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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规定

2025-06-16 17:27 admin
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规定
 

(一)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受理条件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
 

(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  接收邮寄。
 

(三)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申请材料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决定书或撤销注册商标通用名称决定书、决定书送达证据( 电子送达 的除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与正本材料一致的副本材 料,如不一致,应当在证据目录逐一说明。
 

(四)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办理流程

 
1.  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 gov.cn/sbj/sbsq/sqss/ )下载《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和正 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等。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直接办理
 
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大厅评审受理窗口递交;
 
(2)邮寄办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3.  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7 日内完成缴费,750 元/类。
 
4.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后应 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5.  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参与答辩的,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 书》及答辩材料副本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质证意见 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6.  接收撤销复审决定书
 
接收邮寄的纸质决定书。
 
7.  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撤销复审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8.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评审业务,也可委托任何一家在商标 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 标代理机构公布在商标网“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名单”一栏。
 

(五)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或(010)63218500;
 
2.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评审窗 口;
 
3.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4.  网上留言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 )>互动> 留言咨询> 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局局长信箱” 或“公众留言栏”。
 

(六)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办理结果

 
1.  不予受理:经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发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视为撤回:经形式审查后有需要补正情形的, 申请人或代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
 
3.  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 回,发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4.  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申请予以结案,发出《商 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是当事人 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是其他应当终止评审 的情形;
 
5.  作出决定:经实质审理后,发出《撤销复审决定书》。
 

(七)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商标局撤 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 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政务服务 栏目和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设置评审业务相关引导、疑难解 答、评审知识短视频等;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的相关表格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 请书》(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评审申请材料 目录》《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标签: 注册商标 复审 申请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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