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历史和作用介绍
一、专利制度的历史起源
1、国外专利制度的历史
最早的专利出现在欧洲。据史料考证,专利的萌芽产生于公元前五百年,在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称的古都Sybaris(当时为希腊殖民地),一种烹调方法被授予为期一年的独占权。以后,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了十二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早的国家开始了引进技术和建立新工业的运动。
1236年,西法兰西及英格兰的亨利三世向一名波尔多(法国港口城市)人授予在该城市生产花布的独占权,期限为15年。
1324年至1377年间,在英国爱德华二世至三世统治期间,很多外国织布工人及矿工作为新技术的引进者被授予使用该技术的专有权,即垄断权,以鼓励他们在英国创业,使英国从蓄牧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发展。
专利萌芽阶段影响最大的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布鲁内来西获得的在Arno河上运输重物的方法的三年独占权。这一时期,专利权主要以monopoly(独占权)为表现形式,用来鼓励建立新工业,但权力经常被滥用。
在英国,这种权力经常以专利证书(Letters Patent)形式授予,意为敞开的证书,证书只在底部盖有封印,而不象普通的证书那样密封,它以官方通知的方式将授予的权力告知公众。
美国的第1件专利出现于1641年,是关于食盐制造的方法专利。
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
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又颁布了美国专利法,它是当时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依据美国专利法授权的第1件美国专利出现在1790年7月31日,是有关碳酸钾的制造方法。
法国第一部专利法出现在1791年。这期间各国专利法的共同特征是专利授权时都没有明确的权利要求,而且都不进行检索和技术审查。
随后,1800~1888年间,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颁布了本国专利法,它们是:荷兰(1809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年)、瑞典(1819年)、西班牙(1826年)、墨西哥(1840年)、巴西及印度(1859年)、阿根廷及意大利(1864年)、加拿大(1869年)、德国(1877年)、土耳其(1879年)、日本(1885年)。
1877年的德国专利法突出了强制审查原则,是最早实行专利审查制的国家。1902年修订的英国专利法规定审查员须对50年来的英国专利进行检索,1905年起英国正式开始实行专利申请检索制度。1932年修订的专利法又将专利申请的检索范围扩大到英国以外的国家。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据统计,世界范围内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在1873年有22个,1990年有45个,1925年有73个,1958年有99个,1973年有120个,1984年有158个。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75个。
2、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
在我国,“专利”一词虽然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国语》,如“荣公好专利”。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专利保护,直到清末才真正出现。1859年,太平天国领导人之一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遗憾的是,由于太平天国的失败,洪仁玕的建议没有能真正施行。尽管如此,洪仁玕的专利思想对后世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典于1944年5月29日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1949年1月1日实施,现仅在台湾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专利法,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法是实行专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制定的解决有关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和推广利用问题的法律。
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

2、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3、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人们可以依据专利法对之取得专有权利的发明创造。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