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发明)范本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 用户案卷号 | 国家申请号 | ||||||||||||||||||||||||||||||
| 国际申请号 | |||||||||||||||||||||||||||||||
| 国际申请日 | 递交日 | ||||||||||||||||||||||||||||||
| 优先权日 | |||||||||||||||||||||||||||||||
| 国际公布号 | 费减审批 | ||||||||||||||||||||||||||||||
| 国际公布日 | |||||||||||||||||||||||||||||||
| 国际公布语言 | 挂号号码 | ||||||||||||||||||||||||||||||
| 发明名称 | |||||||||||||||||||||||||||||||
| 发明人 | 发明人1 | 姓名 | 不公布姓名 | ||||||||||||||||||||||||||||
| 国籍或地区 | 身份证件号码 | ||||||||||||||||||||||||||||||
| 发明人2 | 姓名 | 不公布姓名 | |||||||||||||||||||||||||||||
| 国籍或地区 | 身份证件号码 | ||||||||||||||||||||||||||||||
| 申请人 | 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 | ||||||||||||||||||||||||||||||
| 申请人(1)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子邮箱 |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市县 | |||||||||||||||||||||||||||||||
| 详细地址 |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 申请人(2)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市县 | |||||||||||||||||||||||||||||||
| 详细地址 |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 联系人 | 姓 名 | 电话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市县 | |||||||||||||||||||||||||||||||
| 详细地址 |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 代表人 | 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 特声明第 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 ||||||||||||||||||||||||||||||
| 专利代理机构 | 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 | ||||||||||||||||||||||||||||||
| 名称 | 机构代码 | ||||||||||||||||||||||||||||||
| 代理师(1) | 姓 名 | 代理师(2) | 姓 名 | ||||||||||||||||||||||||||||
| 资格证号 | 资格证号 | ||||||||||||||||||||||||||||||
| 电 话 | 电 话 | ||||||||||||||||||||||||||||||
| 提前处理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9条提前处理和审查本国际申请。 本国际申请尚未国际公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不要求提前处理本国际申请,请取消上述默认选项。 | |||||||||||||||||||||||||||||||
| 提前公布 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 |||||||||||||||||||||||||||||||
|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的中文译文为审查基础 以下列申请文件为审查基础 | |||||||||||||||||||||||||||||||
| 说明书 | 第 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第 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第 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 ||||||||||||||||||||||||||||||
| 权利要求 | 第 项,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第 项,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第 项,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第 项,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 ||||||||||||||||||||||||||||||
| 附图 | 第 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第 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第 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 ||||||||||||||||||||||||||||||
|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 第 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第 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第 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 ||||||||||||||||||||||||||||||
| 要求优先权声明 | 序号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关于遗传资源的说明本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是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本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提交的中文译文中包含下列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 |||||||||||||||||||||||||||||||
| 序号 | 文件类型 | 原始申请文件译文中的位置 | 在先申请文件译文中的位置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
| 1 | |||||||||||||||||||||||||||||||
| 2 | |||||||||||||||||||||||||||||||
|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本国际申请涉及的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3条之2.4规定的期限内以下列形式作出记载: | |||||||||||||||||||||||||||||||
| 保藏编号 | 保藏日期 | 保藏单位代码 | 说明书译文第 页 行或PCT/RO/134表 | 是否存活 | |||||||||||||||||||||||||||
| 是 否 | |||||||||||||||||||||||||||||||
| 是 否 | |||||||||||||||||||||||||||||||
| 是 否 | |||||||||||||||||||||||||||||||
| 是 否 | |||||||||||||||||||||||||||||||
| 是 否 | |||||||||||||||||||||||||||||||
|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已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 |||||||||||||||||||||||||||||||
| 复查请求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下列通知: 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 国际局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2条(3)作出认定受理局宣布申请被认为撤回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特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查请求,并且已请求国际局将档案中有关文件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0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 |||||||||||||||||||||||||||||||
| 请求实质审查(可同时请求延迟审查)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请求对本申请延迟审查,延迟期限为1年请求对本申请延迟审查,延迟期限为2年请求对本申请延迟审查,延迟期限为3年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 | |||||||||||||||||||||||||||||||
| 摘要附图 指定说明书附图中的图 为摘要附图。 | |||||||||||||||||||||||||||||||
| 申请文件清单 1.进入声明 份 页 2.说明书摘要 份 页 3.权利要求书 份 页 4.说明书 份 页 5.说明书附图 份 页 6.PCT/RO/134表 份 页 7.计算机可读形式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份 页权利要求的项数 项 | 附加文件清单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份 页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份 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份 页专利代理委托书 份 页总委托书(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实质审查请求书 份 页申请权转让证明 份 页申请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份 页优先权转让证明 份 页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份 页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份 页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 份 页生物材料样品存活证明 份 页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中文题录 份 页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份 页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份 页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份 页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译文 份 页已备案的证明文件 份 页(证明文件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 | ||||||||||||||||||||||||||||||
| 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一、国际申请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0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1条的规定。
二、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的中文译文,有说明书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副本,并缴纳相关费用。(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
三、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四、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满足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申请人的地址应当是其经常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的地址。除非有相反声明,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负责接收专利业务法律文件的接收人及其地址延及于后续行政诉讼程序。
六、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32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5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有案卷号的可填写此栏。
3.本表第6、7、8栏,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
4.本表第9、10、11栏,国际申请已进行国际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相应内容。
5.本表第12栏,发明名称应当准确、简短。
6.本表第13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此栏应当填写对中国的发明人及其身份信息。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
7.本表第14栏,应当填写对中国的申请人。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类型可从下列类型中选择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8.本表第15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9.本表第16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10.本表第17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11.本表第18栏,申请人应当根据是否请求提前处理在此栏进行选择。
12.本表第19栏,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的,应当填写此栏。若填写此栏,不需要再提交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
13.本表第20栏,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
14.本表第21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5.本表第22栏,国际申请涉及遗传资源的,应当填写此栏。
16.本表第23栏,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应当填写此栏。
17.本表第24栏,国际申请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提交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8.本表第25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9.本表第26栏,申请人请求复查的,应当填写此栏。
20.本表第27栏,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请求实质审查的,可填写此栏,不需要再单独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可以请求延迟审查,如未请求实质审查而单独请求延迟审查,则其延迟审查请求无效。申请人声明放弃主动修改权利的,应当填写此栏。
21.本表第28栏,国际申请有摘要附图的,应当填写此栏。
22.本表第29、30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
23.本表第31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24.本表第13、14、21、23、24栏,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自优先权日起30到32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还应当缴纳宽限费。
要求优先权的,最迟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权利要求项数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附加费150元;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或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5.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