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作者”、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是AIGC时代最受关注的版权问题之一。本文结合《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一条关于作者的规定、第三条关于作品的定义,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分析机器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边界,并通过对腾讯Dreamwriter智能写作案等司法实践的梳理,说明我国法院“以人为主、以创造性投入为核心”的认定立场,回应“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命题,为内容生产者提供参考。

一、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只能是人吗
二、作品的核心要件:独创性与智力投入
三、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共识
四、相关案例:腾讯Dreamwriter智能写作案
五、AI辅助创作与AI独立生成的界线
六、总结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由此,作者限于自然人,或在特定情形下被法律拟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AI作为计算机程序,显然不在其列。围绕“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讨论,必须先明确这一主体资格前提。
更进一步,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既不能享有权利,也不能承担义务。因此,“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命题,其前提必须是:是否存在可归因于自然人的创造性劳动。没有自然人的智力投入,再炫目的机器输出也难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九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独创性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独立完成”,即非抄袭;二是“个性表达”,即体现作者取舍、安排与审美判断。
机器生成内容若完全由算法在随机性下输出、使用者未作任何干预,则缺乏人的智力投入,难谓具有独创性,自然不享有著作权。反之,若人对生成过程施加了实质性控制与选择,则由此形成的表达可能凝结人的创造性。这正是判断“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分水岭。
国际上看,美国版权局明确要求作品须由人创作,对纯AI生成内容不予登记;我国虽无统一立法,但司法与行政实践渐成共识:认定关键在于“人的贡献”。在“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判断上,法院通常审查:(1)使用者是否设定了具体、可识别的创作意图;(2)是否通过提示词、参数、筛选等环节体现了个性化安排;(3)最终表达是否达到作品的独创性门槛。
同时,AI训练环节使用他人作品作语料,还可能涉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边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则。这些都会影响机器生成内容背后的合法性基础。
【相关案例】腾讯Dreamwriter智能写作案。腾讯公司研发了名为Dreamwriter的智能写作程序,自动生成一篇财经报道后,由腾讯在其网站发布。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了该文章,腾讯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在腾讯主创团队的介入下,经历了数据输入、模板设定、要素筛选与审核排版的系列过程,体现了腾讯相关人员的个性化选择与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侵权并判令赔偿。该案说明,当自然人对机器生成过程施加了实质性智力控制时,“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问题应作肯定回答——权利归属于背后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
实践中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AI辅助”,即人以AI为工具完成表达,人对最终内容有主导性安排,此时可认定人为作者;二是“AI独立生成”,即输入极简、输出随机,人无实质贡献,此时内容不构成作品。
此外,使用AI时须避免未经许可复制他人受保护作品作为语料,否则即便最终生成物自身可能被认定具有独创性,其创作过程仍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权利链条的干净,同样是“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能够站得住脚的基础。
归根结底,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取决于机器背后是否存在自然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我国现行法以“人为作者”为基本原则,司法机关通过审查使用者的创造性贡献来判断可版权性。内容生产者应强化过程留痕、明确平台协议,在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前提下,让AI成为名副其实的创作助手而非权利争议之源。只有厘清“ai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边界,才能既鼓励技术创新,又守住法律底线。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