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范本
请按照 “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②专 专利申 或 请 利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① 案件编号 | ||||||||
| 发明创造名 称 | ||||||||||
| 补正人 | 复审请求人 专利权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 | |||||||||
| 姓名或名称 | 电话 | |||||||||
| ④专利代理机构 | 名称 | 机构代码 | ||||||||
| 代理师(1) | 姓 名 | 代理师(2) | 姓 名 | |||||||
| 资格证号 | 资格证号 | |||||||||
| 电 话 | 电 话 | |||||||||
| ⑤ 补正原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0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 年 月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进行补正。 | ||||||||||
| ⑥补正内容 | 文件名称 | 文件中的位置 | 补 正 前 | 补 正 后 | ||||||
| ⑦ 附件清单 | ||||||||||
| ⑧ 补正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⑨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
二、补正书必须填写案件编号及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三、若补正人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本表第②、③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或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的内容填写。若补正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本表第②、③栏所填内容应当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四、本表第③、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标注。
五、本表第⑤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复审请求人应当以图为单位进行补正。复审请求人在“文件中的位置”栏中填写图片或者照片的视图名称。
七、本表第⑧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补正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补正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补正人的应当由全体补正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替换页。对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重新指定。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补正书中标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