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请求书范本
| 请按照 “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 ②专利申请 | 申请号 | ①案件编号 | |||||||
| 发明创造 名 称 | |||||||||
| ③复审请求人 | 申请人(1) | 姓名或名称 | 电话 | ||||||
|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电子邮箱 |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 邮政编码 | 详细地址 | ||||||||
| 申请人(2) | 姓名或名称 | 电话 | |||||||
|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电子邮箱 |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 邮政编码 | 详细地址 | ||||||||
| ④收件人 | 姓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
| 邮政编码 | 详细地址 | ||||||||
| ⑤专利代理机构 | 名称 | 机构代码 | |||||||
| 代理师(1) | 姓 名 | 代理师(2) | 姓 名 | ||||||
| 资格证号 | 资格证号 | ||||||||
| 电 话 | 电 话 | ||||||||
| 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对上述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 | |||||||||
| ⑦请求复审的理由: | |||||||||
| ⑧ 附件清单 | |||||||||
| 文 件 名 称 | 份数及页数 | ||||||||
| 附件1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2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3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4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5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6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7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8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9 | 份,每份 页 | ||||||||
| ⑨复审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⑩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各栏,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复审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所填写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除非有相反声明,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负责接收专利业务法律文件的接收人及其地址延及于后续行政诉讼程序。
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复审请求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复审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④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第一署名请求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⑤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师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
六、本表第⑦栏,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请求复审的理由。该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七、本表第⑧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
八、本表第⑨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复审请求人的应当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十、其它注意事项:
复审请求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2节有关修改文本的审查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