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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范本

2026-09-15 商小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阅读 3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国内申请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是否共有商标: □ 是 □ 否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可填写多个申请号/注册号,填写不下的另填附页)

① ② ③ ④ ⑤

变更事项:□变更名称 □变更地址 □变更联系地址 □变更文件接收人

□变更使用管理规则 变更集体成员名单

变更前名称(中文):

(英文):

变更后文件接收人名称:

变更后文件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承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知晓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使用为目的办理商标变更事宜,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知晓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不利后果。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附页---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可填写多个申请号/注册号;请接续首页继续标注序号)

⑥ ⑦ ⑧ ⑨ ⑩

申请人章戳(签字):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附页---其他共有人)

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共有人

1.变更前名称(中文):

(英文):

变更后名称(中文):

(英文):

2.变更前名称(中文):

(英文):

变更后名称(中文):

(英文):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附页---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变更后的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

填写说明

1.办理变更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办理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办理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国内申请人无需填写英文名称。共有商标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当填写在附页。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英文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详细填写其在中国的地址。

5.“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用于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接收本申请的各种文件。申请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6.“国内申请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7.“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变更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8.“是否共有商标”栏:属于共有商标的,应当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共有商标申请变更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或者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如代表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不变,则首页中变更前名称/地址/联系地址/文件接收人不需填写。除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变更的,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其他共有人的地址等无需填写。

9.“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栏:一份申请书可以填写同一申请人名下的多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填写多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应在商标申请号/注册号前标注序号。共有商标的全部共有成员相同的,方可视为同一申请人。

10.“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联系地址”“变更文件接收人”的,按需勾选。如仅变更其中一项的勾选该项,如变更多项的勾选多项,未发生变更的项目无需勾选。勾选“变更名称”项的,需填写变更前名称。勾选“变更地址”项的,申请书所填写的申请人地址即为变更后地址。勾选“变更联系地址”项的,申请书所填写的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即为变更后联系地址,外国申请人不可勾选此项。勾选“变更文件接收人”项的,需填写变更后文件接收人信息,文件接收人系指外国申请人指定的接收其商标后继业务法律文件的国内自然人或单位。填写时,变更后文件接收人名称、地址,填写接收文件的国内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详细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该栏目。

11.“变更使用管理规则”“变更集体成员名单”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变更使用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的,在相应项目前勾选即可,不需填写其他变更事项内容。

12.“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共有商标的,由代表人在此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3.“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商标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申请人自行办理的,不填写此栏。

14.“附页——商标注册号/申请号”:申请变更的商标较多,申请书首页填写不下的,填写在此页,序号请接续首页继续标注。申请人(共有商标的为代表人)还需在此附页加盖章戳或签字。

15.“附页——其他共有人”:申请变更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申请书首页在“是否共有商标”栏选择“是”的,应填写此页;申请变更的商标不是共有商标的,申请书首页在“是否共有商标”栏选择“否”的,不填写此页;国内申请人只需填写中文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未发生变更的其他共有人应该将其名称填写在变更后名称栏。发生变更的其他共有人应填写对应的变更前名称及变更后名称。所有的其他共有人均应在对应名称栏右侧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章戳(自然人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附页——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变更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集体商标成员名单的,需要填写此附页,并同时提交变更后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集体商标成员名单并填写在本附页上(可再加附页)。其他情况不填写此页。

17.“承诺”栏: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并遵守承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接受承诺内容。

18.收费标准及其他申请事宜请详细阅读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相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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