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受理条件
1. 商标核准注册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申请;
2.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申请。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申请材料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 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与正本 材料一致的副本材料,如不一致,应当在证据目录逐一说明。
(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办理流程
1. 填写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 gov.cn/sbj/sbsq/sqss/ )下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和正 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等。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 /wssq/ )进行线上申请;
(2)当面提交
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大厅评审受理窗口递交;
(3 )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3. 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7 日内完成缴费,纸质申请 750 元 /类;网上申请 675 元/类。
4.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后应 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5. 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参与答辩的,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 书》及答辩材料副本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质证意见 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6. 接收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1 )网上办理的,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接收电子裁定书;
(2)其他方式办理的,接收邮寄的纸质裁定书。
7. 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8.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评审业务,也可委托任何一家在商标 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 标代理机构公布在商标网“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名单”一栏。
(五)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或(010)63218500;
2.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3.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评审窗 口;
4. 网上留言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 )>互动> 留言咨询> 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2 )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局局长信箱” 或“公众留言栏”。
(六)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办理结果
1. 不予受理:经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发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视为撤回:经形式审查后有需要补正情形的, 申请人或代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
3. 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 回,发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4. 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申请予以结案,发出《商
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是当事人 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是其他应当终止评审 的情形;
5. 作出决定:经实质审理后,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七)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 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 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 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 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 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 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 010 )62356655 、( 010 ) 632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政务服务 栏目和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设置评审业务相关引导、疑难解 答、评审知识短视频等;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相关表格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 请书》(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评审申请材料 目录》《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