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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原文内容(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解读

2025-08-31 王博 来源:未知 阅读 250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原文内容(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原文内容(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解读

一、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条文演变

 
1984年《专利法》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2000年《专利法》将“专利局”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2008年《专利法》第57条增加规定,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2020年《专利法》修改对该条内容未作变动,仅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条文解读

 
(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需支付使用费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仅对专利权人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而没有剥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享有的财产权。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实施其专利的使用费。
 
(二)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议定书》中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口成员授予一项强制许可,则该成员须依据协定的规定支付适当的报酬。若有资格进口的成员对同一产品授予一项强制许可,因其报酬已由有关出口成员支付,该进口成员无需支付使用费。除此之外,专利使用费的数额一般应由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与专利权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经过协商对使用费的数额达成一致的,即应按双方协商的数额作为强制许可使用费,由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权人支付。如果双方无法就使用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使用费数额作出裁决,并以裁决的数额作为强制许可使用费,由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此数额支付给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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