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原文内容(专利强制许可司法救济)解读
2025-08-31
王博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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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原文内容(专利强制许可司法救济):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许可司法救济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条文演变
1984年《专利法》即对有关强制许可的司法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2000年《专利法》将“专利局”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时增加了一种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即“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2008年和2020年《专利法》两次修改,对本条均未作修改,仅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条文解读
我国对专利强制许可的给予采用的是行政程序,在行政机关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下,本条规定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获得司法救济。即专利权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当事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方面能够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之不至于因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决不当而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能够监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此外,设立强制许可及其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和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对这两类行政决定不服的,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依照本条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指引
根据本条规定,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情况下,对其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强制许可申请的情况下,强制许可的申请人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而言,我国《专利法》仅对专利权人赋予了司法救济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