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范本
|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 ①专 专利 或申请 利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递交日 | |||
| 发明创造名称 | 申请号条码 | ||||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挂号条码 | ||||
| ②针对 通知书(发文序号 )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 |||||
| ③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
|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类型:更名转移继承其他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地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事项: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 |||||
| 专利代理事项: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联系电话 | |||||
| ④附件清单 | |||||
| 双方当事人签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全体权利人同意赠与的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公证机关证明继承人合法地位的公证书 |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公证材料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号: | ||||
| ⑤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本表不适用于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
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本表第②栏中针对的通知书是指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继续办理此变更手续的,应当填写此栏。其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本表第③栏中,由当事人对变更项目作出选择后,将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逐一填写在本栏相对应的位置。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变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名。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发生变化而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因权利的转让、继承、赠与以及经法院判决、调解所引起的权利转移等相应事项的变化。(办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时,变更类型为必选项。其中“更名”指权利人的主体未发生变化,仅名称发生改变的;“转移”指权利主体发生改变,包括①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②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与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③因合并、分立、注销或改变组织形式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④因拍卖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继承”指因权利人死亡造成权利主体发生改变的;“其他”指除了更名、转移和继承外,其他情形的变更,例如申请人姓名书写错误的变更。)另,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连续转移的,不应当以连续变更的方式办理。
3.联系人事项的变更: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发生变化。
4.专利代理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更换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重新指定专利代理师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在本表第④栏附件清单中的相应方格内作标记。
本表第⑤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变更后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八、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