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范本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 专利申请 | 申请号 | 递交日 | ||||
| 发明创造名称 | 申请号条码 | |||||
| 申请人 | 挂号条码 | |||||
| ②请求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请求类型:增加优先权改正优先权 | ||||||
| ③增加优先权声明 | ||||||
| 增加后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
| 1 | ||||||
| 2 | ||||||
| ④改正优先权声明 | ||||||
| 1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
| 改正前 | ||||||
| 改正后 | ||||||
| 2 | 原受理机构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
| 改正前 | ||||||
| 改正后 | ||||||
| ⑤附件清单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 ||||||
| ⑥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⑦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
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申请号未确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填写申请号。
本表第②栏的内容应当按请求类型勾选。
本表第③栏中应当写明增加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本表第④栏中应当分别写明改正前和改正后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本表中第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