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原文内容(专利强制许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解读
2025-08-31
王博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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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原文内容(专利强制许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一、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条文演变
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为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相衔接,增加了本条规定,2020年修改《专利法》时,对本条未作修改,仅对条文顺序以及所援引的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第f项的规定,若一成员方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对专利的标的事项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许可的第三者的使用,任何此类使用之授权均应主要是为供应成员方国内市场。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相一致,本条对因强制许可的实施而生产的产品的目标市场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三、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条文解读
除为消除垄断行为的强制许可以及为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外,实施强制许可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第f项的规定,由强制许可所完成的产品,应当大部分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之所以作这样限制,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考虑到由强制许可所完成的产品通常较市场流通的专利产品价格低廉,如果由一个国家强制许可所完成的专利产品大量流入其他国家,会对进口国或者进口地区也获得相应专利权的权利人带来冲击。
而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也使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一国范围内。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第f项的规定,由强制许可所完成的产品,应当大部分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之所以作这样限制,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考虑到由强制许可所完成的产品通常较市场流通的专利产品价格低廉,如果由一个国家强制许可所完成的专利产品大量流入其他国家,会对进口国或者进口地区也获得相应专利权的权利人带来冲击。
而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也使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一国范围内。
按照本条规定,本法第53条第2项、第55条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并不要求其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其修改议定书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本法第53条第2项是关于为消除、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本法第55条是关于制造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前者例外是基于强制许可的目的在于纠正垄断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后者例外则是基于2003年8月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执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和2005年12月通过的《议定书》,明确规定为帮助他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强制许可不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第f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