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受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符合如下条件的执 业许可申请,予以批准: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2. 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4. 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 )机构名称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 对于企业名称的一般要求,同时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 第十四条对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的特殊规定。
1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 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 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 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 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 及其简称;
3 )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 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 “ 中华”、 “全国”、 “ 国家”、 “ 国际”、 “ 中 心”、 “集团” 、 “联盟” 、“联邦” 等字样;
8 )与 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 同或者近似的;
9)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 的字号的;
10)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已使用过的名称;
11)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2)组织形式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 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3 )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
1 )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2)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专 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3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 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 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 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 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 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4)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 的要求。
(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 以 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材料
1.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 营业执照;
4.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5. 合伙人或者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四)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办理流程
1. 申请
拟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 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执 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 股东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 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 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 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 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 申请办理专利代 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根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 改革实施方案》( 国知办发运字〔2021〕36 号)的要求,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含自由贸易试验区), 申请人自主选 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 录系统后提出执业许可申请。
1. 申请。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 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 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 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 以及法律责任等。
3. 承诺。 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十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