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是专利法第几条 | 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对创造性的规定与审查实务
【摘要】创造性规定在《专利法(2020)》第22条第3款。 该条明确: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22条第1款同时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者合称授权"三性"。 创造性是专利实质审查中最难攻克的门槛,它与新颖性、实用性并列,却最容易被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忽视。 理解它的位置与含义,是写好申请文件、成功答复审查意见的第一步。 下文从法条原文、法定定义、审查三步法三个层面,把创造性讲清楚。

【目录】
一、创造性在专利法中的具体位置:第22条与"三款"结构
二、创造性的法定定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审查中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
四、创造性与新颖性、实用性的关系
五、创造性不达标被驳回的实务表现与应对
一、创造性在专利法中的具体位置:第22条与"三款"结构
创造性写在《专利法(2020)》第22条,具体是第3款。
第22条一共四款,分别管"三性"里的不同内容。
第1款是总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2款规定新颖性,第3款规定创造性,第4款规定实用性。
所以,"创造性是专利法(2020)第几条"的准确答案是:第22条,更精确地说,是这一条第3款。
需要注意,创造性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看的是《专利法(2020)》第23条规定的"区别性"和"显著性",不走创造性这一套。
同样的,商标保护看"显著性",著作权保护看"独创性",都不使用"创造性"这个概念。
把这几个概念混为一谈,是很多初次写专利的人最容易犯的错误。
二、创造性的法定定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法(2020)》第22条第3款对创造性给出了明确定义。
对于发明,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实用新型,门槛略低,只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少了"突出"和"显著"两个修饰。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说的是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了现有技术,不能直接、容易地想到这个方案。
"显著的进步",说的是发明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性能提升、成本下降、副作用减少。
这两点合在一起,就是专利审查里常说的"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
简单替换、常规排列组合,通常跨不过创造性这道坎。
真正能站住脚的创造性,往往体现在解决了长期没解决的技术难题,或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审查中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里,规定了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和本发明最相近的那份对比文件。
第二步,找出本发明与这份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由此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区别特征只是公知常识的简单叠加,或者多个现有技术给出明确结合启示,就容易被认定"显而易见",创造性不成立。
反之,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结合动机,或者本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创造性就站得住。
这套三步法,是答复审查意见时最重要的分析框架,申请人务必吃透。
【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其中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2020)》第23条(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系统规定了创造性的审查原则与"三步法"判断规则。
四、创造性与新颖性、实用性的关系
三性并列,但各自的"门槛性质"完全不同。
新颖性管的是"有没有",只要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有区别,就过线。
创造性管的是"够不够好",在已有区别的基础上,还要达到非显而易见的程度。
实用性管的是"能不能用",要求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一个方案可能具备新颖性,却未必具备创造性。
比如把已知部件做无关紧要的等同替换,虽然和现有技术不同(有新颖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眼就能想到(无创造性)。
所以,审查实践中,新颖性相对容易过,创造性才是真正的"硬骨头"。
五、创造性不达标被驳回的实务表现与应对
创造性被驳回,是最常见的授权障碍之一。
典型表现包括: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多个现有技术存在明显结合启示、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审查意见通知书里,常出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类表述。
应对时,不要空喊"我们有创造性",而要拿出具体理由,可按以下几步准备意见陈述:
- 突出本发明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提交对比实验数据,用客观证据支撑"非显而易见"。
- 重新界定技术问题,指出审查员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偏差。
- 必要时修改权利要求,把体现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
【典型案例分析】
某申请人就一项机械结构改进申请发明专利,审查员引用两份对比文件,认为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发出驳回倾向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时,没有泛泛争辩,而是提交了一组对比实验数据,证明该结构组合带来了传统方案无法达到的密封性能和寿命提升,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同时,申请人指出两份对比文件本无结合动机,审查员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存在偏差。
最终,审查员认可了其创造性,该案获得授权。
这个例子说明,创造性答辩贵在"用证据说话",而非堆砌形容词。
【FAQ 高频问题】
1. 实用新型真的不审查创造性吗?
实用新型在初步审查中通常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实践中较少因创造性被驳回,但《专利法(2020)》第22条第3款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只是其创造性门槛低于发明。
2. 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用不用创造性?
都不用。外观设计看《专利法(2020)》第23条的"明显区别",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作品,二者都不使用"创造性"这一概念。
3. 答复审查意见时,怎么证明有创造性?
重点证明"非显而易见"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用对比实验、技术问题解决过程等客观证据支撑,而不是空泛强调创新。
【免责声明】
本文法条更新至2026年8月,主要依据《专利法》(2020年修正、2021年施行)及《专利审查指南》。本文仅为专利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专利申请或答审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实际申请与答复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规定及专业代理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