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用新型专利并非中国独有,全球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类似制度,但名称、保护范围及审查标准存在差异。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政策,解析各国制度特点、国际互认规则及申请策略,帮助权利人全球化布局。
一、全球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概览
1. 制度存在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设立实用新型或类似制度,其中11个国家单独立法保护,如德国、日本、韩国等。
2. 名称与保护客体差异
国家/地区 |
名称 |
保护客体 |
中国 |
实用新型专利 |
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方案 |
德国 |
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 |
设备、系统、化合物、组合物等,范围更广 |
日本 |
实用新案(Jitsuyō Shinkō) |
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与发明专利保护客体部分重叠 |
泰国 |
小专利(Petty Patent) |
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审查标准低于发明专利 |
澳大利亚 |
革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 |
产品、方法或改进,创造性要求低于标准专利 |
二、核心制度对比(2025年标准)
1. 审查流程差异
维度 |
中国 |
德国 |
审查阶段 |
形式审查+明显创造性筛查(2025年新增) |
仅形式审查,不进行新颖性或创造性实质审查 |
审查周期 |
6-12个月(优先审查2-4个月) |
2-3个月(登记制,快速授权) |
无效程序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部审理,无效方需承担费用 |
法院审理,胜诉方可获赔偿(专利权人需谨慎设定保护范围) |
2. 保护期限与费用
国家/地区 |
保护期限 |
年费(参考2025年标准) |
中国 |
10年(不可延长) |
第1-3年:600元/年;第4-5年:900元/年;第6-8年:1200元/年;第9-10年:2000元/年 |
德国 |
10年(可延长至15年) |
首年230欧元,后续每年递增,最高达1860欧元(延长5年需额外费用) |
印尼 |
10年(可延长) |
申请费约50万印尼盾(约35美元),年费逐年递增 |
三、2025年国际政策动态与影响
1. 国际合作加强
EPO与巴西合作:欧洲专利局(EPO)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签署新版合作协议,简化专利检索与审查流程,授权周期缩短至1个月(预审服务试点地区)。
老挝与EPO协议:老挝加入EPO生效协议,欧洲专利可在老挝直接生效,吸引外资进入东南亚市场。
2. 审查标准升级
中国: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强化质量把控,授权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发明专利。
德国:维持低审查标准,但异议程序由法院审理,胜诉方可获赔偿,倒逼专利权人提高申请质量。
四、中国与国外实用新型专利互认规则
1. 地域性原则
专利仅在授权国有效: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仅在中国受保护,需在目标国重新申请。
国际申请途径:可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简化多国申请流程。
2. 实务策略
德国“分离程序”:从发明专利申请中分支出实用新型,快速获权后可用于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
中国“同日申请”:同日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先获实用新型再转发明专利,平衡保护与成本。
五、常见问题解答
Q1:美国有实用新型专利吗?
A:美国无单独实用新型制度,但可通过发明专利或“小专利”(Petty Patent)保护类似技术。
Q2: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能否在中国直接生效?
A:不能,需按中国《专利法》重新申请,但可要求优先权(巴黎公约或PCT途径)。
Q3:2025年德国实用新型审查有何变化?
A:维持低审查标准,但异议程序由法院审理,胜诉方可获赔偿,倒逼专利权人提高申请质量。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四十条。
《专利审查指南2025》(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部分第六章。
德国《实用新型法》(Gebrauchsmustergesetz)第1-3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相关条款。
结语: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广泛存在,但名称、保护范围及审查标准差异显著。2025年政策通过强化国际合作与审查标准,推动全球专利制度协同发展。建议权利人结合目标国制度特点,灵活运用“分离程序”“同日申请”等策略,高效布局全球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