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范本
| 请按照 “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 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 ① | ||||||||||||||
| 申请号 (外观设计) | |||||||||||||||
| ②分案 | |||||||||||||||
| 提交日 | |||||||||||||||
| ⑦设计人 | 设计人1 | 姓名 | 不公布姓名 | ③申请日 | |||||||||||
| 国籍或地区 | 身份证件号码 | ④费减审批 | |||||||||||||
| 设计人2 | 姓名 | 不公布姓名 | ⑤挂号号码 | ||||||||||||
| 国籍或地区 | 身份证件号码 | ||||||||||||||
| ⑧申请人 | 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 | ||||||||||||||
| 申请人(1)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电子邮箱 | ||||||||||||||
|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 ||||||||||||||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息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县 |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 申请人(2)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电子邮箱 | ||||||||||||||
|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 ||||||||||||||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息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县 |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 申请人(3)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电子邮箱 | ||||||||||||||
|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 ||||||||||||||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息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县 |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 ⑨联 系 人 | 姓 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邮政编码 | ||||||||||||||
| 市县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 ⑩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 特声明第 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 |||||||||||||||
| 专 利代 理机构 | 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 | ||||||||||||||
| 名称 | 机构代码 | ||||||||||||||
| 代理师(1) | 姓 名 | 代理师(2) | 姓 名 | ||||||||||||
| 资格证号 | 资格证号 | ||||||||||||||
| 电 话 | 电 话 | ||||||||||||||
| 分案申请 | 原申请号 | 针对的分案申请号 | 原申请日 年 月 日 | ||||||||||||
| 要求优先权声明 | 序号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 已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 ||||||||||||||
| 相似设计 | 本案为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其所包含的项数为 项。 | ||||||||||||||
| 成套产品 | 本案为成套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其所包含的项数为 项。 | ||||||||||||||
| 局部设计 | 本案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局部外观设计。 | ||||||||||||||
| 放弃主动修改权利 | 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 | ||||||||||||||
| 延迟审查 | 请求对本申请延迟审查,延迟期限为 个月(最长36个月)。 | ||||||||||||||
| 申请文件清单1.请求书 页2.图片或照片 页3.简要说明 页图片或照片 幅 | 附加文件清单优先权转让证明 份专利代理委托书 页 总委托书(编号____________)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份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页 其他证明文件(名称______) 份 | ||||||||||||||
| 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 ||
| 设计人 姓名 | 设计人1 | |
| 设计人2 | ||
| 设计人3 | ||
|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 申请人1 | 名称 地址 |
| 申请人2 | 名称 地址 | |
| 申请人3 | 名称 地址 | |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外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申请人的地址应当是其经常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的地址。除非有相反声明,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负责接收专利业务法律文件的接收人及其地址延及于后续行政诉讼程序。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3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应当填写设计人身份信息,设计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
4.本表第8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并在本栏填写证件号码处填写费用减缴资格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
5.本表第9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6.本表第10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8.本表第12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9.本表第13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0.本表第14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1.本表第15栏,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12.本表第16栏,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13.本表第17栏,用于表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局部外观设计。
14.本表第18栏,申请人声明放弃主动修改权利的,应当填写此栏。
15.本表第19栏,申请人请求延迟审查的,应当填写此栏。请注意,延迟审查请求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16.本表第20、21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图片或照片幅数正确填写。
17.本表第22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8.本表第7、8、13栏,设计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1.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缴费日前缴纳申请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申请人请求减缴费用的,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并在请求书中申请人一栏提出请求。
3. 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