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转让登记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一)专利权转让登记的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机构可以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 权的转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二)专利权转让登记的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专利权转让登记的申请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当事人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而订立 的书面合同、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下列情形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 1 )因继承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经公 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 证明文件。
(2)因拍卖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有法 律效力的证明。
(3 )因权属纠纷办理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调解 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4)因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等事由办理专利申 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 )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向外转让手续的,除提交转让专 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书面合同外,还需提交《技术出口许可证》或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6)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还应当 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专利权转让登记的办理流程
1.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 1 )电子申请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交;
(2)纸件申请
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面交,也可以邮寄方式提 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 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请求人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 变更费 200 元。
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 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 系统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
(五)专利权转让登记的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六)专利权转让登记的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专利权转让登记的办理时限
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
个月。
(八)专利权转让登记的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九)专利权转让登记的便利化举措
1. 多件专利申请或专利办理权利转移,且变更内容完全相同的, 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提交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简化 办理手续。办理批量转移的,证明文件应办理证明文件备案。批量转 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按件收费,每件需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 元。
2.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十)专利权转让登记的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成功接收电子文件后自动发送回执。
(十一)专利权转让登记的相关表格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