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原文内容(申请专利强制许可的证据)解读
2025-08-31
王博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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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原文内容(申请专利强制许可的证据):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一、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强制许可的申请人负有提出有关证据的义务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条文演变
1984年《专利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修改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提高了提交相关证据的要求。2020年修改《专利法》,对本条未作修改,仅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本法第53条第1项和第56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已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但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如果能够通过协商与专利权人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依赖于强制许可,一般更有利于专利能够获得更有效的实施。至于什么样的条件才算是“合理条件”,包括实施范围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等,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适用指引
除本法第53条第1项、第56条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外,本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颁布,并不需要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故无需提供相关证据。本法第53条第2项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只要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可提出申请,也无需其提供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