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一)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受理条件
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在新药 获得上市许可三个月内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新药上市审评审 批占用的时间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延误上述规定期 限的,不设恢复期。
(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申请材料
应提交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 件;
1. 涉及化学药品
(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 书等相关材料)、新药相关技术方案与指定权利要求的特征对照表。
(2)指定权利要求涉及活性成分(原料药)制备方法权利要求 的,还需要提交原料药生产工艺信息表及其附件,或者《M4:人用 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以下简称“通用技术文档”) 中原料药基本信息及生产章节(2.3.S.1 至 2.3.S.2)等材料。
(3 )指定权利要求涉及具有特定形态的活性成分的,通用技术 文档中原料药基本信息、生产和特性鉴定章节(2.3.S.1 至 2.3.S.3 )等 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涉及中药
(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 书等相关材料)、药品申请上市技术审评报告“一、基本信息”部分、 新药相关技术方案与指定权利要求的特征对照表。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涉及生物制品
(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生产工艺信息表和 质量标准等相关材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申请上市技 术审评报告“一、基本信息”部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与指定权利要 求的特征对照表以及通用技术文档中说明函、原料药基本信息、剂型 及产品组成和处方组成章节(3.2.S.1 、3.2.P.1 、3.2.P.2.1 )等材料。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专利权人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一致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书等材料。
(四)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办理流程
1. 提交请求
( 1 )网上提交
请求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 交。
(2)当面提交
提交纸件申请的,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 分下载《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按照要求填写 并签字盖章,需要证明材料的,同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局业务受理大厅受理窗口面交;
(3 )邮寄提交
通过邮局以EMS 或挂号信方式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 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专利权人办理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手续的应当在药品获得上市 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200 元)。请求人 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缴费,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 付,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 online.cnipa.gov.cn )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费用。
3. 审查过程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缴纳专利 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提出的请求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 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并予 登记和公告;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 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 合格,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 并予登记和公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 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同意补偿;提出的请求存在 较难克服的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 见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 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并予 登记和公告;请求人未按期答复或答复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 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同意补偿。
4. 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纳
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一次性缴纳,不设滞纳期,不享受费用减 缴。对于在 20 年专利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仍未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 期年费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费通 知书》提醒专利权人缴费。对于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专利权期限补 偿期年费的案件,不设恢复程序。
对于在期限内缴纳了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或无需缴纳
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在补偿期满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 书;对于未在期限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在 20 年专利期 满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5. 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期 限补偿审批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五)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 并予登记和公告。
2. 不符合要求
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同意补偿并告知原因。
(七)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九)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相关表格
《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意见陈述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