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条件
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申请。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地理标志专用 标志下载”(http://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
3. 接收邮寄。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 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核验报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 意见、申报产品地理标志标准(首次申报)、申报产品近 2 年 CMA/ CNAS 认证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变更证明(如企业 变更)。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办理流程
1. 报送申请材料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 目下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https://www.cnipa.go v.cn/col/col1395/index.html ),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级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
2.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 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如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 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 1 )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12 号窗 口);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
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的申请 进行专用标志使用审查。对于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省 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 书,针对用标审查相关意见可电话咨询:010-86431829。
(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办理结果
1. 用标审查合格的产品,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核准公告;
2. 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审查企业存在经营风 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 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
(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监督评价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
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八)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相关表格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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