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受理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 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 执业许可证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 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 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
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
(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申请材料
1.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 务所)的专利代理事务处理情况说明的电子件。其中应当包含对全部 尚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 及对所有代理的专利申请转委托或解除委托的说明。说明应由全体合 伙人/股东签字。
2.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 份在管理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检查有无对全部尚 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的处理情况说明,检查 该机构是否有尚未转委托或者解除委托的专利代理业务。对不符合要 求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 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 即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注销的审 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注销通知。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 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 出不予批准通知。
(五)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注销办理专利代 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申请人交回《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的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