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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七条原文内容(非职务发明保护)解读

2026-07-26 王博 来源:未知 阅读 153
专利法第七条原文内容(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专利法第七条原文内容(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解读

一、专利法第七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七条条文演变

 
1992年、2000年、2008年、2020年《专利法》四次修正均未对该条作变动。
 

三、专利法第七条条文解读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就非职务发明创造而言,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由此表明,非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以后,是否申请专利,何时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应当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主确定,任何人无权予以干预。
 
所谓“不得压制”,通常是指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剥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依法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得强行要求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因完成非职务发明创造影响本职工作的,不能以影响本职工作为借口给予处分。[1]在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为主导的时期,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因此容易出现本条所指的“压制”发明人的问题,这也是1984年制定《专利法》写入本条规定的原因。鉴于本条规定有其现实积极意义,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四次修正《专利法》时,均未对本条规定进行修改。
 

适用指引

 
  应当注意的是,压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与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如果单位明知一项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应当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却据为己有,以单位名义申请专利,则构成了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行为。侵夺行为是比压制行为性质更为严重、更为恶劣的侵权行为,故发明人、设计人有权根据《专利法》第72条的规定要求单位以及单位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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