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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规定

2025-06-16 专小律 来源:未知 阅读 292
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规定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受理条件

 
1.  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 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 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情形除外;
 
3.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 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 理机构办理;
 
4.  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 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申请材料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 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2.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申请日、授权公告 日;
 
(5 )质押担保的范围;
 
3.  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 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  委托书。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 明;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 托书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 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 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 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 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 应当使用中文。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 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办理流程

 
1.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权质 押登记申请表( 附承诺书)》。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 pa.gov.cn )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 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面交;
 
(3 )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 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注: 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
 
3.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 业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 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向当事人 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 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 申请材料。 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
 
4.  取得《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或电子发文方 式将《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 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 处) 自取。
 
5.  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 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 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 1 再转 8;
 
2.  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3.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出专利
 
权质押登记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4.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5.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办理结果

 
1.  符合规定:准予登记公告,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  不符合规定: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办理时限

 
当事人通过窗口面交或者邮寄提交的,自收到纸件质押登记申请 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互联 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可加快办理进度,快速审结。
 

(九)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已实行承诺办理。可以提交承诺书替代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 或法人资格证明。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的,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应当于事后 1 个 月内补交纸件原件。
 

(十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限时办结;
 
4.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5.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表格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附承诺书)》《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 质押登记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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