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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规定

2025-06-16 14:34 admin
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规定
 

(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受理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 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等事项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以 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申请材料

 
1.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2.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出资转让协议、退 伙协议等)。
 

(四)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 份在管理系统申请,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 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 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 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 即为受理日)起算。不 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审 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变更信息涉及证书信息的,换发变 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 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对变更后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审批标准、对证明材料的要 求与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的审批标准相同。
 

(五)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 申请办理专利代 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变更的通知》,变更信息涉及证书信息的,换发 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法定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根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 改革实施方案》( 国知办发运字〔2021〕36  号)的要求,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 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 提出执业许可申请。
 
1.  申请。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
 
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  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 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 以及法律责任等。
 
3.  承诺。 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 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 面告知理由。
 

(十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的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标签: 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 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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