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范本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 ①专利号 专利权人 | 递交日申请号条码挂号条码 | |||||||
| ②实用新型名称 外观设计名称 | ||||||||
| ③请求人 | 姓名或名称 | |||||||
| 专利权人/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被控侵权人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注明备案号 如果是被控侵权人,且相关证明文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注明备案号 | ||||||||
| ④收件人 | 姓名 | 电话 | ||||||
| 邮政编码 | 详细地址 | |||||||
| ⑤ 专利代理机构 | 名 称 | 机构代码 | ||||||
| 代理师(1) | 姓 名 | 代理师(2) | 姓 名 | |||||
| 资格证号 | 资格证号 | |||||||
| 电 话 | 电 话 | |||||||
| ⑥请求内容:根据专利法第6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62条的规定,请求对上述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 ||||||||
| ⑦附件清单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被控侵权人的证明文件 | ||||||||
| ⑧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⑨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四、本表第③栏,应当填写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并勾选请求人类型。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不提交第⑦栏中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但应当在本表第③栏注明备案号。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或其复印件,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或其复印件等。如果相关证明文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不提交第⑦栏中的证明文件,但应当在本表第③栏注明备案号。
五、本表第④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关手续的,第⑧栏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果专利权人/申请人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果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七、根据专利法第6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62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每项请求只限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当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八、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人/申请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代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
九、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