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流程|无效宣告程序全景流程图与各阶段状态
【摘要】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为主战场,线上入口是专利业务办理系统cponline.cnipa.gov.cn,官费发明3000元、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各1500元。程序主链六节点:请求启动与受理、合议组审查、书面审查或口头审理、作出决定、登记公告生效、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决定分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维持有效三种走向。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对已执行的判决与已履行合同不具追溯力。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本文以全景流程图串起全程状态与各分叉。

【目录】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全景流程图总览
二、专利无效节点一:启动与受理
三、专利无效节点二:审查阶段
四、专利无效节点三:决定与生效
五、专利无效节点四:行政诉讼救济
六、专利无效流程中的终止情形
七、专利无效常见的坑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全景流程图总览
无效宣告程序的主链可以压缩成六个节点,从请求启动一路走到司法救济。
请求启动是第一个节点,决定权握在请求人手里。
受理是第二个节点,审查机关对请求做形式把关。
合议组审查是第三个节点,这一节点内部又分出书面审查与口头审理两条支路。
作出决定是第四个节点,输出三种结果。
决定登记公告与生效是第五个节点,效力在此落地。
行政诉讼救济是第六个节点,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继续向上申诉。
六节点之外还藏着若干分叉,请求撤回、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都会让程序提前终结。
- 主链六节点缺一不可,没有请求启动就没有后续程序。
- 分叉点集中在审查方式、决定走向与救济路径三处。
- 每个节点都有出口与回环,程序状态并不是单向的直线。
下面用全景流程节点表把每个节点的入口状态、关键动作与去向列清楚。
| 节点 | 程序状态 | 关键动作 | 去向 |
|---|---|---|---|
| 节点一 | 请求启动 | 提交请求书与证据,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 节点二 | 受理 | 形式审查,通知专利权人陈述意见 | 合议组审查 |
| 节点三 | 审查 | 书面审查或口头审理,双方答复交换意见 | 作出决定 |
| 节点四 | 决定 | 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登记公告 | 生效或起诉 |
| 节点五 | 生效 | 起诉期届满无人起诉,或判决维持决定 | 效力确定 |
| 节点六 | 行政诉讼 | 不服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 终审裁判 |
二、专利无效节点一:启动与受理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都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人、单位均可提起。
- 专利权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宣告自己的专利权无效,审查指南仅在重复授权等特定情形下留有例外。
-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理由集中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等条款。
-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理由集中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等条款。
- 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划定了理由范围,超出该范围的请求不予受理。
受理环节要准备的材料和门槛如下。
- 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 请求书应当结合所有证据具体说明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和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
- 线上入口是专利业务办理系统cponline.cnipa.gov.cn,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办理。
- 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效窗口面交,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无效宣告请求费按类型收取,发明3000元、实用新型1500元、外观设计1500元,自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不适用减缴。
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启动前先对照自查。
- 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委托规定或细则第六十九条请求要求的,不予受理。
- 就同一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请求的,不予受理。
- 以外观设计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无效,却未提交权利冲突证据的,不予受理。
- 请求书格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未提出。
三、专利无效节点二:审查阶段
受理后进入合议组审查,合议组通常由三人组成。
细则第七十二条要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送交专利权人,并指定期限要求其陈述意见。
双方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不影响审查继续进行。
细则第七十一条给请求人留了一个月的补充窗口,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提交的合议组可以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在审查中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改,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也不能改。
审查方式在这里分出两条支路。
- 书面审查走转文流程,合议组通过转送文件、发出审查通知书的方式交换意见,不开庭。
- 口头审理走开庭流程,双方面对面质证辩论,一般发生在技术事实与证据争议大的案件。
- 2023年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4节明确,口头审理、书面审理或两者结合均可,由合议组根据案情选择。
口头审理的触发条件如下。
- 一方当事人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的,合议组一般应当举行口头审理。
-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的,可以请求口头审理。
- 需要实物演示,或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当庭作证的,适合走口审。
- 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技术事实争议大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决定口审。
口头审理流程的分支要盯紧。
- 决定口审的,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载明日期和地点。
- 当事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提交回执。
- 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且不参加口审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程序终止。
-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审的,可以缺席审理,程序照常推进。
- 细则第七十五条明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四、专利无效节点三:决定与生效
审查结束后,合议组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果只有三种。
第一种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法上的权利整体归于消灭。
第二种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部分权利要求继续有效。
第三种是维持专利权有效,全部权利要求原状存续。
专利权人在审查中修改过权利要求书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或部分无效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三种走向对应不同的事实基础,分叉走向表如下。
| 决定走向 | 成立前提 | 后续状态 |
|---|---|---|
| 全部无效 | 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授权条件 | 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 |
| 部分无效 | 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授权条件,其余成立 | 修改后权利要求公告生效 |
| 维持有效 | 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 专利权原状存续 |
决定作出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决定生效的时间节点必须分清,决定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
只要三个月的起诉期未满,决定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
起诉期届满且无人起诉的,决定确定生效。
提起行政诉讼的,以法院生效裁判为最终准据,决定被撤销的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无效决定的效力与溯及力。
-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对无效宣告前已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 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 不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五、专利无效节点四:行政诉讼救济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可能对决定不满,救济通道是同一条行政诉讼。
- 起诉期限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逾期将丧失诉权。
- 此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被告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未起诉的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 诉讼期间无效决定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专利法律状态以生效裁判为最终准据。
判决结果分两种走向。
- 法院维持决定的,决定按原样生效。
- 法院判决撤销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重新审查。
查询案件进度与专利法律状态,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或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cpsc.cnipa.gov.cn。
六、专利无效流程中的终止情形
不是每件无效请求都能走到决定阶段,中途终止的情形需要单独掌握。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请求人撤回规则。
- 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请求。
- 撤回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 例外是合议组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请求视为撤回的情形与主动撤回并列。
- 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书格式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 未在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请求视为撤回。
- 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后未提交回执且不参加口审的,请求视为撤回。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情形容易误读。
-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本就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放弃专利权不能阻止无效程序继续。
- 审查期间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的,程序通常继续推进,合议组仍会作出审查决定。
- 原因在于无效决定要回答授权时是否有效的历史问题,放弃只消灭当下的权利,不消灭对授权合法性的审查。
七、专利无效常见的坑
把无效流程画成一条直线是最常见的误读,真实程序处处有分叉。
- 坑一,以为决定是必经终点,实际上请求撤回、视为撤回都会让程序在半途终止。
- 坑二,以为每案都会口头审理,实际上口审是选项而非必经,合议组可以选择书面审查或两者结合。
- 坑三,以为决定作出即生效,实际上要等三个月起诉期届满或法院判决维持后才生效。
- 坑四,以为口审请求必然获准,实际上需要说明理由,质证辩论、实物演示、证人作证等法定情形才应当举行。
- 坑五,以为补充理由和证据没有时限,实际上细则第七十一条只给一个月窗口,逾期可能不被考虑。
- 坑六,以为费用随时可缴,实际上必须自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逾期请求视为撤回。
- 坑七,忽略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溯及力限制,以为无效等于此前纠纷全部作废,实际上已执行的判决和已履行的合同不因无效决定翻盘。
提交前的自查清单如下。
- 先核对请求人主体资格与专利法律状态。
- 再按细则第六十九条锁定无效理由,每项理由指明所依据的证据。
- 需要开庭的先提交口审请求并说明理由,收到口审通知后按时提交回执。
- 盯住1个月的费用缴纳、理由补充与证据补充窗口。
- 收到决定后立即登记三个月的起诉期,避免逾期失权。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执业律师。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2021-06-01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改,2024-01-20施行)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六条。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