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书范本
| 请按照 “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 ②布图设计专有权 | 专有权号 | 案件编号 | |||||||||
| 布图设计名 称 | |||||||||||
| 专有权人 | |||||||||||
| ③撤销意见提出人 | 姓名或名称 | 电话 |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电子邮箱 |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 邮政编码 | 详细地址 | ||||||||||
| ④收件人 | 姓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
| 邮政编码 | 详细地址 | ||||||||||
| ⑤代理机构 | 名称 | 机构代码 | |||||||||
| 代理师(1) | 姓 名 | 代理师(2) | 姓 名 | ||||||||
| 执业证号 | 执业证号 | ||||||||||
| 电 话 | 电 话 | ||||||||||
| ⑥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0条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对上述专有权提出撤销意见。 | |||||||||||
| ⑦撤销意见的理由及所依据的证据 | |||||||||||
| 理 由 | 依据的证据 | ||||||||||
| 保护条例第 条第 款 | |||||||||||
| 保护条例第 条第 款 | |||||||||||
|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 |||||||||||
|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 |||||||||||
| ⑧结合证据对撤销意见的具体陈述意见: | |||||||||||
| ⑨ 附件清单 | |||||||||||
| 文件名称 份数及页数 | |||||||||||
| 附件1: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2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3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4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5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6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7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8 | 份,每份 页 | ||||||||||
| 附件9 | 份,每份 页 | ||||||||||
| ⑩撤销意见提出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年 月 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
本表第①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本表第③栏多个撤销意见提出人共同提出一件撤销请求的,撤销请求不予受理,但属于所有专有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有权提出的除外。撤销意见提出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撤销意见提出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
四、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请求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撤销意见提出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④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撤销意见提出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⑤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师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代理师执业证号。
本表第⑦、⑧、⑨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本表⑨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有证明人的应当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本表第⑩栏,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撤销意见提出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撤销意见提出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