径的平滑度,Time(Pi,j)是路径的时间消耗;每个机 器人采用所述适应度函数,通过 Messy 遗传算法优化得到最优路径。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基于合作协同进化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方 法,其中采用适应度函数,通过混沌遗传算法来获得最优路径。发明 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通过 Messy 遗传算法来实现多机器人路径规划。
在该解决方案中,采用 Messy 遗传算法优化后得到机器人的前进 路径,该解决方案的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 互作用关系,实现了对机器人前进路径的优化。相对于对比文件 1 ,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基于特定的算法使机器人以最 优路径前进。对比文件 2 已经公开了包括所述混沌遗传算法在内的多 种遗传算法都可被用来进行路径优化,同时采用 Messy 遗传算法可以 解决其他算法的弊端,从而获得更合理的优化结果。基于对比文件 2 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 1 与对比文件 2 结合 得到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 于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例 13】
一种物流配送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如何有效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以及降低配送成 本,是发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物流人员到达配送地点后, 可以通过服务器向订货用户终端推送消息的形式同时通知特定配送 区域的多个订货用户进行提货,达到了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以及降低配 送成本的目的。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通过批量通知用户取件的方式来提高物流 配送效率,该方法包括:
当派件员需要通知用户取件时,派件员通过手持的物流终端向服 务器发送货物已到达的通知;
服务器批量通知派件员派送范围内的所有订货用户;
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件;
其中,服务器进行批量通知具体实现方式为,服务器根据物流终 端发送的到货通知中所携带的派件员 ID、物流终端当前位置以及对应 的配送范围,确定该派件员 ID 所对应的、以所述物流终端的当前位 置为中心的配送距离范围内的所有目标订单信息,然后将通知信息推 送给所有目标订单信息中的订货用户账号所对应的订货用户终端。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由物流终端对配送单上 的条码进行扫描,并将扫描信息发送给服务器以通知服务器货物已经到达;服务器获取扫描信息中的订货用户信息,并向该订货用户发出 通知;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件。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批量通知用 户订货到达,为实现批量通知,方案中服务器、物流终端和用户终端 之间的数据架构和数据通信方式均做出了相应调整,取件通知规则和 具体的批量通知实现方式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 系。相对于对比文件1,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订 单到达通知效率进而提高货物配送效率。由此可以使物流派送人员的 操作更便利、订货用户接收取货通知更及时,提高了取送货双方的用 户体验。本申请的解决方案能够获得提高订单到达通知效率进而提高 货物配送效率的技术效果以及用户体验的提升,这种用户体验的提升 是由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数据架构和数据通信 方式的调整以及取件通知规则和具体的批量通知实现方式共同带来 的。由于现有技术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从而获得发明 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 性。
【例 14】
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平台发表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人 们在社交平台上发表的带有情感的内容反映了人们观点的演变,并可 以由此看出事件的发展、变化和趋势。发明专利申请通过自动采集社 交平台人们发表的信息并对其中的情感进行分析,通过计算机绘制情 感可视化图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情感在不同时间的强度变化和随 时间而演变的趋势。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一,由计算设备确定所采集的信息集合中信息的情感隶属度 和情感分类,所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表示该信息以多大概率属于某一 情感分类;
步骤二,所述情感分类为积极、中立或消极,具体分类方法为: 如果点赞的数目p 除以点踩的数目 q 的值 r 大于阈值 a,那么认为该 情感分类为积极,如果值 r 小于阈值 b,那么认为该情感分类为消极, 如果值 b≤r≤a,那么情感分类为中立,其中 a>b;步骤三,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分类,自动建立所述信息集合的情 感可视化图形的几何布局,以横轴表示信息产生的时间,以纵轴表示 属于各情感分类的信息的数量;
步骤四,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对所建立的几 何布局进行着色,按照信息颜色的渐变顺序为各情感分类层上的信息 着色。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基于情感的可视化分析方法,其中时间被 表示为一条水平轴,每条色带在不同时间的宽度代表一种情感在该时 间的度量,用不同的色带代表不同的情感。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步骤二中设定 的情感的具体分类规则。从申请内容中可以看出,即使情感分类规则 不同,对相应数据进行着色处理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是相同的,不必作 出改变,即上述情感分类规则与具体的可视化手段并非功能上彼此相 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与对比文件 1 相比,发明专利申请只是 提出了一种新的情感分类的规则,没有实际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也没 有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 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创造性。
【例 15】
一种用于适配神经网络参数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针对不同的应用场景需设计不同的神经网络架构,并且需在某一 类型的计算架构上使用一系列的运算来实现,因此期望能够通过较低 的硬件成本高效地实现神经网络中的运算。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用于 适配神经网络参数的方法,通过获得具有规范形式的神经网络参数, 将神经网络中的运算映射到计算架构所支持的运算中,简化神经网络 相关硬件的设计和实现。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适配神经网络参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针对神经网络至少一层中的每一层的权重参数,选择多个维度; 确定所述权重参数在所述多个维度中每个维度上的尺寸;
基于支持神经网络计算的硬件的使用率,确定所述权重参数在所 述多个维度中每个维度上的目标尺寸的候选值集合;
选取所述候选值集合中大于或等于对应维度上的尺寸的所有候选值子集,确定所述候选值子集中的最小值为对应维度上的目标尺 寸;
如果所述权重参数在多个维度中的至少一个维度上的尺寸小于 对应维度上的目标尺寸,则在所述维度上对权重参数进行填充,使得 填充之后获得的权重参数在每个维度上的尺寸等于对应维度上的目 标尺寸。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面向神经网络处理器的设计方法,该方法根据 神经网络拓扑结构、神经网络层中各层的权重参数和维度参数,以及 硬件资源约束参数等,从已构建的神经网络组件库中查找单元库,并 依据单元库生成对应于神经网络模型的神经网络处理器的硬件描述 语言代码,进而将所述硬件描述语言代码转化为所述神经网络处理器 的硬件电路。其中将神经网络特征数据和权重数据划分为适当的数据 块集中存储和访问。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 于确定神经网络每一层权重参数在每个维度上的尺寸,基于硬件使用 率确定权重参数在每个维度上的目标尺寸的候选值集合,选取对应维 度上的候选值子集并确定其中最小值为目标尺寸,如果权重参数在至 少一个维度上的尺寸小于目标尺寸则对所述维度上的权重参数进行 填充。
基于申请文件可知,该解决方案通过将权重参数的尺寸填充为等 于目标尺寸,当支持神经网络的硬件对神经网络的数据进行运算时, 硬件能够高效处理所述数据,该解决方案中的算法提升了硬件的运算 效率。因此,上述用于适配神经网络参数的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 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1, 确定发 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硬件高效地执行神经网络中的运算。 上述通过适配神经网络参数以提升硬件运算效率的内容未被其他对 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 对上述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6.3 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6.3.1 说明书的撰写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 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所 述解决方案在包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包含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 特征。
说明书中应当写明技术特征和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 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并且产 生有益效果。例如,包含算法特征时,应当将抽象的算法与具体的技 术领域结合,至少一个输入参数及其相关输出结果的定义应当与技术 领域中的具体数据对应关联起来;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时,应当 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 效果,例如质量、精度或效率的提高,系统内部性能的改善等。如果 从用户的角度而言,客观上提升了用户体验,也可以在说明书中进行 说明,此时,应当同时说明这种用户体验的提升是如何由构成发明的 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 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
6.3.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 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 利要求应当记载技术特征以及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 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 干规定
1. 引 言
化学领域发 明专利 申请 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 的 问题。例 如 ,在多数情况下 ,化学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 ,必须借 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有的化学产品的结构尚 不清楚 ,不得不借助于性 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定义 ;发现 已 知化学产 品新 的性 能或 者用途 并 不 意 味着其结构或者组成 的改变,因 此不能视为新 的产 品 ;某些涉及生物材料 的发 明仅 仅按照说 明书 的文字描述很难实现,必须借助于保藏生物材料 作为补充手段 。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 则 ,并在符合本指南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 ,对于如何处理化学 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
2. 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2.1 天然物质
人们从 自然界找到 以天然形态存在 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 现 ,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 的 “ 科学发 现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 ,如果是首次从 自然界分离或 者提取出来的物质 ,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 有技术 中不 曾认识 的 ,并能被确切地表征 ,且在产业上有利用 价值,则该物质本身 以及取得该物质 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 利权。
2.2 物质的医药用途
物质 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则 因属于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 的情形 ,不能被授予 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 ,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参见本章第 4.5.2 节)。
3. 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3.1 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
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 、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 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 品本身的 ,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 、化学产品的制 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 1) 化学产 品 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 明,说 明书 中应 当说 明该化合物 的化学名称 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 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者分子式, 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 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 学 、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 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此外 ,对于高分子化合 物 ,除了应当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对 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 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 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 子化合物 ,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 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记载组合物的组分 外 ,还应 当记载各组分 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 、各组分可选择 的范围 、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 能够清楚描述 的化学产 品 ,说 明书 中应 当进一步使用适 当 的化学 、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 对其进行说明 ,使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能被清楚地确认。
(2) 化学产 品 的制备
对于化 学产 品 发 明 ,说 明 书 中应 当记载至少 一种制备方 法 ,说明实施所述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 用设备等 ,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对于化合物发明, 通常需要有制备实施例。
(3) 化学产 品 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对于化学产 品发 明 ,应 当完整地公开该产 品 的用途和/或 使用效果 ,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 ,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 途。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 明 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则说 明书 中还应 当记载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 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 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对于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者药物组合物,应当记载其具体医 药用途或者药理作用 , 同时还应当记载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 。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 述 医药用途、药理作用,则应 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 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 者达到预期 的技术效果 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或者 临 床试验的定性或者定量数据。说明书对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者 制剂方法等应当记载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 程度。
对于表示发 明效果 的性能数据,如果现有技术 中存在导致 不同结果的多种测定方法,则应当说明测定它的方法 ,若为特 殊方法 ,应当详细加以说明 ,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 施该方法。
3.2 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 1)对 于化学方法发 明 ,无 论是物质 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 方法,均应 当记载方法所用 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 必要 时还应 当记载方法对 目 的物质性能 的影响,使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解决该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 对于方法所用 的原料物质 ,应 当说 明其成分 、性能、 制备方法或者来源 ,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3.3 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对于化学产 品用途发 明,在说 明书 中应 当记载所使用 的化 学产品 、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 ,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 实施该用途发 明。如 果所使用 的产 品是新 的化学产 品,则 说 明 书对于该产 品 的记载应 当满足本章第 3.1 节 的相关要求。如果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用途,则应当记载 对于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来说,足 以证 明该物质可 以用于所述用 途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 据。
3.4 关于实施例
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 ,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 明,因 此说 明书 中通常应 当包括实施例,例 如产 品 的制备和应 用实施例。
说 明书 中实施例 的数 目,取决于权利要求 的技术特征 的概 括程度,例 如并列选择要素 的概括程度和数据 的取值范 围;在 化学发明中 ,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 ,具体技术领域不同 ,对实 施例数 目 的要求也不完全相 同 。一般 的原则是 ,应 当能足 以理 解发 明如何实施,并足 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 限定 的范 围 内都可 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3.5.1 审查原则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内容为准。
对于 申请 日之后 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 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能够从专利 申请公开 的 内容 中得到 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按照本章第 3.5.1 节 的审查原则 ,给 出涉及药 品专利 申请 的审查示例。
【例 1】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化合物 A,说 明书记载 了化合物 A 的制 备实施例、降血压作用及测定降血压活性的实验方法 ,但未记 载实验结果数据。为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 ,申请人补交了化合 物 A 的 降血压效果数据 。对于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来说, 根据原始 申请文件 的记载 ,化合物 A 的 降血压作用 已经公开, 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 的 内容 中得到。应该注意 的是 ,该补交实验数据在审查创造性 时也应当予以审查。
【例 2】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通式 I 化合物 ,说 明书记载 了通式 I 及其制备方法,通式 I 中 多个具体化合物 A、B 等 的制备实施例, 也记载 了通式 I 的抗肿瘤作用、测定抗肿瘤活性 的实验方法和 实验结果数据,实验结果数据记载为实施例化合物对肿瘤细胞 IC50 值在 10nM~ 100nM 范 围 内。为证 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补交 了对 比实验数据,显示化合物 A 的 IC50 值为 15nM, 而对 比文件 1 化合物为 87nM。对于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 来说,根据原始 申请文件 的记载,化合物 A 及其抗肿瘤作用 已 经公开,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 明 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 申请文 件公开 的 内容 中得到。应该注意 的是 ,此 时 ,审查员还 需要结 合补交实验数据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 否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4. 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4.1 化合物权利要求
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者化合物的结构 式或者分子式来表征。化合物应 当按通用 的命名法来命名,不 允许用商 品名或者代号;化 合物 的结构应 当是 明确 的,不 能用 含糊不清的措词。
4.2 组合物权利要求
4.2.1 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发 明 的性 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 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 情况。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 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 方式 。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 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 他的组分 。开放式和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下:
( 1) 开放 式 ,例 如 “ 含有 ”“ 包括 ”“ 包含 ”“ 基 本含 有 ”“ 本质上含有 ”“ 主要由 „„ 组成 ”“主要组成为 ”“ 基 本上由 „„ 组成 ”“ 基本组成为 ”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 中 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 ,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封 闭式,例 如 “ 由 „„ 组成 ”“ 组成为 ”“ 余量为 ” 等 ,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 ,没有 别 的组分,但可 以带有杂质,该杂质 只允许 以通常 的含量存在。
使用开放式或者封 闭式表达方式 时,必须要得到说 明书 的 支持。例如 ,权利要求 的组合物 A+B+C,如果说 明书 中实 际 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 ,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
另外还应 当指 出 的是 ,一项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为 A+B + C, 假如其下面一项权利要求为 A+B+C+D, 则对于开放 式的 A+B+C 权利要求而言 ,含 D 的这项为从属权利要求 ; 对于封 闭式 的 A+B+C 权利要求而言 ,含 D 的这项为独立权 利要求。
4.2.2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 1)如 果发 明 的实质或者改进 只在于组分本身 ,其 技术 问题 的解决仅取决于组分 的选择,而组分 的含量是本领域 的技术 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确定 的,则在独立 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 既在组分上 ,又 与含量有关 ,其技术 问题 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组 分的选择 ,而且还取决于该组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在独立权 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 , 否则该权利要求就不完 整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在某些领域 中 ,例如在合金领域 中 ,合金 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通常应当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
(3)在 限定组分 的含量时 ,不允许有含糊不清 的用词 ,例如 “ 大约 ”“ 左右 ”“ 近 ”等,如 果 出现这样 的词 ,一般应 当 删去。组分含量可 以用 “ 0~X ”“ <X ”或者“X 以下 ”等表 示 , 以 “ 0~X ”表示 的 ,为选择组分 , “ < X ”“X 以下 ”等 的含义为包括 X =0 。通常不允许 以 “ >X ”表示含量范 围。
(4)一个组合物 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 当等于 100%,
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 的上 限值 +其他组分 的下 限值 ≤100
某一组分 的下 限值 +其他组分 的上 限值 ≥ 100
(5)用文字或者数值难 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 间 的特定关系的 ,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者用量关系式 ,或者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 。 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6)用 文字定性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 的方式,只 要其意思是清楚 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 的,就可 以接受, 例如 “ 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 ”“ 催化量的 ”等。
4.2.3 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
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有三种类型 ,即非限定型 、性能限定 型以及用途限定型 。例如:
( 1 )“ 一种水凝胶组合物,含有分子式( Ⅰ ) 的聚 乙烯醇、 皂化剂和水 ”(分子式 ( Ⅰ ) 略);
(2) “ 一种磁性合金 ,含有 10%~ 60%(重量 ) 的 A 和 90%~40%(重量 ) 的 B ”;
(3) “ 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 ,含有 Fe3 O4 和 K2 O „„ ”。 以上( 1) 为非 限定型 ,(2) 为性 能 限定型 ,(3) 为用途限定型。
当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者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 以允许用非 限定型权利要求 。例如 ,上述( 1) 的水凝胶组合 物 ,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成膜性、粘 结性以及热容量大等性能 , 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 、上胶剂、 粘合剂 、涂料 、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
如果在说 明书 中仅公开 了组合物 的一种性能或者用途,通 常需要写成性 能 限定型或者用途 限定型 ,例如(2)、(3)。 在 某些领域 中,例 如合金 ,通 常应 当写 明发 明合金所 固有 的性 能 和/或用途 。大多数药 品权利要求应 当写成用途 限定型。
4.3 仅用 结构和/或组成特 征不 能 清楚表征 的 化 学产 品权 利 要求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 能清楚表征 的化学产 品权 利要求 ,允许进一步采用物理 、化学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表 征。
( 1)允 许用物理 、化 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 品权利要求 的情
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者结构式或者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 不明的化学产品 。参数必须是清楚的。
(2) 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 品权利要求 的情况是: 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他特征不能充分表征的化学产品。
4.4 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化学领域 中 的方法发 明,无论是制备物质 的方法还是其他 方法(如物质的使用方法 、加工方法 、处理方法等), 其权利 要求可以用涉及工艺 、物质以及设备的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
涉及工艺的方法特征包括工艺步骤(也可以是反应步骤) 和工艺条件 ,例如温度、压力、时间、各工艺步骤中所需的催 化剂或者其他助剂等;
涉及物质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产品 的化学成分 、化学结构式 、理化特性参数等;
涉及设备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所专用的设备类型及其 与方法发明相关的特性或者功能等。
对于一项具体 的方法权利要求来说,根据方法发 明要求保 护的主题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以及发明的实质或者改 进不同 ,选用上述三种技术特征的重点可以各不相同。
4.5 用途权利要求
4.5.1 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化学产 品 的用途发 明是基于发现产 品新 的性能,并利用此 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 ,其性能是产 品本身所 固有 的,用 途发 明 的本质不在于产 品本身 ,而在于产 品性能的应用。因此 ,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 ,其权利要求 属于方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产 品 A 而发 明 了一种产 品 B,那么 自然应 当 以产品 B 本身 申请专利 ,其权利要求属于产 品类型 ,不作为用 途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 要求和产 品权利要求。例如 ,“ 用化合物 X 作为杀虫剂 ”或者 “ 化合物 X 作为杀虫剂 的应用 ”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 型,而“ 用化合物 X 制成 的杀虫剂 ”或者“ 含化合物 X 的杀 虫剂 ”,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而是产 品权利要求。
还应当明确的是,不应 当把“ 化合物 X 作为杀虫剂 的应 用 ”理解为与 “ 作杀虫剂用 的化合物 X ”相等 同。后者是 限定 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 ,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4.5.2 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
物 质 的 医 药 用 途 如 果 以 “ 用 于 治 病 ”“ 用 于 诊 断 病 ”“ 作为药物 的应用 ”等这样 的权利要求 申请专利,则属于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 项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 法 ”,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 是 由于药 品及其制备方法均 可依法授予专利权 ,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 或者例如 “ 在制药 中 的应用 ”“ 在制备 治疗某病 的药物 中 的 应用 ”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 的用途权利要求 申请专利,则不属 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 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 写成例如 “ 化合物 X 作为制备治疗 Y 病药物 的应用 ”或者与此类似 的 形式。
5. 化学发明的新颖性
5.1 化合物的新颖性
( 1)专 利 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 的 ,如果在一份对 比文 件 中记载 了化合物 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者结构式 )等结构 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认为要求保护 的化合物 已经 被公开,则 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但 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 明 在 申请 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 的 除外。
如果依据 一份对比文件 中记载的结构信息不足 以认定要 求保护 的化合物与对 比文件公开 的化合物之 间 的结构异 同,但 在结合该对比文件记载的其他信息 ,包括物理化学参数、制备 方法和效果实验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 人员有理 由推定二者实质相 同,则要求保护 的化合物不具备新 颖性 ,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结构确有差异。
(2)通 式不能破坏该通式 中一个具体化合物 的新颖性 。一 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使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 失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 他化合物的新颖性。一系列具体的化合物能破坏这系列中相应 的化合物 的新颖性 。一个范 围 的化合物(例如 C 1- 4)能破坏该 范 围 内两端具体化合物(C1 和 C4 ) 的新颖性 ,但若 C4 化合物 有几种异构体 ,则 C 1 - 4 化合物不能破坏每个单独异构体 的新 颖性。
(3)(3) 天然物质 的存在本 身 并 不 能破坏 该 发 明物质 的新颖 性 ,只有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者 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 ,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
5.2 组合物的新颖性
( 1) 仅涉及组分时 的新颖性判断
一份对 比文件公开 了 由组分(A+B+C)组成 的组合物 甲, 如果
(i) 发 明专利 申请为组合物 乙(组分 :A+ B), 并且权利 要求采用封 闭式撰写形式 ,如 “ 由 A+B 组成 ”,即使该发 明 与组合物 甲所解决 的技术 问题相 同 ,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ii) 上述发 明组合物 乙 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撰写形式, 如 “ 含有 A+B ”,且该发 明与组合物 甲所解决 的技术 问题相 同 ,则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
(iii)上述发 明组合物 乙 的权利要求采取排 除法撰写形式, 即指 明不含 C ,则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2) 涉及组分含量 时 的新颖性判断
涉及组分含量 时 的新颖性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 3.2.4 节的规定。
5.3 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
( 1)对 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 的化学产 品权利要求 ,如果 无法依据所记载的参数对由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 开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采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 比文件产品的区别,则推定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 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
(2)对 于用制备方法表征 的化学产 品权利要求 ,其 新颖性 审查应针对该产 品本身进行,而不是仅仅 比较其 中 的制备方法 是否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法相同。制备方法不同并不一定导致 产品本身不同。
如果申请没有公开可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的 参数以证明该产品的不同之处 ,而仅仅是制备方法不同 ,也没 有表明由于制备方法上的区别为产品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 改变,则推定该方法表征 的产 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
5.4 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一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 由于该产品是新的而自然具有新 颖性
一种已知产品不能因为提出了某 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 一种新 的产 品。例如 ,产 品 X 作为洗涤剂是 已知 的 ,那么一种 用作增塑剂 的产 品 X 不具有新颖性。但是,如果一项 已知产 品 的新用途本身是一项发明,则已知产品不能破坏该新用途的新 颖性。这样的用途发明属于使用方法发明 ,因为发明的实质不 在于产品本身 ,而在于如何去使用它。例如 ,上述原先作为洗 涤剂 的产 品 X,后来有人研 究发现将它配 以某种添加剂后能作 为增塑剂用。那么如何配制、选择什么添加剂、配比多少等就 是使用方法 的技术特征。这 时,审 查员应 当评价该使用方法本 身是否具备新颖性,而不能凭产 品 X 是 已知 的认定该使用方法 不具备新颖性。
对于涉及化学产 品 的医药用途发 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 以下方面:
( 1)新用途与原 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 同。仅仅表述形式 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 已知用途 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 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 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 已知用途 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 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 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 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6. 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6.1 化合物的创造性
( 1)判 断化合物发 明 的创造性,需 要确定要求保护 的化合 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之 间 的结构差异,并基于进行这种 结构改造所获得 的用途和/或效果确定发 明实 际解决 的技术 问 题,在 此基础上,判 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 出 了通过这种结 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 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 以进行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得到要求保护的化 合物 ,则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2)发 明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进行 的结构改造所带来 的用途和/或效果可 以是获得与 已知化合物不 同的用途 ,也可 以是对已知化合物某方面效果的改进 。在判断化合物创造性时 ,如果这种用途 的 改变和/或效果 的 改进是预料不到 的 ,则 反映了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 ,应当认可其创造 性。
(3)需要说 明 的是 ,判断化合物发 明 的创造性时 ,如果要 求保护 的技术方案 的效果是 已知 的必然趋势所导致 的,则该技 术方案没有创造性。例如 ,现有技术 的一种杀虫剂 A-R,其 中 R 为 C 1 - 3 的烷基,并且 已经指 出杀虫效果 随着烷基 C 原子数 的 增加而提高 。如果某一 申请 的杀虫剂是 A-C4H9 ,杀虫效果 比 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明显提高。由于现有技术中指出了提高 杀虫效果 的必然趋势 , 因此该 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4) 创造性判断示例
【例 1】
现有技术:
(Ia)
申请:
(Ib)
( Ⅰ b)与( Ⅰ a) 的母核结构不 同 ,但二者具有相 同 的用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认为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具有 相同或者类似 的用途,且结构接近通常是指化合物具有相 同 的 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 的环 。现有技术 中不存在对 ( Ⅰ a)的 基本 的环进行改造 以获得 ( Ⅰ b) 且用途不变 的技术启示 ,故 ( Ⅰ b) 具有创造性。
【例 2】
现有技术 :H2N-C6H4 -SO2NHR 1 ( Ⅱ a)
申请:H2N-C6H4 -SO2NHCONHR 1 ( Ⅱ b)
( Ⅱ b) 是在 ( Ⅱ a)NHR 1 结构片段中插入了-CONH-,二 者用途完全不 同 , ( Ⅱ a)磺胺是抗菌素 , ( Ⅱ b)磺酰脲是抗 糖尿病药 。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 员没有动机将抗 菌素 中 的 R 1 改造为 CONHR 1 以获得抗糖尿病药,故( Ⅱ b)具有创造性。
【例 3】
现有技术 :H2N-C6H4 -SO2NHCONHR 1 (Ⅲ a)
申请:H3 C-C6H4 -SO2NHCONHR 1 (Ⅲb)
(Ⅲ a)氨基-磺酰脲与(Ⅲb) 甲基-磺酰脲之 间仅存在 NH2 与 CH3 的结构差异 ,两者均为抗糖尿病药 ,且效果相 当 , (Ⅲ b) 相对于 (Ⅲ a) 为所属技术领域提供 了另一种抗糖尿病药。 由于 NH2 与 CH3 是经典一价 电子等排体 ,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 术人 员为 获得相 同或者相 当 的抗糖尿病 活性有动机进行这种 电子等排体置换 ,故 (Ⅲb) 无创造性。
【例 4】
现有技术:
( Ⅳ a)
申请
( Ⅳb)
(Ⅳb)与(Ⅳ a)化合物 的 区别仅在于嘌呤 6-位上 以-O-替 换了-NH-。尽管 -O-与-NH-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 的经典 电子等 排体,但( Ⅳ b) 的癌细胞生长抑制活性 比 ( Ⅳ a)提高约 40 倍 , (Ⅳb)相对于(Ⅳ a)取得 了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 , 由此 反映( Ⅳb) 是非显而 易见 的 ,故 ( Ⅳb) 具有创造性。
【例 5】
现有技术:
( Ⅴ a)
其中 R 1 =OH , R2 =H 且 R3 =CH2 CH(CH3 )2。 申请:( Ⅴ b)
其中 R 1 和 R2 选自 H 或 OH ,R3 选自 C 1 - 6 烷基 ,并包括 了 R 1 =OH ,R2 =H 且 R3 =CHCH3 CH2 CH3 的具体化合物 ( Ⅴ b1)。 且( Ⅴb1) 的抗 乙肝病毒活性 明显优于 ( Ⅴ a)。
当要求保护( Ⅴ b) 通式化合物 时 , ( Ⅴ b) 与 ( Ⅴ a)的 区别仅在于磷酰基烷基与氨基酸残基之间的连接原子不同 , ( Ⅴ b)为 -S-,而( Ⅴ a)为 -O-。( Ⅴ b)通 式化合物相对于( Ⅴ a)为所属技术领域提供 了另一种抗 乙肝病毒药。由于-S-与-O- 性质接近 ,为获得同样具有抗乙肝病毒活性的其他药物 ,所属 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 员有动机进行这种替换并获得所述 ( Ⅴ b) 通式化合物 ,故 ( Ⅴb) 无创造性。
当要求保护( Ⅴ b1 )具体化合物 时 , ( Ⅴ b1 )与 ( Ⅴ a) 的 区别不仅在于上述连接原子不 同 ,而且 R3 位取代基亦不相 同,( Ⅴ b1 ) 的抗 乙肝病毒活性 明显优于 ( Ⅴ a)。现有技术 中不存在通过所述结构改造以提升抗乙肝病毒活性的技术启 示 ,故 ( Ⅴb1) 具有创造性。
6.2 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 1) 新产 品用途发 明 的创造性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 的已知产品预见到 ,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2) 已知产 品用途发 明 的创造性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 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 的物理化学性质 以及该产 品 的现有用途显而 易见地得 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 了产 品新发现 的 性质 ,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 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法 22.4 7. 化学发明的实用性
7.1 菜肴和烹调方法
不适于在产业上制造和不能重复实施 的菜肴,不具备实用 性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依赖于厨师的技术、创作等不确定因 素导致不能重复实施 的烹调方法不适于在产业上应用,也不具 备实用性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7.2 医生处方
医生处方 ,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医生 处方和医生对处方 的调剂 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 的过程, 均没有工业实用性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8. 化学发明的单一性
8.1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8.1.1 基本原则
如果 一 项申请在 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 的可选择 要素 ,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同样应当符合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及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三十 九条关于 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一项马库什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要素具有 相类似的性质 , 则应当认为这些可选择要素在技术上相互关 联,具 有相 同或者相应 的特定技术特征 ,该权利要求可被认为 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这种可选择要素称为马库什要素。
当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时,如果满足下列标准 ,应当认为 它们具有类似的性质 ,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 1) 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 同 的性能或者作用 ;和(2)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 同 的结构 ,该共 同结构能够 构成它与现有技术 的 区别特征,并对通式化合物 的共 同性能或 者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结构的情况下 ,所有 的可选择要素应属于该发明所属领域中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 公认的同 一化合物类别 ”是指根据本领域的知识可以 预期到该类的成员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来说其表现是相同的 一类化合物。也就是说 ,每个成员都可以互相替代 ,而且可以 预期所要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
8.1.2 举 例
【例 1】
权利要求 1: 通式为的化合物 ,式 中 R 1 为吡啶基 ;R2 -R4 是 甲基、甲苯基或 苯基, „„ 该化合物是用作进一步提高血液吸氧能力 的药物。
说明:通式中吲哚部分构成所有马库什化合物 的共有部 分,但是由于现有技术中存在以所述吲哚部分为共同结构且具 有增强血液吸氧能力的化合物 ,因此吲哚部分不能够构成权利 要求 1 通式化合物与现有技术 的 区别技术特征,所 以无法根据 吲 哚部分判断权利要求 1 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 1 通式化合物将吲 哚上的 R 1 基 团改变为 3-吡 啶基 ,其作用是进一步提高血液吸氧能力 , 因此 ,可 以将 3 - 吡啶基吲哚部分看作是对通式化合物的作用不可缺少的,是区 别于现有技术的共同结构 ,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 性。
【例 2】
权利要求 1: 通式为的化合物 ,式 中 100≥n≥50 ,X 为说明 :说明书中指出 ,所述化合物是由已知的聚亚己基对 苯二 甲酸酯 的端基经酯化制得 的。当酯化成( Ⅰ ) 时 ,具有抗 热 降解性能 ;但 当酯化成(Ⅱ ) 时 ,因为有“ CH2 =CH - ”存 在而不具有抗热降解性能。因此 ,它们没有共同的性能 ,所以 该马库什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
【例 3】
权利要求 1 :一种杀线虫组合物 ,含有作为活性成分 的 以 下通式化合物:
式中 m 、n = 1 、2 或 3 ;X =O 、S ;R3 =H 、C 1 -C8 烷基; R 1 和 R2 =H、卤素 、C 1 -C3 烷基 ;Y =H、卤素、胺基 ; „„
说明 :该通式的所有化合物 ,虽具有共同的杀线虫作用, 但是 ,它们分别为五元、六元或七元环化合物 ,并且是不同类 别 的杂环化合物,因 此它们没有共 同 的结构 ;同 时根据本领域 的现有技术不能够预期到这些化合物对于发明来说具有相同 的表现 ,可 以相互代替并且得到相 同 的效果。所 以该马库什权 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
【例 4】
权利要求 1 :一种 除草组合物 ,包括有效量 的 A 和 B 两种 化合物 的混合物和稀释剂或惰性载体,A 是 2,4- 二氯苯氧基 醋酸 ;B 选 自如下化合物 :硫酸铜 ,氯化钠 ,氨基磺酸铵 ,三 氯醋酸钠 ,二氯丙酸 ,3 -氨基 -2 ,5- 二氯苯 甲酸 ,联苯 甲
酰胺 ,碘苯腈 ,2-( 1- 甲基 -正丙基 )4 ,6 -二硝基苯酚, 二硝基苯胺和三嗪。
说 明:在此情况下 ,由于马库什要素 B 没有共 同 的结构而 且不能根据本领域 内现有技术预期这些马库什要素 B 的各类 化合物在作除草成分时可以相互替代并且得到相同结果 ,因而 在该发 明 的相关技术 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 同一类化合物,而 是属于如下不 同类 的化合物 :(a) 无机盐 :硫酸铜 ,氯化钠, 氨基磺酸铵 ;(b) 有机盐或酸 :三氯醋酸钠 ,二氯丙酸 ,3 - 氨基- 2 ,5- 二氯苯 甲酸 ;(c) 酰胺 :联苯 甲酰胺 ;(d) 腈: 碘苯腈 ;(e)苯酚 :2-( 1- 甲基 -正丙基 )4 ,6- 二硝基苯 酚 ;(f)胺 :二硝基苯胺 ;(g) 杂环 :三嗪 ,所 以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有单一性。
【例 5】
权利要求 1: 烃类气相氧化催化剂 ,含有 X 或 X+A。
说 明 :说 明书 中 ,X 使 RCH3 氧化成 RCH2 OH ,X+A 使 RCH3 氧化成 RCOOH。这两种催化剂具有共 同 的作用,都是用 于 RCH3 的氧化 ,虽然 X+A 使 RCH3 氧化得更完全 ,但作用 是相同的,并且这两种催化剂都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并对该共 同作用是必不可少 的共 同成分 X,所 以权利要求 1 具有单一性。
8.2 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
涉及中间体的申请的单一性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8.2.1 基本原则
( 1)中 间体与最终产物之 间 同时满足 以下两个条件 ,则有 单一性:
(i) 中 间体与最终产物有相 同 的基本结构单元 ,或者它们 的化学结构在技术上密切相关 ,中间体的基本结构单元进入最 终产物;
(ii)最终产物是直接 由 中 间体制备 的 ,或者直接从 中 间体 分离出来的。
(2)由 不 同 中 间体制备 同一最终产物 的几种方法,如 果这 些不同的中间体具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单元,允许在同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
(3)用 于 同一最终产物 的不 同结构部分 的不 同 中 间体,不 能在同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
8.2.2 举 例
【例 1】
权利要求 1:
( 中间体)
权利要求 2:
(最终产物)
说明 :以上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化学结构在技术上密切相 关, 中间体的基本结构单元进入最终产物 ,并可从该中间体直 接制备最终产物 。 因此 ,权利要求 1 和 2 有单一性。
【例 2】
权利要求 1 :一种无定型聚异戊二烯(中 间体)
权利要求 2 :一种结 晶聚异戊二烯(最终产物)
说明 :在此例中 ,无定型聚异戊二烯经过拉伸后直接得到 结晶型的聚异戊二烯 ,它们的化学结构相同 ,该两项权利要求 有单一性。
9.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在本节中,术语“ 生物材料 ”是指任何带有遗传信息并能 够 自我复制或者能够在生物系统 中被复制 的材料,如 基 因、质粒 、微生物 、动物和植物等。
术语“ 动物 ”“ 植物 ”的定义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4.4 节 的规定。其中所述的动物和植物可以是动物和植物的各级分类 单位 ,如界 、 门 、纲 、 目 、科 、属和种等。
9.1 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9.1.1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在本部分第一章第 3.1.2 节 中例举 了一些属于专利法第五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发明类型 。此 外,下列情况也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发明。
9.1.1.1 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包括人的生殖细胞 、受 精卵、胚胎及个体 ,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 育阶段的人体。
9.1.1.2 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并依 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 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3.2 节 的规定。
9.1.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
9.1.2.1 微 生 物
微生物包括 :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 类等。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 ,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 ,因而 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 的情况。
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 的微生物
由于属于科学发现 ,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经 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 ,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 ,微生物本 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9.1.2.2 基因或者 DNA 片段
无论是基 因或是 DNA 片段 ,其实质是一种化学物质 。这 里所述 的基 因或者 DNA 片段包括从微生物 、植物 、动物或者 人体分离获得的 , 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制备得到的。
正如本章第 2.1 节所述,人们从 自然界找到 以天然形态存 在 的基 因或者 DNA 片段 ,仅仅是一种发现 ,属于专利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 的 “ 科学发现 ”,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但是,如 果是首次从 自然界分离或者提取 出来 的基 因或 者 DNA 片段 ,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 中不 曾记载 的 ,并能被 确切地表征 ,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 ,则该基 因或者 DNA 片 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9.1.2.3 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
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及其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例 如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 ,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 4.4 节所 述的 “ 动物 品种 ” 的 范 畴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 )项规定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动物 的体细胞 以及动物组织和器官(除胚胎 以外)不 符合 本部分第一章第 4.4 节所述 的 “ 动物 ”的定义 ,因此不属于专 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范畴。
可以借助光合作用 ,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 成碳水化合物、蛋 白质来维系生存 的植物 的单个植株及其繁殖 材料(如种子等), 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 4.4 节所述 的 “ 植物 品种 ”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植物 的细胞 、组织和器官如果不具有上述特性,则 其不能 被认为是 “ 植物品种 ”,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 )项规定的范畴。
9.1.2.4 转基因动物和植物
转基 因动物或者植物是通过基 因工程 的重组 DNA 技术等 生物学方法得到 的动物或者植物。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 章第 4.4 节定义 的 “ 动物 品种 ”或者“ 植物 品种 ”的范畴,根 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 ,不能被授予专利
9.2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9.2.1 生物材料的保藏
( 1)专 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 明书应 当对发 明或 者实用新型作 出清楚、完整 的说 明,以 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 员能够实现为准。
通常情况下,说 明书应 当通过文字记载充分公开 申请专利 保护的发明。在生物技术这一特定的领域中 ,有时由于文字记 载很难描述生物材料的具体特征 ,即使有了这些描述也得不到 生物材料本身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发明。 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应 按规定将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 藏单位进行保藏。
如果申请涉及的完成发 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 能得到 的,而 申请人却没有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的规 定进行保藏 ,或者 虽然按规定进行 了保藏 ,但是未在 申请 日或 者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 存活证 明 的 ,审查员应 当 以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的规定驳回该申请。
细则 27( 3) 对于涉及公众不能得到 的生物材料 的专利 申请,应 当在请
求书和说明书中均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 、保 藏该生物材料样 品 的单位名称 、地址 、保藏 日期和保藏编号。 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生物材料时 ,除描述该生物材料的分 类命名、拉丁文学名 以外 ,还应 当写 明其保藏 日期、保藏该生 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此外 ,还应当 将该生物材料 的保藏 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作 为说 明书 的一个部分集 中写在相 当于 附 图说 明 的位置。如果 申 请人按时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 书 、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但未在说明书中写明与保藏有关的 信息 ,允许 申请人在实质审查阶段根据请求书 的 内容将相关信 息补充到说明书中。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中所说 的 “ 公众不能得到 的生物材料 ”包括 :个人或者单位拥有 的、由非专利程序 的保 藏机构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生物材料;或者虽然在说明书 中描述 了制备该生物材料 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 重复该方法而获得所述的生物材料 ,例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 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这样的生物材料均要求 按照规定进行保藏。
以下情况被认为是公众可 以得到 、而不要求进行保藏:
(i) 公众能从 国 内外商业渠道买到 的生物材料 ,应 当在说 明书 中注 明购买 的渠道,必要时,应提供 申请 日(有优先权 的, 指优先权 日 )前公众可 以购买得到该生物材料 的证据;
(ii)在各 国专利局或者 国 际专利组织承认 的用于专利程序 的保藏机构保藏 的 , 并且在 向我 国提交 的专利 申请 的 申请 日 (有优先权 的 ,指优先权 日 )前 已在专利 公报 中公布或者 已授 权的生物材料;
(iii) 专利 申请 中必须使用 的生物材料在 申请 日(有优先 权 的 ,指优先权 日 )前 已在非专利文献 中公开 的 ,应 当在说 明 书中注明了文献的出处 ,说明了公众获得该生物材料的途径, 并 由专利 申请人提供 了保证从 申请 日起 二十年 内 向 公众 发放 生物材料的证明。
(3)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 的机构 内保藏 的生物材料 ,应 当 由该单位确认生物材料 的生存状况,如果确认生物材料 已经 死亡、污染、失活或者变异 的 ,申请人必须将与原来保藏 的样 品相同的生物材料和原始样品同时保藏 ,并将此事呈报专利 局 , 即可认为后来的保藏是原来保藏的继续。
(4)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 的保藏单位是指布达佩斯条约承 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 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 中心(CGMCC)、位 于武汉 的 中 国典型培养物保藏 中心(CCTCC)和位于广州 的广 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 中心(GDMCC)。
9.2.2 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术语“ 遗传工程 ”指基 因重组、细胞融合等人工操作基 因 的技术。涉及遗传工程 的发 明包括基 因(或者 DNA 片段)、载 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 白质、融合细胞、单克 隆 抗体等的发明。
9.2.2.1 产品发明
对于涉及基 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本身的发明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产 品 的确认 ,产 品 的制备 ,产 品 的用途和/或效果。
( 1) 产 品 的确认
对于涉及基 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 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 ,说明书应明确记载其结 构 ,如基 因 的碱基序列 ,多肽或者蛋 白质 的氨基酸序列等。在 无法清楚描述其结构的情况下 ,应当描述其相应的物理、化学 参数 ,生物学特性和/或制备方法等。
(2) 产 品 的制备
说明书中应描述制造该产品的方式 ,除非本领域的技术人 员根据原始说 明书、权利要求书和 附 图 的记载和现有技术无 需 该描述就可制备该产品。
对于涉及基 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 白 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 ,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制 备所述产物的方法 ,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实施的方法, 则获得 的导入 了基 因、载体、重组载体 的转化体(包括产生 多 肽或者蛋 白质 的转化体)或者融合细胞等应 当按照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进行生物材料 的保藏,具体保藏事项适 用本章第 9.2.1 节 的规定。
对于制备基 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 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方法 ,如果其实施过程中使用 了在 申请 日(有优先权 的 ,指优先权 日 )前公众不能获得 的生 物材料,则应 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将所述 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具体保藏事项适用本章第 9.2.1 节 的规 定。
具体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描述:
(i) 基 因 、载体或者重组载体
对于产生基 因、载体或者重组载体 的方法 ,应 当描述其各 自 的起源或者来源,获得所述基 因、载体或者重组载体 的方法, 所用的酶 、处理条件 、收集和纯化它的步骤 、鉴定方法等。
(ii) 转化体
对于制备转化体 的方法,应 当描述导入 的基 因或者重组载 体 、宿主(微生物 、植物或者动物)、 将基 因或者重组载体导 入宿主的方法 、选择性收集转化体的方法或者鉴定方法等。
(iii) 多肽或者蛋 白质对于 以基 因重组技术制备 多肽或者蛋 白质 的方法,应 当描 述获得编码多肽或者蛋 白质 的基 因 的方法、获得表达载体 的方 法、获得宿主的方法、将基因导入宿主的方法、选择性收集转 化体 的方法、从导入基 因 的转化体收集和纯化多肽或者蛋 白质 的步骤或者鉴定所获得 的 多肽或者蛋 白质 的方法等。
(iv) 融合细胞
对于制备融合细胞(例如杂交瘤等 )的方法 ,应 当描述亲 本细胞的来源、对亲本细胞的预处理、融合条件、选择性收集 融合细胞 的方法或者其鉴定方法等。
(v) 单克 隆抗体
对于制备单克 隆抗体 的方法,应 当描述获得或者制备免疫 原的方法、免疫方法、选择性获得产生抗体的细胞的方法或者 鉴定单克隆抗体的方法等。
当发 明涉及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用特定 的结合常数来说 明 其与抗原 A 的亲和性)的单克 隆抗体 时 ,即使按照上文 “(iv) 融合细胞 ”部分所述记载了制备产生满足所述特定条件的单 克 隆抗体 的杂交瘤 的方法,但是 由于实施该方法获得某一特定 结果是随机 的 ,不能重复再现,因 此所述杂交瘤应 当按照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进行保藏,但 申请人能够提供足 够的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重复制备 该杂交瘤的除外。
(3) 产 品 的用途和/或效果
对于涉及基 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 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 ,应在说明书中描述其用 途和/或效果 , 明确记载获得所述效果所 需 的技术手段 、条件 等。
例如 ,应在说明书中提供证据证明基因具有特定的功能, 对于结构基 因,应该证 明所述基 因编码 的 多肽或者蛋 白质具有 特定的功能。
9.2.2.2 制备产品的方法发明
对于制备基 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 质、融合细胞和单克 隆抗体等 的方法 的发 明,说 明书应 当清楚、 完整地描述所述方法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使用该方法制备 所述的产品 ,而且当所述产品为新物质时 ,应记载所述产品的至少一种用途 。具体要求适用本章第 9.2.2.1 节 的规定。
9.2.3 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表
( 1) 当发 明涉及 由 10 个或者更 多核苷酸组成 的核苷酸序列,或者 由 4 个或者更多 L-氨基酸组成 的蛋 白质或者肽 的氨基 酸序列时,应当递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序列表电子文 件。
(2)序 列表应作为说 明书 的一个单独部分。有关序列表 的提交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2 节。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核苷酸 或者氨基酸 序列表与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中书面记载 的序列表不一致,则 以书面提交的序列表为准。
9.2.4 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 1) 经保藏 的微生物应 以分类鉴定 的微生物株名 、种名 、 属名进行表述。如未鉴定到种名的应当给出属名。在说明书中, 第一次提及该发明所使用的微生物时,应用括号注明其拉丁文 学名。如果该微生物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应当在说明书中按本章 第 9.2.1 节 的规定写 明其保藏 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 藏编号。在说明书的其他位置可以用该保藏单位的简称以及该 微生物 的保藏编号代表所保藏 的微生物,例如 以 “ 金黄色葡萄 球菌 CCTCC8605 ”进行描述。
(2)当涉及的微生物属于新种时,要详细记载其分类学性质, 要写明鉴定为新种的理由, 并给出作为判断基准的有关文献。
9.3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3.1 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对于涉及基 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者蛋白 质 、融合细胞和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 ,其权利要求可按下面所 述进行描述。
9.3.1.1 基 因
( 1 )直接限定其碱基序列。
(2)对 于结构基 因 ,可 限定 由所述基 因编码 的多肽或者蛋 白质的氨基酸序列。
(3)当该基 因 的碱基序列或者其编码 的多肽或者蛋 白质 的 氨基酸序列记载在序列表或者说 明书 附 图 中时,可 以采用直接 参见序列表或者 附 图 的方式进行描述。
【例如】
一种 DNA 分子,其碱基序列如 SEQ ID NO:1(或 附 图 1) 所示。
(4)对 于具有某一特定功能 ,例如其编码 的蛋 白质具有酶 A 活性 的基 因 ,可采用术语 “ 取代、缺失或添加 ”与功能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限定。
【例如】
编码如下蛋 白质(a) 或(b) 的基 因:
(a)由 Met -Tyr - „- Cys-Leu 所示 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的蛋 白质,
(b)在(a) 限定 的氨基酸序列 中经过取代 、缺失或添加
一个或几个氨基酸且具有酶 A 活性 的 由(a) 衍生 的蛋 白质。 允许用上述方式表示的条件是:
I.说 明书例如实施例 中例举 了(b)所述 的衍生 的蛋 白质;
II.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b)所述衍生的蛋白 质以及证明 其功能的技术手段(否则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5)对 于具有某一特定功能 ,例如其编码 的蛋 白质具有酶 A 活性 的基 因 ,可采用在严格条件下 “ 杂交 ”,并与功能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限定。
【例如】
如下(a) 或(b) 的基 因:
(a) 其核苷酸序列为 ATGTATCGG„ TGCCT 所示 的 DNA 分子,
(b)在严格条件下与(a)限定 的 DNA 序列杂交且编码具 有酶 A 活性 的蛋 白质 的 DNA 分子。
允许用上述方式表示的条件是:
I.说 明书 中详细描述 了 “ 严格条件 ”;
II.说 明书如实施例 中例举 了(b) 所述 DNA 分子。
(6)当 无法使用前述五种方式进行描述时 ,通过 限定所述 基 因 的功能、理化特性、起源或者来源、产生所述基 因 的方法等描述基因才可能是允许的。
9.3.1.2 载 体
( 1) 限定其 DNA 的碱基序列。
(2) 利用 DNA 的裂解 图谱 、分子量 、碱基对数量 、载体 来源、生产该载体 的方法、该载体 的功能或者特征等进行描述。
9.3.1.3 重组载体
重组载体可通过限定至少一个基因和载体来描述。
9.3.1.4 转化体
转化体可通过限定其宿主和导入的基因(或者重组载体)来描 述。
9.3.1.5 多肽或者蛋白质
( 1)限定氨基酸序列或者编码所述氨基酸序列 的结构基 因 的碱基序列。
(2)当 其氨基酸序列记载在序列表或者说 明书 附 图 中时, 可以采用直接参见序列表或者附图的方式进行描述。
【例如】
一种蛋 白质 ,其氨基酸序列如 SEQ ID NO:2(或 附 图 2) 所示。
(3)对于具有某一特定功能,例如具有酶 A 活性 的蛋 白质, 可采用术语“ 取代、缺失或添加 ”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限 定 ,具体方式如下:
如下(a) 或(b) 的蛋 白质:
(a)由 Met -Tyr - „ - Cys-Leu 所示 的氨基酸序列组成 的蛋 白质,
(b)在(a) 中 的氨基酸序列经过取代 、缺失或添加一个 或几个氨基酸且具有酶 A 活性 的 由(a) 衍生 的蛋 白质。
允许用上述方式表示的条件是:
I.说明书例如实施例 中例举 了(b)所述 的衍生 的蛋 白质;
II.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b)所述衍生的蛋白 质以及证明 其功能的技术手段(否则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4)当 无法使用前述三种方式进行描述时 ,采用所述多肽或者蛋 白质 的功能、理化特性、起源或者来源、产生所述多肽 或者蛋 白质 的方法等进行描述才可能是允许 的。
9.3.1.6 融合细胞
融合细胞可通过限定亲本细胞 ,融合细胞的功能和特征, 或者产生该融合细胞 的方法等进行描述。
9.3.1.7 单克隆抗体
针对单克隆抗体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特征限定,也可以 用产生它的杂交瘤来限定。
【例如】
( 1)抗原 A 的单克 隆抗体 ,其包含氨基酸序列如 SEQ ID NO:1-3 所示 的 VHCDR1 、VHCDR2 和 VHCDR3, 和氨基酸序 列如 SEQ ID NO:4-6 所示的 VLCDR1 、VLCDR2 和 VLCDR3。
(2)抗原 A 的单克 隆抗体 , 由保藏号为 CGMCC NO:xxx 的杂交瘤产生。
9.3.2 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 1)权利要求 中所涉及 的微生物应按微生物学分类命名法进行表述 ,有确定的中文名称的 ,应当用中文名称表述 ,并在 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该微生物的拉丁文学名。如果微生物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还应当以该微生物 的保藏单位的简称和保藏编号表述该微生物。
(2)如 果说 明书 中没有提及某微生物 的具体突变株 ,或者虽提及具体突变株 ,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 ,而权 利要求中却要求保护这样的突变株 ,则不允许。
对于要求保护某一微生物 的 “ 衍生物 ”的权利要求 ,由于“ 衍生物 ”含义不仅是指由该微生物产生的新的微生物菌株, 而且可以延伸到由该微生物产生的代谢产物等 ,因此其含义是 不确定的 ,这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
9.4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9.4.1 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的新颖性
( 1) 基 因
如果某蛋 白质本身具有新颖性,则编码该蛋 白质 的基 因 的发明也具有新颖性。
(2) 重组蛋 白如果 以单一物质形式被分离和纯化 的蛋 白质是 已知 的,那 么 由不 同 的制备方法定义 的、具有 同样氨基酸序列 的重组蛋 白 的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3) 单克 隆抗体如果抗原 A 是新 的 ,那么抗原 A 的单克 隆抗体也是新 的。 但是 ,如果某 已知抗原 A ′ 的单克 隆抗体是 已知 的 ,而发 明涉 及 的抗原 A 具有与 已知抗原 A ′ 相 同 的表位,即推定 已知抗原 A ′ 的单克 隆抗体就能与发 明涉及 的抗原 A 结合。在这种情况 下,抗原 A 的单克 隆抗体 的发 明不具有新颖性 ,除非 申请人能 够根据 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 明 ,申请 的权利要求所 限定 的 单克隆抗体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单克隆抗体的确不同。
9.4.2 创造性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 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过程中,需要根据不 同保护主题 的具体 限定 内容,确定发 明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 的 区别特征,然后基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确定发 明实 际解决 的技术 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 出了技术启示 ,基于此得出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 见。
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涉及生物大分子、细胞 、微生物 个体等不同水平的保护主题 。在表征这些保护主题的方式中, 除结构与组成等常见方式 以外,还包括生物材料保藏号等特殊 方式。创造性判断需要考虑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结构差异、亲缘 关系远近和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等。
以下,示 出本领域不 同保护主题创造性判断 中 的一些具体 情形。
9.4.2.1 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 1) 基 因
如果某结构基 因编码 的蛋 白质与 已知 的蛋 白质相 比,具有 不 同 的氨基酸序列 ,并具有不 同类型 的或者改善 的性能 ,而且 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的技术启示, 则编码该蛋 白质 的基 因发 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某蛋 白质 的氨基酸序列是 已知 的,则编码该蛋 白质 的 基 因 的发 明不具有创造性。如果某蛋 白质 已知而其氨基酸序列 是未知 的,那么 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 申请提交 时可 以容 易 地确定其氨基酸序列,编码该蛋 白质 的基 因发 明就不具有创造 性。但是,上述两种情形下,如果该基因具有特定的碱基序列, 而且与其他编码所述蛋白质的 、 具有不同碱基序列的基因相 比,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基因的发 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 一 项发明要求保护 的结构基因是 一个已知 结构基因 的可 自然获得 的突变结构基 因,且该要求保护 的结构基 因与该 已知结构基因源于同一物种 ,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 ,则该 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 多肽或者蛋 白质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多肽 或者 蛋 白质 与 已 知 的 多肽 或者 蛋 白质在氨基酸序列上存在 区别,并具有不 同类型 的或者改善 的性能,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 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 的技术启示 ,则该 多肽或者蛋 白质 的发 明具有创造性。
(3) 重组载体
如果发 明针对 已知载体和/或插入基 因 的结构改造实现 了 重组载体性能 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 出利用上述结构改 造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 ,则该重组载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载体与插入 的基 因都是 已知 的,通常 由它们 的结合所 得到的重组载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 ,如果由它们的特 定结合形成的重组载体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 ,则该重组载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4) 转化体
如果发 明针对 已知宿主和/或插入基 因 的结构改造实现 了 转化体性能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结构改造 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 ,则该转化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宿主与插入 的基 因都是 已知 的,通常 由它们 的结合所 得到 的转化体 的发 明不具有创造性。但 是 ,如果 由它们 的特定 结合形成的转化体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 术效果 ,则该转化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5) 融合细胞
如果亲代细胞是 已知 的,通常 由这些亲代细胞融合所得到的融合细胞 的发 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 果该融合细胞与现 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融合细胞的发明具 有创造性。
(6) 单克 隆抗体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采用结构特征表征的该抗原的单克隆 抗体与已知单克隆抗体在决定功能和用途的关键序列上明显 不 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 出获得上述序列 的单克 隆抗体 的技术 启示 ,且该单克隆抗体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单克隆 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抗原是 已知 的 ,并且很清楚该抗原具有免疫原性(例 如由该抗原的多克隆抗体是已知的或者该抗原是大分子多肽 就能得知该抗原明显具有免疫原性),那么仅用该抗原限定的 单克 隆抗体 的发 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 果该发 明进一步 由 分泌该抗原 的单克 隆抗体 的杂交瘤 限定,并 因此使其产生 了预 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9.4.2.2 涉及微生物的发明
( 1) 微生物本身
与 已知种 的分类学特征 明显不 同 的微生物(即新 的种)具 有创造性。如果发明涉及的微生物的分类学特征与已知种的分 类学特征没有实质 区别,但是该微生物产生 了本领域技术人员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那么该微生物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2) 有关微生物应用 的发 明
对于微生物应用 的发 明,如果发 明 中使用 的微生物是 已知 的种 ,并且该微生物与 已知 的、用 于 同样用途 的另一微生物属 于同一个属 ,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但是, 如果与应用已知的、属于同一个属中的另一微生物相比 ,该微 生物 的应用产生 了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应用 的 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发明中所用的微生物与已知种的微生物具有明显不 同的分类学特征(即发明所用的微生物是新的种), 那么即使 用途相同 ,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也具有创造性。
9.4.3 实用性
在生物技术领域中,某些发明由于不能重现而不具有工业 实用性 , 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4.3.1 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
这种类型的方法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且具有很大随 机性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能重现的。例如从某省某县 某地的土壤中分离筛选出一种特定的微生物 ,由于其地理位置 的不确定和 自然 、人为环境 的不断变化 ,再加上 同一块土壤 中 特定 的微生物存在 的偶然性,致使不可能在专利有效期二十年 内能重现地筛选出同种同属、生化遗传性能完全相同的微生物 体。因此 ,由 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 的方法 ,一般不具有工业 实用性 ,除非 申请人能够给 出充足 的证据证 明这种方法可 以重 复实施 ,否则这种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4.3.2 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 方法
这种类型的方法主要依赖于微生物在诱变条件 下所产生 的 随机突变 ,这种突变实 际上是 DNA 复制过程 中 的一个或者 几个碱基的变化 ,然后从中筛选出具有某种特征的菌株。由于 碱基变化是随机的 ,因此即使清楚记载了诱变条件 ,也很难通 过重复诱变条件而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这种方法在绝大多数 情况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 四款 的规定 ,除非 申请人能 够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一定的诱变条件下经过诱变必然得 到具有所需特性的微生物,否则这种类型的方法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
9.5 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
9.5.1 术语的解释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是指获取遗传资源的直 接渠道。申 请人说 明遗传资源 的直接来源 ,应 当提供获取该遗 传资源的时间 、地点 、方式 、提供者等信息。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是指遗传资源所属的生 物体在原生环境 中 的采集地。遗传资源所属 的生物体为 自然生 长 的生物体 的 ,原生环境是指该生物体 的 自然生长环境 ;遗传 资源所属 的生物体为培植或者驯化 的生物体 的,原生环境是指 该生物体形成其特定性状或者特征的环境。申请人说明遗传资 源的原始来源 ,应当提供采集该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的时间 、地点 、采集者等信息。
9.5.2 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 明创造 申请专利 ,申请人应 当在 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且在专利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 记表(以下简称为登记表)中 填写有关遗传资源直接来源和原 始来源的具体信息。
申请人对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披露应符合登记表的填 写要求 ,清楚 、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如果遗传资源 的直接来源为从某个机构获得,例如保藏机 构 、种子库(种质库)、 基因文库等 ,该机构知晓并能够提供 原始来源 的,申 请人应 当提供该遗传资源 的原始来源信息。申 请人声称无法说 明原始来源 的 ,应 当 陈述理 由,必 要时提供有 关证据 。例如指明 “ 该种子库未记载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 ” “ 该种子库不能提供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 ”,并提供该种子 库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
9.5.3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
在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进行审查时,审查员应当首先仔细阅读说明书和 权利要求书 ,准确理解发明 ,在此基础上确定发明创造的完成 是否依赖于遗传资源以及所依赖的是何种遗传资源。
对于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 明创造,审查员应 当审查 申 请人是否提交了登记表。
如果 申请人未提交登记表,审查员应 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告知申请人补交登记表,通知书中还应当具体指明哪些遗传 资源 需要披露来源并说 明理 由。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中仅披露了部分遗传 资源的来 源 ,审查员应 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告知 申请人补全登记表, 通知书中还应当具体指明需要补充披露来源的遗传资源并说 明理由。
如果 申请人提交 了登记表,审查员应 当审查该登记表 中是 否说明了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未说明原始 来源 的 ,是 否说 明 了理 由。如 果 申请人填写 的登记表不符合规 定 , 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登记表中存在的缺 陷。经 申请人 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的 ,审查员应 当驳 回其专利 申请。
需要注意 的是,登记表 中 的 内容不属于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 求书记载的内容 ,因此不能作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 据 ,也不得作为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第十一章 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 若干规定
1. 引 言
中医药学是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体系。该领域发明 专利 申请 的审查涉及一些特殊 问题,例 如 ,中药 的创新是 以 中 医药理论为指导 ; 中药所防治的疾病可以用中医的病或证表 述,也可以用西医的病表述,二者不完全对应 ;中药材品种多、 名称复杂 ;中药产品的有效成分难以明确 ,通常借助中药原料 加 以表征等。本 章 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 ,在符 合本指南一般性规定 的前提下,对涉及 中药领域发 明专利 申请 审查的特殊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2. 中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
2.1 可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以下几类产品属于中药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可以被授予专 利权:
( 1) 经过产地加工得到 的 中药材;
(2) 经过炮制加工得到 的 中药饮片;
(3) 中药组合物 ,也称 中药组方或者 中药复方;
(4) 中药提取物;
(5) 中药制剂。
以下几类方法属于中药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可以被授予专 利权:
( 1) 中药材 的栽培或者产地加工方法;
(2) 中药饮片 的炮制方法;
(3) 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制剂等产 品 的制备方 法或者检测方法;
(4) 中药产 品 的制药用途。
2.2 不可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利用禁止入药的毒性中药材完成的发明 ,因会危害公众健 康 ,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 ,关木通、广防己、青木香 ,因具有 严重 的毒副作用而被禁止入药,故包含该 中药材 的发 明不能被 授予专利权。但是 ,经过炮制或配伍之后 ,如果有证据证明含 该中药材的发明符合用药安全的 ,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人们从 自然界找到 以天然形态存在 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 现 ,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 的“ 科学发 现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 ,利用上述天然物质制成的中 药材或 中药饮片及其制备方法和制药用途 ,例如 ,一种经过炮 制加工得到的野芙蓉中药材 ,不属于科学发现。
中 医药理论 ,例如 中医 阴 阳五行学说、藏象学说 ,是对 自 然现象及变化过程的归纳和总结,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 )项规定的“ 科学发现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中 医药记忆方法,例 如汤头 口诀或歌诀,属 于专利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 的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 ,不能 被授予专利权。
中医的诊断方法 ,例如望、闻、问、切 ,属于专利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 的疾病 的诊断方法 ,不能被授予 专利权。
中 医 的治疗方法 ,例如 以治疗为 目 的 的艾灸、拔罐、贴敷 等方法 , 以及本部分第一章第 4.3.2.1 节第(2) 项 中列举 的情 形 ,均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 的疾病 的 治疗方法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3.1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3.1.1 中药材名称
中药材的名称存在正名、异名、别名和俗称等形式 ,对于 涉及中药材的发明 ,说明书中一般应当记载中药材正名。中药 材名称 的记载 ,应使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 中药材,以 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如果说明书中的中药材名称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明确记载, 则应当在说明书中记载足以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认 该中药材的相关信息 ,如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 归经 、功效等。
【例如】
发明涉及 一种治疗某疾病的中药组合物,其中 中药原料 “ 三毛刺 ”在现有技术 中没有记载,且说 明书 中也未记载该“三 毛刺 ”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功效等信 息 ,导致该发明无法实现 , 因此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如果说 明书记载 的 中药材别名对应多种正名,则应结合说 明书和现有技术中有关中药材的植物基原、拉丁名、药用部位、 性味归经和功效等信息 ,综合判断该别名是否指代明确 ,如果 指代不 明确导致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则说 明书公开不 充分。
【例如】
发明涉及 一种治疗某疾病的药物,其中使用了 中药原料 “ 山苦参 ”,但说明书中未记载该“ 山苦参 ”的植物基原、拉丁 名 、药用部位 、性味归经和功效。“ 山苦参 ”为别名 ,对应两 种中药材“ 双参 ”和“ 凉粉藤 ”,其中,“ 双参 ”具有益肾补气、 活血调经的功用 ,主治肾虚腰痛 、月经不调等 ,“凉粉藤 ”具 有泻肝火、解热毒的功用 ,主治喉痛、小儿胎毒等 ,两者的功 用主治不 同且与治疗 的疾病均没有关联,现有技术也没有记载 两者可用于治疗所述疾病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 山苦 参 ”是指代 “ 双参 ”还是 “ 凉粉藤 ”,因此 ,说明书公开不充 分。
3.1.2 中药组合物的组成及用量配比
对于 中药组合物发 明,说 明书 中不仅应 当记载该 中药组合 物的中药原料组成 ,还应当记载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 中药原料的用量可以采用重量份、重量比例、重量百分比等进 行表述。
由于中药原料的用量配 比关系决定了组合物的组方结构 和主次作用 ,对组合物的疗效有直接影响 ,因此 ,如果说明书 中没有记载组合物中各中药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或者该用量 配 比关系 的记载不清楚,则会使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 发明 ,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3.1.3 中药组合物的医药用途
对于新 的 中药组合物,说 明书 中应 当记载其具体 的 医药用 途。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 医药用途 时,说 明书还应 当记载证 明发 明 的技术方案可 以 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实验 数据,所述实验数据可 以是实验室实验(包括动物实验)数据, 或者临床治疗效果数据(包括临床医案或临床病例)。
对于中药组合物用于治疗中医的病或证的,如果本领域的 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病或证的治法治则、各药味的功 效或作用等信息不能预测发明的中药组合物具有治疗所述病 或证 的作用,则应 当在说 明书 中给 出证 明发 明能够治疗所述 中 医的病或证的实验数据 ,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信其技 术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预测该中药组 合物具有治疗所述病或证的作用,则即使说明书没有给出相关 的实验数据 ,也不应据此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例如】
发 明涉及一种解酒毒药物,其 由下述重量配 比 的 中药原料 组成 :葛根 10-30 份 ,砂仁 5-10 份 ,甘草 5-10 份 ,说 明书 中 记载发 明组方 以葛根为主 ,配伍健脾和 胃 的砂仁和甘草 ,全方 具有解酒毒的作用 ,但未记载具体实验数据。发明要解决的技 术 问题为解酒毒 ,根据现有技术 中各药味 的 已知功效,葛 根生 津止渴、解酒毒 ,砂仁化湿醒脾开 胃 ,甘草补脾益气、调和诸 药,由于主要药味葛根具有解酒毒作用 ,其他药味具有辅助主 药解酒毒 的作用,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可 以预测所述药味组合后 能够解酒毒 , 因此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3.2 权利要求书的清楚和支持
3.2.1 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
4.2.1 节 的规定 ,此外 ,“ 由 „„ 制成 ”是 中药组合物发 明 以制 备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常见表达方式,表示该中药组合物 由所指出的组分作为中药原料制备而成。
3.2.2 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概括
对于 中药组合物来说,权利要求 中 限定 的各 中药原料 的用 量配比应以说明书为依据,如果权利要求概括的各中药原料的 用量配比范围包含了与说明书公开的药味配伍关系实质不同
的技术方案,导致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根据说 明书公开 的 内容不 能预测权利要求的概括均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 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则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如】
权利要求 :一种治疗肝炎的中药组合物 ,其特征在于由茵 陈 1-50 份 、虎杖 1-50 份和大黄 1-50 份制成。
说 明书 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式 中记载 的是茵陈、虎杖和大 黄按照 3:2:1 的重量 比制成用于治疗肝炎 的 中药组合物 ,其 中 茵 陈清热利湿为主药,虎杖、大黄辅助主药共 同发挥治疗作用。 权利要求概括 的三种 中药原料 的用量配 比均在 1-50 份范 围 内 变化 时,其 中包含 了与说 明书公开 的药味主次配伍关系实质不 同,即组方结构实质不同的技术方案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预测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均能达 到治疗肝炎 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 明书 的支持。
4. 新颖性
4.1 中药组合物的组分用量配比
对于涉及中药组合物组分用量配比的新颖性判断 ,当对比 文件为 中 医古方时 ,由于历代度量衡 多有变化,需 要注意古方 中用量单位的换算。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某种疾病的中药组合物,其中药原料按 重量配 比为 :猪苓 3-6 份、泽泻 3-9 份、白术 3-6 份、茯苓 3-6 份、桂枝 2-4 份。对 比文件公开 了一种 由猪苓十八铢、泽泻一 两、白术十八铢、茯苓十八铢、桂枝半两组成的组方。对比文 件公开 的组方 出 自汉代张仲景 的《 伤寒论》, 其药 味组成与发 明相同 ,但药味的用量单位不同。由于汉时六铢为一分 ,四分 为一两 ,即二十四铢为一两 ,经换算 ,对比文件中各药味的用 量配比落在发明的各药味的用量配比范围内 ,因此发明不具备 新颖性。
4.2 中药制药用途涉及的病与证
辨证论治是中医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通常 ,同一疾病在 不 同 的发展阶段 ,可 以 出现不 同 的证候分型 即证型 ,而 同一证 型可以发生在不同的疾病中。在中药产品的制药用途新颖性的判断中 ,应当注意中医的病与证 ,以及其与西医的病或药物作 用机理之间的关系 ,考量其是否相同。
( 1)发 明涉及某 中药 的制药用途 ,其 中所治疗 的疾病 以 中 医 的病进行 限定,而对 比文件公开 了该 中药能够治疗某种证型 的该疾病 。 以证型限定的中医疾病通常属于该疾病的一种类 型,落在该疾病 的范 围 内 ,因此,对 比文件破坏发 明 的新颖性。
【例如】
发 明涉及一种 中药在制备治疗胸痹 的药物 中 的应用,对 比 文件公开了一种组方与发明相同的可用于治疗气阴两虚型胸 痹的药物。胸痹分为心血瘀阻、痰浊闭阻、气阴两虚、心肾阳 虚等不同证候类型 , 即气阴两虚型胸痹属于胸痹的一种类型, 因此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落在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内, 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发 明涉及某 中药 的制药用途 ,其 中所治疗 的疾病 以西 医病名进行表述,而对 比文件公开 了该 中药能够治疗一种 以 中 医 的病或证表述 的相关疾病。中 医与西医 的理论体系不 同,中 医的病或证与西医的病并不完全相对应。中医病名与西医病名 即使相同 ,其所表述的实质疾病也不必然相同。因此 ,只有对 比文件与发 明所涉及 的疾病相 同或实质相 同,才破坏发 明 的新 颖性。
【例如】
发明涉及 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治疗过敏性鼻炎的药物 中的应用,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组方与发明相同的用于治疗鼻 鼽的药物。中医的“ 鼻鼽 ”以反复发作性鼻痒、喷嚏、流清涕、 鼻塞为临床特征,相 当于西 医学 中 的过敏性鼻炎 、过敏性鼻窦 炎及血管舒缩性鼻炎等疾病。因此 ,对 比文件公开 的技术方案 落在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内 ,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3)发 明涉及某 中药 的制药用途 ,其 中所治疗 的疾病 以 中 医的病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公开了该中药以及该中药的药物 作用机理。如果对比文件的药物作用机理针对的疾病与发明所 涉及的中医的病相同或实质相同,则对比文件破坏发明的新颖 性。
【例如】
发明涉及 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治疗消渴病的药物中的 应用,对 比文件公开 了一种组方与发 明相 同 的用于促进胰 岛素分泌的药物。中医的“ 消渴病 ”是指多饮、多食、多尿、形体 消瘦、尿有甜味的一种疾病 ,相当于西医学中的糖尿病、尿崩 证等疾病;促进胰岛素分泌隐含了可用于治疗胰岛素分泌不足 导致的糖尿病。由此可知,消渴病包括了胰岛素分泌不足导致 的糖尿病 ,因此 ,对 比文件公开 的技术方案落在发 明要求保护 的范围内 ,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5. 创造性
5.1 中药组合物
中药组合物是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形成的,通常具有一定 的组方结构,各 中药原料或药味之 间存在主次关系例如君 臣佐 使 ,在功能上相互关联 、相互配伍而发挥作用。
中药组合物发 明 ,包括加减方发 明和 自组方发 明 ,其 中加 减方包括中药原料变更的组方和合方。在进行中药组合物发明 的创造性判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1)在确定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时 ,需要考量发 明与现有技 术中组合物的 “ 理 、法 、方 、药 ”,并从发明实质出发 ,分析 组方结构 ,选择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 果或用途最接近 ,和/或起主要作用 的 中药原料(简称主要药 味 、主药或君药 )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在确定 区别特征时 ,通 常可 以将 区别药味按其在组方 中发挥作用的主次地位进行分层,例如针对主病或主证的为主 要药味,治 疗兼证或次要症状 的为次要药味。如果发 明 的组方 结构不明晰 ,或者同一层级的中药原料较多 ,可将它们按功效 或作用进行分类。
(3)判 断要求保护 的发 明是否显而 易见时 ,需要站位本领 域技术人员 ,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出发点,从整体上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该区别特征以及 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 启示。
常见的技术启示可来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的其他部 分 、教科书、工具书或综述性文献等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相关 技术信息 ,例如药味的加减信息 ,药味的功效、用量用法和药 理作用 ,以及发明所述疾病的病因病机、治法治则、常见病程 变化和兼证等信息。
5.1.1 加减方发明
加减方发明 ,包括中药原料变更的组方发明和合方发明。
5.1.1.1 中药原料变更的组方发明
中药原料变更的组方发明,是指发明以现有技术某一已知 方为基础方,在 不改变 已知方主要药味 的基础上 ,对 次要药味 和/或其药量进行调整而形成 的组方发 明 ,包括药 味 的增减 、 药味的替换和药量的加减等。
对于 中药原料变更 的组方发 明,尽管现有技术 中 已经公开 了与其主证和主药相 同或相似 的基础方,但如果现有技术没有 给出将药味或药量变化等区别特征应用到基础方中以解决其 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且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反之 ,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 1) 药味增减 的发 明
如果现有技术不存在对 已知方进行药味增减以解决发明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 果 ,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反之 ,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 明和对 比文件 1 均涉及一种治疗癫痫 的 中药组合物,说 明书记载了发明是在某已知方的基础上进行组方简化改进而 成 ,共有 8 味 中药原料 ,说 明书还证 明 了发 明与 已知方相 比, 具有相 当 的抗癫痫疗效。说 明书所述 已知方 即是对 比文件 1 公 开 的组合物 ,共有 11 味 中药原料 ,其君药为天麻 、钩藤和僵 蚕 ; 臣药为石菖蒲 、胆南星 、酸枣仁 、远志 、 白附子 、 当归; 佐使药为柴胡和郁金(用量配比略)。
发 明在对 比文件 1 的基础上删 除 了 臣药 白 附子和 当归 ,以 及佐使药柴胡和郁金 ;并增加 了佐使药丹参。由于 白 附子和 当 归 的功效与对 比文件 1 组方 中其他 臣药 的功效并不相 同,柴胡 和郁金 的功效也与发 明所增加 的佐使药丹参存在差异,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无法得到删 除 白 附子 、 当归 、柴胡、 郁金 ,并增加丹参后 ,发 明可产生与对 比文件 1 所述 已知方相 当 的抗癫痫疗效 的技术启示 ,因此 ,发 明对于本领域 的技术人 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 明和对 比文件 1 均涉及一种包含乳香 10-20 份 的治疗骨折的中药(其他中药原料及其用量配比略), 区别仅在于发明 还添加 了没药 10-15 份 ,说 明书证 明 了发 明具有治疗骨折 的作 用。由于乳香和没药均为活血化瘀药、为增强药效两者常作为 药对配伍使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可见 ,为了增强组方活 血化瘀的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组方中增加功效相 同或相近的药味 , 因此 ,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 药味替换 的发 明
如果发明的药味替换属于现有技术已知的相同功效的药 味替代 ,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则发明不具备创造 性。
【例如】
发 明和对 比文件 1 均涉及一种治疗冠心病 的滴丸 ,区别仅 在于发明用土木香替代了青木香,说明书证明了发明具有治疗 冠心病的效果且不具有肾毒性的毒副作用。现有技术公开了青 木香具有较严重的肾毒性、临床使用时可以用土木香代替青木 香。可见 ,为了避免青木香的肾毒性用土木香代替青木香 ,对 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发明没有 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因此 ,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3) 药量加减 的发 明
如果发明的药量加减属于不改变基础方的组方 结构即主 药不变 的常规药量加减,与 基础方相 比 ,发 明没有取得预料不 到的技术效果 ,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 明和对 比文件 1 均涉及一种治疗急性扁桃体炎 的 中药组 合物 ,两者药味组成和组方结构相 同 , 即发 明是在对 比文件 1 已知方的基础上进行的药味用量调整。说明书仅证明了发明具 有治疗急性扁桃体炎 的效果,没有证 明与 已知方对 比 的技术效 果 。对 比文件 1 公开 的 已知方组成为生地 12 份 、 玄参 9 份、 麦冬 9 份、丹皮 3 份、白芍 3 份、贝母 3 份、生甘草 3 份 ,其 中 ,生地为君药 ,玄参、麦冬为臣药 ,丹皮、白芍、贝母为佐 药 ,生甘草为使药。发 明仅是将麦冬 由 9 份减为 6 份 , 白芍 由 3 份增加为 5 份。 组方中药量 的加减导致君药 的改变 ,通常会 使该方 的功用和主治发生较大变化;发 明在保持君药生地不变 的情况下 ,仅对其 中 臣药麦冬和佐药 白芍 的用量进行调整 ,这 种常规 的用量加减变化并未影响原方 的君 臣佐使配伍关系,没有改变组方 的功用和主治 ,且未取得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因 此 ,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5.1.1.2 合方发明
合方发 明,是指将两个及 以上 的 已知方合并使用或合方化 裁而形成的组方发明。
判断合方发 明 的创造性,通常 需要考虑现有技术 中是否存 在组合的技术启示 、组合的难易程度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
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合方组合以解决发明实 际解决的 技术 问题 的技术启示 ,且发 明产生 了有益 的技术效果,则 发 明 具备创造性。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病毒性肺炎的中药组合物 ,由银翘散作 为基础方与平 胃散合方而成(用量配 比 略), 说 明书证 明 了发 明与银翘散相比具有更好的治疗病毒性肺炎的疗效。对比文件
1 公开 了银翘散,其功效为清热解毒,可用于治疗病毒性肺炎。 对 比文件 2 公开 了平 胃散 ,具有燥湿运脾 、行气和 胃 的功效 , 可用于治疗急性或慢性 胃肠炎。中医治疗病毒性肺炎多 以清瘟 解毒、宣肺解表为主 ,而平 胃散燥湿运脾、行气和 胃 ,且现有 技术 中没有平 胃散可用于治疗病毒性肺炎 的相关记载。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银翘散的基础上结合平胃散获得疗效 更好的治疗病毒性肺炎的组方 , 因此 ,发明具备创造性。
如果发 明仅仅是将各 已知方简单地组合在一起,其技术效 果也 只是各 已知方效果 的加和,则 发 明属于简单 的叠加 ,不具 备创造性。
【例如】
发明涉及一种治疗更年期综合征的中药组合物,其由已知 方加味六味地黄汤和甘麦大枣汤合方而成(用量配比略),说明 书未记载证明其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对比文件 1 公开了加味 六味地黄汤可用于治疗肝 肾 阴虚型更年期综合征 ,对 比文件 2 公开 了甘麦大枣汤可用于治疗心 阴不足型更年期综合征 。更年 期综合征相当于中医疾病“脏躁”,肾阴虚为致病之本, 可累及 肝 、心 、脾 , 出现肝 阴虚 、心 阴虚和脾阴虚等证 。本领域 的技 术人员为 了获得一种标本兼治 的治疗更年期综合征 的 中药组合 物 ,有动机基于更年期综合征 的病 因病机 ,兼顾肝 肾 阴虚及心阴不足 ,将用于肝 肾 阴虚型 的加味六味地黄汤与用于心 阴不足 型 的甘麦大枣汤合用得到本发 明 的组合物 ,且该组合物 的技术 效果只是各已知方效果的加和,因此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5.1.2 自组方发明
自组方发明 ,是指未以已知方为基础 ,而是依据中医药理 论和用药经验进行直接遣药组方或者改变了已知方的主要药 味形成的组方发明。
对于 自组方发 明,由 于没有 以 已知方为基础 ,故说 明书 需 要记载发明的组方原则、组方结构或方解以及足以证明其技术 效果的实验数据 , 以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
在判断 自组方发 明 的创造性 时,通常 需要在对组方原则和 组方结构或方解进行分析 的基础上,考量现有技术 中是否存在 将组方中各药味进行配伍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 启示。如果无法从现有技术中得到这种技术启示 ,且发明产生 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则发明具备创造性。否则 ,发明不具备创 造性。
【例如】
发 明涉及一种治疗子宫肌瘤 的组合物 ,其 由桃仁 、 当归 、 蒲黄、没药、牡丹皮和牛膝 6 味 中药原料制成(用量配 比略), 说明书记载了组方结构 , 并证明发明具有治疗子宫肌瘤的作 用。对 比文件 1 公开 了 中 医治疗子宫肌瘤 的常用方法包括活血 化瘀、疏肝理气、温经散寒和补肾壮骨等 ,还公开了治疗子宫 肌瘤的常用单味药包括当归、没药、蒲黄 ,但并未给出具体组 方。尽管对 比文件 1 记载 了 当归、没药、蒲黄可用于治疗子宫 肌瘤 ,但是并没有给出将桃仁、当归、蒲黄、没药、牡丹皮和 牛膝 6 味药按主次配伍组合 以获得治疗子宫肌瘤 的 中药组合物 的技术启示 , 因此发明具备创造性。
6. 实用性
6.1 医生处方
医生处方适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 7.2 节 的规定。
6.2 从动物体获取中药原料的方法
从动物体获取中药原料的方法属于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4 节 中 的动物体 的非治疗 目 的 的外科手术方法 ,无法在产 业上使用 ,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例如 ,从活牛身体中摘取牛黄 的方法 ,从活熊身体中获取熊胆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