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 申请人指南 -国际阶段
目 录
第一章 本指南及其附件......... 1.001~1.008 简介
第二章 什么是 PCT? ........ 2.001~2.002
第三章 PCT 程序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3.001~3.005
第四章 PCT 对申请人的用途 ...... 4.001~4.026
通过 PCT 获得地区专利.......... 4.022~4.026
第五章 国际申请的提交......... 5.001~5.199
概述 ........ 5.001~5.014
请求书 ............ 5.015~5.093
第 I 栏:发明名称 5.019
第 II 栏和第 III 栏:申请人;发明人 5.020~5.039
第 IV 栏:代理人或共同代表 5.041~5.051
第 V 栏:国家的指定 5.052~5.056A
第 VI 栏:优先权要求和优先权恢复 5.057~5.071
第 VII 栏:国际检索单位 5.072~5.073D
第 VIII 栏:声明 5.074~5.083A
第 IX 栏:清单 5.084~5.087
第 X 栏: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签字 5.088~5.091
请求书表格的说明 5.092
费用计算页 5.093
说明书 5.094~5.111
权利要求书 5.112~5.127
附图 5.128~5.163
摘要 5.164~5.174
其他格式要求 ........................................................ 5.175~5.183
费用 ................................................................ 5.184~5.199
第六章 受理局对国际申请的处理 ............................................. 6.001~6.060
概述 ................................................................ 6.001~6.004
国际申请日 .......................................................... 6.005~6.012
国际申请的译文 ...................................................... 6.013~6.023
对缺陷的改正以及
通过援引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或者改正错误提交的项目或部分............... 6.024~6.056
登记本和检索本 ...................................................... 6.057~6.060
第七章 国际检索程序: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的处理 ......................... 7.001~7.032
概述 7.001~7.004B
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表 7.005~7.012
国际检索的限制 7.013~7.014
发明的单一性 7.015~7.021
发明名称和摘要 7.022
国际检索报告 7.023~7.026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7.027~7.032
第八章 补充国际检索 8.001~8.053
概述 8.001~8.005
补充检索请求书 8.006~8.028
第 I 栏:国际申请的事项 8.013~8.014
第 II 栏:申请人 8.015~8.017
第 III 栏: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 8.018~8.022
第 IV 栏:补充国际检索的基础 8.023~8.024
第 V 栏:清单 8.025
第 VI 栏:申请人、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签字 8.026
补充检索请求书的填表说明 8.027
费用计算页 8.028
费用 8.029~8.032
国际局对补充检索请求的处理 8.033~8.038
补充国际检索的程序 8.039~8.053
第九章 国际公布、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国际局对国际申请的其他处理 9.001~9.029
概述 ................................................................ 9.001~9.003
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9.004~9.011
国际公布 ............................................................ 9.012~9.027
将副本传送给指定局 .................................................. 9.028~9.029
第十章 根据 PCT 第 II 章进行的国际初步审查 10.001~10.083
概述 10.001~10.003
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 10.004~10.010
国际申请在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时应提交的译文 10.011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10.012~10.034
第 I 栏:国际申请的事项 10.014~10.016
第 II 栏:申请人 10.017~10.018A
第 III 栏:代理人或共同代表 10.019~10.023
第 IV 栏: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
(有关国际初步审查所用语言的说明和修改的声明) 10.024~10.028
第 V 栏:国家的选定 10.029
第 VI 栏:清单 10.030
第 VII 栏:申请人、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签字 10.031~10.032
要求书表格的说明 10.033
费用计算页 10.034
费用 10.035~10.043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处理 10.044~10.050
国际初步审查 10.051~10.073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 10.074~10.083
第十一章 关于国际阶段的其他问题 11.001~11.117
代理人和共同代表 11.001~11.014
与申请人的通信 11.015~11.017
关于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变更 11.018~11.022
申请人或发明人死亡 11.023~11.026
申请人不能或不愿意在国际申请或者其他文件上签字 11.027
明显错误更正 11.033~11.044
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1.045~11.047A
撤回 11.048~11.061
期限的计算 11.062
邮递业务异常 11.063~11.064
期限延误的宽免 11.065~11.065C
期限的延长 11.065D
信函、文件与纸件的提交 11.066~11.071
国际申请的保密性 11.072~11.074
有关生物材料保藏的记载 11.075~11.087
对序列表的要求 11.088
国际申请的效力延伸至前缔约国的后继国 11.089~11.093
许可声明 11.102~11.108
第三方意见 11.109~11.117
索引
附录
B 关于缔约国和政府间组织的一般信息
C 受理局
D 国际检索单位
SISA 国际检索单位(补充检索)
E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L 微生物和其他生物材料的保藏:
- 指定局和选定局的要求
- 保藏单位名单
第一章 本指南及其附件
简介
1.001. 《PCT 申请人指南》( “本指南 ”)中的本部分旨在为有意于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人提供有 关《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总体说明,特别是关于 PCT 程序“国际阶段”的说明。本部分的正文后附 有包含更多详细信息的附件;在本指南中出现“附件+大写字母”字样时,即指该附件。本指南的第二部 分是关于 PCT 程序“国家阶段”,即在指定(或选定)局中的程序的总体说明。指定(或选定)局是指某 一国际申请中指定(或选定)的 PCT 成员方( “缔约国” )的或者代表该国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关于 “国家阶段”的说明在相应的国家篇中介绍了在这些专利局应满足的要求。从 2006 年起,申请人只能通 过网址 https://www.wipo.int/pct/en/guide/index.html获得本指南。此外,电子邮件更新服务业已提 供。该服务通过每周发送通知,告知使用者本指南在该周的更新情况。
1.002. 在本指南的正文中,“条约 x”指 PCT 的条款,“细则 x”指《PCT 实施细则》的条款。“规 程 x”指《PCT 行政规程》的条款。“段”指本指南中“国际阶段”或“国家阶段”的内容。
1.003. 尽管本指南中所包含的信息相当全面,但它只是对较长的正式法律文件,特别是 PCT 本身以 及《PCT 实施细则》中所包含的规定的浓缩与解释,本指南中任何与正式法律文件不一致之处,都应以法 律文件的原文规定为准。要了解全面信息务必参考原文的内容。
1.004. 鉴于 PCT 条约和实施细则的文字有时相当复杂,并且专利申请的撰写与申请中的事务处理本 身也很复杂,因而,对于潜在申请人来说,如果本身不是专利法方面的专家,强烈建议其听取专利律师 或专利代理人给出的专业建议,并委托这些律师或代理人代为处理专利申请相关事务。
1.005. 最 新 的 PCT 条 约 和 实 施 细 则 可 通 过 “ PCT 资 源 ” 页 面 浏 览 和 下 载 , 网 址 是 https://www.wipo.int/pct/en/texts/index.html。 同时, 中文、阿拉伯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 日文、葡萄牙文、俄文以及西班牙文版的条约和实施细则也可在该网站上获得。
上述语言的 PCT 条约和实施细则的印刷单行本也可向国际局订购,为 WIPO 第 274 号出版物,可通过本指 南附件 B(IB)中所列国际局的地址订购,或通过向邮箱publications.mail@wipo.int发送电子邮件订 购。也可以通过以下网址免费下载: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n/index.html。订单中应写 明所购出版物的语言。 PCT 用户可在国际局网站 PATENTSCOPE 中查看已经公布的国际申请, 网址是 https://www.wipo.int/patentscope/zh/。也建议用户查看载有一般信息和通知的《官方公告(PCT 公 报)》。新缔约国的加入、费用以及其他规定的变化都会在其中及时公布。自 1978 年以来的所有《官方 公告( PCT 公报)》 的 电子版本 都可在 国 际局 的 以下 网址查阅:https://www.wipo.int/pct/en/ official_notices/index.html。
1.006. WIPO 出版的月刊《PCT 通讯》刊登有关 PCT 的最新消息。除 PCT 新缔约国及有关局或单位的 新要求外,《PCT 通讯》还含有 PCT 缔约国的最新目录、与 PCT 有关的国际会议报告、《PCT 实施细则》 的修订、PCT 表格的变化、国际申请的统计数字、为 PCT 用户提供的实用建议、将要举行的 PCT 研讨班情 况 及 PCT 费 用 表 等 。 《 PCT 通 讯 》 可 在 国 际 局 的 网 站 上 获 得 , 网 址 是 http://www.wipo.int/pct/en/newslett/。从该网页还可检索到自 1994 年以来出版的所有实用建议和自
1994 年以来出版的所有《PCT 通讯》。除英文版外,还可查阅以下语言的《PCT 通讯》节选:
中文版(https://www.wipo.int/pct/zh/newslett/index.html),
日文版(https://www.wipo.int/pct/ja/newslett/index.html),
韩文版(https://www.wipo.int/pct/ko/newslett/index.html)。
1.007. 希望了解 PCT 背景的人,可以参阅“关于专利合作条约的 1970 年华盛顿外交会议记录 ”。该 记录可在 WIPO 网站的以下网址查阅:www.wipo.int/pct/en/texts/washington.html。
1.008. 下 述 文 件 中 包 括 有 其 他 有 用 的 资 料 : 《 PCT 行 政 规 程 》 ( 可 从 网 址 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index.html获得)、《PCT 受理局指南》和《PCT 国际检索和初步 审查指南》(两者可从网址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gdlines.html获得)。
不过,行政规程和这些指南主要是给受委托承担 PCT 各种任务的主管单位使用的。申请人所关心的内容反 映在某些 PCT 表格的说明和本指南中。
第二章 什么是 PCT?
2.001. 《专利合作条约》,也称 PCT,是于 1970 年在华盛顿签订、并于 1978 年生效的一个多边条 约。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瑞士)。
2.002. PCT 有利于在任何或所有 PCT 缔约国(参见附件 A)获得对发明的保护。PCT 使提交一份专利 申请( “国际申请” )可在几个国家发生效力,而不必提交几份单独的国家和/或地区专利申请。除了指 定 PCT 缔约国以获得国家专利或类似权利之外,国际申请还包括对下述地区专利条约相关的地区专利的指 定:《非洲区域知识产权组织(ARIPO)框架内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议定书》(以下称作“ARIPO 哈拉 雷议定书 ”)、《欧亚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 以及 《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协定》 (以下称作“OAPI 协定 ”)。PCT 并不排除在国家阶段需要在国家局或地区专利局办理国际申请事宜,但 它通过在 PCT 国际阶段首先对国际申请所进行的程序,确实在几个重要方面使这种事宜的办理更为便利。 在国际阶段中进行的形式检查、国际检索、可选择的补充国际检索和同样非强制的国际初步审查,以及 进入国家阶段的自动推迟,为申请人决定是否以及在哪个国家进一步继续提出申请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更 好的依据。
第三章 PCT 程序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3.001. PCT 程序由两个主要阶段组成。此程序自一件国际申请的提交开始,至(在结果对申请人有 利时)授予若干国家专利和/或地区专利后结束:即所谓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即使 PCT 程 序发生在一个地区专利局,也采用“国家阶段”来表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这种表述,实 际上在 PCT 条款中并未使用,但是已成为大家熟悉的方便、简短的表述,因而本指南中予以采用。
3.002. 国际阶段,是指南中本部分的主要内容,由五个主要步骤组成,其中前三个步骤对于所有的 国际申请自动进行,后面两个步骤是可选的。前三个步骤包括由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和由“受理局” (参见附件 C)处理该申请,由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参见附件 D)制定国际检索报告,以及 WIPO 国际 局(以下称“国际局”)将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第四个步骤是由一个或多个国际检索 单位(不同于完成主国际检索的单位)制定一份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参见附件 SISA)。在下文中,除了 特别指明的地方外,仅述及“(主)国际检索”不包括“补充国际检索” ,仅述及“国际检索报告”也 不包括“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第三步骤包括国际局就已公布的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补充国际检 索报告(在制定该报告的情况下)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基于 PCT 第 I 章)向申请人希望在其国际申请 基础上授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所谓“指定局”)进行传送,传送的时间基于指定局向国 际局提出的要求。
3.003. 还有一个选择性的第五步骤,它包括大家所熟知的国际初步审查(基于 PCT 第 II 章)和由一 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参见附件 E)制定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专利性国际初步报 告(PCT 第 II 章)从各个方面来分析该发明整体的专利性,连同已公布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和任 何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将被传送给申请人希望在其国际申请基础上授予专利的国家 (或地区性)专利局(所谓“选定局”),传送的时间基于选定局向国际局提出的要求。申请人需在符 合某些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这将在 10.004 段中有详细的说明。
3.004. 国际阶段完成后,还需在申请人希望在其国际申请基础上授权的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完 成进一步的程序。特别是, 申请人要向这些局缴纳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费用、提供需要的译文,在被 要求时指定一名代表(专利代理人)。在国家阶段的程序中,必须遵守有关的期限要求(参见后文 4.014 至 4.016 段,5.005 至 5.006 段)。如果在适用的期限内没有进行有关步骤,国际申请在该国的效力将被 终止。 国家(或地区)局将依据其国家法律对申请进行审查,授予或拒绝授予该国(或地区)专利。 (在 PCT 及本指南中,提及“国家法律”时也包括地区条约,如 ARIPO 哈拉雷议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欧 洲专利公约和 OAPI 协定——参见 2.002 段)。在国家(或地区)局进行的这些程序即构成通常所称的PCT 程序的“国家阶段”,而这是本指南另一部分的内容。
3.005. 由申请人决定是否以及何时进入各国家(或地区)局的国家阶段。在进入国家(或地区)局 的国家阶段前,或直到所适用的进入特定国家(或地区)局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之前,国际阶段都将继 续进行。因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进入不同局的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可以对某些局仍处于国际阶段而同时 在其他局则处于国家阶段。在某一特定局进行国家阶段程序或审查时,在国际阶段中对国际申请所采取 的行动对该局的程序没有影响。
第四章 PCT 对申请人的用途
4.001. 对于希望就某一发明创造在几个国家寻求保护的任何个人或公司( “申请人” )来说,使用 PCT 意味着节省时间、工作量和资金。
4.002. 使用 PCT 还帮助申请人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是否在不同的国家专利局继续进行该申请的 处理程序。
4.003. 上述节省主要源于下述事实:根据 PCT 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个地方、以一种语言、提交一份 申请(国际申请),并缴纳一份初始费用,该国际申请即具有一份国家或地区性申请的效力。如果没有 PCT,申请人为此必须向每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提交申请。
4.004. 申请人从国际检索报告中获得的“意见”对其在国家阶段的申请程序大有帮助。国际检索报 告是由在审查专利申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并被专门指定进行国际检索的专利局、根据国际规定的高标准 为每份国际申请出具的。这些专利局的目录参见附件 D( “国际检索单位”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 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获得更为详细的建议。该书面意见是对所要求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 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给出的一个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4.005. 如果申请人要求进行补充国际检索(表格 PCT/IB/375),则将由完成主国际检索的单位以外 的另一个或多个国际检索单位(参见附件 SISA )完成补充国际检索。补充国际检索报告(表格 PCT/SISA/501)将为申请人更为全面地论述与其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从而使申请人更好地评估其发明 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机率(参见第八章)。
4.006. 如果申请人依 PCT 第 II 章提出初步审查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基于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 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完成国际初步审查,并出具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有资格出具 这类报告的专利局是被专门指定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列于附件 E(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请注意, 列举在附件 E 中的专利局和列举在附件 D 中的专利局(“国际检索单位”)是相同的,这是因为,为了被 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该单位必须同时被指定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反之亦然。 申请人提出国际初步审 查要求的另一个好处是,它给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可以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员对话的机会,从而使 申请人有可能通过修改国际申请来影响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的内容。
4.007. 下面将更详细地介绍 PCT 所提供的好处。
4.008. 如果不通过 PCT,申请人要在多少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保护就需分别提交多少单独的申请。 基于 PCT 体系,申请人只需提交单一一份国际申请就能获得同样的效果。
4.009. 提交国际申请应该使用受理局可以接受的语言中的一种;对于许多申请人来说,该语言即为 其国家局或地区专利局、或该国委托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所使用的语言,或语言中的一种。
4.010. 国际申请在一个地方提交;一般向申请人所在国的国家专利局提交,或者向申请人所在国委 托的地区专利局提交,也可以根据 PCT 直接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交。
4.011. 国际申请有统一规定的形式,所有的指定局为国家阶段的目的都必须接受该种形式,因此没 有必要符合要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的多种多样、差别各异的形式要求。 ·
4.012. 针对国际申请缴纳国际费用时,可一次向一个专利局以一种货币缴纳。这样做避免了提交申 请时在许多国家以不同货币缴纳多种费用相关的成本及可能产生的复杂性。
4.013. 在申请人花费精力和资金准备译文,以及向各国缴纳国家或地区费用并委托代理人之前,其 见解可能比不通过 PCT 程序时成熟得多,这不仅因为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而且还因为国际检索报告、国 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以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一起为申请人提供了 一个能衡量获得保护机率的扎实基础。另外,接下来任何由指定局或选定局对其申请授予的专利,与未 利用国际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以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 II 章) 获得的专利相比,更令申请人信赖。此外,由于有更长的时间作出决定, 申请人可以更好地对专利保护 的技术价值及经济效益作出评估,从而选定申请人希望为发明创造继续寻求保护的某些特定的国家。因 此,对申请人已不再感兴趣的那些国家,就可得以显著节省翻译和提交申请的大量费用。
4.014. 如果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时使用的语言既不是即将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 言,也不是公布语言之一,则在提交申请后不久需要将其翻译为适当的语言。但是, 申请人希望最终获 得保护的国家的专利局或这些国家所委托的专利局所要求的译文,可以在晚得多的时候提交。译文无需 在 12 个月优先权期间内提交,一般可以在 4.016 段中所述的期限内提交。
4.015. 应向国家或地区专利局缴纳费用的时间同样比不通过 PCT 的要晚,并仅在申请人决定在某国 家或地区专利局继续其国际申请程序的情况下才予以缴纳。该国家或地区费用的缴纳期限同样参见 4.016 段。
4.016.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进入所有专利局国家阶段适用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更长),但以前的 20 个月期限仍然适用的专利局除外,除非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 19 个月届满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在这种情况下,30 个月的期限(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更晚)也将适用。对于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定期更新,请查阅《官方公告(PCT 公报)》、PCT 通讯以及相关的国家阶段章节;有关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汇总表在国际局网站上也可获得, 网址是:https://www.wipo.int/pct/ zh/texts/time_limits.html。
4.017. 从申请人的观点看,对其有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任何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将强化其与各国 家或地区专利局打交道时的地位,其要求这些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理由也会因此变得更有说服力。
4.018. 如果获得有利的基于第 I 章或第 II 章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时,情况尤其如此,因为该报告 远比国际检索报告具有更多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可作出对获得专利机率的评价。
4.019.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对申请人部分有利、部分不利时,申请人 则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而仅保留那些可能被授予专利的权利要求。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对申请 人不利,而申请人也因此决定不再进行任何程序,则节省了在各国办理申请事务的成本。上述情况也适 用于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4.020. 前段所述情况同样也适用于基于 PCT 第 II 章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4.021. 使用 PCT 途径的其他主要好处在指南中都有提及。这些好处在于节约了在指定局中的程序 (例如,不需要向每一指定局提供原始附图、或经证明的优先权申请的副本,在几个国家和欧洲专利局 的国家阶段的减费,等等)。
通过 PCT 获得地区专利
4.022. 对于希望在同时是地区专利条约(参见 2.002 段)的成员和 PCT 成员的国家保护其发明创造 的申请人,把 PCT 制度与那些地区专利制度结合使用,会带来更多重要的好处。PCT 与地区专利制度不仅 互相完全协调,而且还为申请人结合使用这两种制度提供了便利,而不论申请人在哪一国提交申请。下 面的段落介绍了 PCT 与地区专利制度联合使用,在这些地区专利制度下可以用通过 PCT 途径获得专利,即
ARIPO 哈拉雷议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和 OAPI 协定,通过所谓的“ARIPO-PCT 途径”、“欧 亚-PCT 途径”、“欧洲-PCT 途径”和“OAPI-PCT 途径”获得专利的情况。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情况下,也 可以将该公约与 PCT 结合使用,从而在欧洲专利可延伸或者可能生效国家获得专利——参见 4.026 段。
4.023. 提交一份 PCT 申请,例如向日本专利局(JPO)或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 PCT 申 请,并希望在上述那些地区专利条约之一的缔约国获得保护的申请人,如果在 PCT 请求书中说明想获得地 区专利的话,则其效果与为获得地区专利而同时向有关的每一个地区专利局提交了申请一样。在此情况 下,该申请人在其本国以外采取行动之前,可以安全地等待直至获得 PCT 检索(及,可选地,国际初步审 查)的结果,并可充分利用被延长的期限(参见 5.005 段)。如果上述申请不是以地区专利局接受的语言 之一提交的话(参见各个国家章节),则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必须提交 PCT 申请的译文,并委托在该 地区专利局办理各项事务的代理人。
4.024. 即使是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申请人也可以向作为受理局的其本国专利局提交申请,仍 然可以自动获得与同时向地区专利局提交申请一样的效果。使用 PCT 还有一个好处是,在提交申请时,申 请人只需就每个希望获得保护的地区专利缴纳一套初始费用,而不管对每个地区专利指定了多少国家。 目前可以指定的 4 个地区包括了 50 多个 PCT 缔约国。但如果申请人选择在向其本国专利局提交首次申请 的基础上单独提交不同的地区专利申请, 申请人就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提交该申请,而且在提交 申请时必须符合每个地区专利条约关于形式、费用及委托代理人的所有规定。
4.025. 反方向使用 ARIPO-PCT、欧亚-PCT、欧洲-PCT 和 OAPI-PCT 途径也会获得类似的好处。换言 之,某个地区专利条约缔约国或欧洲专利可以延伸的某个国家(参见 4.026 段)的国民,可以不向其地区 专利局和例如日本专利局(J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分别提交专利申请,而是在国家申请的基 础上或作为首次申请,选择提交一份 PCT 国际申请,其中包括为获得有关地区专利的目的所做的指定以及 同时对其他 PCT 缔约国,如对日本和美国的指定。
4.026. “欧洲-PCT”途径的另一个优点是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欧洲专利的延伸”或者“生效”程 序。在欧洲专利局和许多不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的国家间已经缔结了欧洲专利延伸保护或者生效 协议。只要该国际申请包括对该国的国家专利的指定及对欧洲专利的指定(对欧洲专利指定和对该国国 家专利指定的指定费都必须缴纳),申请人可以利用“欧洲-PCT ”途径将以后据其国际申请授权的欧洲 专利延伸到该国或者在到该国生效(参见 5.054 段、附件 B(EP)和国家篇的概述部分(EP))。
第五章 国际申请的提交
概述
5.001. 什么是国际申请?依据并参照 PCT 而提交的申请就是“国际申请”。这是向 在或为在某一 PCT 缔约国获得专利迈出的第一步:“在”某一国获得专利是指国家专 利;而“为在”某一国获得专利,则是指申请地区专利(ARIPO、欧亚、欧洲或 OAPI 专 利)的情况。
5.002. 国际申请的主题可以是什么?国际申请必须是保护发明的申请。PCT 包括提 交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和各种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参见条约 第 2 条(i))的申请,因此提交不属“发明”范围之内的某些其他形式的工业产权的国际 申请,例如,纯装饰性外观设计,是无效的。
5.003. 国际申请的主要效力是什么?任何国际申请都有两个主要的效力。一般说 来,其中一个效力是其相当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的效力。这在其被赋予的国际申
请日之日即产生(参见6.005 段)。 其效力及于各“指定国”,即申请人希望通过提交 国际申请而获得专利的国家。关于国际申请对美国的现有技术的效力,参见国家篇(美 国)。
5.004. 如果申请人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有关的指定国在 PCT 术语中就称为“选 定国 ”。
5.005. 从下段叙述中可以看出,国际申请的另一个主要作用是,通常在自优先权日 (对于优先权日的定义,参见 5.057 段)起 30 个月届满前,任何指定局均不得对该国际 申请进行处理或审查,而且,应向指定局缴纳的费用及应向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译文, 相应地也仅需在该 30 个月期限届满前缴纳和提交。对于某些指定局(目前是 2 个)来 说,由于其适用的国内法与修改后的 PCT 规定(条约第 22 条(1))不兼容,因而它们适 用的期限仍然是先前的 20 个月(卢森堡)或者 21 个月(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而非 30 个月,这两个国家局发表了不相符声明,此种声明在这两个国家局撤回之前将一直有 效。此外,某些其他指定局规定的期限甚至晚于 30 个月(更多细节,参见 4.016 段和国 家篇(概述))。国际申请的这个作用,一般被称为国家(或地区)专利局专利审查和 批准程序的“推迟”作用。
5.006. 对于那些已通知国际局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 PCT 条约第 22 条(1)中规 定的 30 个月期限与其适用的国内法不兼容的指定局,如果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 19 个 月的期限内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那么进入该局的期限将延长 10 个月,所以向某一选定 局缴纳费用和国际申请的译文,相应地也仅需在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之前缴纳和提 交。(关于更详细情况,参见国家阶段和国家篇。在某些专利局该期限更晚。)
5.007. 已给予国际申请日的任何国际申请,等同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意义 下的“正规国家申请”,并因此可在该公约规定的期限内,以及依据其规定的条件,被 用作某一国家、地区性或其他国际申请优先权请求的基础。
5.008. 国际申请应向哪里提交?附件 B 中指明了每个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作为申请 人可向其提交国际申请的机构。在 PCT 术语中,这些机构被称为“受理局”(因其受理 国际申请)。附件 B 中还列出了它们的全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如果有的话,还 包括电子邮箱和/或网址。附件 C 列出了各个受理局的要求。当有几个申请人而他们又并 非都是同一缔约国的国民和/或居民时,则其中至少有一个申请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缔 约国或其委托的受理局,有权受理上述申请人提交的国际申请。另一方面,不管申请人 是哪个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按申请人的选择,都可以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交国际 申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是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 时,国际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同时是 PCT 也是 ARIPO 哈拉雷议定书、欧亚专利公 约、欧洲专利公约或 OAPI 协定缔约国的国家的居民或国民也可以分别向 ARIPO 专利局、 欧亚专利局、欧洲专利局或 OAPI 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遵守国家法律中有关维护国家安 全的规定是申请人的义务。受理局在国家安全方面规定的措施,参见 6.010 段。
5.009. 申请人可以在若干个受理局间选择受理其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这种情况发生 在当有两个或多个申请人,且他们是一个以上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时,或者当只有一个 申请人,而该申请人是一个以上缔约国的国民和/或居民时。
5.010. 国际申请由哪些部分组成?任何国际申请均应包括以下几部分:请求书、说 明书、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一幅或多幅附图(当附图对理解发明是必需时)和摘要。 下面将就各部分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5.011. 国际申请的各部分应如何排序?国际申请的各部分应以下列顺序排列:请求 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如果有的话)。任何说明书序列表部分应当以 单独的电子文件(XML)提供。
5.012. 国际申请应如何编页?国际申请的所有页都应由连续的阿拉伯数字分三个系 列来编页:第一系列用于请求书,第二系列用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部分(参见 5.106 段),第三系列用于附图(参见 5.140 段))。
5.013. 国际申请必须使用什么语言?使用什么语言提交国际申请取决于相应的受理 局。某些受理局允许申请人选择两种或多种语言。对任何说明书序列表部分,上述语言 要求仅适用于序列表的语言相关自由文本。向某一特定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可使用的一 种或几种语言,包括任何序列表的语言依赖自由文本,已在附件 C 中标明。如果国际申 请不是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者西班 牙文(即,国际申请公布时可使用的语言——参见 9.017 至 9.020 段)提交的或者如果 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不接受国际申请提交时使用的语言(参见 7.002 段和附件D),则需要为了国际检索和/或国际公布的目的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同时,如果进行 补充国际检索的单位(参见附件 SISA)既不接受国际申请提交时或公布时的语言,也不 接受其为了主国际检索目的所提交的译文,那么仍需为了补充国际检索的目的提交译 文。此外,如果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接受国际申请提交时和公布时 的语言,则也要求提交译文(参见附件 E)。对任何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上述翻译要 求仅适用于序列表的语言相关自由文本。对语言和提交译文的要求在 6.013 至 6.020、 8.012、9.017 至 10.011 段中有较详细的说明。多数情况下,这些要求规定在国际阶段 的程序中只需提交一种译文,通常情况下,国际申请的所有部分必须使用同一种语言, 如果受理局同意,序列表的语言相关自由文本除外。但是,请求书必须使用受理局可以接受的一种公布语言(参见附件 C),附图(如果有的话)的文字部分和摘要可以使用 国际公布使用的语言(参见 6.018 和 6.019 段)。
5.014. 对于国际申请未使用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局所接受的语言的情况,参见 6.034 段。
请求书
5.015. 请求书的格式是什么?国际申请以纸件形式提交时,请求书必须按照规定的 要求填写在印刷的表格(表格 PCT/RO/101)上或者按行政规程用计算机打印。在下面的 网址中,可以获得一份填好的样表和空白的表格 PCT/RO/101。任何未来的申请人也可从 其打算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或从国际局,免费获得请求书表格 PCT/RO/101。为了方 便申请人准备请求书,国际局已经在其网站上准备了能下载的 PDF(可编辑文档格式) 版本。它们可从网址 https://www.wipo.int/pct/en/forms/下载,并使用计算机完成或 使用打字机填好后打印出来。从上述网址还可获得请求书及完成该可编辑版本的说明。
5.016. 请求书包含按 PCT 规定处理国际申请的请求,而且必须包含对某些事项的说 明。它必须包括发明名称。它必须注明申请人、(通常情况下)发明人以及代理人(如 果有的话)。请求书的提交构成对申请日当天所有受 PCT 约束的缔约国的指定,请求授 予所有可以获得的保护类型,并且既请求授予地区专利也请求授予国家专利。请求书还 必须包括,如果适用的话,优先权要求,申请人选择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以及对任何相关 的在先国际、国际型或者其他检索的说明。请求书必须有签名。下面将按该表所列各栏 次序,逐栏介绍请求书表格填写的细节。关于请求书使用的语言,参见 5.013 段。
5.017. 建议申请人在请求书表格第 1 页专用的栏目中注明其申请的档案号,如果有 的话,其长度不超过 25 个字符。档案号由拉丁字母、数字或二者的组合构成。使用连字 符“- ”作为字母数字间的分隔符。在与申请人的通信中,受理局、国际局、国际检索 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使用该申请的档案号(参见 5.015、10.015 和 11.071 段对提 交国际申请的其他部分或与国际申请有关的文件的申请档案号的说明)。
5.018. 形式要求。请求书中的任何文字内容应采用不小于 0.21cm 高的字体。 第 I 栏:发明名称
5.019. 对发明名称的要求是什么?发明名称必须简短(在使用英文或译成英文时, 最好二到七个词)而明确。说明书应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相 同(参见 5.094 段)。
第 II 栏和第 III 栏:申请人;发明人
5.020. 谁可以提出国际申请?缔约国的任何居民或国民均可提出国际申请。在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时,其中至少有一个人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附件 A 载有 缔约国国名。关于居民和国民的问题,参见 5.023 段。
5.021. [删除]
5.022. 在任何国际申请中,对于不同的指定国可以填写不同的申请人。然而,请注 意,如果要在某缔约国获得一种以上类型的保护(参见 5.055 段及附件 B),对于不同类型的保护不可以填写不同的申请人。既为国家专利又为地区专利指定某一国家的,应 对这两种指定写明相同的申请人。
5.023. 如何确定居所和国籍?申请人是不是一个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的问题取决于 该国的本国法,并应由受理局决定。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在缔约国拥有一个实际有效的 工商业营业所,应认为在该国有居所,按照某一缔约国的国家法成立的法人,应认为是 该国的国民。如果国际申请是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递交的,国际局将要求缔约国的国 家局或者代表该国的国家局决定上述问题。国际局还会将这种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 有机会直接向国家局提出意见。该国家局将迅速对上述问题作出决定。
5.024. 如何确认申请人?必须通过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及通过在该标注旁边的 复选框中加以标记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当申请人也是发明人或发明人之一时,在第 II 栏 内“这个人也是发明人”或第 III 栏“申请人和发明人”旁边加以标记,或者当申请人 既非发明人又非发明人之一时,在“只是申请人”一栏内加以标记。当申请人是企业或 其他法人时(即不是自然人),“只是申请人”一栏必须加以标记。当申请人已向作为 受理局的国家局注册过,应在第 II 栏和第 III 栏写明申请人注册时的注册号或其他说 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也需写明(参见 5.031 段)。关于发明人的确认,参见 5.035 段。关于申请人的人员、姓名和地址后来发生变化的问题,参见 11.018 至 11.022 段。
5.025. 请求书中人名应如何填写? 自然人的姓名应写明其姓和名字,顺序是姓在 前、名在后。学位或头衔或其他并非属于人的姓名的部分必须略去。姓最好以大写字母 填写(当用英文填写时,译者注)(具体参见 5.015 段指明的网址中的请求书样表)。
5.026. 法人的名称应写明其正式全称(最好以大写字母)(当用英文填写时,译者 注)。
5.027. 请求书中地址应如何填写?地址的写法应按能迅速邮递的通常要求写明的地 址,它应包括所有有关的行政区划名称,包括门牌号(如果有的话),地址必须包括国 家。
5.028. 何时需注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如果在第 IV 栏没有填写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时,建议注明请求书中署名在首位的申请人的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 邮件地址(参见 5.041 至 5.051 段)。为安全且快速的接收各局的通知书,强烈建议提 供电子邮件地址以接收通知书。
5.029. 如果申请人在请求书第 II 栏中填写了电子邮件地址,那么受理局、国际检 索单位(以及补充检索单位),如果其提供这项服务的话,和国际局可以通过电子邮件 向申请人发送有关国际申请的通知书,从而避免处理和邮寄的延迟。需注意的是,此时 通常不再邮寄纸件通知书,除非相关局愿意另外发送纸件通知书。有关哪些单位能通过 电子邮件发送通知书的细节,参见附件 B。如果没有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申请人在 请求书第 II 栏中标记了只选择邮递方式,或者受理局或国际检索单位(以及补充检索单 位)不提供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通知书,那么通知书将仅通过邮递方式发送到填写的邮寄 地址。申请人有责任保持更新电子邮件地址并确保邮箱无论如何都能接收新邮件。请求 书中写明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发生改变应请求记录此改变,最好是基于细则 92 之二直接 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参见 11.018 至 11.022 段)。
5.030. 可否填写一个用于送达通知的专门地址?每个申请人在第 II 或第 III 栏只应写明一个地址。然而,当请求书表格第 IV 栏未注明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人时,也可在该栏中填写一个专门的通信地址。如果第 IV 栏注明一个申请人是共同代表,则除第 II 或 第 III 栏填写的该申请人地址外,还应在第 IV 栏注明一个专门的通信地址(参见 5.047 和 5.051 段)。
5.031. 请求书中为什么必须以及如何填写申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有关国籍和居 所的信息对于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提交国际申请以及对于确定主管受理局来说十分必 要。必须写明申请人作为国民的所属国,以及作为居民的居住国的国名。当没有特别写 明居住国而只在地址中写明一个国家时,应当假定居住国就是地址中标明的国家。有关 国际申请是向“无主管权”的受理局提交时的程序,参见 6.035 段。关于国家名称的填 写方式,参见 5.033 段。
5.032. 是否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写明有关申请人的事项?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建议 对所有的申请人都写明 5.024 至 5.031 段要求的事项。但是如果所提供的地址、国籍和 居所表明其中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权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那么该受理局将不再要求 申请人补充其他申请人所缺的信息。
5.033. 应如何表示国名?任何国家的名称既可用其全名表示,也可用公认的简称表 示,或以双字母国别代码表示。这个原则适用于请求书中必须填写国家名称的所有各 栏。附件 K 给出了提交 PCT 国际申请相关文件时,用来表明国家、地区和政府间国际组 织(含它们的局)的简称和双字母代码一览表。该表也作为 WIPO 标准 ST.3,公布在 WIPO “ 工业产权信 息和文献手册 ” 中 , 该手册可在 网址 https://www.wipo.int/ standards/en/pdf/03-03-01.pdf中获得。
5.034. 有几个申请人时,谁的署名应放在首位?建议将代表所有申请人并且向其送 达通知的申请人姓名放在首位,因为如果没有指定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且该人被赋予 向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则该人将被视为所有申请人的共同代表(参见 5.048 段)。但是,如果在请求书第 IV 栏中已经写明了代表全体申请人的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 表,则将向该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寄送通知(同时参见 11.015 至 11.017 段)。
5.035. 何时及怎样确认发明人?当第 II 栏所填申请人同时也是发明人时,则仅需 在“该人也是发明人”复选框做标记即可。在第 III 栏里无需重复发明人的姓名和地 址。在第 III 栏确认发明人时,如果发明人也是申请人,则在“申请人和发明人”复选 框做标记;如果发明人并非申请人,则在“只是发明人”复选做框标记。当同一发明人 并非针对所有指定国时,参见 5.038 段。当发明人去世时,参见 11.023 至 11.026 段。
5.036. 当发明人并非申请人时,“仅是发明人”复选框必须标记,并必须在第 III 栏的子栏中写明其姓名和地址。如果没有一个指定国的国家法规定在提交国内申请时必 须写明发明人的姓名时,则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在请求书中可以省略。附件 B 指明了各 个缔约国或政府间组织的规定。但是,除非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写出发明人的姓名和地 址,否则还是建议在请求书中写明,因为在国家阶段通常要求这些信息。
5.037. 关于发明人的姓名与地址的写法,也适用 5.025 段和 5.027 段有关申请人的 规定。一般不要求写出发明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国家,除非发明人同时又是申请人。关 于发明人、其姓名或地址的后续变化,参见 11.018 和 11.020 段。
5.038. 对所有指定国而言,发明人不相同时该怎么办?PCT 允许对不同的指定国有 不同的发明人,但各指定国的国家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关于各指定国对署 名的人是发明人的说明方式,参见请求书表格补充栏第 1 项(iii)(参见 5.015 段指明的 网址中的请求书样表)。当对所有指定国的所有发明人都相同时,通常都是这样,就无 需在补充栏中加以特别注明了。
5.039. 在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如何确认申请人的指定国?关于指定国的一般性 详细情况,参见下文 5.052 至 5.054 段。在第 II 栏的底部及第 III 栏每项子栏的底部, 都有两个复选框(参见 5.015 段指明的网址中的请求书样表)。在第 II 栏中写明的申请 人和其他的每个申请人,如果有的话,必须标记其中的一个复选框(但只能一个),如 果在第 III 栏的子栏中确认的人员为“只是发明人”,则这两个复选框中的任何一个都 不得标记。下面分别对第 II 栏和第 III 栏的两个复选框逐个进行解释。
第 II 栏:
“□所有指定国 ”
当第 II 栏中确认的人是申请人,并且是有资格作为所有指定国的申请人时应标记本复选 框。
“ □补充栏注明的国家 ”
本复选框只有在申请人不是所有指定国的申请人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勾选。例如,当三个 申请人各自都指定了不同的国家时,在请求书表格补充栏中就必须写明第 II 栏确认的人 为申请人时所指定的国家(参见下面第 III 栏的子栏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对其他两个申 请人的说明)。补充栏第 1(ii)项对该栏的使用方式做了详细说明(参见 5.015 段指明 的网址中的请求书样表)。
第 III 栏:
“ □所有指定国 ”
当子栏中确认某人为“申请人和发明人”或“只是申请人”,并且是有资格作为所有指 定国的申请人时应标记本复选框。
“ □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
本复选框必须在申请人不是所有指定国的申请人的特殊情况下才能标记上。例如,当三 个申请人分别指定不同国家时,在请求书表格补充栏中就必须写明第 III 栏子栏中所确 认的其他两个申请人中的每个人为“申请人和发明人”或“只是申请人”时所指定的国 家(参见上面所述的与第 II 栏的子栏有关的第一个申请人的说明)。补充栏第 1(ii)项 对该栏的使用方式做了详细说明(参见 5.015 段指明的网址中的请求书样表)。
5.040. [删除]
第 IV 栏:代理人或共同代表
5.041. 申请人通过 PCT 在受理局、国际局和其他国际单位办理事务必须通过代理人 吗?附件 C 说明了申请人针对各受理局是否必须通过代理人代理的情况。如前所述(参 见 1.004 段),考虑到精心准备申请材料并恰当处理国际申请事务的重要性,在任何情 况下,都强烈建议申请人积极利用专职专利代理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的服务。
5.042. 谁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能够在提出国际申请的国家局作为代理人的任何人 (参见附件 C),均可被委托为向该局提交国际申请的代理人。如果国际申请是向作为 受理局的国际局提交的,任何有权在申请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则其中任 何一个申请人)是其居民或国民的缔约国的国家(或者地区)局,或者代表该缔约国的 国家局办理代理业务的人均可被委托为代理人(参见附件 C)。有权在受理局代表申请 人的代理人,也自动有权在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与该申请有 关的业务。
5.043. 如何委托代理人?按照 5.044 段的规定,如果国际申请是由申请人签字的话 (参见 5.088 和 5.089 段),则代理人的委托可在请求书第 IV 栏(参见 5.015 段指明的 网址中的请求书样表)中予以确定。在其他情况下,代理人的委托则必须有一份由申请 人签字的单独的文件( “委托书” )。请求书第 IV 栏或委托书的填写,必须以 5.025 段 至 5.028 段中说明的方式标明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强烈建议同时标明代理人的电话、 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为安全且快速地接收各局的通知书,强烈建议提供电子邮件 地址接收通知书。如果代理人已经在受理局做过登记,那么登记号或其他说明也应在请 求书中写明。在有几个申请人时,代表所有申请人的代理人,可通过请求书的确定或通 过单独的委托书、或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加以委托,但条件是所有的申请人都应在请 求书或单独的委托书上签字, 国际局网站地址 https://www.wipo.int/pct/en/ forms/pa/index.html中提供了可编辑的 PDF 版本的委托书模版。单独的委托书必须向 受理局或国际局提交,或者在这种委托是为了满足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程序的特别目的时,向有关的单位提交(参见 5.045 段)。如果有一份总委托书授权某 一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在作为受理局的专利局办理事务,并且该总委托书中包括提交国际 申请时,与该总委托书有关的国际申请中必须附有最初向受理局提交的总委托书的副 本,且应在请求书第 IX 栏中予以注明(参见 5.044 段),除非相关受理局豁免此项要 求。应当注意的是,总委托书只能向受理局(而不能向国际局,除非国际申请是向作为 受理局的国际局提交)提交,或者在这种委托是为了满足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 查单位程序的特别目的时,向有关的单位提交(参见 5.045 段)。
5.044. 任何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国际局都可以豁免提交单 独委托书的要求。任何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都可以豁免要求在请 求书、要求书或单独的通知后面附有总委托书的要求。受理局或其他主管单位可能在总 体上或某些情况下豁免这些要求。在豁免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既不需要提交单独的委 托书也不需要提交总委托书副本。任何这样的豁免及其有关任何条件都公布在《官方公 告(PCT 公报)》中(参见附件 C、D 和 E)。请注意即便在其他情况中已经豁免了提交 委托书的要求,但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通知的时候仍需提供一份单独委托书或总委 托书。任何受理局所做的豁免决定仅适用于该局,而不适用于 PCT 程序中的其他单位。 有关签名的要求,参见 5.088 至5.091 段;有关撤回的特别规定,参见 11.048 至 11.061 段。
5.045. 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另外委托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处理总体上或具体的与国际检 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有关的事务。被委托代理总体事务的代理人,除非文件中明 确指明该代理人,可以委托分代理人代理申请人业务。委托新的代理人将视为撤销前任 代理人,除非在指明新代理人的委托书中另有说明。
5.046. 如果在受理局办理事务要求委托代理人(参见 5.041 段),则必须在提交国 际申请以前委托代理人,以确保该国际申请能为受理局受理。受理局关于要求指定代理 人的做法,与其在国内(或地区性)申请时所采用的做法是一样的,如果代理人的委托 不是必须的,则既可在提交国际申请时也可在以后进行委托。
5.047. 在请求书上作为共同申请人之一署名的人能否作为代理人?答案取决于共 同申请人的授权行为性质,即根据该署名人在署名时是代表共同申请人还是作为受委托 的“代理人”。如果在请求书第 IV 栏写明了该人的名字且“代理人”复选框被标记,那 么此人将被视为代理人,并需要提供一份委托书。如果在该栏写明了共同申请人的名字 且“共同代表”复选框被标记,则该署名人不能被视为是代理人。此外,通讯地址中写 明的一个作为所有申请人的共同代表的人(参见 5.051 段),也不意味着该人能被视为 是代理人。
5.048. 申请人之一能否作为全体申请人的共同代表?如果所有申请人未委托一个 代表其全体的共同代理人,那么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们中的一个为其共同代表(参见11.005 段)。如果既没有委托一个共同代理人也没有指定一个共同代表,那么请求书中 名列第一位且有权向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将自动被认为是所有申请人的共同代 表(参见 11.006 段)。
5.049. 关于代理人以及共同代表的规定更详细地解释见 11.001 至 11.014 段。
5.050. 如果在请求书第 IV 栏中填写了电子邮件地址,那么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 (或作为补充检索单位),如果提供这项服务的话,和国际局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邮件 地址给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发送该国际申请的相关通知书,从而避免处理和邮寄的延迟。 如果没有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申请人在请求书第 II 栏中标记了只选择邮递方式,或 者受理局或国际检索单位(以及补充检索单位)不提供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通知书,那么 通知书将仅通过邮递方式发送到填写的邮寄地址。当同时提供了申请人和代理人或共同 代表的电子邮件地址时,将仅向已委托的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书(同时 参见 5.029 段)。
5.051. 何时以及怎样提供专门的通信地址?如果有的话,通知会送达代理人或共同 代表,在没有委托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时,通知将按第 II 栏或第 III 栏中写明的申请人的地址(如果只有一个申请人)送达或者是(在有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时,)按照被认为是共同代表的申请人的地址送达(参见 5.048 和 11.006 段)。然而,如果申请人希望在 一个不同的地址收到通知,则在第 IV 栏中可以注明该地址以代替对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 说明。在且仅在这种情况下,第 IV 栏的最后复选框必须被标记(即,如果第 IV 栏中的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选项中任一被选时,则该栏目的最后复选框不能被标记)。
第 V 栏:国家的指定
5.052. 什么是对国家的指定?国家的指定是指申请人标明就其发明寻求保护的缔约 国。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当天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请求书的提交自动包含了:
(i) 指定在国际申请日时受条约约束的所有缔约国;
(ii) 对条约第 43 条或第 44 条适用的所有指定国,该国际申请要求获得通过指定该 国可以获得的所有保护类型;以及
(iii) 对条约第 45 条(1)适用的所有指定国,该国际申请要求获得地区专利和国家专 利,除非条约第 45 条(2)适用。
在申请人没有使用 2004 年 1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出版的请求书表格,或者国际申请日被改 变为 2004 年 1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的情况下,上述三条规定也是有效的。
5.053. 作为自动指定全部缔约国的一个例外,德国、日本和韩国可能被排除指定。 这种例外的原因是这些国家已经通知国际局其作为指定局适用的国家法规定:提交的国 际申请指定该国并要求了在该国有效的在先国家申请的优先权,将会导致该在先国家申 请的效力终止。因此,当申请人想要避免这些国家在先申请出现不希望的损失,应标记 相应的复选框。关于此问题的更多细节和可能适用的特殊情形,在附件 B 中关于这些国 家的部分有解释。
5.054. 将一欧洲专利延伸至或使之生效于一个与欧洲专利组织有延伸或生效协议 国家的程序是否适用于提交国际申请?如能满足必要条件,对一国际申请批准的欧洲专 利的效力可以延伸到或使之生效于一个与欧洲专利组织有延伸或生效协议的国家。如果 提交国际申请时的请求书中指定了所有国家,其中包括对欧洲专利局的指定,也包括对 既加入延伸或生效协议又是PCT 缔约国的国家的指定,则可以使用该程序。附件B(EP) 中包含关于欧洲专利可以被延伸的国家的资料。有关适用程序的细节,包括进入国家阶 段的步骤及付费方式已刊登在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上(NO.1-2/1994,第 75 至 88 页,和 NO.11/1997,第 538 至 542 页,和 2/2015,A18-A20);参见国家篇概述(EP)。
5.055. 是否可以选择一种除专利之外的其他保护,如果可以,应怎样做 ?正如
5.052 段所指出的那样,一件国际申请,请求书的提交自动包含了对条约第 43 条或第44 条适用的所有指定国,及要求获得通过指定该国可以获得的所有保护类型。这些保护类 型包括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小专利”、增补专利、增补证书或增补发 明人证书。在国际阶段,不能针对某个特定的指定局指明申请人希望获得的某种保护。 申请人可在进入各个指定局的国家阶段之时再决定寻求哪种类型的保护。但是请注意, 对于某个指定国,也可以撤回某种类型的保护。附件 B 给出了各个缔约国可以获得的保 护类型。
5.056. 国际申请中是否有必要包含相关的母案信息?当进入国家阶段时,若寻求 的保护是增补专利、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或者申请人希望将其国际申请按继续或 部分继续申请对待时,申请人可以在补充栏(参见该补充栏第 2 项和第 3 项)中指定国 名称后写明这些信息和母案申请或授权。
5.056A. 请求书中有关继续或部分继续、母案申请或授权的说明,可以更正或补充 吗?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交通知,更正或补充请求书中 细则 4.11 提到的任何说明,国际局在该期限届满后收到通知的,如果是在国际公布的技 术准备工作完成前送达国际局的,应视为在该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国际局将把根据细 则 26 之四.1更正或补充的任何说明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细则 26 之四.1 向受理局提 交通知的,受理局将在通知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立即转发给国际局。通知应视为国际局 在标注日期收到。如果未及时收到对细则 4.11 所述说明的更正或补充,国际局将通知申 请人直接向有关指定局提交说明或更正。
第 VI 栏:优先权要求和优先权恢复
5.057. 如何要求某一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任何国际申请均可包含一份声明,要求获 得在或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在或为非巴黎公约成 员国的世 界 贸 易 组 织( WTO ) 成 员提 交 的 一 项 或 多 项在 先 申请 的优 先权(参 见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287559)。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在或为 WTO 成员(非《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则非 WTO 成员的 PCT 缔约 国无需承认这种优先权要求的效力。一项在先的地区(ARIPO、欧亚、欧洲、OAPI 或规 定授予地区性专利的任何其他类似的地区性组织,且该地区性专利条约的缔约国中至少 有一个同时也是《巴黎公约》缔约国或 WTO 成员)申请或一项在先的国际申请,也可作 为优先权请求的基础。任何优先权请求都必须在请求书中声明。优先权要求必须包括说 明在先申请的必要信息,使在先申请被唯一地确定。如果在先申请是国家申请,必须标 明申请的国家、申请日和申请号。当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时,优先权要求必须指明受理 的专利局;仅当并非所有的地区专利条约的缔约国都是《巴黎公约》 的缔约国或也是 WTO 成员时,才必须指明在先申请提交的至少一个《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或至少一个 WTO 成员。当在先申请是国际申请时,优先权要求必须指明提交的受理局。指明国家或(适 用时)受理局可以使用双字母代码(参见附件 K 和 5.033 段)。在某些情况下,提交国 际申请后向受理局或国际局递交一份通知,可以对要求的优先权进行改正和增加(参见 6.038 至 6.044 段)。
5.058. “优先权日”指什么?当国际申请包含一项优先权要求时,“优先权日”指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提出日。当国际申请中不包含优先权要求时,“优先权日” 指这件国际申请的提交日期。当国际申请包含两项或多项优先权要求时,“优先权日” 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早申请的提出日期。
5.059. “优先权期限”指什么?“优先权期限”指自作为国际申请优先权基础的在 先申请的申请日起 12 个月的期限。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当天不包括在该期限中。根据下文 说明,为了有效地要求优先权,一件国际申请应总是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否则该权利 将丧失。注意针对某些特定情形(参见细则2.4(b)和80.5),优先权期限可以届满于更 晚的某天。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但在某一特定期限内提 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恢复优先权(参见 5.062 段至 5.069 段,但是优先权恢复 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缔约国)。
5.060. 关于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CT 对优先权的规定与《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 条的规定完全一致;WTO 成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协定)的第 2.1 条也必须适用《巴黎公约》的第 4 条。既然国际申请在每一指 定国中具有等同于普通国内申请的效力,它可以要求另一申请的优先权,也可被用来作 为某一稍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就像任何普通国内申请一样。就 PCT 程序而言,优先权 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它确立了一个用于在 PCT 中计算期限的优先权日。国际阶段不确定 优先权请求的有效性(虽然为了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 章和第 II 章)的目的需 要考虑上述问题),同时,根据更正的可能性(参见 6.038 段至 6.044 段),为了 PCT 程序的目的,如果要求的优先权不是在《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中或 WTO 成员中提出的, 如果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两个月后提交(参见 5.062 段和 6.038 段),或如果优
先权要求中没有包含有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以及在先申请提交的国家或局(视情况而 定)的详细信息,则该优先权要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5.061. 在优先权要求中怎样标明日期?在国际申请或任何通信中,凡出现日期时, 每个日期都应以阿拉伯数字的日、月份名称和阿拉伯数字的年这种次序标明。请求书 中,在这种日期之后之下或者之上, 日期应当在括号中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和月 份、四位数字表示年份重复一遍,以上述次序排列且每对数字间以句号、斜线或连字号 相隔,例如“20 3 月 2006(02.03.2006) ”或“20 3 月 2006(20/03/2006) ”或“20 3 月 2006(20-03-2006) ”。
5.062. 如果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提交会是什么结果?如果一件国际申 请的申请日晚于优先权期限届满日(参见 5.059 段),但是在自该优先权届满日起的 2 个月期限内,为了 PCT 程序国际阶段的目的,不管申请人是否请求恢复优先权(参见下 文),或恢复请求是否被受理局接受,该优先权都不会被视为无效。当上述优先权是国 际申请中唯一的或最早的优先权要求时,它仍然作为在国际阶段计算所有期限的基础。 但是需要注意到在国际申请中以何种方式保留优先权要求,并不意味着国家阶段能继续 确保这样的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
对于这样的优先权要求,申请人可以为了恢复优先权而向受理局提出一份请求(参见下 文有关优先权恢复程序的段落)。然而,基于细则 26 之二.3(j),一些受理局已经通知 国际局恢复优先权的规定与适用于这些局的国家法不兼容,即这些受理局将不适用这些 规定,因此而不能接受该请求。不能基于细则 26 之二.3(a)接受优先权恢复请求的各局 名称一览表在 国 际局 网址 https://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 incomp.html#R.26bis_3_j可以找到。对于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之前已经知道需要提 交一份恢复请求的情况,申请人应该考虑向能够接受这种请求的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
例如,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接受这种请求,也接受任何 PCT 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国 际申请。如果在提交国际申请之后才意识到需要提交恢复请求,申请人可以请求受理局 根据细则 19.4(a)(iii)将该国际申请传送给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
5.063. 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期限是什么?请求恢复优先权规定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期限 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如果受理局要求申请人提供声明或用于支持未能及时提交国际申请 的理由的证据(参见 5.064 段),在这种情况下,受理局将会给申请人一个合理期限准 备这样的资料。
5.064. 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应怎样提交给受理局?请求书表格的第 VI 栏包含了一个 用于给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的选项,ePCT 中也包含了类似的选项。在要求多项优先权 的情况下,申请人仅需添加一个说明来阐明请求恢复哪项优先权。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也可以通过向受理局单独提交一封独立于请求书的信函的方式提出。
为了能成功恢复优先权,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 国际申请必须包含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要求。此外,国际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 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如果国际申请在提交之时没有包含关于在先申请的 优先权要求,那么该优先权要求应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内(参见细 则 26 之二.3(c)和(e)),依照细则 26 之二.1(a)(参见 6.038 至 6.040 段)增 加;
- 恢复请求应该说明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这个理由陈述应该
作为一份单独的资料,与请求书表格中的恢复请求一起提交或在细则 26 之 二.3(e)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申请人陈述理由应考虑到,在适用恢复请求的局中 (参见附件 C 和 5.065 段)能够满足恢复标准;
- 如果适用,一项请求恢复的费用必须在细则 26 之二.3(e)规定的期限届满前缴纳 (参见附件 C 中受理局是否要求缴纳一项为恢复优先权的费用);缴纳费用的期 限至多能延长至细则 26 之二.3(e)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细则 26 之 二.3(d));
- 如果受理局要求,一份声明或其他支持理由陈述的证据最好应该与恢复请求一同 提交,但也可以应受理局的具体要求提交(26 之二.3(f))(对于适用的期限, 参见 6.053 段)。
5.065. 受理局适用的恢复标准是什么?有两项可能的恢复标准:尽管采取了适当的 注意,但仍出现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申请的疏忽,或者,未在优先权期限内递 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适用优先权恢复规定的所有局(参见的 5.062 段)必须至少适 用这两项标准之一。如果一个受理局愿意,它可以适用这两项标准且让申请人选择在一 个特定的情况下哪一项标准能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与基于不太严格“非故意”标准的 决定不同,如果基于更严格的标准“适当的注意”获得受理局的一个肯定决定,这对申 请人将是十分有益的,因为这样的决定可能通常对所有的指定局都是有效的。此外,基 于申请人的请求,受理局能自由将其请求首先适用“适当的注意”标准,如果受理局发 现不符合“适当的注意”的标准,然后再适用“非故意”标准。
5.066. 恢复优先权请求的理由陈述中需要包含什么? 为了支持恢复优先权请求可 能会要求什么附加信息?理由陈述应该说明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申请的原因。 它应包含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让受理局确定尽管申请人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仍未能 在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申请,或者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基 于细则 26 之二.3(f),受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声明或其他证据来支持其陈述的理 由,或者,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了一些证据,受理局可以要求其再提交附加的证据。当 提交这些支持恢复优先权请求的理由说明以及任何可能的声明或证据时,申请人应当牢 记,通常所有这些文件在国际申请国际公开后都会被国际局在 PATENTSCOPE 上公开(参 见 5.067 的例外)。任何不是支持恢复优先权请求本身必要的私人或保密信息,最好不 要包含在提交的材料中。
5.067. 申请人能否请求不向国际局传送与恢复优先权相关的某些文件?通常,受 理局会将与恢复优先权请求有关的所有文件转交给国际局。但是,申请人可以向受理局 提出合理的请求,以便不转交与请求有关的某些文件或部分。受理局也可以在注明这些 文件的情况下直接联系申请人,请申请人提交一个不转交的合理理由。如果受理局在申 请人请求的基础上,认为相关文件没有明显达到使公众了解该国际申请的目的,公开或 公众查阅这些文件显然会损害任何人的个人或经济利益,而且查阅这些文件及其部分不 符合普遍的公共利益,该国际申请的相关文件及其部分将不会被传送到国际局。申请人 应注意,如果为满足“适当的注意”标准的关键必要信息没有被转交,相应的指定局或 选定局没有得到这些信息,则有可能在国家阶段审查恢复优先权请求时,申请人将被要 求向指定局或选定局再次提供同样的信息。
5.068. 受理局打算拒绝请求时申请人有与受理局对话的机会吗?如果受理局打算 拒绝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受理局应当将其意向通知申请人。此时,申请人享有一次 在合理期限内针对欲拒绝事项发表意见的机会(表格 PCT/RO/158)。注意,实际上此通 知传送给申请人时,会伴随发出提交一份声明或其他证据的通知。
5.069. 受理局作出的决定对指定局有什么效力?一个受理局基于“适当的注意”标 准恢复一项优先权的决定,作为一般规则,在所有的指定局都有效,除非该指定局已经 根据细则 49 之三.1(g)提交了与其国家法规定不兼容的通知。一个受理局基于“非故 意”标准恢复一项优先权的决定,仅对那些适用的本国法根据上述标准或从申请人角度 看制定了一个更有利于申请人的标准恢复优先权的指定国有效。一个受理局拒绝恢复优 先权的决定总能被一个指定局复查,除非该指定局已经根据细则 49 之三.1(g)提交了与 其国家法的规定不兼容的通知,这样的恢复在它们的法域内不适用。
此外,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指定局有理由怀疑恢复的实质性要求之一没有得到满足 时,可以对受理局作出的正面决定进行复查。单纯对形式条件的复查是不被许可的,例 如,复查的根据是国际阶段相关的费用没有缴纳。
5.070. 优先权文件何时以及向谁提交?在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期限届满以前(或 者,在申请人根据条约第 23 条(2)的规定要求提早进入程序时,在该要求提出之前), 在先申请(不论是国家申请、地区申请、还是国际申请)的副本必须由申请人提交给国 际局,或者提交给受理局(除非该副本已与国际申请一起提交受理局)。但是在国际申 请的国际公布日之前,任何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届满后到达国际局的经认证的副本,都 将被认为是在 16 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到达了国际局。该副本必须经在先申请提交的单位 认证。当该单位与受理局为同一专利局时,则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届满前请 求该单位准备并将该副本传送国际局而无需再提交经认证的副本;在此情况下,当提出 传送要求时,申请人应缴纳受理局通常收缴的费用;对申请人来说,最简单的解决方法 是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即提出上述要求,通过在表格 PCT/RO/101 第 VI 栏为此目的而设的 复选框进行标记。此外,根据细则 17.1(b 之二)和行政规程 715(a)的规定,如果国际局 可以从电子图书馆获得优先权文件,申请人可在国际公布前请求国际局从该电子图书馆 获得该优先权文件(参见 5.070B 段)。国际局对这项服务不收费。对申请人来说,最简 单的解决方法是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即向国际局提出上述要求,通过在第 VI 栏为此目的而 设的复选框进行标记。
5.070A. 怎样知道 PCT 体系是否能从数字图书馆获得我的在先申请?PCT 体系唯一的 “数字图书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字存取服务(DAS)。它提供了向作为以国际局 作为受理局和许多国家局提交的用于优先权文件的在先申请的存取。然而,与一些国家 局间双边优先权文件共享系统不同,在先申请仅在申请人采取具体措施使得文件可得时 才可获取。
5.070B. 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使得国际局能从数字图书馆,特别是通过 DAS 获得优先权 文件?DAS 网站在如下网址以及各参与局的单独网址(名单参见 https://www.wipo. int/das/en/participating_offices.html)列出了为了使国际局获得早期申请, 申请 人需要遵循的程序步骤:https://www.wipo.int/das/en/description.html,完成对应 步骤后,申请人将收到一个查询码。然后,申请人应当标记第 VI 栏中的复选框,并注明 每一件优先权文件的查询码,或者向国际局提交包含这一信息的书面请求。
5.070C. 当通过 DAS 提供的在先申请是国际申请时,需要采取哪些步骤?申请人在向 另一个局(后续提交申请的专利局)提交一件专利申请时,也可以要求国际申请的优先 权。如果国际申请是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交的,申请人可以致函国际局,要求该申 请在 DAS 中可用,然后请求后续提交申请的专利局从 DAS 中检索该文件。对于在其他受 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则需要通过网址 https://www.wipo.int/das/en/participating_ offices.html上的列表,确认一个特定的参与局是否将其作为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 同国家申请一样,还提供给 DAS 使用。
5.070D. 国际局会将其收到或得到优先权文件的日期通知申请人。任何指定局都可以 向国际局要求一份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只要申请人提交了认证副本或者要求传送该副 本,并缴纳上述规定的必要费用,任何指定局均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交在先申请的 认证副本。如果上述行为均未履行,且除非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提交给作为指 定局的国家局或如果指定局能从数字图书馆获得该优先权文件,否则任何指定局都可以 对该优先权请求不理会,但是首先应根据情况给予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 件的机会。关于申请人向指定局提交一份普通(并非认证的)优先权副本(包括一份优 先权证明的副本)的义务,参见国家阶段,5.009 段和相关的国家篇。
5.071. 关于在国际公布后获得优先权文件副本的信息,参见 9.023 段。 第 VII 栏:国际检索单位
5.072. 申请人必须注明对国际检索单位的选择吗?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检 索单位主管国际申请的检索,申请人必须在第 VII 栏合适的空白处注明其所选择的国际 检索单位。关于哪些国际检索单位具有主管权的细节,参见附件 C 和 7.002 段。
5.073. 能要求国际检索单位考虑在先检索结果么?如果申请人希望国际检索单位在 进行国际检索的过程中考虑在先检索、国际式检索或国家检索的结果(细则 4.12),同 时符合细则 12 之二.1 的所有规定,在先检索是由同一国际检索单位,或者是由作为国 际检索单位的同一局作出, 国际检索单位应尽可能地考虑那些在先的检索结果(细则 41.1(i))。但是,如果在先检索是由其他国际检索单位,或者不同于国际检索单位的 其他局作出的,国际检索单位可以选择是否考虑那些在先检索结果(细则 41.1(ii))。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考虑了这些在先检索的结果,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减少检索费,减少的 程度和条件根据条约第 16 条(3)(b)中协议的规定(细则 16.3)。国际检索单位可自由 决定这些检索费减缴的程度和条件。对于基于条约第 16 条(3)(b)达成的协议全文,参见 https://www.wipo.int/pct/en/access/isa_ipea_agreements.html( 同 时 参 见 5.198 段)。
请求书第 VII 栏续页(第一项)中包含了一个选项,用于申请人请求国际检索单位考虑 在先检索结果,且同样的选项也包含于 ePCT 中。申请人仅需在第 VII 栏续页(第一项) 标记相应的复选框并通过写明申请日、申请号和提交的国家来唯一确认完成在先检索的 在先申请(不管是国家申请、地区申请还是国际申请)。
通常,如果申请人请求考虑在先检索结果,申请人应该在提交国际申请的同时向受理局 提供一份在先检索结果的副本。然而,在以下几种情况,申请人无需提交在先检索结果 的副本:
- 在先检索由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同一单位或局完成;
- 在先检索不是由请求书第 VII 栏中写明的国际检索单位而是由作为受理局的同一 局完成;在这种情况下, 申请人可以通过标记请求书表格第 VII 栏续页(第一 项)中提供的复选框,请求受理局准备并直接给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结 果,该请求可能需要缴纳费用;
- 尽管在先检索不是由受理局或国际检索单位完成的,该局或单位能以其可以接受 的形式和方式(例如从一个数字图书馆)获得在先检索副本,且申请人对请求书 表格第 VII 栏续页(第一项)中提供的情形进行了标记。
如果申请人希望不止一项检索结果被考虑,上述标记必须针对每一项在先检索进行详细 说明。此外,如果申请人请求国际检索单位考虑一项以上在先检索结果,那么包含请求 书第 VII 栏续页的页、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的使用都应该逐项填写,且在请求书第 VII 栏续页第一项中进行标记,以使申请人能够符合要求并提供每一项在先申请所要求的信 息。
5.073A. 国际检索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受理局转交的文件以外任何其他与在先 检索有关的文件么?除非申请人已经这么做了,否则受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其提供在 先申请的副本、国际检索单位所接受语言的在先申请译文(要求的话)、国际检索单位 所接受语言的在先检索结果的译文(要求的话)和/或在先检索结果中引用的任何文件 的副本(表格 PCT/ISA/238)。然而,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可能不会要求 申请人提供任何或某些上述文件:
- 在先检索由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同一单位或局完成;
- 申请人标记请求书表格第 VII 栏续页(第一项)中提供的复选框,说明本国际申 请与已进行了在先检索的在先申请相同或实质上相同(除了它是使用一种不同的 语言提交外),国际检索单位可能不会要求提交在先申请或它的译文的副本;
- 国际检索单位能够以其可以接受的形式和方式获得在先申请或在先检索结果中引 用的任何文件或在先申请的译文或在先检索结果的译文,且申请人已经通过标记 请求书表格第 VII 栏续页(第一项)中提供的复选框指明这些情况。
5.073B. 如果申请人没有请求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受理局是否也会将在先检索和 分类的结果转交给国际检索单位?如果国际申请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申请人没 有在请求书表格第 VII 栏续页第一项中作任何标记,如果在先申请是在作为受理局的国 家或地区局提交的,且该局已经对在先申请进行了检索,则受理局仍然需要向国际检索 单位传送一份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的副本(除非国际检索单位已经获得该副本)。如果 在先申请是在另一个局提交的,但受理局仍然可以获得该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则受理 局可以传送一份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的副本。受理局只需传送其在国际申请提交时可以 获得的任何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
有些局已通知国际局未经申请人授权传送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的副本不符合其国内法 (参见 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 。 因 此,如果国际申请是向已相应通知国际局的受理局提交的,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勾选请 求书表格第 VII 栏续页第 2.3 项中第一个复选框,以授权受理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
先检索和分类结果的副本。只有向以下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时才需要考虑这种情况:澳 大利亚专利局、芬兰专利和注册局、匈牙利知识产权局、捷克工业产权局、新加坡知识 产权局、以色列专利局、日本专利局、挪威工业产权局、瑞典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 标局。
如果涉及一件国际申请的在先检索是由不同于请求书表格第 VII 栏续页中所示的国际检 索单位进行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勾选请求书表格第 VII 栏续页第 2.3 项中第二个复选 框,授权受理局将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传送给请求书第 VII 栏所示的国际检索单位。
5.073C. 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受理局不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
一些局已通知国际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它们可能决定不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
索和分类结果(参见 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 html)。如果国际申请是向已通知国际局的局提交的,即芬兰专利和注册局、德国专利 商标局、瑞典知识产权局,申请人可以通过勾选请求书表格第 VII 栏续页第 2.2 项中的
复选框,请求受理局不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
5.073D. 如果申请人没有根据细则 4.12 提出请求,国际检索单位是否考虑在先检索
结果?如果国际申请要求了与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同一局进行了检索的在先申请的优先 权,那么要求国际检索单位在进行国际检索时要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如果受理局已向 国际检索单位传送了一份在先检索和分类结果的副本,或者国际检索单位通过数字图书 馆等可以获得该副本,国际检索单位在进行国际检索时可以考虑这些在先的结果。
第 VIII 栏:声明
5.074. 第 VIII 栏及第 VIII(i)至(v)涉及和包含哪些声明?为了满足一个或多个指 定局国家法的目的,申请人可根据细则 4.17 包含以下任一声明:
- 第 VIII(i)栏:关于发明人身份的声明(如果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已写明在请求 书中,通常是第 II 和/或第 III 栏中,此声明不需要作出)。
- 第 VIII(ii)栏: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的声明(本声 明不适用申请人的权利是在国际申请日后才获得的情况)。
- 第 VIII(iii)栏:关于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 (本声明不适用申请人的权利是在国际申请日后才获得的情况)。
- 第 VIII(iv)栏:发明人资格声明(仅为指定美国的目的),注意此声明必须签 字(由于在进入国家阶段后可能更难联系到发明人,因此在国际阶段提交该声明 可能更有利)。
- 第 VIII(v)栏:关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5.075. 这些声明用于什么目的?细则 4.17 中涉及的声明的目的,是使申请人能够 在国际阶段即满足某些指定局根据细则 51 条之二.1 的国家要求。许多指定局的国家法 要求申请人在国家阶段提交与某些事项有关的文件或证据,如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 专利。通过在国际阶段根据细则 4.17 提交声明,申请人通常不必向任何有这样要求的指 定局提交该声明涉及的具体事项的任何文件或者证据。例如,当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根据 细则 4.17(ii)提交了一份声明时,申请人通常不需要在国家阶段向根据国家法律有此要
求的指定局(参见 5.081 段)提交与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任何进一步的文 件或者证据(如将权利从发明人转移给申请人的授权文件)。PCT 不要求在国际阶段提 交这些声明,但是如果要提交,则应使用标准语段进行准备(参见 5.067 至 5.078 段)。第 VIII 栏第(i)至(v)中不得包含其他任何声明。
5.076. 声明应怎样置于请求书中? 作出的每一项声明应置于合适的表格上(第 VIII 栏(i)至(v));声明的续页(第 VIII(i)至 VIII(v)栏的继续)应该用于任何单个 的声明不适合置于相应的栏中的情况。声明必须采用行政规程第 211 至 215 条中提供的 标准语段撰写。除了为指定美国目的而做的发明人资格声明(细节参见 5.077 段)外, 申请人都需要选择标准语段中那些适用的条目和元素并将其按合适的顺序排列,同时要 考虑到案件的事实、事件的年代等情况。请求书表格的说明中含有对作出这些声明的详 细指导。如果没有作出声明,则申请中不应包含任何声明表格。
5.077. 仅为指定美国目的的发明人资格声明的正文已经预先印刷在请求书表格的第 VIII(iv)栏中,因为该正文必须如行政规程第 214 条中规定的那样使用,任何一部分都 不能省去,也不能以不同于请求书表格中使用的顺序来陈述。当该声明在国际申请日之 后提交时,PCT 申请号必须添加到为此目的提供的空格中。此外,当有多个发明人时, 即使他们没有签署在同一份声明(副本)上,所有发明人必须签署一份包含所有发明人 的完整声明并注明日期,每个发明人的姓名、住所和地址都必须包括在内。
5.078. 必须总是使用声明的标准语段么?应该总是使用标准语段,否则,在国家阶 段指定局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新的声明或更多证据。应该注意,即使一份声明不是 采用标准语段撰写的,国际局也会公布该声明。然后将由每个相关的指定局来决定是否 接受此声明;换言之,不能保证这些指定局一定接受这样的声明。如果存在细则 4.17 规 定的标准语段不适用的情况,申请人应考虑遵守国家阶段的相关要求。
5.079. 是否必须签署细则 4.17 规定的声明?只有为指定美国目的才要所有发明人 签署发明人资格声明并注明日期。其他声明不是必须签署的。
5.080. 是否所有指定局根据其国内法都接受根据细则4.17 作出的声明?所有在PCT 允许有特殊国家要求的指定局都接受这些声明。关于哪些国家需要在每项声明中提供更 多的实质性信息,请参阅相关指定局的相应国家篇的“局的特殊要求”,以及国家阶段 5.003 至 5.005 段。
5.081. 指定局在国家阶段是否可以要求进一步的证据?所述声明是细则 4.17(i)到 (iv)所指声明之一的,指定局不可以要求提供与该声明主题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者证据, 除非有理由怀疑相关声明的真实性。所述声明是细则 4.17(v)所指声明的,受理局可以 要求进一步的文件或者证据,因为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者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是可专利 性的实质性问题。 应当指出的是,作出声明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证明所声明的事项必然属 实:这些事项仍由指定局根据适用的国内法确定。
5.082. 指定局如何接收与其相关的声明?所有的声明都是公布的国际申请的一部分 (参见 9.015 段),也因此不会分别地传送给各相关指定局。
5.083. 第 VIII 栏中所列的复选框的目的是什么?申请人应标记第 VIII 栏中所列的 复选框,以使得受理局能核实第 VIII(i)至(v)栏中根据具体情况所做的声明与所涉及的 声明是否一致。
如果在提交国际申请时申请人选择不作出声明或在提交时还未获得声明,请求书中不应 该含有任一可选的声明页,也不要在第 VIII 栏复选框做任何标记。
5.083A. 细则 4.17 涉及的声明在国际阶段能被改正或增加么?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国 际局提交一个通知对声明进行改正,或增加一个新的(遗漏的)声明。更多细节,参见 6.045 至 6.050 段。需要注意的是,声明一经提出即不可以再撤回。
第 IX 栏:清单
5.084. 清单的目的是什么?申请人应该填写第 IX 栏,使受理局能核实组成和/或附 于国际申请的文件的完整性,特别是能检查提交的国际申请是否确实包含项目 (a)至(f) 中指明的页数。
5.085. 应该标明组成国际申请每一部分的实际页数和总页数(编页的方法参见
5.012 段)。请求书的页数至少应有四页(“第一页”“第二页”“第三页”和“最后 一页”)。如果使用了一页或多页可选页(第 III 栏的“续页”“补充页”、“声明 页”或“声明续页”),则页数还将更多。
5.086. 对于完成第 IX 栏和可能需要与国际申请一起提交的项目种类的细节,参见 请求书表格的说明。同时参见国家篇中相关指定局关于具体项目的详细说明。
5.087. 申请人必须在第 IX 栏中进一步指明建议与摘要一起公布的附图(如果有的 话)图号(参见 5.170 段),并最好说明提交国际申请使用的语言。
第 X 栏: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签字
5.088. 国际申请应由谁及在什么时候签字?国际申请必须由申请人,或者当有两个 或多个申请人时,由所有申请人在请求书第 X 栏签字。然而,如果申请人有多个,且至 少有一个申请人在请求书上已签字时,受理局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交那些遗漏的签名。但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指定局都可能依照其适用的国内法要求任何未在请 求书上签字的指定该国的申请人通过签名来确认国际申请。在 5.089 段指明的某些情况 下,请求书也可以由代理人代替申请人签字。
5.089. 国际申请能由代理人签字吗?国际申请可以由代理人签字,但此时该代理人 应在由申请人签字的一份单独的委托书中加以委托。委托书必须提交给受理局,除非受 理局已经豁免了对提交委托书的要求(参见 5.041 至 5.051 段及 11.001 至 11.014 段)。 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申请人,则请求书可由代表全体申请人或仅代表部分申请人的代理人 签字;在此情况下,该代理人必须由其代表在申请书上签字的申请人所签署的一份或几 份委托书所指定。当受理局要求提交代理人在国际申请书中签字的委托书,但未提交 时,直至提交委托书前,该代理人的签字将被视为遗漏。关于总委托书的情况,参见 5.043 和 11.009 段。
5.090. 国际申请应如何签字?签字应使用不可擦除的深色墨水,最好是黑色墨水来 签署,以使复印件看起来也很清楚。在国际申请上签字的每个人的姓名均应在签名的旁 边写明(最好是打字)。在某人代表法人签字时,还应注明该签字人的身份。
5.091. 什么时候必须或者可以用印章代替签字? 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为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可以用印章代替签字。以日本专利局(JPO)为受理局, 使用英文提交且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申请中,必须采用签字代替印 章。以韩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可以用印章代替签字。
请求书表格的说明
5.092. 请求书表格的说明是什么?请求书表格的说明用于帮助申请人完成表格。它 详细说明了该表的各栏应当填写什么以及如何填写。然而,该说明不必与请求书一起提 交,也不需要作为请求书的部分进行编页。
费用计算页
5.093. 什么是费用计算页?费用计算页用于帮助申请人计算应向受理局缴纳的费用 总额。该页通常附在申请人从受理局所获得的请求书表格之后,它不是表格的一部分, 也不作为请求书的一页来计算,当然其使用也不是强制性的。但是申请人最好填写费用 计算页并把它交给受理局,这将有助于受理局进行核实并发现差错。当有几个国际检索 单位都对某一国际申请有主管检索权时(参见 7.002 段),被申请人选定并在请求书表 格第 VII 栏中注明的单位(参见 5.072 段),也必须在费用清单上注明,同时填写适当 的检索费数额(参见 5.187 段)。关于费用计算页的填写,参见关于该页的说明。关于 总的付费情况,参见 5.184 至 5.199 段。
说明书
5.094. 如何撰写说明书?说明书应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公开发明,使本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该项发明。说明书必须以请求书第 I 栏出现的发明名称开始。细则
5 包含了对说明书“撰写方式和顺序”的详细要求。说明书通常应包含 6 个部分。各个 部分的标题如下:“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的简要说明”“本发 明的最佳实施方式”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参见 5.096 段),“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和 “工业实用性”。
5.095. 要求公开发明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该项发明的细节取决于各国家局 的要求。因此建议在撰写说明书时,适当地考虑国家的要求(例如日本和美国),这样 可避免需要在国家阶段修改说明书。
5.096. 5.095 段中所述的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如果至少有 一个指定局要求说明“最佳方式”(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最佳方式就必须在说明书 中说明。
5.097. 适当地考虑 5.094 至 5.096 段所述内容而撰写的说明书将被所有指定局所接 受。比撰写国家发明申请要付出更多的注意,但肯定比不使用 PCT 途径向几个国家撰写 多个申请少花精力。
5.098. 与权利要求相关的发明单一性将在 5.114 至 5.123 段进行讨论。
5.099. 说明书序列表部分适用的特殊规定是什么?如果一件国际申请中包含依据行 政规程附件 C 中规定应当包含在序列表中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公开,说明书应包 括符合行政规程附件 C 中规定标准(WIPO 标准 ST.26)的说明书序列表部分。根据 WIPO 标准 ST.26,序列表应当以 XML 格式提交。序列表中包含的任何语言相关自由文本应当 以受理局为此目的所接受的语言提交。如果受理局允许,可以在同一序列表中以两种语 言提供语言相关自由文本,可以使用英文和另一种语言(参见 PCT 申请人指南附件 C 各 受理局要求部分)。关于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包括为了国际检索目的提交的序 列表)的更多信息,参见下段及 7.005 至 7.012 段。
5.100. 如何更好地提出包含序列表的国际申请?由于序列表必须以 XML 格式的电子 件提交,因此包含序列表的国际申请最好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应以电子格式文 件和/或以为电子形式提交国际申请的目的而被受理局接受的方式传送(附件 F)。任何 不接受以 XML 格式提交的序列表的受理局,将按照细则 19.4 的规定将国际申请传送至国 际局作为受理局。序列表必须按照行政规程附件 C 的要求进行准备(符合 WIPO 标准 ST.26),最好使用 WIPO Sequence 软件生成(参见 5.104 段)。非常不建议申请人将国 际申请的主要部分使用纸质方式提交,并以电子方式单独提交序列表。对于以纸质方式 提交的国际申请,必须同时提交 XML 格式的序列表(即采用电子载体)。
5.101. 怎样计算序列表的费用?按照 WIPO 标准 ST.26 以 XML 格式提交的序列表不 需要缴纳页数的费用。
5.102. 当披露序列表的单独电子文件以 XML 以外的格式提交会怎样?如 5.099 和
5.100 段所述,任何说明书序列表部分应当以 WIPO 标准 ST.26 规定的 XML 格式提交。如 果申请人提交了包含披露序列表的 XML 格式以外的电子文件(例如,PDF 格式或者 ST.25 中的 TXT 格式),受理局将会让申请人确认是否愿意将内容添加到说明书的主要部分。 如果这是申请人的意愿,申请人需向受理局确认,文件内容应属于说明书的一部分,并 且如果该文件格式不是说明书主要部分所接受的,应当以可接受的格式进行重新提交 (例如 PDF)。一些受理局会将文件直接转换成可接受的格式,并请申请人进行确认。 任何增加至说明书主要部分的页面将会在国际申请费的计算时考虑在内。申请人可以稍 后对说明书进行修改(在条约第 34 条规定的或者进入国家阶段时),以按照 WIPO 标准 ST.26 包含说明书序列表部分。如果申请人未能确认或者缴纳超过 30 页的适用费用,那 么最初提交的文件内容将被忽略,不构成国际申请的一部分。
5.103. 所有的受理局都接受电子形式提交的序列表吗?附件 C 中指明了准备接受电
子形式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不接受以 XML 格式提交序列表的受理局将按照细则 19.4 的规定,把国际申请传送至国际局作为受理局。
5.104. 国际局推荐任何用于准备电子形式的序列表的软件吗?为保证符合规定的 标准, 序 列 表 应 当 使 用 WIPO Sequence 软 件 生 成(可 以 从 WIPO 网 址 下 载 : https://www.wipo.int/standards/zh/sequence/index.html)。
5.105. 说明书的形式要求是什么?细则 11 列出了一件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满足 的形式要求。纸张必须是 A4 的尺寸,洁白且耐久。各页的最小空白边缘是上边、底边和 右边为 2cm,左边为 2.5cm。纸页底边和右边的空白不应该超过 3cm,上边和左边的空白
不应超过 4cm。除了一个不超过 25 位字符的档案号可以置于上边空白边缘的左角且自纸 张顶端起 1.5cm 的范围内之外,空白边缘应完全空白。档案号可以由拉丁字母或者阿拉 伯数字组成,或者两者皆有,连字符(“-”)可用作字母数字字符之间的分隔符。说 明书中所有的文字内容都应采用其大写字母不小于 0.28cm 高的文字。
5.106. 纸页和行应该怎样编号?页号必须位于纸张顶部或底部左右居中的位置,但 不应写在 2cm 的边缘上(即,如果页号位于纸页的上边,必须在 2cm 边缘之下;如果位 于纸页的下边,必须在 2cm 边缘之上)。强烈建议在每一页上,每逢 5 行就在左边缘的 右半部分编号。说明书应打字或者印刷。为了允许直接复制,打字应用 1.5 倍的行距且 采用深色不可擦除的颜色。字符的大小为大写字母不能小于 0.28cm。
5.107. 化学和数学式应如何呈现?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中可以包含化学或数 学式。必要时这些式子可以手写和描绘,但是建议使用适当的辅助工具和诸如蜡纸或转 印图这样的材料来绘图。实际中式子可以集中置于说明书的一页或多页上并与说明书一 起编页。建议在这些情况下对每一个式子都用一个附图标记来指定,且需要时在说明书 中应包含对这些式子的标记。化学或数学式也可以集中置于权利要求之后作为附图,在 这种情况下,化学和数学式必须符合附图的规定且作为附图页进行编页(参见 5.157 段)。
5.108. 化学和数学式必须使用通常使用的符号,且必须以非常明确的方式来绘制。 不管出现在国际申请的哪一部分中,未经打字的数字、字母和标记必须清晰且在不同式 子中使用同一种形式。出现在国际申请正文中的化学和数学式的符号的大写字母高度不 得低于 0.28cm,当它们出现在附图中时高度不得低于0.32cm。出现在说明书或附图中的 公式中使用的所有数学符号都应该在说明书中作出解释,除非其含义在上下文中很清 楚。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数学符号都可以汇集在列表中。
5.109. 表格应该如何呈现?为了方便,表格可以集中置于说明书的一页或多页上并 与说明书一起编页。如果需要两个或多个表格,每一个表格都应该以一个罗马数字(不 同于说明书或附图的页号及图号)或一个大写字母,或一个表明其内容的标题,或一些 其他方式来标识。表格中每一行和每一列都应以一个条目开始,条目用于解释其代表什 么和使用的单元,如果必要的话。所有的表格都应该竖向放置于纸上,如果表格无法令 人满意地竖向放置,也可以横向放置,使其顶部位于纸张的左边。
5.110. 如何更正说明书中的明显错误?明显错误的更正程序在 11.033 至 11.044 段 中有解释。说明书中遗漏整页,不能在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情况下更正(参见 6.025 和 6.026 段)。除明显错误更正以外的变更被视为修改(参见 5.111 段)。
5.111. 国际阶段能够修改说明书吗?仅在申请人提交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情况 下才能在国际阶段修改说明书(参见 10.001 段)。说明书也可以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的 国家阶段进行修改(参见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所适用的规定参 见 5.127 段。
权利要求书
5.112. 权利要求应该如何撰写?权利要求必须“确定寻求保护的主题”。权利要求 必须清楚而简洁。它必须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细则 6 含有对权利要求的数目、编
号、权利要求可引用的国际申请其他部分的范围、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等的详细规定。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以明显的两部分组成, 即对现有技术的表达以及寻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表述( “特征部分” )。
5.113. 原则上,根据 PCT 的规定,从属于一项以上其他权利要求的任何从属权利要 求(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只能择一地引用这些权利要求,而且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然而,大多数缔约国的国家法允许以与上述 规定不同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并且根据 PCT 的规定,以该不同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原 则上也是允许的。为了那些不允许以不同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的指定国的目的,申请人 必须决定选择哪种撰写方式。如果使用了不同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在这些不允许这样 撰写的国家的国家阶段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此外,当这些国家的国家局作为 国际检索单位时,根据条约第 17 条(2)(b)可能指出因使用了不同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而 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参见 7.014 段。
5.114. “发明单一性”规定的含义是什么?一件国际申请应被撰写为使得权利要求 仅涉及一项发明或者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此原则在条约 3(4)(iii)和细则 13 中有规定。无论受理局还是国际局,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均不进行 检查,但此规定在国际检索单位(参见 7.015 至 7.021 段)、补充检索单位(参见 8.044 段)及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参见 10.072 段)的程序却至关重要,而且可能与指定局和选 定局的国家阶段有关。由于需对明显不同的发明分别进行检索和审查,如果国际检索或 国际初步审查将覆盖两个或多个发明(或由多个发明构思分别联系在一起的多组发 明),则要求缴纳附加费。(对于发明单一性如何影响补充国际检索,参见 8.043 段。 )
5.115. 怎样满足发明单一性要求?只有当所要求的多个发明涉及一个或多个相同或 相应“特定技术特征”,且存在“技术关联”时,才符合发明单一性。“特定技术特 征”是指在将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整体考虑时,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些技术特 征。在确定一组发明是否由一个单一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时,不考虑这些发明是在不 同的权利要求还是在一个权利要求中要求的。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之前,对发明单一 性的初步决定是以权利要求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假定为基础的,但可以根据检索结果重新 考虑该决定。行政规程附件 B 包含有根据细则 13 确定国际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的详 细标准。下面的段落规定了某些在该附件中讨论的更重要标准的概要。下面将对三种特 殊情形进行详细解释:
(i) 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的组合(例如:产品、方法、用途和设备或工具), (ii) 所谓的“马库什式”,以及
(iii) 中间体和最终产品。
5.116. 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可以组合在一个国际申请中吗 ?决定发明单一性的方 法包含在细则 13 中,它被解释为允许在相同的国际申请包括下列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的 任一组合:
(i) 除了一个特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有一个专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 独立权利要求,和一个该产品的用途独立权利要求,或
(ii) 除了一个特定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有一个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 设备或工具的独立权利要求,或
(iii) 除了一个特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有一个专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 独立权利要求,和一个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或工具的独立权利要 求。
如果使用一种方法的结果本来就是获得某种产品,则该方法可以理解为专门用于制造该 产品的,而且如果一种设备或工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与某种方法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对 应,则该设备或工具是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
5.117. 如果一种设备或工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与一种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相 对应,则该设备或工具被认为是为实施要求保护的方法而“专门设计 ”的。所以,该设 备或工具仅仅能够用来实施该要求保护的方法的理解是不充分的。
5.118. 根据“马库什式”,什么是可以允许的?细则 13.2 也允许存在“马库什 式”,即一项单一的权利要求定义了一个发明的可选择要素——化学领域中对发明的通 常撰写方法。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当可选择要素具有相似的性质时,则认为满足细则 13.2 中关于技术上的相互关联及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规定。
5.119. 当马库什组是用于对化学化合物的选择时,如果符合下列标准,则它们被认 为是具有类似的性质:
(i) 所有可选择要素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或活性,而且
(ii) (a) 具有一种共同的结构——即所有可选择要素都共有一种具有重要意义 的结构单元,或
(b) 在共同结构不能成为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所有的可选择要素应属于该 发明所属领域中公认的化合物类别。
5.120. 考虑这些可选择要素时,如果能证明至少有一种马库什可选择要素不具有区 别于现有技术的新颖性,则审查员应重新考虑发明的单一性问题。重新考虑并非必然意 味着将提出缺乏单一性的异议。
5.121. 可以要求保护中间体和最终产品吗?细则 13.2 也允许存在中间体和最终产 品的相关情况。“中间体”是指中间产物或起始产品,这些产品具有通过一种物理或化 学变化制备最终产品的性质,在上述变化中,中间体失去了原有的本性。如果能满足下 列两个条件,则中间体和最终产品符合发明的单一性:
(i) 中间体和最终产品具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单元:其中
(a) 中间体和最终产品的基本化学结构是相同的,或者
(b) 这两种产品的化学结构在技术上是密切相关的,该中间体引入一个基 本结构单元成为最终产品,并且
(ii) 中间体和最终产品在技术上相互关联,这意味着最终产品是直接由中间体制 备,或者是从少数含有相同基本结构单元的中间体中分离出来的。
5.122. 在结构未知的中间体和最终产品之间也可以认为具有发明单一性,例如,在 一种具有已知结构的中间体与一种结构未知的最终产品之间,或在一种结构未知的中间 体和一种结构未知的最终产品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为满足单一性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 明该中间体与最终产品在技术上是密切相关的,例如,该中间体含有与最终产品相同的 基本单元或向最终产品中引入一个基本单元。
5.123. 所有指定局和选定局都必须接受符合细则 13 规定的发明单一性要求的国际 申请,因为条约第 27 条(1)不允许国家法(条约第 2 条(x)规定的)就国际申请的内容提 出与 PCT 规定不同或额外的要求。
5.124. 权利要求的格式要求是什么?该格式要求与 5.015 段概述的对说明书的格式 要求相同。注意权利要求必须另起一页。
5.125. 权利要求可以包括表格吗?如果由于所涉及的主题的需要,可以包括表格。 这时,表格必须包括在相关权利要求的正文中;既不能将其作为权利要求的附件,也不 能引用说明书所包括的表格(参见 5.109 段)。
5.126. 如何更正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明显错误的更正手续在 11.033 至 11.044 段有解释。对权利要求整页的遗漏不能在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情况下更正(参见 6.025 和 6.026 段)。建议仅在该错误容易影响国际检索时再提交更正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 请求;否则应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进行更正(参见 5.127 段)。
5.127. 在国际阶段能否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可以,可依照条约第 19 条的规定在 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参见 9.004 至 9.011 段);如果申请人已经 提交初步审查要求书,则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期间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参见 10.024 和 10.067 段),也可以在国家阶段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附图
5.128. 国际申请中什么时候需要包含附图?当对理解发明是必要的情况下,国际申 请中应包含附图。此外,附图对理解发明并非必需,但发明的性质容许用附图说明的, 申请人可以包含这些附图,而且任何指定局在国家阶段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这些附 图。
5.129. 透视图、分解图、局部图及截面图以及不同比例的细节都应看作附图。附图 也包括流程图和图表,例如功能图和表示两个或多个参数间关系的某一现象的图示。
5.130.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中可以包括化学或者数学式及图表,它们不被认 为是附图,因此也不受与附图一样的要求的限制(参见 5.131 至 5.133 段)。然而,这 种图表可以以附图的形式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符合与附图相同的要求。
5.131. 附图应如何呈现?附图应呈现在一页或多页单独的纸上。它不能包括在说明 书、权利要求书或摘要之中。除了必不可少的一个或几个字外,附图也不得包含文字内 容。细则 11.10 至 11.13 对附图进一步的形式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任何符合这些规定 的附图都会在国家阶段为指定局所接受。如果与国际申请一起提交的附图符合细则 11 的 规定,则在国家阶段就不再需要按国家标准重新制作附图。每一页附图上可像说明书中 那样注明档案号(参见 5.105 段)。
5.132. 提交的附图必须能够以摄影、静电方法、照相胶印和摄制微缩胶卷的方法直 接复制任何数目的副本。
5.133. 附有附图的纸页必须使用 A4 纸(29.7cm×21cm) ,该纸页必须柔韧、结 实、洁白、平滑、无光且耐久,不得有折痕和裂纹,不得折叠。每页纸都应合乎情理地 无擦痕、无改动、无字迹重叠、也无行间加字。每一页都应单面使用。纸页可以使用的 区域不得超过 26.2cm×17.0cm。在可用区域的周围不得带边框,必须注意最小空白边缘 为:上边与左边:2.5cm;右边:1.5cm;底边:1.0cm。
5.134. 应该采用特别的方式来安排附图中的各图吗 ?构成附图的所有图都应不浪 费空间地、集中地放在一页或几页纸上,但图与图之间应清楚地分开。但各图之间不能 用线条隔开。
5.135. 所有附图中的图形都应尽可能地竖向放置在纸页上。当附图竖向放置不能令 人满意时,可以横向放置,将图的顶端位于纸的左边。因此,对于一幅宽度比高度长的 图可使该图的底部与纸页的右边平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页上还画有其他图形, 它们应按相同方法排列以使一页上的所有图都处于相同的位置。类似的规则还适用于表 格、化学式和数学式(参见 5.017 和 5.019 段)。
5.136. 附图应包括足够多的能展示所要求发明的必要的图。视图可用平面图、正视 图、局部视图或透视图;如必要的话,几部分或部件的细节视图可放大比例。允许使用 在一个括号内同一图形的不同部分的分解图展示不同部分装配的关系或次序。一个图形 不能置于另一个图形的框线上或框线内。
5.137. 当一项发明涉及对现有设备和机器细节的改进,为了确保附图易于理解,应 有一幅总视图来标明改进位于设备或机器中的位置。例如,如果发明涉及在隔膜泵中弹 性隔板的安装,一幅图,一般是第一幅图,可给出如本发明所改进的整个泵体,其细节 可在其他附图中给出。另一方面,没有必要给出包括此隔板的整个机器。例如,具有用 来循环燃料的隔膜泵的汽车。
5.138. 最好选择那些最具代表性和包括最少隐藏部件的附图,以便用最少的视图完 全和清楚地限定对象。为此目的,有时最好用一幅透视图来代替对一个物体的不同视 图。应选择与想要的结果一致的最简单的视图。
5.139. 如果在两页或多页上的几幅图实际上形成一幅完整的图,这几页上的图的排 列应该能使各图组成一幅完整的图,而不致遮盖各页上出现的任何一图的任何部分。画 在不同页上的部分图必须总是能被边与边连在一起,即任一部分图不能包括另一部分图 的任何部分。一幅很长的图可被分成几部分从上至下地放在一页纸上。然而,不同部分 间的关系应是清楚和明确的。因此建议包含一幅包括所有部分图的缩小比例的总图,指 明所示各部分的位置。
5.140. 附图应如何编页?所有附图的页码都应写在纸张顶部或底部左右居中位置, 但不应写在空白边缘上(对于说明书的页,参见 5.016 段),页码数字应比附图标记所 用的数字大以避免与后者相混淆。对于附图,则使用一套单独的编号系列(参见 5.012 段)。每页附图的页码必须由中间用斜线隔开的两个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个数字是页
号,第二个是附图的总页数。例如, “2/5”用来指总共 5 页的附图中的第 2 页, “1/1”用于仅有一幅图的情况。
5.141. 附图页上不同的图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图的编号与页的编号无关, 如可能的话,按照它们出现的顺序。无论国际申请使用何种语言,此编号前面都应有 “Fig. ”字样。如果一幅图就足以清楚地阐明所要求的发明,此图不应被编号且不应出 现缩写“Fig.”。不论标明图的数字和字母出现在一页或几页上,它们必须简单、清 楚,且除了构成一幅完整图的几个部分图外,不能使用括号、圆圈或引号。在此情况 下,完整的附图可用同样的数字加上一个大写字母表示(例如,Fig.7B)。
5.142. 每一页上的不同图应尽可能地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用升序数字排列。如果 两幅图中的一幅是以一个更大的比例展示另一幅的细节,每一幅图应分别地,如果可能 的话,连续地编号。
5.143. 附图应如何绘制?附图应当用耐久的、黑色的、粗细均匀并且轮廓分明的线 条和笔画绘制。在任何情况下,线条和笔画的粗细都应考虑到比例、性质、绘制及附图 和复印件良好的清晰度。附图中的所有线条通常都应该用制图工具绘制。除了那些本质 上不能用这些工具的附图,例如, 不规则图表、装饰性结构及弯曲的标记线(参见5.145 段)。
5.144. 同一附图可使用粗细不同的线条吗?当不同粗细有不同的意义时,同一附图 可使用粗细不同的线条。例如,一幅图可使用:
- 连续的粗线表示视图和交叉部分的边缘和轮廓;
- 连续的细线表示标记线(更多细节参见 5.145 段)、影线、邻接部件的轮廓部 分、由弯曲或图形边缘连接的表面交叉的虚拟线;
- 用手工绘制的连续细线表示有界视图、部分截面或切断视图;
- 由短划线组成的虚线表示隐藏的边缘和轮廓;
- 细点划线表示对称轴和对称面、运动部件的极端位置,剖面的前面;
- 终止于两粗线的细线表示剖面的轮廓。
5.145. 如何绘制标记线?标记线(也被称为引线),它是附图标记(例如,数字标 记)与被指明的细节间的线条,可以是直线或曲线且应该尽可能地短。标记线必须起始 于尽可能接近附图标记的位置并延伸至指明的特征。某些附图标记的标记线可以省略。 这种类型的附图标记不连接任何特征,只需指明它们位于的表面或剖面。在这种情况 下,可对附图标记加下划线来表明标记线并不是错误地被遗漏。标记线必须采用与绘制 附图中其他线段相同的方法绘制(参见 5.143 段)。
5.146. 只要意义明确,标记线的末端可使用箭头。它们可指明多种情况:
(i) 单独的箭头指明它所指方向的整体部分;
(ii) 在一条线上的箭头指明了沿着该箭头所指方向所示的表面;
(iii) 箭头也可在适当的情况下用来表示运动的方向。
5.147. 如何表示剖面?制作和表示剖面,必须遵守关于所涉及到的图的指明和识别 的某些条件。剖面应如何表示,在 5.148 和 5.149 段中有更为全面的解释。
5.148. 如果一幅图是另一幅图的剖面图,后者应指明剖面的位置并可用箭头在每一 末端指明视图的方向。而且,为了使每一部分图能够迅速地被识别,尤其是在同一幅图 上有几个剖面时,在示意图的每一个剖面线末端都应标明相同的一个阿拉伯或罗马数字 以识别图解的部分所位于的图形。剖面表示的是物体位于切削表面的部分。在工业图 中,剖面是从观察者的视角出发,物体位于切削表面后面的部分。切面通常为平面,如 果不是,应被精确地定义。无论何种情况,剖面必须总是伴随着切面。
5.149. 剖面必须用与普遍视图相同的方法放置和绘制,其中位于剖面中的部分用等 距平行的斜线绘成阴影,线之间距离的选择基于绘成阴影的总面积。阴影不应妨碍清楚 地读出附图标记和标记线。因此,如果不可能把附图标记放在阴影之外,则在附图标记 插入的任何地方,阴影都可被中断。某些类型的阴影可以被赋予特别的含义。阴影对围 绕轴或主线应有个实际角度,最好是 45 度。同一部件剖面的不同部分应用相同方法绘成 阴影。邻近的不同部件的阴影应使用不同的角度。当在很大的区域时,阴影可被该区域 轮廓的内边缘所限定。
5.150. 附图中图的比例应为多少?图的比例应使图在线性缩小至 2/3 时,仍能清楚 辨认其所有基本细节。如果需要,在例外的情况下,图的比例可以用图示表示。不允许 在附图或说明书中使用诸如“实际尺寸”或“ 1/2 比例”等的说明,因为对于不同格式 的复制品,这些说明将丧失其意义。
5.151. 每幅图的每一组成部分同该图中的其他组成部分应成适当比例,但为了使该 图清楚可看而必须采用另外一种比例的除外。对于为了必要清晰度而在一幅图中采用不 同比例的更好选择,可加入一幅更大比例的图来展示原始图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建 议用细线或点划线在第一幅图中指出第二幅图所展示的放大部分的位置,但不应该遮住 第一幅图。
5.152. 数字、字母、附图标记及类似的说明应如何表示和应用于附图? 附图页中 给出的数字、字母、附图标记和其他任何在附图页上的数据,例如图的编号、附图页的 编号、可接受的文字和刻度等必须简单而清楚,并且不得与括号、引号、圆圈或其他轮 廓线一起使用。允许使用指明分钟、秒或度的标记。数字、字母、附图标记应与图放在 相同方向以避免不得不转动图纸。这种数字、字母和附图标记不应该被置于附图中封 闭、复杂的部分,以致妨碍了对该部分透彻的理解,因此也不要与线段交叉或混合。作 为一条总的原则,数字、字母和附图标记应尽可能地置于接近所要表示的部分。
5.153. 附图中所有数字和字母的高度不得低于 0.32 厘米以使得它们尺寸被缩小至 2/3 时,仍能保持清楚可辨。字母通常应使用拉丁字母。希腊字母也能被接受,但仅用 于习惯性的表达,例如:表示角度、波长等。
5.154. 使用附图标记的方法在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之间应一致。尤其是说明书 中未提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反之亦然。当附图本身的特征没有被描述时, 它们不能通过一个附图标记来指明。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删除说明书中几页或整个段落 这样的修改。一种解决方案是删除附图中那些在说明书中已被删除的附图标记。如果不
论何种原因一幅图被删除了,则所有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仅与该图相关的引 用标都应被删除。
5.155. 当用附图标记标识特征时,在整个国际申请中,同一特征必须用同一标记标 识。然而,如果要求的发明有几个替代方案或实施例需要被描述,对于每幅图都有引 用,且每个替代方案包括的特征的功能都相同或大体相同,如果这种情况在说明书中已 被指明,那么这些特征可用引用数字来标识,该引用数字由图号后跟着相关的共同特征 号所构成,共同特征号对于所有的替代方案相同。例如,共同特征“15”在图 1 中应被 指为“115”,而相应特征在图 2 中应被指为“215”,因此允许每个特征和所考虑的附 图被同时指明,也使得涉及多页附图的复杂情况易于理解,如果当每个替代方案或实施 例用对于某些组的图引用描述时,每个替代方案或实施例相关的数字可作为共同附图标 记的前缀;然而,如果这样使用,应在说明书中阐明。
5.156. 附图可包括文字内容吗?附图中不得包括文字内容,除非绝对必要,可使用 例如“水”“汽”“开”“关”“AB 的剖面”等个别字或词,在包括电路图、框图或者 流程图中,可使用为理解所必不可少的几个关键词。在附图中应避免大量的文字内容, 因为这不仅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而且会造成翻译上的困难。任何使用的词都应放在恰 当的位置,以便翻译时可以盖住这些词,而不致妨碍附图中的任何线条。
5.157. 附图中可使用符号吗?已知的装置可以用符号标识,这些符号应具有普遍的 公知意义,并且在不提供更多用于理解所要求的发明必需的细节时,在该技术领域就能 被普遍接受。其他标记和符号也可使用,只要它们不与现存的常用符号相混淆并且易于 识别,即简单,并只要能在说明书文字内容中被清楚地解释。对于剖面中所见材料的性 质,不同类型的影线可能具有不同的常用意义。
5.158. 允许使用阴影吗?只要有助于理解图且面积不是大到影响清晰度,则允许在 图中使用阴影。例如,阴影可被用来指明球形、圆柱形或锥形等部件。平面部分也可以 被轻微画上阴影。当在透视图中显示部件时这种阴影是允许的,但在剖面图中不允许。 阴影只能使用隔开的线条来表示,不能完全涂黑该区域。这些线必须细,尽可能少且它 们必须与图的其他部分形成对照。
5.159. 可以提交照片或者彩色附图吗?PCT 没有任何关于照片和彩色附图的规定。 然而在黑白附图不能呈现所要展示的物体(例如,晶体结构)时,可以提交照片和彩色 附图。在特殊情况下提交照片和/或彩色附图时,它们必须置于 A4 纸上,并符合最小页 边距的要求(参见 5.133 段)。虽然受理局不一定要求照片和/或彩色附图的替换页,但 是为了国际公布的目的,所有图像将会被转换为黑白色的(不是灰度的)。因此,细节 丢失可能会影响国际申请的公开以及国际及国家阶段的处理。部分受理局接受的申请软 件,允许明确指出照片和/或彩色附图是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进行提交的。此类指示 将在已公布的国际申请的首页上进行通知,指明原始附图可以在 PATENTSCOPE 获得,这 可以帮助接受彩色附图的受理局的国家阶段的处理。但是,这不能克服在需要时向其他 受理局提供真正黑白的附图,该附图应在不超范围增加主题的情况下表示彩色图像。
5.160. 在说明书中可以包括一个在附图中使用的所有附图标记的列表吗?如果国 际申请涉及的是一个复杂的对象并且包含大量的附图,列有附图标记的单独列表可被包 括于说明书的末尾并作为其一部分。这个列表单可以采用任何适合的形式且应包括所有
的附图标记及其所标识的特征。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便于理解所使用的各标记的含义,以 及帮助理解附图。
5.161. 如何更正附图中的明显错误?更正明显错误的手续在 11.033 至 11.044 段有
解释。更正遗漏的整页附图,一定会影响国际申请日(参见 6.025(i)(b)和 6.026 段)。 除明显错误更正外的改动都被视为是修改(参见 5.162 段)。
5.162. 国际阶段可以修改附图吗?仅当申请人提交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书时(参见
10.001 段),才可以在国际阶段修改附图。在国家阶段也可以对附图进行修改。
5.163. 关于图,特别是与摘要一起的图,参见 5.171 段。
摘要
5.164. 摘要有什么作用?摘要是检索特定领域的浏览工具,尤其是在帮助科学家、 工程师或研究人员判断是否需要查阅该国际申请时提供参考。它的目的仅在于提供技术 信息,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特别是不能用于解释所寻求的保护范围。
5.165. 摘要通常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摘要应当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和任何附图中 所包含的公开内容的概要。它应当表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并且应当清楚且便于理解 地写明技术问题、通过该发明解决问题的要点以及发明的主要用途。在适用的情况下, 还应该包含国际申请中包含的所有化学式中最能表征本发明的化学式。摘要应首要提及 该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所作的创新。WIPO 标准 ST.12/A 在这方面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
5.166. 如果发明的性质是对一个设备、方法、产品或混合物的改进,则摘要应指向 对于该改进的技术公开。如果发明属于基础性的,整个技术公开在技术上是新的,则摘 要应指向整个公开。如果国际申请涉及产品,尤其是一个组合物或混合物,并且还包括 其制备或使用方法的重要公开,则此内容也应放在摘要中。如果公开涉及备选方案,则 摘要不但应包括最优选的方案,如果在摘要中简洁说明是可行的,还应指明其他所有的 备选方案;如果不可行,则应提到它们的存在并且指出它们是否与最优方案有实质的不 同。
5.167. 在适用时,如果国际申请确实包含下述信息,摘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如果发明是机器、设备或系统,它的组成和操作; (2)如果发明是一个产品,它的制 作方法; (3)如果发明是一个化学组合物,它的鉴别方法和制备方法; (4)如果发明是一 个混合物,它的成分; (5)如果发明是一个方法,它的步骤。不应给出过多的有关设备 的机械或设计的细节。
5.168. 尤其是对于化合物或混合物的化学发明,化合物或混合物的总的性质应与其 用途一样予以说明。例如:“该化合物属于烷基苯磺酰尿素塑料类,用作口服抗糖尿病 药物。”对于某个类别的示例,应该使用典型的例子来进行举例。对于方法,应说明反 应类型、反应物和反应条件,通常用一个例子说明。在任何适用的情况下,应给出国际 申请包括的所有各种化学式中最能表示发明特征的化学式。
5.169. 摘要不得包含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所谓优点或价值或者属于推测性的应用的 说明。
5.169A. 摘要应该有多长?摘要必须在公开的限度内尽可能简明扼要。不应使用可能 暗示的短语,例如“本公开涉及 ”“本公开定义的发明 ”和“本发明涉及 ”。如果是用 英文起草的,最好控制在 50 至 150 个字之间。如果摘要是用非英文语言起草的,同样适 用于英文翻译的字数要求。
为了向撰写非英文摘要的申请人提供编写摘要的指导,国际局分析了过去的国际申请摘 要。分析表明,平均而言,如果用以下出版语言之一起草的摘要落入以下单词或字符数 范围内,则将其翻译成英文时,翻译通常将在 50 至 150 个单词之间:阿拉伯文,35 至 110 个单词;中文,80 至 240 个字;法文,50 至 150 个单词;德文,40 至 120 个单词; 日文,100 至 300 个字符;韩文,30 至 130 个单词;葡萄牙文,50 至 150 个单词;俄 文,35 至 110 个单词;西班牙文,50 至 150 个单词。
5.170. 什么时候应当建议附上摘要的附图?当国际申请包含附图时,申请人应该在 请求书的清单中指明建议与摘要一起公布的附图的编号。
5.171. 摘要的附图必须是最能表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特征的图,且必须从国际申请 的附图中选出。通常仅能指定一幅图。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指定一幅以上的图。在无法 以其他方式传达必要信息的情况下,摘要可以例外地指定一幅以上的图。应避免包含大 量文本内容的图片,因为当图片缩小到首页绘图的大小以配合摘要时,文本可能难以阅 读。此外,考虑到图中的翻译文本位于附图的下方或侧面,摘要附图含有大量文本可能 会妨碍对发明的理解。如果认为没有图对于理解摘要有用,则不必在清单中指出任何 图。在国际申请公布时与摘要一起的一幅或几幅图可能不会被包括在摘要中。
5.171A. 摘要是否应该包含附图标记?摘要应该简明易懂。如果国际申请包含附图, 则在摘要中提到和在摘要附图中体现的主要技术特征均需要用圆括号写明附图标记,摘 要中使用的附图标记必须与相关附图相对应。
5.172. 摘要必须怎样呈现?摘要应在权利要求书后另起一页书写,并应顺序编页 (参见 5.012 段)。摘要必须符合与说明书相同的格式要求(参见 5.105 款)。
5.173. 如果摘要缺失或有缺陷将会怎样?当受理局发现摘要丢失时,它会要求申请 人在改正通知之日起 2 个月的期限内提交摘要。如果该摘要未在给定的期限内向受理局 提交,则该国际申请会被视为撤回。当受理局并未要求申请人提交摘要时,则国际检索 单位会制定一份。这同样适用于摘要不符合上文段落中所述规定时的情况(也可参见 7.022 段)。在摘要由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情况下,申请人自国际检索报告寄出之日起 1 个月内可就该摘要提交意见。
5.174. 即使国际检索单位已经同意,摘要还能被修改吗?直至国际检索报告寄出 之日起 1 个月届满时,申请人都有权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对摘要的修改建议。但要由该 单位决定是否相应地修改摘要。
其他格式要求
5.175. 国际申请还必须满足其他哪些格式要求?国际申请不得包含违反道德或公共 秩序的内容、诽谤性语句或明显无关或不必要的内容。
当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或国际局发现有不符合细则 9 规定 的情况时,主管局或单位可以建议申请人相应地更正国际申请。基于细则 9 进行修改的 程序请参阅 6.052 段。
5.176. 对于使用的技术术语及符号(公制等)也有某些要求。具体规定在细则 10 中。使用这些规定的技术术语将被所有指定局所接受。
5.177. 国际申请必须符合某些格式要求,诸如有关可复制性、使用的纸张、书写方 式(一般需打字或印刷)的要求等,详细情况规定在细则 11 中。这些要求一般与主要专 利局对国家申请(和欧亚专利局及欧洲专利局分别对欧亚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申请)所 适用的规定类似。
5.178. 姓名或地址在以拉丁字母之外的字母书写时(例如中文、西里尔文或日 文),则必须音译或意译成英文。详细情况参见细则 4.16。
5.179. 必须提交几份国际申请副本?一件国际申请及其译文(在适用的情况下)应 当提交的份数,即提交 1 份、2 份或 3 份副本将取决于受理局的规定。附件 C 包含相关的 信息,同时参见细则 21。
5.180. 值得注意的是,每件国际申请最终必须有 3 份副本:一份保存在受理局 (“受理本” ),一份由受理局传送给国际局并由其保存( “登记本” ),一份由受理 局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并由其保存( “检索本”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副本不足规定数 额(参见 5.179 段),受理局将负责制作额外的副本,并可向申请人收费。
5.181. 如果提交国际申请时使用的语言为受理局所接受,但不为进行国际检索的国 际检索单位所接受,申请人必须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详情参见 6.013 至 6.020 段)。 在这种情况下,受理局向国际局传送使用申请语言的国际申请的一份副本( “登记 本” ) , 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一份副本( “检索本” )并留存一份副本( “受理 本” )。当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的译文,将向国际局传送一份副本( “登记本-译文 (细则 12.3) ”) ,保留一份副本( “受理本-译文(细则 12.3) ”) 存档,并连同请 求书的副本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一份副本( “检索本-译文(细则 12.3) ”) 。如果申 请人提交的译文副本的数量少于所需副本的数量(参见 5.179 段),受理局负责制作所 需的其他副本并可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5.182. 如果提交国际申请时使用的语言为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所接受,但不是一 种公布语言,申请人必须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详细情况参见 6.013 至 6.023 段)。在 这种情况下, 受理局向国际局传送使用申请语言的国际申请的一份副本( “登记 本” ), 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一份副本( “检索本” )并且留存一份副本( “受理 本” )。当受理局收到了国际申请的译文,将向国际局传送一份副本( “登记本-译文 (细则 12.4) ”) ,并保留一份副本( “受理本-译文(细则 12.4) ”) 存档。受理局 不需要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国际申请该译文的副本。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译文副本的数量 少于所需副本的数量(参见 5.179 段),受理局负责制作所需的其他副本并可向申请人 收取费用。
5.183. 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是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同一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的 一部分,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或如果在国际检索报告之后收到要求书的话,一旦收 到要求书,国际局会立即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传送国际申请的副本、国际检索报告以及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如果国际申请提交的语言和国际申请公布的语言都不为进行 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接受,则申请人必须连同要求书一起提交一份国际 申请的译文,该译文必须同时为该初步审查单位所接受且是一种公布语言。如果国际检 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同一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的一部分,则不要求这种译文。 当发出的不是国际检索报告而是条约第 17 条(2)(a)所述的宣布时,前几句中提到国际检 索报告时是指该宣布。
费用
5.184. 国际申请应缴纳哪些费用?对于每件国际申请,应缴纳的费用有三种:
(i) “传送费”由受理局确定数额并由其收取,传送费用于受理局受理、审查国际 申请及向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传送该申请副本。
(ii) “检索费”由国际检索单位确定数额并由其收取,检索费用于执行国际检索、 完成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iii) “国际申请费”由 PCT 细则附件中的费用表规定数额,由国际局为执行各项任 务而收取,包括公布国际申请,并在适用的情况下,代表国际检索单位发布专 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 章)及向申请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指定局和选定局邮寄各种通知。
5.185. 费用向谁缴纳?5.184 段提及的三种费用都可以缴纳给受理该国际申请的受 理局。然后受理局将国际申请费转交给国际局,检索费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或者根据 行政规程的附录 G 的规定,将检索费转给国际局以便进一步转给受益局。
5.186. 费用以什么货币缴纳?通常情况下,5.184 段提及的费用以受理局所在国的 货币缴纳。关于此问题完整的信息包含于附件 C 中。关于检索费的信息包含在附件 D 中。
5.187. 费用的数额为多少?附件 C 和(对于检索费)附件 D 中指明了 5.184 段提及 的费用的数额。当申请人可在两个或多个国际检索单位之间进行选择时(参见 7.002 段),则检索费的数额取决于其选定的,并在请求书表格第 VII 栏(参见 5.072 和5.093 段)及费用计算页(参见 5.093 段)中标明的国际检索单位。
5.188. 可以减缴哪些费用?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名单上所列的符合下述条件的 国家的国民且居民,即该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 25,000 美元(依据联合国发布的以 2005 年不变美元价值计算的最近十年平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字),并且依据国际局发 布的最近五年的年平均申请数字,该国属于自然人的国民且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按每百 万人口计少于每年 10 件,或者按绝对数计少于每年 50 件,依照费用表第 5 项,可以减 缴 90%国际申请费。此外,有资格享受国际申请费 90%减免的申请人在向作为受理局的国 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时可以不缴纳传送费。对于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的国民且居 民,无论申请人是否为自然人,这些费用减免(减缴 90%的国际申请费和以国际局作为 受理局时无需缴纳传送费) 同样适用(有关国民和居民有资格享受费用减免的国家名 单, 请参阅 https://www.wipo.int/pct/en/docs/fee-reduction-january.pdf) 。然 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国际申请提交时所有申请人是该申请的真正且全部所有人并 且没有义务将发明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给不符合费用减免条件的其他方时,申请人才有权
获得减免。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每一个申请人都必须满足上述标准的一个或另一 个。如果申请人或所有申请人满足减免条件,则可以基于在请求书的第 II 和 III 栏给出 的姓名、国籍和居住地的信息获得减免,无需特别请求。即使有一个或多个申请人不是 来自 PCT 缔约国,只要每个申请人都符合上述标准,并且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是 PCT 缔约 国的国民或居民因而有权提交国际申请,便仍然可以获得费用减免。关于哪些 PCT 缔约 国的国民和居民可以获得上述减缴 90%费用资格的信息包含在附件 C,特别是附件 C (IB)中。对于其他相关国家,应向国际局查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电子方式提交 国际申请,并同时适用减缴 90%的国际申请费,则在适用以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的减 缴规定之后,在其基础上计算 90%减缴的数额。
5.189. 提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减缴国际申请费,只要国际申请以电子形式提交 给准备接收以电子形式提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并符合行政规程第 7 部分和附件 F 或基 本通用标准的规定。
当请求书,以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摘要文本未使用字符编码格式时,减缴 100 瑞郎 或等值货币;当请求书使用字符编码格式但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摘要文本未使用字符 编码格式时,减缴 200 瑞郎或等值货币;当请求书,以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摘要文 本均使用字符编码格式时,减缴 300 瑞郎或等值货币。
5.190. 向奥地利专利局、欧洲专利局(EPO)和西班牙专利商标局缴纳的国际检索 费和初步审查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免 75%(参见附录 D 和E)。
5.191. 缴纳费用的期限?5.184 段所述的全部费用可同时缴纳,如果是在受理局受 理该国际申请之日缴纳的,不会产生任何问题。然而,所有的费用均可以在自受理局收 到国际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费用被视为已经收到的日期由受理局确定。后者适用 的规则与国家申请费用缴纳的规则相同。
5.192. 如果费用的数额发生改变怎么办?当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或检索费的货币的数 额发生改变时,应自改变生效之日起缴纳新的数额。然而,当这种费用数额的改变发生 在国际申请的收到日和缴费日之间时,缴纳的数额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适用的数额为 准。这种制度使得申请人能在 1 个月的期限内,按照申请向受理局提交之日所适用的数 额来缴纳国际申请的所有费用。
5.193. 如果费用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将会怎样?在缴费期限内,申请人未缴纳或 未全部缴纳费用时,受理局将要求申请人缴纳所欠数额,连同滞纳金一起在自通知之日 起 1 个月内缴纳。如果申请人缴纳了通知中所述的数额(包括滞纳金),则该费用缴纳 的缺陷对该国际申请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滞纳金数额为所欠数额的50%,如果这 50%少于 传送费,则滞纳金数额与传送费相等;但滞纳金的数额不应超过费用表第 1 项所述的国 际申请费数额的 50%,不考虑国际申请超出 30 页部分每页的费用(参见附件C)。
5.194.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费用,但只要这些费用能 在上段所述的受理局发出的要求申请人缴纳所欠费用及滞纳金的通知之前缴纳,那么, 应认为费用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的。
5.195. 如果未以规定的货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传送费、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包 括未在受理局为缴纳缺欠数额和滞纳金所发出的通知中所指定的期限(参见 5.193 段) 内缴纳,则该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相应地,受理局将及时通知申请人。然而,如果
在受理局根据条约第 14 条(3)作出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宣布之前收到了应缴的费用,
则应视为是在适用的期限届满前已经收到费用。
5.196. 如果申请人缴纳的数额不足以付清传送费(如果有的话)、国际申请费和检 索费(如果有的话)的全部费用,缴纳的款项将按申请人的说明或者,在没有这样的说 明时,按照受理局的行政规程的规定来分配,并相应地及时通知申请人。
5.197.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退回费用?PCT 中没有规定可以要求退回传送费。可以退 回检索费与国际申请费,条件是国际申请由于国家安全的规定没有被受理,或受理局根 据条约第 11 条(1)对该国际申请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一般来说,拒绝发生在该国际申 请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时(参见 6.005 段)。如果国际申请在其登记本传送给国际局之 前,或检索本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之前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则受理局也会根据具体情 况,将国际申请费或者检索费退还给申请人。
5.198. 如果在传送检索本之后,但在启动国际检索之前,该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 视为撤回,大多数国际检索单位都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检索费(参见附件 D)。当国 际检索单位在国际检索时根据细则 41.1(i)必须,或根据细则 41.1(ii)可以考虑在先检 索结果时(参见 5.073 段),该单位应将检索费退还给申请人,退还的程度和条件根据 条约第 16 条(3)(b)中的规定处理。对于这样的检索费减免,各国际检索单位能自由决定 减免的程度和条件。
5.199. 对于国家阶段的退费或费用减免,参见国家阶段,4.007 段和国家篇(概 述)。
第六章 受理局对国际申请的处理
概述
6.001. 受理局的主要程序是什么?任何国际申请都要经历的受理局的主要程序如 下:
(i) 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和相关的费用;
(ii) 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国际申请是否满足 PCT 规定的对语言、形式 和内容的要求(受理局的审查是形式方面的审查,不是对发明实质内容的审 查);
(iii) 如果受理局在审查中发现,国际申请没有满足对费用、语言、形式和内容方面 的某些要求,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提交必要的改正;
(iv) 如果受理局经过审查(可能在改正以后(参见 6.024 段至 6.053 段)),认为 国际申请为 PCT 的目的满足了规定的要求,受理局将为该国际申请记录国际申 请日;
(v) 受理局将国际申请的副本、译文(必要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传送给国际检索 单位和国际局,由它们执行对国际申请的后续处理。
6.002. [删除]
6.003. 国际申请如何送达受理局? 国际申请可以通过面交或邮寄方式提交给受理 局。如果受理局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通过例如在线等方式提交。如果受理局提供了其 他快捷的通信方式,也可以选择这种方式提交。特别是传真机,如果受理局提供了传真 设备,申请人选择使用传真方式提交,传真的原件要在 14 天内提供(参见附件 B)。关 于使用传真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和对任何后提交文件的要求,在 11.067 至 11.070 段有更 为详细的解释。
6.004. 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吗?是的。除非得到申请人的请求或授权, 在国际公布之前,不允许第三方接触该国际申请。然而,对于指定局而言,允许公布其 被指定的事实以及有限的著录项目信息。关于保密性的更多细节,参见条约第 30 条和
11.072 段至 11.074 段。
国际申请日
6.005. 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受理局如果发现国际申 请满足了下列条件,必须记录国际申请日:
(i) 申请人不因为居所或国籍的原因而明显缺乏向该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 (参见 5.008 段、5.020 段和 5.023 段);
(ii) 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参见 6.006 段);
(iii) 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a) 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b) 请求书中指定一个在国际申请日当天受 PCT 约束的缔约国(根据细则
4.9(a),参见 5.052 段),
(c) 申请人的姓名(为该目的只要申请人的姓名能够表明其身份就认为满 足了要求,即使姓名有拼写错误或者没有全部写出名称,或者法人的名称使用 了简写或不完整),
(d) 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说明书,
(e) 有一部分表面上看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6.006. 根据细则 12.1(a)和(c),为记录国际申请日的目的,如果说明书和权利要 求书(不包括国际申请其他部分)的语言是受理局接受的语言,国际申请对规定语言的 要求认为已经满足(参见细则 20.1(c)和 5.013 段)。如果国际申请的其他任何部分没 有使用受理局接受的语言,可以随后改正而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参见 6.032 和 6.034 段)。如果提交国际申请的语言不是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或者不是国际公布的 语言,申请人需要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参见 6.013 至 6.020 段)。然而,对于某些受 理局,细则 20.1(c)与其所适用的本国法不兼容。只要这种不兼容仍然存在,该细则的 规定不适用这些局;向这些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所有部分必须满足细则 12.1 的要求 才能记录国际申请日(细节参见附件C)。
6.007. [删除]
6.008. 什么日期将被记录为国际申请日?该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记录国际申请日的要 求(参见第 6.005 段)是在什么时候满足的,是在国际申请被受理局收到之日,还是在 根据细则 20.6 被认为已收到之日(参见第6.026 至 6.031 段)或在更正了与这些要求有 关的缺陷之后的更晚的日期。在前一种情况下,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的那一日将记录为 国际申请日,在后一种情况下,受理局收到改正的日期将记录为国际申请日。当然,任 何改正必须符合有关条件,特别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更多细节参见 6.025 段。如 果受理局未在同一天收到构成一件国际申请的所有文件,参见 6.026 段。
6.009. 没有缴纳费用、没有缴足费用或晚缴纳费用会影响国际申请日吗?不会, 但存在上述缺陷最终会导致受理局宣布该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参见 5.195 和 5.196 段)。尽管国际申请没有被记录国际申请日以及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这两种情况都会导 致国际申请停止国际阶段的后续程序,但如果国际申请满足了记录国际申请日的必要条 件,仍然可以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申请(如果满足《巴黎公约》所 需的条件),即使该国际申请根据 PCT 规定被视为撤回(由于没有缴纳费用或其他原 因)。
6.010. 受理局能否因为国家安全原因拒绝处理国际申请?每一缔约国为维护其国 家安全可以自由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例如,每一受理局有权将这类申请不作为国际 申请处理,不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不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如果国际申请是向 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交的,国际局不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的规定进行审查,符 合国家安全的规定是申请人的责任。如果已经记录了国际申请日,但是因国家安全原因
没有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受理局应当自优先权日起 13 个月内,最迟自优先权日起 17 个月内,向国际局作出这样的宣布。
6.011. 申请人如何知道其国际申请已被记录国际申请日,或者没有作为国际申请 处理,或者其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受理局记录了国际申请日,将立即通知申请人 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如果受理局决定该申请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由于 没有满足条约第 11 条的要求而作出的否决,或者由于国家安全的原因)或者决定该申请 被视为撤回,受理局会相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012. 记录的国际申请日能否被取消?如果在记录国际申请日后,受理局发现不应 当记录国际申请日,将宣布该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如果国际局或者 国际检索单位发现不应当记录国际申请日,国际局或者国际检索单位将通知受理局注意 有关事实。然而,受理局只有在国际申请日起 4 个月内发现才是有效的,而且事先应当 通知申请人注意受理局将作出这样的宣布。适用情况下,也会给申请人发出根据细则 20.6(a)确认援引加入遗漏项目的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有权提交意见陈 述,或者适用情况下,确认援引加入遗漏项目。关于受理局改正记录错误的国际申请 日,参见细则 82 之三.1和国家阶段 6.028 段。
国际申请的译文
6.013. 何时需要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为提交国际申请的目的,每一受理局必须至 少接受一种既是国际公布的语言又是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或者适用情况下,是对 该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有权进行国际检索的至少一个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另 外,为提交国际申请的目的,任何受理局可以接受一种或多种其他的语言。如果提交国 际申请的语言不是国际公布的语言和/或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该 国际申请需要提交译文。
6.014. 如果国际申请提交的语言不是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对译文的要求是 什么?如果国际申请提交的语言不是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申请人 必须使用该单位接受并且是国际公布的语言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此外,除非 国际申请使用的是公布语言(参见 9.017 段),国际申请的语言必须翻译成相关受理局 接受的语言。对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如果在序列表中语言相关自由文本没有使用国际 检索单位所接受的语言,则这部分也需要被翻译。这些翻译必须以新序列表的形式提 供,且新序列表中语言相关自由文本必须已经被翻译成可接受的语言。申请人可以使用 翻译替换原语言相关自由文本,亦可以在受理局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加入翻译,使得新的 序列表包含两种语言的语言相关自 由文本(其中之一必须是英文)(关于请求书的译 文,参见 6.019 段)。
6.015. 如果国际申请使用了国际检索单位不接受的语言提交,那么应该在什么时 限内提交国际申请译文?国际申请的译文应当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提 交给受理局。如果在受理局通知申请人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时,申请人还没有提交 所需的译文,受理局最好同该通知一起,要求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收到日起 1 个月内提交 所需译文,或者自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或国际申请收到日起 2 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
内提交所需译文。在所需译文未在该期限内收到的情况下,并视情况缴纳滞纳金(参见 6.017 段)。
6.016. 如果受理局已经向申请人发出了通知,要求提供译文及在适用情况下缴纳滞 纳金,但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受理局将作出相应的 宣布。然而,在受理局宣布国际申请视为撤回之前,并且在优先权日起 15 个月届满之 前,受理局收到的任何译文和费用,将被认为是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的。
6.017. 在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 1 个月的期限届满后,受理局为译文所收取的 滞纳金,其数额等于费用计算表项目 1 中国际申请费的 25%,不考虑国际申请超过 30 页 每一页的附加费用。
6.018. 如果国际申请附图中文字或摘要的语言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语言不一 致,对译文的要求是什么?如果国际申请中摘要和附图中文字的语言与说明书和权利要 求书的语言不一致,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使用国际申请的公布语言提交摘要和附图中文 字的译文。然而,如果摘要和附图中文字的语言是国际申请将要公布的语言,或者如果 因为国际申请的语言不是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而需要提交国际申 请的译文时,则不需要发出这样的通知。
6.019. 为提出国际申请的目的,如果请求书的语言不是受理局接受的公布语言, 对译文的要求是什么?无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何种语言,为提出国际申请的目的, 请求书必须使用受理局接受的公布语言。如果请求书的语言没有满足这个要求,受理局 将通知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译文。
6.020. 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是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但不是公布的语言,对 译文的要求是什么?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是公布的语言,但是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 索单位接受的语言,为国际公布的目的, 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理局接受的公布语言的译 文。对于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如果语言相关自由文本未以公布语言提交且依照细则
12.3(a)未因国际检索目的要求提交翻译,可能需要提交语言相关自由文本的翻译。这 些翻译必须以新序列表的形式提供,且新序列表中语言相关自由文本必须已经被翻译成 公布语言。申请人可使用译文替换语言相关自由文本,或在受理局允许的前提下,添加 译文使新的序列表包含两种语言的语言相关自由文本(其中一种必须是英文)(关于请 求书的译文,参见 6.019 段)。
6.021. 国际申请的译文必须自优先权日起 14 个月内向受理局提交。如果申请人没 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需译文,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提交所需译 文,适用情况下,要求申请人缴纳滞纳金(参见 6.023 段)。
6.022. 如果受理局已经通知申请人提交译文及适用情况下缴纳滞纳金,但申请人没 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受理局将作出相应宣布。然而,在受 理局作出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宣布之前,并且在优先权日起 17 个月届满之前,受理局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译文及费用,则被认为是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的。
6.023. 任何受理局可以为自优先权日起 14 个月届满后提交的译文收取滞纳金,其 数额等于费用表项目 1 中所述国际申请费的 25%,不考虑国际申请超过 30 页每一页的费 用。
对缺陷的改正以及通过援引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或者改正错误提交的项目或部分
6.024. 国际申请中可以改正的缺陷及改正的期限是什么? 以下段落对典型案例中 可能存在的缺陷情况作出统一解答。
6.025. 什么缺陷会影响国际申请日?
(i) 如果受理局发现国际申请不符合记录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即:
(a) 申请人因国籍或居所的原因,明显缺乏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 (但另见 6.035 段和 6.036 段);
(b) 该国际申请没有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c) 该国际申请没有包含指定在国际申请日时受条约约束的所有缔约国的 请求书(根据细则 4.9(a)——参见 5.052 段);
(d) 该 国 际 申 请 没 有 包 含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没 有 包 含 至 少 要 指 出 6.005(iii)(c)段中所述的申请人的姓名;
(e) 该国际申请没有包含表面上看像是说明书的部分及表面上看像是一项 或几项权利要求的部分;
受理局通知申请人改正缺陷。提交改正的期限是自通知改正之日起 2 个月。如果改正是 在期限内提交的,收到改正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该申请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但 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另见 6.035 段和 6.036 段。关于申请提交的语言是受理局接 受的语言,但不是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和国际公布的语言,另见 6.013 段至 6.020 段)。如果涉及上文(i)(e)的缺陷,受理局将根据细则 20.6 通知申请 人,根据细则 4.18 确认援引加入遗漏项目(参见 6.027 段至 6.031 段),在这种情况 下,可能会保留在先的日期作为国际申请日。如果国际申请所需项目不是使用受理局接 受的语言提交的,该局将根据细则 19.4 把国际申请传送给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国际局 作为受理局接受任何语言提出的国际申请,参见 6.034 段和附件C)。
(ii) 如果受理局发现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书、全部附图或部分附图缺失或看 起来缺失,或者发现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书、全 部附图或部分附图错误提交或看起来错误提交,将相应地通知申请人改正该缺 陷,或者在适用情况下,根据细则 20.6,确认根据细则 4.18 援引加入遗漏部 分或正确项目或部分(细节参见 6.027 段至 6.031 段)。提交遗漏部分或正确 项目或部分的期限是自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如果受理局没有发出这样的通知, 申请人发现了该缺陷并且希望主动改正,这也是允许的,改正的期限是自受理 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 2 个月。如果遗漏部分或正确项目或部分是在期限内提 交的,收到日将作为国际申请日,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细则 20.6,确认根据细 则 4.18 援引加入遗漏部分或正确项目或部分(参见 6.027 段至6.031 段),在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保留在先的日期作为国际申请日。如果国际申请中的附图 遗漏并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国际申请中对附图的任何说明认为不存在, 国际申请日保留原先记录的日期。然而,如果国际申请日改正为较后的日期,为 PCT 程序的目的,如果记录的国际申请日超过了所要求的优先权期限 2 个月 以后,优先权要求将视为无效(参见 5.060 段和6.038 段)。
(iii) 如果国际申请日已经被改正,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局发出的关于后提交部分 的通知书(表格 PCT/RO/126)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受理局提出请求,放弃遗漏 部分或正确项目或部分从而保留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的日期作为国际申请日, 适用情况下,保留其优先权要求(细则 20.5(e)或 20.5 之二(e))。受理局将 通知申请人国际申请日是否被恢复(表格PCT/RO/129)。
6.026. 如果国际申请的所有纸页不是在同一天收到的,将如何处理?受理局在根 据条约第 11 条(2)(a)或第 14 条(2)发出改正缺陷通知后收到的纸页,如果这些纸页是在 细则 20.7 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的,通常会将收到这些纸页的日期记录为国际申请日,除非 申请人通过援引加入方式将后提交的纸页加入到国际申请中(参见 6.027 段至 6.031 段)。如果受理局没有发出改正缺陷的通知,但是据称的国际申请的所有纸页(摘要除 外),不是在同一日被受理局收到,并且申请人也未确认援引加入这些后提交的纸页, 受理局将以收到使国际申请完整的纸页的日期改正请求书,在后的日期记录为国际申请 日,条件是这些后提交的纸页是自首次收到的纸页之日起 2 个月内收到的。每一页都将 标记实际收到的日期。如果这些后提交页是为了改正错误提交的页,并且申请人未确认 援引加入这些后提交页,相关错误提交页将从申请中删除。如果没有提交摘要或后提交 摘要,不会导致改正请求书中标记的日期或者所记录的国际申请日。
6.027. 遗漏的页或正确的页能否加入国际申请而不影响国际申请日?在某些情况 下是可能的,但会导致国际申请日在一些缔约国中不被承认(参见 6.031 段)。根据细 则 4.18,如果条约第 11 条(1)(iii)(d)或(e)所涉及的国际申请某一项目或细则 20.5(a) 所述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某一部分,或者细则 20.5 之二(a)所述的项目或说 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某一部分没有包含在国际申请中,但完全包含在受理局首次 收到条约第 11 条(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项目时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中,可以通过 援引加入方式将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加入国际申请中。该援引加入的效力是指通 过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被认为是在首次收到条约第 11 条(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项目 之日收到的。因此,国际申请日将保留为首次收到条约第 11 条(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 项目之日(条件是条约第 11 条记录国际申请日的所有其他条件都已满足)。如果受理局 根据细则 20.8(a)已经通知国际局,细则 20.3(a)(ii)和(b)(ii)、20.5(a)(ii)和(d)、 20.6 的规定与其本国法不兼容,则不适用该程序。此外,如果受理局根据细则 20.8(a 之
二)通知国际局,细则 20.5 之二(a)(ii)和(d)与其国内法不兼容,则这些程序不适用于 更正页。该受理局既不会通知申请人也不会接受对援引加入的确认。反之,该受理局将 适用上述改正的程序(6.025 段)。根据细则 20.8(a)和/或 20.8(a 之二)已经通知国际 局不接受援引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的主管局名单可以在 WIPO 的网站上找到,网址为: 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如果在提交国 际 申请后 明显 需要加入某些遗漏 的或正确 的项 目或部分 , 申请人可 以根据细则
19.4(a)(iii)请求受理局将国际申请传送给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国际局接受援引加入 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
6.028. 如何将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援引加入到国际申请中?细则 4.18 所述 的援引加入声明必须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 11 条(1)(iii)的一个或多个项目之日包含 在国际申请中。如果使用纸件或电子的表格 PCT/RO/101,该声明自动包含在请求书中。
如果在提交申请时,请求书中未包含该声明,该声明仅能在提交申请之日加入到请求书 中或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此外,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必须要求了包含全部遗漏的或正 确的项目或部分的在先申请的一项或多项优先权。根据细则 26 之二.1(a)增加这样的优 先权要求是不够的。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申请人应当在下面指明的期限内向受理局提 交确认援引加入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当附有:
- 包含在先申请中的完整项目或部分的页;
- 如果申请人没有遵守细则 17.1(a)、 (b)或 b 之二的规定,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
- 如果适用细则 20.6(a)(iii),译文或在先申请的译文;并
- 在援引加入遗漏或正确部分的情况下,指明遗漏的或正确的部分在在先申请中的 具体位置,适用情况下,指明在在先申请译文中的位置。
6.029. 确认援引加入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的期限是什么?如果受理局没有 发出提交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的通知(表格 PCT/RO/103 或 PCT/RO/107),确认 的期限是自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 2 个月。如果受理局发出了这样的通知,确认的 期限是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2 个月。如果该期限超过了所要求的最早优先权之日起 12 个 月,受理局将提醒申请人注意该情况(该提醒是:如果没有确认援引加入遗漏的或正确 的项目或部分,国际申请日的改正将超过优先权的期限导致优先权的丧失;同样,即使 确认援引加入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对于不适用援引加入规定的那些国家而言, 如果改正了国际申请日也可能导致优先权的丧失(参见 6.031 段))。对于遗漏项目, 如果在 2 个月期限内,申请人既没有根据条约第 11 条(2)提交改正,也没有根据细则 20.6(a)通知确认援引加入遗漏的条约第 11 条(1)(iii)(d)或(e)所述的项目,受理局在 该期限届满后,在根据细则 20.4(i)给申请人发出通知(表格 PCT/RO/104)之前收到改 正或通知,则认为是在期限内收到的(细则 20.7(b))。
6.029A 如果确认援引加入正确的项目或部分,错误提交的项目或部分如何处理? 如果根据细则 20.6(b)认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 11 条(1)(iii)所述的一个或者多个 项目之日,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已经包含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中,则相关错误提交的项目或 部分保留在申请中。受理局将把这些错误提交的页标注“错误提交(细则 20.5 之二)” 并将这些页移至据称的国际申请相应项目的最后。受理局将把错误提交的页传送给国际 局,这将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进行公布。
6.030. 不符合援引加入的条件,其后果是什么?如果没有满足援引加入的全部条件 (例如,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没有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国际申请将被给予 一个在后的国际申请日(即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的收到日,以条约第 11 条(1)规 定的其他条件满足之日为限)(参见 6.025 段和 6.026 段)。但是,申请人可以根据细 则 20.5(e)或 20.5 之二(e)请求不考虑遗漏部分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参见 6.025 段和
6.026 段)。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申请日将被恢复,遗漏部分或正确项目或部分将被视 为没有提交。
6.031. 成功援引加入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对指定局或选定局的效力是什 么?对多数缔约国而言,该项目或部分将被视为已经包含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指 定局或选定局可以在有限范围内,对受理局作出的允许援引加入的决定进行审查(细则
82 之三.1(b))。如果指定局或选定局发现:申请人没有履行提交优先权文件的义务;
缺少援引加入的声明或该声明没有随请求书一起提交;没有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交援引 加入声明的确认;没有提交所需的译文;或者该项目或部分没有完整地包含在优先权文 件中,指定局或选定局可以将国际申请日记录为申请人提交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 时的日期。但是在此之前,必须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以克服发现的缺陷或者 至少可以根据细则 82 之三.1(d)请求不考虑遗漏的部分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
然而,对于已经根据细则 20.8(b)和/或(b 之二)通知国际局,该规定与其本国法不兼容 的指定局而言,可以视情况将国际申请日记录为申请人提交遗漏的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 那一日的日期,但在此之前,同样要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克服发现的缺陷或 者至少可以根据细则 20.8(c)请求不考虑已提交的遗漏部分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
6.032. 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的缺陷是什么?当受理局发现:
(i) 国际申请没有签字(或者如 5.091 段所述没有签章;如果申请人拒绝签字或无 法找到或联系到申请人,参见 11.027 段);
(ii) 国际申请没有按规定方式包含申请人的姓名(不同于 6.005(iii)(c)段中提及 的情况,该情况参见 6.025(i)(d)段),或者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指明不符合 规定——这些指明,特别是包括申请人的地址、居所和国籍,在细则4.4和4.5 中作出了详细规定;
(iii) 国际申请没有包含发明名称(即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名称);
(iv) 国际申请没有包含摘要;
(v) 国际申请及适用情况下国际申请的译文,没有满足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细则
11 对形式要求做了详细规定,只在为达到适度统一国际公布的目的所必要的限 度内,审查国际申请是否符合细则 11 所述的形式要求,如果国际申请的形式能 够满足适度统一国际公布的目的,即使存在形式缺陷,国际申请也不会被视为 撤回);
(vi) 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外,国际申请的任何项目没有使用允许的语言(参见
5.013 段、6.005(ii)段和 6.006 段);
受理局通知申请人改正该缺陷(然而,对于国际申请提交的语言是受理局接受的语言, 但仍需要提交译文的,参见 6.013 段至 6.020 段)。提交改正的期限是自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如果改正是在期限内提出的(包括期限的延长,参见 6.037 段),国际申请日 保留为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否则,该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但是,对于某些局 而言,细则 26.3 之三(a)中关于没有使用接受语言项目的改正的规定与其本国法不兼 容。只要这种不兼容仍然存在,该细则不适用这些局;因此,向这些局作为受理局提交 国际申请,所有项目的语言必须符合细则 12.1 对语言的要求,才能记录国际申请日(细 节参见 6.006 段和附件C)。
6.033. [删除]
6.034. 没有使用受理局接受的语言提交申请时如何处理?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 是受理其申请的国家局(或地区局)接受的一种语言,而是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 言,该国际申请将被视为由该局代表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收到。实际上,国际局作为受
理局接受任何语言提交的国际申请(参见附件 C)。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申请将被相关 国家局(或地区局)记录收到日并立刻传送给国际局(除非因国家安全原因禁止传 送)。国家局(或地区局)可以为该传送收取与传送费相等的费用(参见 5.184(i)段和 附件 C),但其他费用应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缴纳所适用 的费用(参见附件 C)。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传送的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是国家局(或 地区局)收到国际申请的那一日收到的,除非在为提交国际申请需要计算缴纳费用的期 限的目的时, 国际申请的收到日将被认为是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 期。
6.035. 申请人是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但向非主管受理局提交申请时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人是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国际申请错误地提交给了一个国家局(或地区局) 作为受理局,但是根据细则 19.1 或 19.2,该局不是这件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与申 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有关) ,该国际申请将被视为由该局代表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收到 (参见 5.008 段和 5.009 段)。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申请将被相关国家局(或地区局) 记录收到日并立刻传送给国际局(除非因国家安全原因禁止传送)。国家局可以为传送 该申请收取与传送费相等的费用(参见 5.184(i)段和附件 C),但其他费用应退还给申 请人,申请人应当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缴纳规定的费用(参见附件 C(IB))。向作 为受理局的国际局传送的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是国家局(或地区局)收到国际申请的那一 日收到的,除非在为提交国际申请需要计算缴纳费用的期限的目的时,国际申请的收到 日将被视为是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期。
6.036. 请人可以改正居所和国籍吗?如果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的居所和国籍表明 该申请人无权提交国际申请(参见 5.020 段、5.023 段和 6.005(i)段),即看上去申请 人不是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或者有一个以上申请人,但没有一个申请人看上去是缔约 国的国民或居民),因此初看上去属于条约第 11 条(1)(i)的一个缺陷,受理局将相应地 通知申请人改正这个缺陷(参见 6.025(i)(a)段)。申请人可以表明,在受理局收到国 际申请的那一日其有权向该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局提 交有关证据,同时提出对其居所和/或国籍的改正请求。如果受理局对申请人有权提出 国际申请的证据满意,根据条约第 11 条(1)(i)发出的改正缺陷通知将被认为是根据条约
第 14 条(1)(a)(ii)和细则 4.5 通知改正申请人居所和/或国籍缺陷的通知,申请人可以 作出相应的改正。如果申请人作出了改正,将视为不存在条约第 11 条(1)(i)的缺陷,并 且该缺陷不会影响将国际申请的实际收到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但是,需要注意美国专 利商标局作为受理局已经声明不适用上面所述的程序。
6.037. 改正缺陷的期限能否延长?受理局可以对根据条约第 14 条(1)改正缺陷的 2 个月期限进行延长(参见 6.032 段)。受理局可以依职权延长该期限,或者根据申请人 在任何时候提出的请求延长该期限,甚至在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只 要在申请人是否提交改正的决定或国际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均可以提 交改正。另一方面,受理局确定的根据条约第 11 条或条约第 14 条(2)改正缺陷的期限 (参见 6.025 段) 以及根据细则 16 之二缴纳未缴或少缴费用的期限不能延长(参见
5.193 段和 5.195 段)。
6.038. 优先权要求中的缺陷能否改正?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受理局或国际局递交一份 通知请求改正优先权要求中的缺陷或增加优先权要求。改正或增加优先权的期限是自优 先权日起 16 个月,或者如果改正或增加将导致优先权日改变,期限是自改变了的优先权
日起 16 个月内,以先届满的 16 个月期限为准,条件是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的通知可 以在自国际申请日起 4 个月届满之前提交为限。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受理局或国际局在 宣布优先权视为无效之前(参见 6.043 段),并且在不迟于规定期限届满日起 1 个月 内,收到的对优先权要求的改正,应当被视为是在期限届满前收到的。对优先权要求的 改正可以包括对优先权要求有关事项的改正,增加或删除。应当注意,根据细则 91 对优 先权要求中的明显错误更正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 26 个月,并且,该错误的更正不会引 起最早优先权日的变化。
6.039. 如果申请人已经请求提前公布国际申请,受理局或国际局在提前公布请求之 后收到的任何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的通知将被视为未提交,除非提前公布的请求在国 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已被撤回。
6.040. 如果对一项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导致优先权日发生改变,则自原适用的 优先权日起计算尚未届满的任何期限,应自改变后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6.041. 能通知申请人改正优先权要求中的缺陷吗?当受理局发现,或者如果受理局 没有发现而国际局发现优先权要求中存在如下缺陷的:
(i) 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迟于优先权期限届满日,并且没有提交恢复优先权权利 的请求;
(ii) 优先权要求不符合细则 4.10 的要求(参见 5.057 段);或
(iii) 优先权要求的某项说明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应说明不一致; 根据具体情况,受理局或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改正优先权要求。
6.042. 如果该缺陷包含有: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但是 在自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的 2 个月期限内,受理局也会通知申请人,根据细则 26 之 二.3 申请人可以提交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参见 5.062 段至 5.069 段),除非受理局根据 细则 26 之二.3(j)已经通知国际局,细则 26 之二.3(a)至(i)的规定与其本国法不兼容。
6.043. 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没有答复受理局或国际局发出的改正优先权要求的 通知,为条约程序的目的,优先权要求将被视为无效,受理局或国际局根据具体情况, 将作出相应宣布并通知申请人。但是,优先权要求不会仅因以下原因被视为无效:没有 说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优先权要求中的某一说明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应说明不一致、 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晚于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但是国际申请日在自该届满日起的 2 个 月期限内。
6.044. 如果受理局或者国际局为条约程序的目的已经作出优先权要求视为无效的宣 布,或者如果优先权要求仅由于适用细则 26 之二.2(c)而没有被视为无效(参见 6.043 段最后一句),国际局应当将优先权要求的相关信息以及国际局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 成之前收到的由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优先权要求的任何信息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如果申 请人希望改正或者增加一项优先权要求,但是细则 26 之二.1 所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之日起 30 个月届满前,并且缴纳特别费用(参见行政规程 113(c)) 后,请求国际局公布有关信息。
6.045. 能否改正细则 4.17 所述的声明?能否增加声明?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国际局 提交一份通知改正声明中的任何缺陷,并且申请人也可以增加任何新的声明,通知可以
是对改正声明通知书的答复(参见 6.046 段),也可以自己主动提交。改正或增加声明 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在该期限届满之后国际局收到的改正或增加声明的通 知,只要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则视为是在该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
6.046. 根据细则 4.17 作出的声明中的哪些缺陷会通知申请人提交改正?如果受理 局或国际局发现包含在请求书中的任何声明看上去存在缺陷或不完整,受理局或国际局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申请人在 6.045 段所述的期限内对声明作出改正。通知中会指 出缺陷类型,例如,声明中没有包含规定的标准语句或者空白位置没有填写姓名、日期 等。另外,为指定美国的目的,发明人资格声明中没有按规定签字。
6.047. 应当如何改正或增加细则 4.17 所述的声明?对声明的任何改正或增加必须 包含改正后的声明或新增加的声明,此外还要附有一封信函用来解释所作的改正或增 加。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应当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即使是对受理局的通知作出的答 复。向受理局提交的任何通知,受理局将标记收到日并传送给国际局。
6.048. 在对声明作出改正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交替换页,并使用请求书中相应 的栏(请求书第 VIII(i)至(v)栏)。在增加声明的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使用上面提到 的相应栏,也可以使用空白纸页。为指定美国的目的,对发明人资格声明的改正或增加 应当由发明人签字并签署日期,而且应当以“发明人资格的补充声明”为标题(细则 4.17(ⅳ)和细则 51 之二.1(a)(ⅳ))。
6.049. 申请人没有改正细则 4.17 所述声明时如何处理?无论声明是否符合细则
4.17 的要求,国际局都会将原始提交的声明或改正后的声明进行公布。另外,在公布的 国际申请首页中将包含收到所述声明的指明。
6.050. 国际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收到对细则 4.17 所述声明改正或增加时如何处 理?如果国际局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收到改正的声明或增加的声明(参见 6.045 段), 将相应地通知申请人。国际局不会公布该声明也不会将该声明传送给指定局,但是会通 知申请人,该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直接向相关的指定局提交。对于如果是至少一个发明人 签字的发明人资格声明,国际局将把该声明退还给申请人。
6.051. 在国际阶段,受理局是唯一可以通知上述缺陷的单位吗? 如果国际局认 为,国际申请没有按照细则的规定提供至少一个申请人的的签字,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方 式指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没有包含至少一个申请人的指明,或者不满足细则规定的形 式要求,国际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提醒受理局注意这些缺陷。除非该受理局认为不存 在缺陷,否则应当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改正缺陷(参见6.032 段)。
6.052. 如何进行改正?改正通常以包含改正内容的替换页的形式提交,同时应附有 一封信函。信函用来说明被替换页和替换页之间的不同之处。如果仅改正请求书,只要 改正能从信函移至请求书上或登记本的其他部分,而不致影响将改正移至其上的纸页的 清晰性和直接复制,可以在信函中说明,不用提交替换页。关于信函中签名等其他要 求,参见细则 92.1。
6.053. 改正需要缴纳费用吗?改正请求和作出的任何改正都不需要缴纳费用。而 且,延长改正期限也不需要缴纳费用(参见6.037 段)。
6.054. 申请人能否对受理局的不利决定提出异议或请求受理局更改决定?PCT 的国 际阶段没有明确提供异议或请求更改决定这样的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受理局可以根 据申请人的请求重新考虑所作的决定,一些国家的法院或异议部门已经接受了对国家局 (或地区局)作为受理局所做决定提出的异议请求。然而,即使有后一种可能性,并且 申请人成功地获得了对受理局所作决定作出有利的更改,对国际申请的指定国而言可能 仍然没有效力,特别是当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条约第 22 条(1)、第 39 条(1)(a) 或第 25 条规定行为的情况下。
6.055. PCT 规定,指定局可以对受理局拒绝记录国际申请日或宣布国际申请视为撤 回的决定进行复查(程序的细节,包括请求复查的期限,参见国家阶段 6.018 段至 6.021 段)。
6.056. 没有满足受理局程序的某一期限或者延误向受理局提交文件能否被宽恕? PCT 规定,任何缔约国就该国而言,应按照本国法所允许的理由,对期限的任何延误予 以宽恕。此外,任何缔约国就该国而言,可以对期限延误的其他理由予以宽恕。最后, 任何指定局可以保留国际申请的效力(参见 5.003 段至 5.007 段),甚至受理局关于该 国际申请或对相关国家的指定被视为撤回的决定是正确的(细节参见国家阶段, 6.021 段)。
登记本和检索本
6.057. 登记本如何送达国际局?如果登记本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国际局,其后 果是什么?为 PCT 程序的目的,登记本(参见 5.180 段)被认为是国际申请的正本,必 须及时传送给国际局。如果登记本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国际局,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撤 回。但是,在事先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 国际申请不会被视为撤回(参见 6.058 段)。没有传送登记本不会免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入指定局国家阶段的义务(参见 国家阶段,6.022 至 6.027 段)。
6.058. 国际局如何对登记本的收到进行监控?国际局一旦收到受理局发出的国际申 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将对登记本的收到进行监控。如果国际局没有在优先权日起 13 个月内收到登记本,将提醒受理局尽快传送。如果 1 个月后,国际局仍然没有收到登 记本,将通知申请人该事实。申请人可以请求受理局传送登记本或者自己将受理局认证 的国际申请副本传送给国际局,这种认证应当是免费的。只有当国际局通知申请人之日 起 3 个月期限届满后,国际局才能作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登记本的决定。因此,在 丧失任何权利之前,申请人总会得到国际局的提醒,并且申请人也可以自己向国际局传 送登记本。在这种情况下,受理局对国际申请副本的认证必须是免费的,并且仅能在某 些情况下才可以拒绝认证(例如,因国家安全的原因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细节参见细 则 22.1(e))。
6.059. 检索本如何送达国际检索单位?受理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参见
5.180 段)。只有当国际检索费全部向受理局缴纳后,才能够传送检索本(参见 5.184(ii)段、5.193 段、5.195 段和 5.198 段)。而且,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是国际 检索单位接受的语言, 只有当获得所要求的译文后,受理局才能传送检索本(参见
5.181 段)。因此,申请人最好尽快缴纳检索费,适用时,尽快提交译文,以避免延误 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将收到检索本的日期通知国际局、申请人和受理局。
6.060. 申请人能否获得国际申请的认证副本?应申请人的要求,并在收取费用后,
受理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及其任何改正的经认证的副本。如果申请 人要求国际申请作为优先权,国际申请的认证副本将作为优先权文件。关于国际申请中 所述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参见 5.070 段。
第七章 国际检索程序: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的处理
概述
7.001. 国际检索单位的主要程序有哪些?国际申请在国际检索单位经过的主要程序 如下:
(i) 进行国际检索,
(ii) 准备国际检索报告,以及
(iii) 给出书面意见。
7.002. 谁是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每一个受理局(当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时除外,参见 5.008 段)指定一个或多个国际检索单位对其受理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对一些受 理局来说,国际申请提交时所用的语言决定了不同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然而,当国际 申请的语言被受理局所接受,但不被国际检索单位接受时,就需要进行翻译。当受理局 指定的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符合主管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其中进行选择(除非有任何这 样的语言限制)。附件 C 指出了每个受理局所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以及这些单位进行 国际检索时所接受的国际申请的语言。当国际申请是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交时,主 管国际检索单位就是该国际申请如果向作为受理局的国家局提出时的国际检索单位。所 有可被国际检索单位用于进行检索的语言都在附件 D 中列出。当存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国 际检索单位可执行国际检索时,申请人必须在请求书中指出他(她)所选择的检索单位 (详见 5.072 段),同时应该在费用计算页中指明(详见 5.093 和 5.187 段)。最后, 在不违反某些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各个局有关职能的协议下,这些单位可以针对某些国 际申请设置职能限制。 WIPO 网站统一汇总了这些协议的文本,请登录以下网址进行查 看:https://www.wipo.int/pct/en/access/isa_ipea_agreements.html。 更多具体 的 信息请参见附件 D。
7.002A. 申请人可否向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提交对在先检索结果的意见?如果国际申
请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同一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进行了 检索,同时一些国际检索单位表示,其在进行国际检索时会考虑申请人对与优先权申请 有关的在先检索结果提出的意见。申请人如果希望这些意见得到考虑,应当在提交国际 申请时一并向受理局提交,一般是勾选请求书第 IX 栏的“其他”子栏,并注明“对在先 检索结果的非正式意见 ”。这些非正式意见将连同检索本和登记本转给国际检索单位和 国际局。对在先检索结果的非正式意见将在 PATENTSCOPE 上公布(关于哪些国际检索单 位提供该服务的信息,请参见附件 D)。
7.003. 国际检索的目的是什么?国际检索的目的在于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现有 技术 ”包括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公众可以通过书面公开(包括绘图和其他图解)得到的一 切事物;如果其可用以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是新的,是否具有创造性(换句话说, 是否非显而易见),是否在国际申请日之前可为公众获得,则其就是“相关的”技术 (详见细则 33)。国际检索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作出,同时也参考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 附图(如果有)。国际检索的结果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列出(参见 7.023 至 7.026 段)。
7.004. 国际检索单位会检索什么文献?国际检索单位必须在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 可能多地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并且无论如何都必须查阅所谓的“最低限度文献”。粗 略地说,最低限度文献包括法国在 1919 年之后、德国从 1920 年到 1945 年、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自 1945 年起、日本(对于日本专利局(JPO)以外的其他国际检索单位,仅指一 般可获得英文摘要的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以 外的国际检索单位,仅指一般可获得英文摘要的文献),大韩民国(对于韩国知识产权 局以外的国际检索机构,仅指一般可获得英文摘要的文献)、前苏联和现在的俄罗斯联 邦(对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 以外的国际检索单位,仅指一般可获得 英文摘要的文献)、瑞士(除了意大利语的文献)、英国、美国、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OAPI)、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欧亚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文 献;已公布的 PCT 国际申请;和大约 135 种不同时间的技术期刊。需要强调的是,当国 际检索单位有比“最低限度文献”更多的文献资源时,它也有义务在其条件允许的限度 内检索这些额外的文献。
7.004A. 如果国际申请包含后来提交的遗漏部分或者正确的项目或者部分,该如何 处理?通常以含有遗漏部分,或者正确项目或者部分的申请文本为基础开展国际检索。 在援引加入正确项目或部分的情况下,虽然根据细则 20.5 之二(d),错误提交的项目或 部分仍保留在国际申请中,但国际检索时不必考虑这些项目或部分。
7.004B. 但是,如果是在国际检索单位开始撰写国际检索报告后,才通知国际检索单 位提交或援引加入遗漏部分或正确项目或部分的,国际检索单位可以通知申请人为此缴 纳附加费。通知将告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附加费,并注明费用数额。申 请人应当直接向国际检索单位缴纳附加费。如果未在期限内缴纳,国际检索单位起草国 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时将不再考虑遗漏的部分或正确的项目或部分。
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表
7.005. 对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表进行国际检索时会适用什么特殊的要求?如 果国际检索单位发现国际申请含有一个或多个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根据行政规 程附件 C 需要包含在序列表中(参见 5.099 段),但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使用该单位接受 的语言的符合标准的序列表(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或者单独为国际检索目的而提 供),那么国际检索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标准的序列表,或者含有使用该单位 接受的语言提供的语言相关自由文本的译文,并视情况缴纳后提交费。国际检索单位所 要求提供的序列表是为了进行国际检索的目的。针对包含序列表的申请有关发明公开的 国家法规定的适用,是国家阶段中要考虑的问题。
7.006. [删除]
7.007. [删除]
7.008. 国际局推荐哪些软件用以制作电子格式的序列表 ?序列表应当使用 WIPO Sequence 制作(参见 5.104 段)。
7.009. 被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的软盘或其他形式的电子载体必须有标签持久地附 着在上面,该标签打印或用大写字母的手写印刷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发明名称、档案
号、数据记录的日期、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主管单位的名称。如果被主管单位接受的软 盘或其他形式的电子载体在申请日之后提交,标签上必须也包括申请日和申请号。
7.010. 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序列表的程序是什么?国际检索单位发出提交符合行政规 程附件 C 规定标准(参见 7.005 和 7.008 段)或者包含语言相关自由文本译文的序列表 的通知,将指定一个期限让申请人答复通知。国际检索单位可以对提交答复通知的序列 表收取后提交费。后提交费的总额将由国际检索单位来决定,但不能超过费用表中第 1 项所涉及的国际申请费(不包括超过 30 页部分每页的任何费用)的 25%。申请人提交序 列表时,还应当同时提交一份关于序列表未超出国际申请公开范围的声明。如果申请人 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通知,国际检索单位开展的检索可能会受到限制(参见 7.013 段)。
7.011. 提交给国际检索单位的序列表是国际申请的一部分吗?任何依据细则 13 之 三单独提交给国际检索单位的序列表,仅用于国际检索的目的,不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 分。然而, 一旦国际申请被公布,任何上述的序列表在国际局网站的 PATENTSCOPE (https://www.wipo.int/patentscope/zh/)中都可被公众检索到。其后, 申请人可以 修改说明书(根据条约第 34 条或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在其中列入符合 WIPO ST.26 标 准的序列表。
7.012. 是否提交给国际检索单位的序列表也符合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国家阶段 指定局的要求?在国际初步审查中序列表的要求与为检索目的所提供的序列表要求相同 (参见 10.063 段)。例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让申请人提交一份符合行政规程附件 C 标准的序列表,或者包含该单位接受语言的语言相关自由文本译文的序列表用于国际 初步审查的目的。至于指定局,没有哪个指定局会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不符合行政规程 附件 C 规定标准的序列表。如果指定局发现序列表不符合行政规程的标准,或者未包含 该单位接受语言的语言相关自由文本译文,指定局可以让申请人提交一份符合规定的序 列表或译文(参见国家篇)。
国际检索的限制
7.013. 国际检索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对某些主题进行检索? 国际检索单位无须对涉 及以下任何主题的权利要求进行国际检索: (i)科学和数学理论, (ii)植物或动物品种 或者用于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但微生物学方法除外, (iii)经营业 务、进行纯智力活动或从事游戏活动的方案、规则或方法, (iv)通过外科手术或治疗对 人体或动物体进行治疗的方法、以及在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诊断方法, (v)单纯的信 息表述,和(vi)计算机程序,在国际单位不具备条件对这些程序进行现有技术检索的程 度内。然而,某些国际检索单位事实上对这些领域进行不同程度的检索,例如,一些国 际检索单位检索的主题是那些通常在国家(或地区)程序中通常被检索的主题(详见附 件 D)。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未按规定标准或未以可接受的语言提交序列表(参见 7.005 至 7.012 段),以至于国际检索单位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时,则无须对国际申 请进行检索。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无须对任何权利要求进行检索,那么国际检索单位可以 宣布将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缺少国际检索报告对国际申请本身 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向指定局的传送和对申请的处理将继续进行。 国际检索单位对 其进行的检索的限制见 7.002 段。
7.014. 国际检索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对不清楚或者有其他缺陷的国际申请进行检 索?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说明书、权利要求或者附图未达到进行有意义检索的规定条 件,检索单位可以宣布将不作出检索报告(该宣布也可以仅对其中的一些权利要求作 出)。这种情况特别出现在当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缺少国际检索报告 对国际申请本身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申请的处理以及向指定局的传送将继续进行。 当仅有部分权利要求被发现不可检索时,国际检索单位将不对其进行检索,但仍对国际 申请的其余部分进行检索。因此,其将就检索的权利要求作出一份部分检索报告。这份 部分检索报告还载有根据条约第 17 条第(2)款(b)项作出的声明,即某些权利要求无法检 索。同样的处理方式还可适用于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且不符合细则 6.4(a)中第 2 和 3 句所 规定撰写方式的情况(参见 5.113 段)。
发明的单一性
7.015. 要求发明单一性的目的是什么?检索费(参见 5.184(ii)段和附件 D)是用 来弥补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的费用,但是仅仅当国际申请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 求时才足以弥补。也就是说,国际申请必须涉及一个发明,或者涉及一组发明,且这组 发明互相关联并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5.114 至 5.123 段详细解释说明了发明单一性 的要求。
7.016.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具备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将会发生什么?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发现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会让申请人缴纳附加费, 详细说明其中的原因并指明需要缴纳的附加费数目。在适当的情况下,通知书中会指明 申请人根据细则 40.2(e)缴纳异议费的数额。这些额外的费用可在发出通知书一个月内 直接交给国际检索单位。附件 D 说明了国际检索单位对每一个额外发明收取的附加检索 费数额。
7.017. 当国际检索单位通知申请人缴纳附加费时,可以将部分国际检索的结果附在 通知书中,但这个检索仅限于在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及的发明(相关的权利要求在通知书 中将予确认)。部分检索结果将与其他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纳了附加费发明的检索结 果一起,被包含在最终完成的国际检索报告中。
7.018. 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无论如何是基于国际申请中“主要发明”
的部分,也就是说,首先在权利要求中提及的发明,或者一组互相关联并形成一个总的 发明构思的发明。另外,国际检索单位完成的检索报告也可以基于申请人在通知书规定 期限内缴纳了附加费的发明,或者是一组互相关联并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
7.019. 申请人是否可以对附加费提出异议?是的,任何申请人都可以在有异议的情 况下缴纳附加费,同时提交一份合理的声明来说明国际申请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或者 说明被要求缴纳的附加费过高。任何异议都要被国际检索单位机构内设置的复核组审 查,然后作出决定。若申请人的异议是合理的,附加费会被全部或部分退还。在申请人 的请求下,异议和对其作出决定的文本会随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通知指定局。
7.020. 当申请人在有异议的情况下缴纳了附加费,国际检索单位也可以要求申请人 缴纳一些费用来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费”)。如果有异议费,具体金额将由附件 D
所列国际检索单位收取。若申请人在发出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未缴纳附加费,以及任何被 要求的异议费,国际检索单位将宣布该异议被视为未提出。
7.021. 如果申请人没有缴纳规定的附加费会发生什么?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
缴纳国际检索单位规定的所有附加费,但是缴纳了部分,或者没有缴纳任何附加费,国 际申请的某些部分将不被检索。那些在国际检索报告中未被检索的国际申请部分对国际 申请本身的效力没有影响,对国际申请所有权利要求的处理以及向指定局的传送会继续 进行。但是,任何指定国的国家法可以规定那些未被检索的国际申请部分将在该国被视 为撤回,除非申请人向主管国家局缴纳了特殊的费用。只有少数主管局作出这种规定。 国家篇给出了有关特殊费用的详细说明。
发明名称和摘要
7.022. 当国际检索单位发现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缺失或有缺陷时会发生什么? 当遇 到这种情况,以及在某些条件下,国际检索单位将最终给出一个合适的名称或者摘要。 详情参见细则 37、38 和 44.2,以及 5.173 段。
国际检索报告
7.023. 国际检索报告必须在何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必须在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 本之日起三个月内(参见 6.059 段)或者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内完成, 以后到期者为 准。
7.024. 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是什么?国际检索报告包括,相关文献的引证、发明主 题的分类(根据国际专利分类)、指明的检索领域(参考分类来确定领域)和检索过的 任何电子数据库(包括检索关键词)。必须要特别标明特殊的相关引证。若引证没有涉 及所有权利要求,一定要指明与哪些权利要求相关。如果被引证的文件只有某些段落相 关或者特别相关,必须指明所引证段落所在的页、栏或者行数。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国 际检索报告不能包含有关意见、理由、论证或解释的任何词语。详见细则 43。
7.025. 申请人和国际局如何接收国际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的副 本和完成的书面意见在同一天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无国际检索报告的,传送有关宣 布——参见 7.013 和 7.014 段)。国际局将国际检索报告与国际申请一同公布(参见 9.015 段),并将副本传送给指定局。
7.025A. 申请人可以答复国际检索报告吗?细则没有特殊规定申请人具有答复国际检 索报告的机会,但根据条约第 19 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报告后,有权获得一次修改国际 申请权利要求的机会(参见 9.004 至 9.011 段)。关于对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作出答 复的可能性,参见 7.030 段。
7.026. 申请人如何获取国际检索报告中引证的文献副本? 申请人可以向国际检索 单位提出请求,以获得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文件的副本。但是,某些国际检索单位会自 动将这些副本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申请人,不收取额外费用。附件 D 列出了这些国 际检索单位,也列出了其他单位根据请求提供副本的所收费用。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7.027. 什么是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国际检索单位在完成国际检索报告或条约 第 17 条(2)(a)所述宣布的同时,将作出初步无约束力的书面意见,主要涉及所要求保护 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问题,这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国际初步审 查时所完成的书面意见的范围相似。
7.028. 完成书面意见时确定现有技术的相关日期是国际申请日,或者当要求了一个 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为优先权日,这个日期不同于完成检索报告所用的日期,但与国 际初步审查所用的日期相一致。国际检索单位完成书面意见所用的语言与完成国际检索 报告所用的语言一致,且与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在条约第 17 条(2)(a)的宣布一起发送给申 请人和国际局(参见 7.025 段)。除非国际局尚未收到书面意见,否则书面意见也会在 国际申请公布的同一天在 PATENTSCOPE 上公开。
7.029. 什么时候必须完成书面意见?国际检索单位必须在收到受理局寄出的检索本 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之内完成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以后到期 的时间为准。
7.030. 申请人可以答复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吗?虽然细则中没有特殊的条款 规定申请人可以答复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但是依照 PCT 大会的决定,申请人可以 向国际局提出非正式评论意见。这种非正式意见的目的在于当没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 情况下,给申请人一个反驳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机会。非正式意见没有最高字数限 制。在向国际局提交非正式意见时,应明确予以注明。非正式意见将自国际公布之日起 在 PATENTSCOPE 上公布。建议在优先权日起 28 个月届满前提交非正式意见,以便在进入 国家阶段时指定局可以查阅。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后收到的任何非正式意见将只保存在 国际局的档案中,不传送指定局。关于非正式意见的语言,国际局的做法是接受任何语 言的非正式意见,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任何对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正式答复,一 定要按照条约第 II 章的程序根据条约第 34 条直接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如果提出 要求,根据第 I 章提交的非正式意见将不会传送给指定局,但仍会在 PATENTSCOPE 上向 公众公布。
7.031.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与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IPPR)(第 I 章)之间的 关系是什么?除非已经或者即将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国际局将以国际检索单位的名 义将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作为有关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IPRP)(第 I 章),连 同申请人提交的任何非正式意见传送给所有的指定局。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 I 章) 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后可以在 PATENTSCOPE 上被公众查阅。
7.032. 如果国际申请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通常情况下会 被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用作其首次书面意见,除非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通知国际局不打算这 样。
第八章 补充国际检索
概述
8.001. 什么是补充国际检索? 除了根据细则 15(1)进行的国际检索(“主国际检
索”,在第 7 章中有解释)外,补充国际检索允许申请人请求一个或多个补充国际检 索,每一个检索由没有执行主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 检索单位”)。
8.002. 补充国际检索对申请人有哪些好处?请求补充国际检索降低了国家阶段引证 新现有技术的风险。不同语言及不同技术领域日益增长的差异化现有技术意味着执行主 要国际检索的单位不是总能发现所有的相关现有技术。在专利申请的初期,请求一个或 多个补充国际检索可以扩大检索语言和技术的范围。另外,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未来打算 进入其国家阶段的国家来进行补充检索。
8.003. 可以请求哪些单位进行补充国际检索?只有声明准备好进行补充国际检索 (参见附件 SISA)且没有进行主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可以被请求进行补充国际检 索。
8.004. 每一个单位都提供同样的补充国际检索服务吗?那些准备提供补充国际检 索的单位可以在它们与国际局的协议中提出任何关于这项服务的限制和条件(参见 https://www.wipo.int/pct/en/access/isa_ipea_agreements.html) 。这些限制可 以 包括对可进行补充检索的主题的限制,这种限制可以是主国际检索也可采取的限制(参 见 7.013 和 7.014 段)之外的限制,还可以包括在规定期限内对可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 检索总数的限制(参见附件SISA)。
8.005. 应该在何时提交补充检索的请求书?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申请人收到了主 国际检索报告就可以提交补充检索的请求书。无论如何,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届满之前提交补充国际检索的请求书。如果请求书在期限届满之后被收到,请求将 被视为未提交,并且没有延长这一期限的规定。
补充检索请求书
8.006. 如何提交补充检索请求?为了方便准备补充检索的请求,国际局已经制作了
PDF 可编辑格式的表格 PCT/IB/375“补充检索请求书 ”,并且可在国际局的网站上获得
(关于如何完成和保存可编辑 PDF 表格的说明:https://www.wipo.int/pct/en/forms/ instructions.html。这个表格应该根据所附注释的指示进行填写。虽然可以选择是否 使用该表格,但是强烈建议采用该表格。同时,也建议通过 ePCT 向国际局提交该表格。
8.007. 如果申请人希望进行不止一个补充国际检索,最好使用表格 PCT/IB/375 为 每一个被要求的补充国际检索提交单独的请求书。
8.008. 向哪里提交补充检索的请求书?补充检索报告必须提交给国际局而不是被指 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只要核实请求书符合了所有的形式要求,国际局会将请求书传 送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
8.009. 应该用哪种语言提交补充检索请求书?提交补充检索请求书时,或者选择英文或者选择法文。
8.010. 用什么语言就补充国际检索的事宜与国际局通信?任何申请人与国际局之间的通信语言应该为英文或者法文,由申请人进行选择。如果国际申请是用英文或者法 文提交的,要选择与国际申请相同的语言。但是,申请人与国际局通过 ePCT 进行的通信 则可以是国际申请公布的语言。
8.011. 如何指明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指定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单位时,应 当在补充检索请求表第一页顶部写明该单位的名称或者其双字母代码。
8.012. 除了补充检索请求书之外还有哪些文件必须提交?如果被指定进行补充检 索的单位既不接受国际申请提交所用的语言,也不接受为主检索目的或国际公布目的而 提供译文(如果有)的语言,一个翻译成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所接受语言的国际 申请译本必须和请求书一起提交。当国际申请包含一个或多个披露的核苷酸和/或者氨 基酸序列,需要包括在依照行政规程附件 C 的序列表中时,如果被要求,申请人应当将 一份序列表(符合规定的标准并采用该单位接受的语言)和补充检索请求书一起提交给 国际局。
第 I 栏:国际申请的事项
8.013. 如何标明国际申请?申请人应该在第 I 栏用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关于日期的格式,参见 5.061 段)以及发明名称来清楚地写明国际申请。如果国际检索单位 给出了一个新的发明名称,那么应该写明该新名称。
8.014. 当国际申请要求了几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被要求的最早优先权的日期应 该作为优先权日被写明。如果申请人希望填写档案号,该档案号不得超过 25 个字符(参 见 5.017 段)。
第 II 栏:申请人
)8.015. 如何标明申请人?申请人应该由在第 II 栏中写明的姓名和地址来指明。这些信息的填写要求与请求书(PCT/RO/101)的要求相同(参见 5.025 至 5.034 段)。
8.016. 当有两个或者更多的申请人时,为请求补充检索的目的只需要写明一个申请 人。建议所写明的申请人是能代表所有申请人且接收通知书的那个人。如果在请求书第 III 栏中写明了代理机构或者共同代表,那么通知将被寄给该代理机构或者共同代表 (参见 11.015 至 11.017 段)。
8.017. 申请人如何通过电子邮件接收通知书?如果在补充检索请求书表格第 II 栏
中标明了电子邮件地址,国际局和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如果这些局提供此类服 务的话)会通过电子邮件把该国际申请相关的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以避免处理和邮寄 所导致的延迟。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再通过邮件发送纸质通知书,除非被指定的单 位愿意额外发送这种纸质通知书。当代理机构和共同代表也提供了电子邮件时,将仅发 送电子邮件通知书给指定的代理机构和共同代表(参见 8.018 段)。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书(参见附件 B)。如果没有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申请人通过在第 II 栏中相应选择框中标注的方式选择只接受邮寄通知书时,或者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不提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通知书时,通知书将仅 通过邮寄形式送到指定的邮寄地址。申请人有责任保持电子邮件地址的更新,以及确保 对于接受方来说,收到的电子邮件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被阻拦。电子邮件地址的变化应该 请求作变更登记,根据细则 92 之二,最好直接向国际局作变更登记。
第 III 栏: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
8.018. 如何指定针对补充检索程序的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机构代表申请人办理国际阶段的所有程序,包括补充检索程序事宜,应当在请求书(PCT/RO/101)第 IV 栏中写明 或者在单独提交给受理局的委托书中写明(参见5.041 段至 5.046 段和 11.001 至 11.014 段)。
8.019. 然而,当一个代理机构被特别指定为补充检索程序的代理人时,这一点需要 在补充检索请求书的第 III 栏以及申请人签字的表格中指明。
8.020. 被委托的代理机构也可以在单独的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中指明。在第 III 栏 或单独委托书中必须包括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参见 5.025 至 5.029 段)。建议写明 代理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同时也建议如果代理机构在该被 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专利局备过案,那么应当写明该代理机构的备案号或者其他备案信 息。可编辑 PDF 格式的委托书模板可在国际局网站上获得。如果是专门为补充检索的目 的而委托的代理机构,那么任何单独的委托书必须提交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 当一份总委托书授权一个代理机构代表申请人处理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的事宜 时,以及专门为补充检索事宜的委托,该总委托书必须在上述单位备案。被指定进行补 充检索的单位可以豁免提交一份单独委托书或总委托书副本的要求(参见SISA)。
8.021. 代理机构如何通过电子邮件接收通知书?如果在第 III 栏内标记了电子邮件地址,那么国际局和被指定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单位(如果这些局提供这样的服务)会 发送通知书到代理机构或者共同代表指明的邮箱地址, 以避免处理过程和邮递的延迟 (参见 8.017 段)。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再通过邮件发送纸质通知书,除非被指定 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单位愿意额外发送这种纸质通知书。如果没有提供电子邮件地址, 或者代理机构或者共同代表通过在第 II 栏中相应选择框中标注的方式选择只接受邮件通 知书时,或者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不提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通知书时,通 知书将仅通过邮寄形式送到指定的邮寄地址。
8.022. 什么是通信地址?当一个代理机构被委托专门办理补充检索的事宜时,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发出的所有通知书都只会寄往该代理机构的地址。否则可能会根 据情况,将通信寄往之前委托的代理机构或者共同代表。然而,在没有委托代理机构或 者指明共同代表的情况下,申请人希望通信地址为不同于第 II 栏中指明的地址时,可以 在第 III 栏中指定通信地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勾选第 III 栏的最后一个复选框。但 是,如果已经勾选了第 III 栏中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复选框,就不能再勾选最后一个复 选框。
第 IV 栏:补充国际检索的基础
8.023. 应该在哪里写明补充国际检索的语言?申请人应该在第 IV 栏中指明为了补 充国际检索目的的语言,以及是否是国际申请原始提交语言,或者是否是根据细则 12.3 或 12.4 的规定向受理局提交译本的语言。若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既不接受国际申 请提交时的语言,也不接受根据细则 12.3 或 12.4 的规定提交译文的语言(如果有), 必须和请求书一起提交一份用该单位接受语言翻译的国际申请译本。在这种情况下,应 当勾选有关语言的最后一个复选框。若上述几种关于语言的规定可以同时适用时,申请 人可以指明哪一种语言文本作为补充检索的基础,并勾选相关的复选框。
8.024. 申请人何时以及如何选择某些发明进行检索 ?当国际检索单位发现国际申 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时,申请人可以在众多的发明中选择其希望被指定进行补充 检索的单位进行检索的发明。如果申请人希望补充国际检索不检索细则 17(3)(a)提到的 主要发明,而是其他某个发明时,申请人可以在补充检索请求书第 IV 栏的最后一个复选 框中标明,并且在提供的空白处声明其希望检索的权利要求。若在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在 开始补充检索之前已经获得了国际检索报告,就可以不用对不属于主国际检索主题的权 利要求进行检索。
第 V 栏:清单
8.025. 清单的目的是什么?申请人应当完整填写第 V 栏的内容,以便国际局核实与 补充检索请求书一同提交文件的完整性,特别是核实是否收到了复选框中指明的国际申 请的译文和序列表。
第 VI 栏:申请人、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签字
8.026. 谁必须在补充检索请求书上签字?申请人之一或者被委托的代理机构必须在 补充检索请求书上面签字。需要注意的是,在撤回补充国际检索请求中也许会要求额外 的签字(参见 11.048 至 11.061 段)。
补充检索请求书的填表说明
8.027. 补充检索请求书的填表说明是什么?补充检索请求书的填表说明是为完成表 格的填写提供方便的。这些说明概述了表格中每一栏的要求及如何填写。填表说明不需 要与补充检索请求书一起提交。
费用计算页
8.028. 什么是费用计算页?费用计算页是用来帮助申请人计算付给国际局的费用总 额的。费用计算页通常附在补充检索请求书中(参见 8.006 段)。强烈建议申请人完成 费用计算页并提交给国际局。这将帮助国际局核实费用的计算,以及发现可能出现的错 误。费用计算页的说明提供了如何完成它的详细说明。在 5.184 至 5.199 段中有更多关 于费用的信息。
费用
8.029. 申请人必须缴纳哪些费用?补充国际检索必须缴纳两种费用: (i)被指定进 行补充国际检索的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所收取的补充检索费;以及(ii)为了国际局的利益所提交的补充检索手续费。每一个单位所收取的补充检索费都不一样,并根据各个单位与国际局之间的协议确定(参见 https://www.wipo.int/pct/en/access/isa_ipea_ agreements.html和附件 SISA)。补充检索的手续费由 PCT 大会确定,在 PCT 实施细则 的费用表中列出。
8.029A. 有哪些费用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费用表第 5 项享受 90%的 补充检索手续费减免: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名单上所列的符合下述条件的国家的国 民且居民,即该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 25,000 美元(依据联合国发布的以 2005 年不 变美元价值计算的最近十年平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字),并且依据国际局发布的最近 五年的年平均申请数字,该国属于自然人的国民且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按每百万人口计 少于每年 10 件,或者按绝对数计少于每年 50 件,或者是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的 国民或者居民,无论其是否是自然人。(其国民和居民可以享受费用减免的国家列表参 见 https://www.wipo.int/pct/en/docs/fee-reduction-january.pdf)。如果有多个申 请人,每一位申请人都必须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一个或另一个。但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 提出补充检索请求时,申请人是本申请真实且全部的所有人、且没有义务将本发明的权 利转让、授予、转移或许可给没有资格减免费用的另一方时,申请人才有权减免费用 。 如果申请人都可以享受补充检索手续费减免时,根据补充检索请求第 II 栏所列的姓名、 国籍及居住地进行减免,不必再提出具体的请求。
8.030. 什么时候必须缴费? 自补充检索请求书收到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将补充检索 费和补充检索手续费交给国际局。若没能在期限内完整缴费,将会导致滞纳金(参见表 格 PCT/IB/377)。若费用迟迟不交,国际局将把该请求视为未提交。
8.031. 用哪种货币来缴纳补充国际检索费用?只有瑞郎可以用来缴纳费用。应付款 总额就是缴费日所适用的总额。
8.032.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将已付款退回?在国际局传送相关的文件给被指定进行补 充检索的单位之前,若国际申请主动撤回或者视为撤回,又或者补充检索请求主动撤回 或视为未提交,国际局将退还补充检索费和补充检索手续费给申请人。在被指定进行补 充检索的单位开始进行检索之前,若补充国际检索被视为未提交,该单位将依照和国际 局之间协议的规定退还补充检索费给申请人(参见 8.029 段)。
国际局对补充检索请求的处理
8.033. 国际局收到补充检索请求书做些什么?在收到补充检索请求书之后,国际局 会检查请求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也就是说, 自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届满之前提 交。国际局将核实指定的单位是否有资格进行检索,这就是说,国际单位是那些准备提 供补充国际检索且不是进行主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若不符合以上的要求,国际局 将宣布补充检索请求书没有提交,并发出表格 PCT/IB/379 通知申请人(参见 8.003 至 8.005 段)。
8.034. 如果补充检索请求书有其他缺陷会发生什么? 国际局将检查补充检索请求 书是否清楚地指明了至少一个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如果有)的名称及地址、发明名称、 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国际局也会核实是否需要提交用以补充检索的国际申请译 文,以及如果必要,是否已经提交该译文。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国际局会在自发出表格 PCT/IB/378 起一个月内让申请人改正这些缺陷(参见 8.013 至 8.016,8.018 至 8.020,和 8.023 段)。
8.035. 如果未缴费或者未全部缴费会发生什么?国际局也会检查补充检索费和补充 检索手续费是否全部缴纳。如果没有缴纳或者未全部缴纳,而且一个月的期限还没到 期,国际局会发出表格 PCT/IB/376 让申请人缴纳未缴费用。如果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 国际局会发出表格 PCT/IB/377 让申请人缴纳未缴费用,以及相当于补充检索手续费 50% 的滞纳金,在发文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参见 8.029 和8.030 段)。
8.036. 如果申请人没能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改正这些缺陷,或者没有缴纳所有费 用 ,补充检索请求书将视为未提交 ,而且 国 际局会作 出相应 的宣布 ,并用 表格 PCT/IB/379 通知申请人。
8.037. 国际局什么时候将相关文件传送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 只要国际 局发现所有前述要求都被满足了(参见 8.033 至 8.035 段),它将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 后或者自优先权日起 17 个月届满之后立刻将相关文件(参见 8.038 段)传送给被指定进 行补充检索的单位,以先届满的日期为准。若在上述期限内还得不到某些文件,当得到 它们时国际局会立刻传送。
8.038. 国际局会传送哪些文件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 国际局将会传送以 下文件的一份副本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 当适用时: (i)补充检索请求书, (ii)国际申请, (iii)一起提交的序列表, (iv)作为补充国际检索基础所提供的译文, (v)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包括一份英文翻译), (vi)国际检索单位发出的缴纳发 明单一性附加费的任何通知, 以及(vii)申请人对国际检索单位关于发明单一性的任何 异议,以及同一单位就此作出的决定。
补充国际检索的程序
8.039. 检索单位什么时候开始补充国际检索?只要收到来自国际局的相关文件,被 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就应该立刻开始工作(参见 8.037 段)。然而,如果收到相关 文件的时候,还没有获得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该单位可能会推迟检索的开始时 间,直到收到那些文件为止。但是,补充国际检索的工作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届 满之后立即开始,无论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是否会延迟。缺少那些文件的情况将在 国际检索报告中指出。
8.040. 哪些文件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交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 申请人应 该将所有被要求的文件和补充检索请求书提交给国际局(参见 8.012 段),国际局将把 这些文件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文件一起传送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参见 8.038 段)。任何根据细则 19 条或 34 条提交的修改均不予考虑。但是,如果申请人没有将符 合规定标准的序列表以该单位接受的语言与补充检索请求书一起提交给国际局(参见 8.012 段),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将通知申请人提交一份副本给它。不符合该要 求,将导致该单位只对除序列表之外的内容进行有意义的补充国际检索(详见 7.005 至 7.012 段)。
8.041. 如果检索单位发现进行的补充国际检索被限制或条件排除会有什么后果? 若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发现进行的检索完全地被与国际局之间的协议中的、除根
据细则 17(2)的限制以外的限制或条件所排除(参见 https://www.wipo.int/pct/en/ access/isa_ipea_agreements.html) ,它将宣布补充检索请求被视为未提出,并且立 刻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然而,如果该单位发现补充检索不是完全被排除,可仅对某些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并在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中指出这一事实。
8.042. 检索单位可以拒绝对某些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吗?在某些情况下,补充检索 单位不是必须承担对国际申请中的一些或所有权利要求的补充检索。这些主题包括该补 充检索单位如果作为主国际检索单位,不进行检索的主题,以及那些尚未被主检索单位 检索的权利要求。若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发现没有义务对任何一个权利要求进行 检索,它将宣布不作出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参见 8.048 段)并立刻通知申请人和国际 局。
8.043. 补充国际检索的范围是什么?补充国际检索将至少覆盖那些在作为被指定进 行补充检索的单位的国际单位和国际局之间的协议中指明的文献 ( 参见 https://www.wipo.int/pct/en/access/isa_ipea_agreements.html) 。对一些单位来 说,这个范围可能包括所有 PCT 文献加上该单位掌握的其他专利技术文献,其他的将限 定到某种语言的文献(参见附件SISA)。
8.044. 当主国际检索单位发现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时会发生什么? 如果主国际检索单位发现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且申请人没有缴纳任何附 加检索费时,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没有义务对主国际检索单位未予检索的权利要 求进行检索。在 5.114 至 5.123 段中详细说明了发明单一性的要求。但是,被指定进行 补充检索的单位并非必须要同意主国际检索单位的意见,它也可以作出自己对发明单一 性的判断。
8.045. 当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时会发 生什么?如果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发明 单一性的要求在 5.114 至 5.123 段中详细说明),它不会像国际检索单位对主国际检索 所做的那样让申请人缴纳附加费。它会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部分 (“主要发明”)完成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同时通知申请人其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 单一性要求的意见并具体说明原因。申请人自发文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要求该单位对其意 见进行复查,前提是提交复查费(参见附件 SISA)。当发现上述意见不合理时(参见 8.046 段),复查费将被全部退回,然后酌情发出一份经更正的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8.046. 当申请人要求对检索单位对关于发明单一性的意见进行复查时会发生什 么?若申请人要求对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关于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 意见进行复查,并缴纳要求的复查费时,检索单位将对关于发明单一性的意见进行复 查。复查不可仅由之前作出决定的人进行。复查的结果将通知申请人。若上述意见被发 现完全不合理,检索单位将针对国际申请的所有内容完成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并将复查费 退还给申请人。若上述意见被发现部分不合理,且检索单位仍然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单 一性的要求,它将在必要时完成更正的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另外,申请人可以要求将复 查请求书和就其作出的复查决定连同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一起传送给指定局。
8.047.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何时完成?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 28 个 月之内完成,并使用表格PCT/SISA/501。
8.048. 当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宣布不作出补充国际检索报告时将发生什 么?关于不作出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宣布 ,必须在优先权日起 28 个月内使用表格 PCT/SISA/502 作出(参见 8.003 和 8.004 段)。
8.049.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包括什么?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在内容和形式方面与主国际 检索报告很相似(参见 7.024 段)。然而,它既不包括对发明名称或摘要的评论,也不 包括发明主题的分类。而且,它不重复国际检索报告中已经引用的相关现有技术文件, 除非该文件需要与补充国际检索中新发现的文件一起被引用。有时,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可能含有比主国际检索报告更多对引用文件的解释。这归因于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不像主 国际检索那样作出书面意见,并且这些额外信息有助于完整理解现有技术。另外,还可 以含有一些对所进行补充检索范围的额外评论。这对于进行补充检索时未能得到主国际 检索报告的情况特别有用。
8.050. 申请人如何获得在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中被引用的文件副本?许多打算进行 补充国际检索的单位会主动将引用的文件副本,连同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申请人, 并且不需要申请人缴纳额外的费用。附件 SISA 中包含有检索单位是否会收取提供这些文 件副本费用的信息。
8.051. 如何传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会在同一天将补充 国际检索报告的副本(或者,关于不作出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声明)传送给国际局和申 请人。国际局会在给每一个指定局的通知中加入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并且把它作为国际 检索报告的一部分,除非指定局宣布豁免这个要求。
8.052.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副本会寄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吗?当申请人提交了国 际初步审查的要求,而且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与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不是同一个单 位,国际局会在收到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时候立刻传送一份报告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这份报告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会纳入国际初步审查的考虑。然而,若该单位已经开始起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不需要被考虑。
8.053.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会被公布吗?补充国际检索报告本身不会被公布,也不会 作为国际公布的一部分。但是,只要国际申请已经公布,并且已经收到补充国际检索报 告 , 公众就可 以在 国 际局 网站 PATENTSCOPE(https://www.wipo.int/patentscope/ zh/)上查阅。
第九章 国际公布、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国际局对国际申请的其他处理
概述
9.001. 国际局的主要程序有哪些?国际申请在国际局中经过的主要程序如下:
(i) 国际局监控国际申请登记本的接收;并将收到的事实和收到的日期通知申请人 和有关主管单位;详细情况参见9.002 段;
(ii) 申请人可以通过写信给国际局的方式,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 进行修改;详细情况参见9.004 至 9.011 段;
(iii) 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予以公布(这种公布通常发生在自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期限届 满时);详细情况请参阅下文9.012 段至 9.024 段;
(iv) 国际局将国际申请副本、附属于该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 意见(以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形式(PCT 第 I 章)(参见下文(v)和(vi))传 送给指定局;详细情况参见 9.028 段至 9.029 段;
(v) 当没有完成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时,国际局 会发出一份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 章)(参见 7.031 段);
(vi) 根据细则 93 之二,报告的副本由国际局传送给申请人和指定局,但不会在自优 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之前传送;国际局也会在指定国的要求下,传送一份翻译 成英文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 章)给感兴趣的指定局,并同时传送 一份给申请人;
(vii) 如果提交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国际局将通知选定局,传送专利性国际初步 报告(PCT 第 II 章)和相关文件给选定局,并为该报告提供英文的译文(如果 选定局要求的话) ;详细情况参见 10.006、10.045、10.078 和 10.079 和 10.079A 段。
9.002. 国际局何时和向谁通知它已收到国际申请的登记本?何时通知指定局?前 文 6.057 段和 6.058 段已对国际局怎样接收登记本和怎样监控登记本的接收进行了解 释。国际申请的登记本在正常情况下应在自优先权日起 13 个月届满之日前到达国际局。 在收到登记本后,国际局将收到登记本的事实和日期通知申请人、受理局及国际检索单 位(除非国际局得到其不希望被通知的通知)。所有的通知在国际局收到登记本后立刻 被发出。
9.003. 申请人收到登记本已被收到的通知时应当做什么 ?寄送给申请人的通知 (表格 PCT/IB/301)包括指定局的名单, 以使申请人核查请求书中是否将某些指定局 (DE、JP 和/或 KR)排除在外,以及后来撤销的指定是否被适当地体现出来。此时,申 请人可能会希望撤回对任何指定局的指定,或者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前任何时候撤 回指定。
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9.004. 在国际阶段中何时和怎样修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根据条约第 19 条,在 国际阶段申请人享有一次修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机会。(如果申请人提交国际初步 审查要求,那么根据条约第 34 条,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还有机会修改其权利要求书、说明 书和附图,参见 9.011 段、10.024 至 10.028 段、10.067 至 10.071 段)。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任何修改必须提交至国际局,而不是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修改必 须使用国际申请公布时所用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 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参见 9.017 至 9.019 段)。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国 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之后可以根据条约第 19 条进行修改,还可以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 月期限届满前或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送交日(即邮寄日)后 2 个月 内修改,以后到期者为准。如果修改在规定期限之后但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 之前到达国际局,那么仍然可以接受。当国际检索单位宣布根据条约第 17 条(2)(a)不作 出检索报告时,将不允许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然而应当注意的是, 在国际检索报告已经完成,但在第 II 栏中包含了根据条约第 17 条(2)(b)的说明,即某 些权利要求无法检索,或者因为这些权利要求涉及了该单位不需要检索的主题,或者因 为这些权利要求涉及国际申请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国际检索 时,允许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所检索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参见第 7.014 段)。当进入国 家阶段后,如果权利要求已经根据条约 19 条进行了修改,则需要向指定局/选定局提交 申请时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译文(以根据细则 46.5(a)提交整套权利要求译文的形式代 替原始提交的所有权利要求)和任何声明(参见国家篇(概述))。(关于国家阶段的 修改,参见 5.111、5.127 和 5.162 段,国家阶段和国家篇)。提交条约 19 条的修改时, 应该包括:
(i) 一份完整的权利要求书用以替换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参见 9.005 段)
(ii) 一封用来指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原始提交权利要求书之间的区别以及修改 的基础的信函(参见 9.005 至 9.006A 段)
(iii) 根据条约第 19 条可选的声明(参见 9.007 至 9.008 段)
9.005. 如果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套完整的 修改过的权利要求书以替换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一张或多张替换页 时,应附寄一封信函,对被替换页和替换页间的差别予以说明。同时,还必须说明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基础,指明所依据的原始提交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的具体 部分(参见 9.006 段)。如果任何修改导致删除了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的一整页时, 则无需提交替换页,可仅用提交给国际局一封信函的形式完成修改(即删去一整页)。 修改可以是删去一个或多个完整的权利要求,可以是增加一个或多个新的权利要求,或 对所提交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替换页上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必须用阿 拉伯数字编号(按权利要求的顺序)。如果删去一项权利要求,并不要求对其他权利要 求重新编号。但是当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时,则应当将它们按顺序连续编号。
9.006. 信函中应当包含什么内容?随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一同寄给国际局的 信函中,第一必须说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之间的区别;第二
必须说明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申请人必须针对国际申请中的每一项权利要 求说明:
(i) 该权利要求是否未修改;
(ii) 该权利要求是否被删除;
(iii) 该权利要求是否是新增的;
(iv) 该权利要求是否替换了原始提交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v) 该权利要求是否是从原始提交的一项权利要求中拆分出来的,等等。
包含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不应该包括有标记的文件,而应当只包含洁净的文本。 还需要附上修改所基于的原始提交申请的说明。必须说明修改基础可以帮助审查员通过 评估申请中的相关出处,以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始提交申请的范围。因此,诸如“参见 原始提交说明书”或“参见原始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不具体的说明,通常被视为没有充 分说明修改的基础。
例如:
“修改了权利要求 1;未修改权利要求 2 至 7;修改了权利要求 8 和 9;删除了权利要求 10 至 14;未修改权利要求 15 至 17;新增加权利要求 18。
(i) 修改基础:修改了权利要求 1 的第 4 行和第 11 至 14 行,现在修改成:装有周 期反流装置的过滤器顺序安装在第一和第二容器中。修改基础可以在原始权利 要求 2 和 4 中找到。
(ii) 修改基础: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8 和 9,‘快速点火活塞 ’的出处位于说明 书的第 2 和 19 段。
(iii) 修改基础:权利要求 18 是新的,出自原始申请的附图 III。”
9.006A. 若国际申请与信函所用语言不同会发生什么?提交的信函应该用英文或法 文。引用可以使用国际申请提交时的语言以方便审查员找到相应的引用,例如:
(i) 修改基础:关于权利要求 2 的修改,“請求項 1 に基づくパーキングアシスト システム ”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第 23、46 和 85 段中。
9.007. 随同修改一起提交的声明是什么?在提交修改的同时,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 一份简短的声明,对修改进行说明并指出修改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这种声 明将与该国际申请一起被公布(参见 9.012 至 9.024 段)。不针对具体修改的说明是不 允许的。以英文或者当翻译成英文时来计算,声明不得超过 500 个词。声明中不应对国 际检索报告或者对该报告中引证的相关性发表贬低性评论。声明提到报告中的某些引证 时,只能与特定权利要求的修改有关。声明的语言应当同国际申请公布时的语言一致 (参见 9.017 段和 9.018 段)。
9.008. 解释修改的声明不得与说明权利要求书修改前后区别以及修改基础的信函相 混淆(参见 9.006 段),并应清楚地区别于后者。该声明还应当与必须包括在国际初步 审查要求中的有关修改的声明相区别(参见 10.024 至 10.027 段)。因此该声明上应标
有“根据条约第 19 条(1)的声明”的字样。如果该声明不符合规定,则国际局将既不公 布该声明,也不会将该声明传送给各指定局。
9.009.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包括新的内容吗?PCT 规定,所有修改都不应超 出提交国际申请时该申请中所公开的内容。虽然该要求不能直接在国际阶段的第 I 章产 生效力,但是不遵守该要求,可能会在国际初步审查和国家阶段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后果 (参见下文 10.070 和 11.047 段)。
9.009A. 如果信函没有和替换页一起提交会怎样?PCT 要求根据条约 19 条修改的权 利要求书替换页必须与一封指明修改基础的信函一同提交(参见 9.006 段)。除非申请 人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否则在国际阶段是不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的,但是不符合要求 可能会导致在国际初步审查和国家阶段对申请人不利的结果(另见下文 11.047A 段)。
9.010. 是否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依照条约第 19 条规定的修改副本?如果 提交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必须将依照条约第 19 条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副本、附于 所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信函和基于条约第 19 条(1)的声明(如果有的话)与该要求书一起 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如果已经提出了修改),或者在向国际局提交修改的同时就 将副本寄送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如果修改是在要求书之后提出的)。如果国际初步审 查单位根据细则 55.2 要求提供国际申请的译文,申请人如果希望国际初步审查时考虑其 根据条约第 19 条所作的任何修改,则也应提交这些修改及附于该修改的任何信函的译 文。国际局将把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前收到的基于条约第 19 条的任何修改副本、所 附信函和声明传送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除非该单位说明它已收到了副本。如果基于条 约第 19 条的修改、所附信函和声明是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后收到的,国际局还是 会把副本传送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但是对于申请人来说,及时直接向该单位提交副本 可以保证国际初步审查无任何耽误或者不确定性。参见 10.024 至 10.028 段有关要求书 表格部分。
9.011. 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依照条约第 19 条的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因为依照条 约第 19 条规定对权利要求书的任何修改都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参见 9.015 段),因 此在那些指定国的国内法规定给予临时保护的情况下申请人希望通过修改来更好的明确 权利要求的范围时,这种修改可能对申请人有利(参见 9.024 段)。应当注意的是,在 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时,申请人依照条约第 34 条(2)(b)有权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其对 权利要求书(以及对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对此并不需要考虑申请人是否已向国际局 提交了依照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参见 10.024 、 10.028 、 10.067 至 10.071、11.045 和 11.047 段)。因此一般来讲,当已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无需 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除非有与临时保护有关的在国际公布前修改权 利要求书的特殊原因。
国际公布
9.012. 国际局何时和怎样公布国际申请?除非属于下述情况之一,国际申请将由国 际局予以公布:
(i) 受理局未对国际申请给予国际申请日(参见 6.005 至 6.012 段);
(ii) 在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国际申请已被视为撤回;
(iii) 在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申请人已撤回了其国际申请(参见 11.048 和11.049 段);
(iv) 在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时所保留的唯一指定国是美国(因为美国根据条 约第 64 条(3)(a)作了一项声明),除非符合条约第 64 条(3)(c)中规定的任何 例外情况之一。
9.013. 何时国际公布?国际公布在自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届满时尽快公布。但是如 果申请人要求国际局早日公布其申请,则国际局将满足其要求。如果申请人要求早日公 布其申请,而由于还没有得到与国际申请一同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或条约第 17 条(2)(a) 中所述的声明,申请人应向国际局缴纳一笔特殊费用,数额参见附件 B(IB)。通常情 况下,每周四进行一次国际公布,除非那天国际局休息。在国际局周四休息的情况下, 公布日期会在《PCT 通讯》上公告。
9.014. 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何时完成?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通常是在公布日前
15 天完成。尽管如此,在特定公布日期公布时应考虑的任何更改,应当在 15 天期限届 满前至少一天送达国际局,以便国际局处理该变化。因此,接受此类更改的最后一天将 始终是星期二的午夜(欧洲中部时间(CET)),即,公布日是星期四时,为公布日前
16 天(或者,在国际局星期四休息的情况下,公布日会例外在星期五,则为公布日前 17 天)。
9.015. 国际公布由什么构成?PCT 国际申请的公布全部为电子形式。公布的国际申 请包括根据细则 4.17 的任何声明,并且,如果在公布时已有的话,还包括国际检索报告 或国际检索单位关于对该国际申请不建立国际检索报告的宣布,以及根据条约第 19 条所 作的任何修改及声明。如果在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期限尚未届 满,公布国际申请时应说明这种情况,并且在以后将规定期限内收到的任何修改予以公 布。同样,如果尚未得到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国际检索单位的宣布,应公布国际申请并说 明这种情况,当国际局收到上述报告或宣布之后分别予以公布。每一件公布的国际申请 都 将 得 到 一 个 由 代 码 “ WO ” 、 年 份 和 顺 序 号 组 成 的 国 际 公 布 号 ( 例 如 WO 2004/123456)。有关国际公布的其他细节,请参见条约第 21 条和细则 48。
9.016. 在国际申请公布的同一天,每个已公布国际申请的著录信息、发明名称、摘 要以及附图(如果有)都可在 PATENTSCOPE 上获得。
9.016A. 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公布时省略特定信息吗? 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提出合 理请求,要求在公布时省略特定信息。对此请求,申请人优选使用表格 PCT/IB/384,并 附上省略相关信息的替换页,并附上一封信函,用于提醒被替换的页面和替换后的页面 之间的差别,其中省略信息将导致省略整张页面的情况不用附具替换页。在请求中,申 请人还必须解释为什么该信息明显不是用于告知公众关于国际申请的,公布该信息可能 会明显损害个人权益或经济利益,并且也没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要去获得该信息。 公布时省略信息的请求必须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收到(参见 9.014 段)。
如果国际局认为合理请求符合上述所有标准,将从国际公布中省略该信息(和/或公布 文件查询,参见 11.073A 段),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表格 PCT/IB/385)。如果国际局 决定不在国际公布中省略所请求的信息,也将通知申请人(表格 PCT/IB/386)。
如果国际局在国际公布时省略了信息,并且该信息被包含在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 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国际申请文件中,国际局也将及时通知该主管局或单 位,这样它们也相应地不会公开这些信息。
9.017. 国际申请公布时使用哪种语言?如果国际申请提交时所用的语言是阿拉伯 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则该国际申 请公布所用的语言同其提交时所用的语言一样。倘若公布语言是阿拉伯文、中文、法 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国际局将为发明名称、摘要和国 际检索报告(或 7.014 段中所说的声明)提供英文译文,并将该译文包括在公布的国际 申请中。申请人希望给出发明名称英文译文的,可以在优先权日起 14 个月届满前向国际 局提出建议的译文。国际局在准备译文时应当尽可能考虑该建议的译文。如果必要的 话,国际局还提供发明名称和摘要的法文译文。发明名称和摘要将公布在 PATENTSCOPE 上。
9.018. 如果国际申请是用除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 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之外的、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接受的其他语言提交的,申请人必 须提供国际申请的译文,译文应采用受理局接受的公布语言。国际申请将仅用该译文的 语言公布(参见 6.020 至 6.023 段)。
9.019. 如果提交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既不是公布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德文、 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也不是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 检索单位可以接受的语言,则公布时使用申请人所提交的译文所用语言(参见 6.013 至6.020 段)。
9.020. 每份公布的国际申请扉页中的著录项目、发明名称、摘要以及附图都将以英 文和法文公布在 PATENTSCOPE 上。
9.021. 怎样得到国际申请的公布文本?除了从 WIPO 网站上下载公布的国际申请之 外,任何人可以通过向国际局预订的方式得到公布的国际申请,预订时最好说明其国际 公布号(如果有的话)。
9.022. 如何得到电子形式的国际申请公布文本?电子形式的国际申请公布文本可以 直接从 PATENTSCOPE 获得。
9.023. 怎样得到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希望获得优先权文件的第三人可以向在先申请 的受理局、特定指定局或者国际局提出请求。当国际申请国际公布后,国际局会将优先 权文件副本放在 PATENTSCOPE 上,国际局也可以依请求提供纸件优先权副本,并要求缴 纳费用。但是,如果在国际公布之前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有关的优先权要求被撤回或 者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有关的优先权声明被删除,那么国际局将不提供这种副本。
9.023A. 如何阻止国际公布?申请人可以通过撤回国际申请来阻止国际公布,条件是 申请人提交撤回请求,并且撤回请求在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参见 9.014 段 ) 。 强 烈 建 议 直 接 通 过 ePCT 向 国 际 局 发 出 撤 回 请 求 (在 https://pct.wipo.int/ePCT通过强身份认证注册),优选使用相应操作。使用 ePCT 操 作将保证国际申请在国际局的处理系统中立即被标记为撤回,如果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 备工作完成之前提 交 ,将 阻止 公布 。在无法使用 ePCT 的极少数情况 下 ,可在 https://pctcs.wipo.int上找到替代的文件上传系统。撤回请求可以声明只有在仍然可
以阻止国际公布的情况下,撤回才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满足这一条件, 即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则撤回无效。此外,下述情况也能达到相同效 果,例如,如果不缴纳相应的费用, 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受理局也发出了撤回声明 (表格 PCT/RO/117)的情况。但是,除非受理局的撤回声明也是国际局在完成国际公布 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收到,否则该声明不会阻止国际公布(细则 29.1(v))。
如 11.056 段和 11.057 段所述,可以通过撤回优先权要求来推迟国际公布。
9.024. 国际公布有什么法律效力?条约第 29 条的作用是,当满足某些条件下,可以保证国际申请在国际公布之后享有与国家申请未经审查而进行国家公布后相同的临时 保护效力。缔约国可以给予临时保护的条件包括,例如提供译文(在某些情况下)、自 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期限届满、或者指定局收到按 PCT 进行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副本。详 细情况参见条约第 29 条。附件 B 给出了各缔约国的具体规定。
9.025. 可否在国际局接触到国际申请的档案?1998 年 7 月 1 日前提交的国际申请,
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可以从国际局得到任何文件的副本,但要缴纳一定的服 务费。对于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文档中的部分文 件连同国际申请公布文本一起在 PATENTSCOPE 上公开。另外,根据任何人的请求,缴纳 一定服务费后,但不是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前,依据条约第 38 条,提供其任何文件的 副本,但根据申请人的合理请求在国际公布或公开文件访问中省略的信息除外(参见
11.072 至 11.074 段关于国际申请保密性的详细说明)。
9.026. [删除]
9.027. 关于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获得(PCT 第 II 章),应选定局要求,国际局会
把报告的副本放在 PATENTSCOPE 上供第三方以该局的名义查阅,但不是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到期之前。许多选定局已经向国际局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参见 https://www.wipo. int/pct/zh/texts/access_iper.html。 同样的,国际局还在 PATENTSCOPE 上提供根据 PCT 细则 71.1(b)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的相关文件(参见 10.079A 段)。
将副本传送给指定局
9.028. 指定局怎样及何时收到国际申请的副本?根据本段和 9.029 段所述,根据细 则 93 之二的规定,国际局会应指定局的要求,在它们指定的期限内,但不早于国际公 布,将一份国际申请副本以国际申请公布的语言传送给每一个作出要求的指定局。当国 际申请公布所使用的语言不同于提交申请所使用的语言时,国际局将根据指定局的要求 向该局提供提交申请时所使用语言的申请副本。实际上,传送只有在国际申请公布文本 的副本送到时才算有效(关于已公布的国际申请内容的详细情况,参见 9.015 段)。与 此同时,国际局还将根据不适用 30 个月期限的指定局的规定,在自优先权日起 19 个月 届满后,以及根据适用 30 个月期限的指定局的规定,在自优先权日起 28 个月届满后迅 速通知申请人(表格 PCT/IB/308(首次通知)( 19 个月)并传送表格 PCT/IB/308(第 二次和补充通知)(28 个月)),告诉申请人传送已经在哪些指定局生效以及传送的时 间。各指定局应把收到该通知视为是传送已在通知中指明的日期进行送达的证明。在收 到通知时,申请人即得知不再需要将国际申请的副本传送给国际申请的任何指定局。
9.029. 是否可以在国际公布之前向指定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副本?应任何指定局 的要求,国际局将在进行前段中所述的传送之前,把一份国际申请副本(但没有国际检 索报告)送给该指定局;但这种传送不得发生在自优先权日起满 1 年之前。应当注意的 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指定局要求将指定它的全部国际申请的副本按这种方式提 前传送给它。如果申请人愿意,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自己或请国际局将其国际申请的 副本传送给任一指定局。这种由国际局完成的特殊传送,需要缴纳费用,付费标准参见 附件 B(IB)。更详细的具体规定可在条约第 13 条和细则 31 中找到。还应注意的是, 除非申请人明确请求,这种传送并没有授权指定局开始审理该国际申请。然而如果申请 人向指定局或者选定局(分别依照条约第 23 条(2)或者第 40 条(2))提出请求提前开始 国家处理程序的话,那么国际局将根据申请人或者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请求尽快向有关 的主管局送达。
第十章 根据 PCT 第 II 章进行的国际初步审查
概述
10.001. 什么是国际初步审查?根据 PCT 第 II 章规定而要求对国际申请进行的国际 初步审查,是为了获得“就有关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 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等问题,提出的初步的、不具有约束力的意见”(条 约第 33 条(1))。国际初步审查是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称为“要求 书” )作出,供进入“选定”局之前使用,“选定”局就是那些可能而且事实上由申请 人选定的使用初步审查结果的指定局(填写请求时选定局为所有受 PCT 第 II 章约束的缔 约国)。并非每一个有权提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都有权要求国际初步审查。下面各段将 解释谁可以提出要求。
10.002. 国际初步审查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既然国际初步审查所基于的标准(参见 10.001 段)与国际普遍接受的专利性标准相符合,国际初步审查报告(PCT 第 II 章)给 了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并缴纳费用之前对在选定局取得专利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的机 会。另外,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可以使进入每一个指定国国家阶段的期限推迟到自优先权 日起满 30 个月(有些选定局规定更长的期限),条件是必须自优先权日起满 19 个月之 前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书(然而对于除两个指定局以外的所有指定局,即使它们在 19 个月内没有被选定,任何情况下也适用 30 个月的期限;详见 5.005 段)。具体细节 参见 10.010 段和国家篇(概述)。
10.003. 尽管已提交了要求书,且发给国际局或指定局的撤回通知中所列指定国名称 已经在 PATENTSCOPE 上公开,但是,申请人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和国际局之间的国际初 步审查程序仍然是保密的。对于 1998 年 7 月 1 日前提交的国际申请而言,当国际初步审 查报告完成时,其副本由国际局寄送给每一选定局以及申请人,但不能由国际初步审查 单位或国际局向任何其他人或其他专利局寄送。对于 1998 的 7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 国际申请,除了根据申请人的合理请求从国际公布或公开获取中省略的信息之外(参见 9.016A 段和 11.073A 段),第三方可以通过选定局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有文件的副 本,如果其国内法允许得到国内申请相关文件的话(参见 10.080 和 10.081、11.072 至 11.074 段)。关于从国际局获得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和相关文件的详情参见 9.027 段。
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
10.004. 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必 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 申请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那么至少其中之
一)必须是受 PCT 第 II 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其次,国际申请必须是向受 PCT
第 II 章约束的缔约国或代表该缔约国的受理局提交的。附件 A 和 B 对每一缔约国是否受
第 II 章约束作了说明。那些在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内拥有居所地和/或国籍从而有机会选 择受理局的申请人,如果希望以后利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则应当向受第 II 章约束的缔 约国或代表该缔约国的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国际申请中的 申请人发生了变化,使得提出要求时不再有至少一个申请人是受第 II 章约束的缔约国的
居民或国民,则提出要求的权利可能丧失。居所地和国籍的概念在细则 18.1 中作了限定 (参见 5.023 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交要求书的权利,则该要求书被视为未提交。
10.005. 哪些国家可以被选定?对于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提交的国际初步审查 要求书,任何已经在国际申请中被指定的并受 PCT 第 II 章约束的缔约国都可以被选定。 要求书的模版(在 WIPO 的网站https://www.wipo.int/pct/zh/docs/forms/demand/ed- demand.pdf上下载)包括一份填写要求书时选定所有受 PCT 第II 章约束缔约国的事先打 印好的声明(参见 10.029 段)。请注意,那些已经撤回指定的国家不能随后再被选定。 如果申请人不希望选定某特定国家,在提交要求书后可以撤回对该国的选定。同时需要 注意的是,撤回对已被选定国家的指定将导致撤回相应的选定。
10.006. 向何处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要求书必须与国际申请分开,并直接提交 给主管有关国际申请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每一受理局(除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外,参见 5.008 段)指定一个或多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主管对向其递交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此外,对于一件国际申请,根据提交该申请所用的语言和对该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可以由不同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当多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都可以主管某个具体的国际申请时,在考虑了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和国际申请所用语言之后,申请人可以在其中进行选择。如果国际申请是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交的,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是有权作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的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局的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于每一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其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每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时所用的语言,可以通过查阅附件 C 和 E 而得知。最终,在涉及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相关职能协议框架内,这些单位可以针对某些国际申请的主管职能作出限制。这些 协 议文 本 的 内 容可 以在 下述 WIPO 网站 https://www.wipo.int/pct/en/access/ isa_ipea_agreements.html上获得。更多详细信息参见附件 E。
10.007. 如果向某一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国际局,而不是该 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了要求书,该局或该单位或国际局将根据情况标 明收到的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是代表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要求书的日期。
10.008. 如果向某一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非主管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提交了要求书,该局或单位将把要求书直接递交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递交国际 局,然后由国际局向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传送。
10.009. 如果有两个或多个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根据情况,收到要求书的受理局 或单位或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指明应该向哪个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要求书,期限 为根据细则 54 之二.1(a)规定的期限之内或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以后到期者为 准。如果申请人提交了该指明,要求书将被尽快传送给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如果没 有指明,要求书将被视为未提出。接到要求书的局、单位或国际局将根据情况宣布该要 求书被视为未提出。
10.010. 在什么程序阶段应当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要求书可以在任何早于以 下期限的届满日前提交,以后到期者为准:
(i) 自向申请人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或根据条约第 17 条(2)(a)规定的不作出检索报告的宣布之日起 3 个月;或
(ii) 自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
此外,有些局(参见 5.005 段)为了确保要求书的整体效力(包括国家阶段延迟到自优 先日起满 30 个月),必须在优先权日起 19 个月届满前提交要求书。由于在得到国际检 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之前,国际初步审查一般不会开始(参见 10.051 至 10.055 段),申请人一般都希望在决定是否继续专利保护的程序之前能够考虑一下检索 报告和书面意见。注意,不管完成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是否有延误,19 个月的期限 都将届满。另一方面,用于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在得到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 意见之后提交请求的及时程度,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 28 个月,或者自启动国际初步审查之日6 个月,或者自国际初 步审查单位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译文之日起 6 个月届满前完成,以最迟届满者为准(参见 10.074 段)。可供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越多,其结果和质量就可望越好。因此,申请人 分析了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后,若认为值得继续进行国际申请,应当尽快提交要求 书。
国际申请在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时应提交的译文
10.011. 如果提交或公布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不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接受 的语言时,该怎么办?如果提交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或公布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 不是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接受的语言时,申请人必须与要求书一 起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译文的语言需要既是该主管单位接受的语言又是国际公布语言 之一。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属于同一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则不需要 提交译文,这时,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根据国际检索所依据的译文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参见 6.014 至 6.017 段)。有关不同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就国际初步审查可以接受的 语言的细节参见附件 E。提交条约第 19 条修改译文的情况,参见 9.010 段。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10.012.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必须满足的有关格式、内容和语言方面的要求是什 么?要求书必须在包含所要求的事项的印制表格上填写,或者以符合行政规程的计算机 打印件提交。为了便于准备要求书,国际局在 https://www.wipo.int/pct/zh/forms/上 提供了可下载的 PDF 版表格。可编辑的 PDF 表格(PCT/IPEA/401)可以在计算机上填 写,也可以打印出来用印刷体填写。要求书和怎样填写可编辑要求书的说明有阿拉伯 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版本。
填好的样本可在上述网站上获得。表格的副本也可以从受理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免费 获取。
要求书也可以通过 ePCT 服务线上提交(在https://pct.wipo.int/ePCT上使用强身份登 录)。
10.013. 填好的要求书必须指明申请人及与其有关的国际申请。要求书应包含一个把 国际申请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对象的请求。要求书中自动选定所有受 PCT 第 II 章约束的缔约国,参见 10.029 段和填写在要求书表格中的样本,样本可在 10.012 段给出的网址中 获得。在适用时,必须包括有关修改的声明,国际初步审查将以该声明为基础启动(参 见 10.025 和 10.026 段),并指明国际初步审查所使用的语言。要求书必须使用国际申 请所用的语言,如果国际申请使用的不是公布所使用的语言时,则用公布的语言。但 是,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既不接受国际申请提交时所用的语言,也不接受公布所用的 语言,并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文时,要求书必须使用该译文的语言(参见 5.013 和 10.011 段)。要求书必须签字(参见 10.031、10.032 和 11.027 段)。下面将说明填写国际初 步审查要求书每一栏的方法。如果某国际申请有几个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参见10.006 段),申请人选择并向其递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单位,最好在要求书表格第1 页顶部为此目的的规定位置用该单位的名称或双字母代码来指明(参见附件K)。
第 I 栏:国际申请的事项
10.014. 有关确认国际申请的要求是什么?国际申请必须通过其国际申请号、申请日 和名称进行确认。如果在提交要求书时申请人尚未得知国际申请号,则应指明递交国际 申请的受理局名称。发明名称必须与已公布的国际申请中的一致(即与请求书中指明的 一致,除非已经被国际检索单位修改,参见 7.022 段)。
10.015. 如果有档案号(该档案号的长度不得超过 25 个字母),建议申请人在国际 初步审查要求书表格第一页为此目的的栏中予以标明(参见有关请求书和说明书的 5.017 和 5.105 段)。
10.016. 虽然并不强制在要求书上写明优先权日,但建议申请人予以写明,因它将有 助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尽快确认要求书是否是在自优先权日起 19 个月届满前提交的。
第 II 栏:申请人
10.017. 谁可以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书 ?需要写明什么 ?如果只有一个申请 人,申请人必须是受 PCT 第 II 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申请人,其中之一是受 PCT 第 II 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就已足够,而不考虑每一 申请人被写明的选定国。与每一申请人有关的各种所需写明的事项(名称和地址、电话 号码、传真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国籍和居所地)的详细规定,与细则 4 对请求书 (参见 5.023 至 5.034 段)的要求一致。若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注册,注 册号也可以在第 II 栏中写明。请注意,任何不是申请人的发明人不要在要求书中写明。 如果申请人的居所或者国籍出现问题,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要求受理局,或者当国际 申请是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出时要求国际局,要求有关缔约国的国家局或代表该缔 约国的国家局来决定该问题,并将该要求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就有关其居所或国籍 的问题直接向有关局提供证据,该局应尽快作出决定。
10.018. 当申请人的姓名或人员发生变更时,谁应当被写明 ?如果在提出国际初步 审查要求之前,已经根据细则 92 之二.1 提出了变更申请人姓名或人员的登记请求(参 见 11.018 至 11.022 段),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应当写明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 的申请人。
10.018A. 申请人如何通过电子邮件接收通知书?如果在要求书的第 II 栏中标明电子 邮件地址,国际局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如果提供此类服务,它们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 知给申请人用来避免处理和邮递导致的延迟。当代理机构和共同代表也标明电子邮件地
址时,电子邮件通知将仅仅发送给被委托的代理机构和共同代表(参见 10.022 段)。需 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书(参见附件 B)。如果未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申请人通过勾选第 II 栏中复选框的方式选择仅通过邮寄方式接收通知,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未提供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的情况下,通知将仅通 过邮寄方式送达指定的邮寄地址。申请人有责任保持电子邮件地址的更新,以及确保进 入的邮件不因收件人一方的任何原因被阻拦。变更邮件地址的,应当请求登记,最好根 据细则 92 之二直接向国际局做变更登记。
第 III 栏:代理人或共同代表
10.019. 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中一定得由代理人代理吗 ?不是,没有 要求申请人一定由代理人代理,但可以委托代理人,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鼓励委托代理 人(参见 1.004 段)。
10.020. 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中可以由代理人代理吗 ?是的。申请人 可以由代其提交国际申请的代理人(如果有)或有权在受理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参见 附件 C)开业的其他代理人代理。申请人还可以特别为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委托代理人, 并根据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所适用的规定,从有权在该局开业的 人中(参见国家篇,(概述))选择代理人代理。有关代理的更多情况参见 11.001 至
11.014 段。
10.021. 为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目的,何时以及怎样委托代理人?如果已经委托代 理人提交国际申请,则该代理人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代表申请人,并可以以申请 人的名义签署要求书。另外,还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书或一份单独的委托书中委 托另一代理人或者委托额外的代理人。与每一个代理机构有关的各种所需写明的事项 (名称和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的详细规定,与细则 4 对请求书 (参见 5.043 段)的要求一致。如果代理机构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注册,可在第
III 栏中写明注册号。有关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包括分代理的进一步情况参见 11.001 至
11.014 段。
10.021A. 代理机构(或共同代表)如何通过电子邮件接收通知书?如果在要求书的 第 III 栏中标明了电子邮件地址,国际局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如果提供此类服务)将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这样可以避免处理和邮递导致的延迟(参见 10.018A 段)。如 果未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代理机构或共同代表通过在要求书第 III 栏中勾选相应复 选框的方式,选择仅通过邮寄方式接收通知,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未提供通过电子 邮件发送通知的情况下,通知将仅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指定的邮寄地址。
10.022. 申请人可以由共同代表来代表吗?在早期阶段适用的有关共同代表的规定 (参见 5.048 段),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继续适用。即,如果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 则申请人之一可以被其他申请人委托为所有申请人的共同代表。如果既没有共同代理人 也没有共同代表,则请求书中有权向有关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的第一署名申请人被视为 共同代表(“默认共同代表”)(参见 11.006 段)。如果在提交要求书时才委托的代理 人以申请人的名义签署了要求书,必须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国际局或受理局提交一份 单独的委托书。但是,受理局、国际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豁免提交单独委托书的 要求。详细情况参见附件 B(IB)、C 和 E。
10.023. 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适用于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其他规定是什么?在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适用于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一般规定,与在国际阶段其他程序中适 用的相同(例如,有关其法律地位以及委托的撤销或放弃委托,参见 11.001 至 11.014 段)。
第 IV 栏: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有关国际初步审查所用语言的说明和修改的声明)
10.024. 申请人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之前和之中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 图吗?根据条约第 34 条(2)(b)的规定,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前以及在审查过程中,如果 时间允许,直至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准备完毕时,申请人都有权利修改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就权利要求书而言,这是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前的第二次 修改机会;第一次机会是根据条约第 19 条的规定,向国际局提交 9.004 至9.009、9.011 段描述的修改文件的可能性提供的)。有关根据条约第 34 条(2)(b)进行修改的详细情 况,参见 10.028、10.067 至 10.071、11.045 至 11.047 段。
10.025. 指明国际初步审查基础的目的是什么?必须填写有关国际初步审查的语言 的说明和修改的声明吗?
(i) 应当提出有关修改的声明,因为它能使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确认那些作为启动国 际初步审查基础的文件,以便在接到要求书后,尽快开始国际初步审查。但是 未能或者未能正确地填写该声明对申请本身并不至关重要。更确切地说,如果 没有根据条约第 19 条或第 34 条规定提交过修改,并且如果申请人不希望在其 提交要求书时提交此类修改文件,则国际初步审查自然将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 请文件基础上进行。申请人并不排除在国际初步审查的后期阶段进行修改,但 前提是这些修改文件到达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后,应有充分的时间被考虑。另一 方面,如果进行了修改但没有指明,或者如果申请人希望较迟时候提交修改但 没有如此指明,则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可能会被推迟,或者申请人会发现其修 改意图在后期阶段没有充足的时间被予以考虑。
(ii) 填写有关国际初步审查语言的说明和相关的方框有助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迅速 作出决定,以判断收到要求书后是否尽早开始国际初步审查,考虑该要求书和 国际申请是否是用该主管单位可以接受的语言提交,以及是否需要提供国际申 请的译文。填写说明也可以帮助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决定与要求书一起提交的修 改(参见上文(i)段)是否使用了合适的语言。
10.026. 怎样填写说明?如果在提交要求书之前根据条约第 19 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 书进行了修改(参见 9.004 至 9.009 段),则为了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说明必须指明 申请人是否希望对修改加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修改的副本应与要求书一同提交)或 者申请人是否希望以根据条约第 34 条所作的修改代替原先的修改而予以考虑。如果没有 作出条约第 19 条规定的修改,但提交这种修改(参见 9.004 段)的期限在提交要求书时 尚未届满,则申请人可以说明希望推迟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意愿(参见 10.054 段)。如 果与要求书一起提交了条约第 34 条规定的任何修改,则声明必须予以指明。下面给出了 第 IV 栏中每个复选框的详细说明。
“1. 申请人希望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下述基础上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 ”
当申请人未进行条约第 19 条规定的修改,并且不想在提交要求书时递交任何修改,或者 当申请人已经作出了条约第 19 条规定的修改,但对这些修改无意坚持时,则在此方格中 作出标记。
“说明书 □
□ 原始提交的
根据条约第 34 条修改的
权利要求书 □
□ 原始提交的
根据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
根据条约第 34 条修改的
附图 □
□ 原始提交的
根据条约第 34 条修改的 ”
只有当申请人希望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时就考虑修改时,才在这些复选框中作出标记。 如果申请人希望考虑先前根据条约第 19 条进行的修改,则应在要求书后附上修改的副本 以及修改的声明。如果勾选了复选框,但是要求书未附上述文件,则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的时间将推迟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这些文件之后。根据条约第 34 条的修改也应与要 求书一起提交并附在后面。申请人也应该标记适当的复选框,表明国际申请进行了此种 修改的部分。
“2. 申请人希望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任何修改已被视为取消。 ”
只有当申请人在已经进行了条约第 19 条规定的修改之后,不再希望它们被用于国际初步 审查时,才在此复选框中作出标记。在此复选框中作出标记具有以条约第 34 条规定推翻 这些修改的效力。
“3. 如果 IPEA 根据细则 69.1(b)希望在国际检索的同时开始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要求 IPEA 将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推迟到细则 69.1(d)所规定期限的届满之后。 ”
如果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根据条约第 19 条规定提出修改的期限尚未届满(参见 9.004 段),并且如果申请人准备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后提出这种修改,应当 在此复选框中作出标记。在实践中,这种情形仅发生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尚未得 到国际检索报告的情况下。如果已经在此复选框作出标记,而随后申请人决定不再根据 条约第 19 条提出修改,则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一个声明,说明不希望提出这种 修改,这时将会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4. 申请人请求将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推迟到细则 54 之二.1(a)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 ”
如果申请人希望将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推迟到细则 54 之二.1(a)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 后,应当标记此复选框。否则,当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 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在收到请求费、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根据条约第 17 条(2)(a)作出 的声明以及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开始审查。
10.027. 可以在第 IV 栏中的多个复选框作出标记吗?可以。例如,如果申请人已经 根据条约第 19 条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并希望将这些修改与根据条约第 34 条规 定对说明书和/或附图所作出的进一步修改(以及对已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可能作的进一 步修改)一同加以考虑,则可以勾选两个或三个复选框。
10.028. 除了第 IV 栏中提到的任何修改之外,申请人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期间进行 修改吗?可以。无论在有关修改的声明中出现什么,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仍然 可以进行随后的修改或者提出其他修改(参见 10.067 至 10.071 段),从这个意义上 讲,关于修改的声明对申请人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并无约束力。例如,即使声明指明应当 考虑在先修改,申请人仍然可以在后期阶段提交条约第 34 条规定的修改,用以取代在先 根据条约第 19 条所作的修改。但是声明中所包含的信息仍被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用于决定 什么时候,以及在什么基础上开始国际初步审查(参见 10.051 至 10.055 段)。另外, 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开始起草报告之后收到修改或者答辩,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为专利 性国际初步报告的目的可以对此不予考虑(参见 PCT 第 II 章)(参见 10.068 段)。既 然可用于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是有限的,则在提交要求书时尽可能明确以什么作为国际 初步审查的基础,会对申请人有利。如果申请人打算依照条约第 34 条的规定提出修改, 但是没有办法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一起提交的话,最好在与要求书一同提交的信函中 表明这种愿望。注意,根据细则 66.1 之二,由于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在大多数情况 下被视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因此如果条约第 34 条修改没有与要求书一同提 交,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会在细则 54 之二.1(a)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尽快开始起草专利 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
第 V 栏:国家的选定
10.029. 哪些国家可被选定?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提交要求书,就意味着 选定了所有已被指定且受 PCT 第 II 章约束的国家。
第 VI 栏:清单
10.030. 清单的目的是什么?第 VI 栏中的清单应由申请人填写,以便国际初步审查 单位能够核对随同要求书提交的文件是否完整。在清单中,特别重要的是在有关修改的 声明中提及的关于修改的说明。核对清单中的说明应当与第 IV 栏中的说明一致。
第 VII 栏:申请人、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签字
10.031. 谁必须签署要求书?要求书必须由申请人,或者当有数个申请人时,由提出 要求书的所有申请人签署,即由选定国家的申请人签署。但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可以以委 托其的申请人的名义签署要求书。要求书可以由代表所有申请人的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 表签署,或者在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时,由被视为共同代表的申请人( “默 认共同代表 ”)签署(参见 11.006 段)。但是,如果缺少一个或多个申请人的签名,只 要至少有一个申请人已经在要求书上签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就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交遗 漏的签名。国际阶段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交撤回通知,该通知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当由所有申请人签名(细则 90 之二.5(a)),或者由所有 申请人在请求书、要求书或者单独的代理委托书上签名委托的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签名 (细则 90 之二.4(a))。
10.032. 何时必须或者可以以盖章代替签名?提交给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中国国 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要求书或其他纸质文件,可以以盖章代替签名。对于向作为 受理局的日本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要求书或其他纸质文件以英文提交给作为国际初 步审查单位的欧洲专利局(EPO)的,必须用签名代替盖章。提交给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韩国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书或其他纸质文件,可以用盖章代替签名(参见 5.091 段 有关要求书的内容)。
要求书表格的说明
10.033. 什么是要求书表格的说明 ? 要 求 书表格 的 说 明 (参 见 WIPO 网站 : https://www.wipo.int/pct/zh/docs/forms/demand/ed-demand.pdf) 用于方便填写表 格,它就表格的每一栏说明了需要填写什么以及怎样填写。该说明不需要与要求书一同 提交。
费用计算页
10.034. 什么是费用计算页?费用计算页旨在帮助申请人计算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缴 纳的费用数额。该计算页通常附在申请人从受理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获取的印制的 要求书表格附件中。它并不是表格的组成部分,并且其使用也不是强制的。但不论怎 样,建议申请人最好还是填写费用计算页并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这将有助于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核对计算并查明可能的差错。在 WIPO 的网站上有关费用计算页的填写说明 参见 10.033 段。关于缴纳费用的进一步情况,参见 10.035 至 10.043 段。
费用
10.035.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应缴纳哪些费用?应当缴纳两种与要求书有关的费用:
(i) “初步审查费 ”,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规定并向其缴纳,主要用于进行国际初 步审查和作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
(ii) “手续费 ”,由 PCT 细则费用表规定并向国际局缴纳,用于执行各种任务,包 括如果需要将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译成英文(参见 10.039 段)。
10.036. 选定需要缴费吗 ?没有“选定费 ”。应为提交要求书而缴纳的费用参见
10.035 段的说明。
10.037. 费用交给谁?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缴纳,并由该单位将 手续费转给国际局。
10.038. 用何种货币缴费?在一般情况下,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应用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指定的货币或其所指定的货币中的一种缴纳。附件 E 中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情况。
10.039. 费用的数额是多少?附件 E 写明了向各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缴纳初步审查费 和手续费的数额。
10.040. 可以减缴哪些费用?来自某些国家的申请人向奥地利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及 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缴纳初步审查费时可以减缴,细节参见附件 E。
10.041. 根据费用表第 5 项,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有权享受 90%的手续费减免: (a) 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名单上所列的符合下述条件的国家的国民且居民,即该国人均 国内生产总值低于 25,000 美元(依据联合国发布的以 2005 年不变美元价值计算的最近 十年平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字) ,并且依据国际局发布的最近五年的年平均申请数
字,该国属于自然人的国民且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按每百万人口计少于每年 10 件,或者 按绝对数计少于每年 50 件; (b)无论是否自然人,申请人是名单上所列的由联合国确定 为最不发达国家的国民且居民。(其国民和居民有资格享受费用减免的国家名单,请参 见 https://www.wipo.int/pct/en/docs/fee-reduction-january.pdf)。如果有多个申 请人,每个申请人都必须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一项或另一项。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只有 当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是申请的真正和全部所有人,并且没有义务将发明相应权利转 让、授予、转移或许可给不符合上述减费条件的另一方时,申请人才有权享受手续费减 免。如果申请人或所有申请人都有权减免手续费,则根据要求书第 II 栏中填写的姓名、 国籍和居所减免手续费,无需特别申请。
10.042. 应何时缴费?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必须在自要求书提交之日起 1 个月内或自 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缴纳,以后到期者为准。如果根据细则 59.3 向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 单位提交了要求书,则必须在收到要求书之日起 1 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内缴纳 手续费,以后到期者为准。关于未缴或迟缴上述费用的后果,参见 10.047 段。
10.043. 何种情况下退还费用?如果要求书在寄送国际局之前被撤回,或者如果要求 书因申请人无权提交要求书而被视为未提交(参见 10.004 段),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 退还手续费。每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有权决定是否退还国际初步审查费,或者在其他情 况下部分退还。附件 E 有具体说明。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处理
10.044. 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后如何进行处理?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迅速 通知申请人收到要求书的日期,然后审查要求书,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不符合要 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通知申请人进行改正。有关改正要求书缺陷的详细内容,参见 细则 60.1 和 10.047 至 10.049 段,以及 10.050 段。
10.045.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向国际局传送要求书或其副本。国际局随后会通知选定局 并且通知申请人其已如此处理。对于全部细节,参见细则 61.2 和 61.3。而且,按照行 政规程的规定,国际局在收到要求书后,且在国际公布之后,国际局会在 WIPO 的网站 https://www.wipo.int/patentscope/zh/上迅速公布要求书和有关选定局的信息。
10.046. 如果要求书表格中所填事项表明申请人无权提交要求书,申请人能采取什 么行动?如果要求书表格的第 II 栏中指明的申请人居住地和国籍表明申请人无权向有关 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要求书(参见 10.004 段),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通知申请人其 要求书被视为未提交。但有可能发生指明有错误或者申请人实际上具有有权提交要求书 的居所地和/或国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申请人应当立即提交证据,说明在国际初 步审查单位收到要求书之日,申请人实际上具有向该单位提交要求书的权利。如果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认为证据充分满足条件,则视其在实际收到要求书之日即满足了条约第 31 条(2)(a)的规定,并可就此更正要求书中填写的事项。
10.047. 对于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缺陷、没有采用规定的语言、没有缴纳某些费 用可以改正吗?如果可以,怎样改正?会出现什么后果?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现:
(i) 要求书不符合格式、内容和语言的要求(参见 10.012 段),
(ii) 没有在提交要求书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手续费,或者当把该要求书根据细则
59.3 传送到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时,没有自该单位收到之日起 1 个月内缴 纳手续费,或者没有用规定的货币缴纳费用(参见 10.035 和 10.038 段),或 者
(iii) 初步审查费没有在提交要求书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或者在要求书已按细则 59.3 向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传送的情况下,在该单位收到要求书之日起 1 个 月内没有缴纳,或者没有用规定货币缴纳(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确定,参见
10.035 和 10.038 段),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通知申请人改正缺陷使其符合 要求和/或缴纳规定的费用。如果是有关格式或者语言方面的缺陷,则通知中 应当规定自通知之日起至少 1 个月的改正期限,该期限可以由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在作出决定前的任何时候予以延长。如果是缴费方面的缺陷,则通知中应当 规定自通知之日起 1 个月的期限,可能还需要缴纳滞纳金,该期限不得被延 长。但是,如果在缴费规定的时间期限届满前,或者已经发出了未缴费的通 知,但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的宣布之前,该单位收到 了应缴的费用,则被认为是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收到了该费用。
10.048. 如果申请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且符合了要求,除可能延迟开 始国际初步审查(参见 10.050 段)外,没有任何不利后果,除非要求书中的缺陷导致无 法确认国际申请。在后一种情况下,以收到改正的日期作为要求书的收到日期,并且国 际初步审查单位会将该日期通知申请人。
10.049. 在规定的期限(包括可能的延期)届满之后,如果仍然缺乏申请人的签名 (至少一个申请人的签名)或其他需要的指明(涉及申请人根据细则 54.2 享有提出要求 书的权利),则要求书被视为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会作出相应的宣布。
10.050. 当要求书被视为在晚于其实际递交日的日期收到,如 10.048 段所述,如果 该较晚日期晚于自优先权日起 19 个月的届满日,则失去推迟进入国家阶段的效力(参见 10.002 段)。当然,这种情况只发生在指定局已通知国际局 2002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条约 第 22 条(1)规定的 30 个月期限与该局所适用国内法冲突的情况下。当要求书被视为未提 交(参见 10.049 段)时,也要失去延迟进入国家阶段的效力。
国际初步审查
10.051. 国际初步审查何时启动?除 10.052 至 10.055 段提到的例外情况,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在收到要求书、缴纳(全额)手续费以及初步审查费,适用时包括细则 58 之 二.2 规定的滞纳金,以及细则 43 之二.1 规定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或细则 43 之 二.1 规定的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不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宣布之后,即启动国 际初步审查,除非申请人明确要求推迟开始国际初步审查至细则 54 之二.1(a)规定的期 限届满之后。
10.052. 如果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和作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 专利局,并且申请人没有请求延缓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参见 10.054 段)的,该单位可以 与国际检索同时开始国际初步审查(通常称之为“重叠 ”程序,因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 审查部分重叠)。
10.053. 当要求书中有关修改的声明包含一项对根据条约第 19 条所作修改应予考虑 的指明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接到有关修改和附函的副本之前不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因此,这些修改和附函的副本应由申请人附在要求书上,以便给予国际初步审查尽可能 多的时间(参见9.010、10.025 和 10.026 段)。国际局不论怎样都会将这些修改和附函 的副本寄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除非该单位指出其已收到了副本(参见 9.010 段),但 等待寄送副本可能会延迟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
10.054. 当有关修改的声明包含一项延缓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的指明(参见 10.026 段),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之前不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i) 收到了一份按条约第 19 条规定的修改副本;
(ii) 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说明申请人不想根据条约第 19 条进行修改的通知;或
(iii) 自细则 46.1 规定的期限届满。
因此当申请人在要求书中给出了这样的指明时,为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能有尽可能多的 时间,申请人应当确保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及时得到任何修改或不提交修改的决定。
10.055. 当有关修改的声明包含一项关于根据条约第 34 条所作的修改与要求书一并 提交的指明(参见 10.026 段),但事实上这些修改并没有与要求书一并提交时,则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在接到修改之前,或者在其已通知申请人提交修改且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届 满之前,无论哪种情况首先发生,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启动国际初步审查。如果国际申 请不是用公布语言提交的,根据第 34 条作出的任何修改和任何附函(以及根据第 19 条 修改的任何附函)必须使用公布语言。如果国际初步审查根据国际申请的译文进行(参 见 10.011 段),任何修改、任何要考虑的根据条约 19 条所作的修改以及任何此类修改 的附函,必须使用该译文的语言。如果已经进行了修改或用另一种语言提交修改,则修 改的译文应当采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接受的语言,并提交该译文(参见 11.046 段)。如果修改或附函的语言不符合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如果申请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修改和/或附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在国际初步审查中将不考虑该修改。
10.056.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要求优先权文件和它的译本吗 ?假如国际初步审查 单位需要一份国际申请中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 “优先权文件 ”)的副本,而国 际局已备有该优先权文件(参见 5.070 段),则国际局应根据要求提供一份副本。如果 申请人没有提供细则 17.1 规定的优先权文件,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可以按没有提出优先 权要求的情况作出。但是日后,没有一家选定局会在不给申请人合理期限内提交优先权 文件的情况下,忽视该优先权要求。假如优先权文件所用的语言不是附件 E 所述国际初 步审查单位指明的语言或几种语言之一,并且该单位认为优先权的成立与否与保护主题 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实用性相关,该单位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上述语言的译本。申 请人须自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供译本;否则,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可 能按没有提出优先权要求的情况作出。
10.057.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什么?正如 10.001 段所指出的,国际初步审查的目 的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可能具有(i)新颖性、 (ii)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 (iii)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 ”(因为最终意见在国家阶段由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或者 主管的国家或地区法院作出)、无约束力的意见。尽管在国家法中这些授权标准并不完
全统一,但是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适用 PCT 这些标准作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PCT 第 II 章)对预见国家阶段可能出现的结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10.058. 从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来说,请求保护的发明如果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应 认为具有新颖性。细则 64 为审查目的对“现有技术 ”作了定义。
10.059. 从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来说,如果考虑了细则所规定的现有技术(参见 10.058 段),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在规定的有关日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 的,则应认为它具有创造性。详细情况参见细则 65。
10.060. 从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来说,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按其性质,能够在任何类 型的工业中制造或使用(从技术意义来说),应认为它具有工业实用性。
10.061. 国际初步审查依据哪些文件?国际初步审查针对国际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附图进行。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提交之前,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所作 的修改予以考虑,除非这些修改已经被根据条约第 34 条进行随后的修改所代替(参见 10.028 段)或者被认为由根据条约第 34 条所作的修改推翻(参见 10.026 段)。在国际 初步审查要求书提交之后,不管是根据条约第 19 条的修改还是根据条约第 34 条的修 改,为了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都将予以考虑,当然,如果这些修改是在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开始起草书面意见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之后收到的,则在该书面意 见或报告中不必考虑这些修改。关于通常可以允许的修改,参见 11.047 段。
10.062. 如果针对某些权利要求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会发生什么情况?对所涉及 的发明无相应国际检索报告的权利要求(参见 7.013 至 7.021 段)不必进行国际初步审 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将就此说 明。
10.062A.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否进行额外的检索?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通常进行额外的 检索,以提供细则64 提到的、在作出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公布的或可供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检索的任何文件,除非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扩展检索无用,例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 为整件国际申请涉及的主题不需要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就是否进行补 充检索予以说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时,可以包括额外进行检 索的结果。
10.063. 对于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在国际初步审查中有什么特殊要求?如果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现国际申请包含根据行政规程附件 C 需要列入序列表的核苷酸和/或 氨基酸序列,但尚未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接受的语言提供符合规定标准(参见 5.099 段)的序列表(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或者为国际初步审查目的),国际初步审 查单位可以通知申请人提供符合该标准的序列表或包含语言相关自由文本译文的序列 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要求的序列表是为了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目的。国家法对包含序 列表发明的公开要求,是为了进行国家阶段的处理。
10.064. 国际申请的哪些事项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予以审查的主题?如果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认为存在下列情形,将以“书面意见 ”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i) 国际申请涉及不需要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主题,并且决定不予审查(与上文
7.013 段有关国际检索所述的情形相同);
(ii)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清楚,或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足够的支持,以 致于不可能对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或工业 实用性给出有意义的意见(这种情况与上文 7.014 段有关国际检索所述的情形 相同);
(iii) 由于要求保护的发明看来并不新颖,看来并不具有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 或看来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因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对于权利 要求书中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意见是“否定 ”的(参见 10.075 段);
(iv) 修改超出了国际申请提出时所公开的范围(参见 10.070 和 11.047 段);
(v)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中附有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不)
清楚的意见、或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充分支持的疑问;
(vi) 对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参见 7.013 至 7.021 段),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决定不对该权利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vii) 所提供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不符合关于格式和语言的规定,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国际初步审查(与有关国际检索的 5.099 段相同);
(viii) 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国家局所适用的本国法不允许以不同于细则 6.4(a)第 二句和第三句规定的方式撰写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其与有关国际检索的 5.113 和 7.014 段中所描述的情形相同)。
10.065. 当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现国际申请的格式或内容有某些缺陷时,也要进行10.064 段说明的处理。涉及发明单一性(参见第 5.114 至 5.123 段)问题时参见 10.072 段。
10.066. 何为“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 ”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寄给申请人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该单位就 10.064 段所述问题提出意见。书面意见必须充分说明理由,要求申 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并规定答复期限(一般 2 个月,但是应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延长,详细 情况参见细则 66.2(d))。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没有意见,可以不作出这种书面意见 (此情况下,该单位直接作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如果时间允许的 话,特别是申请人很快并认真努力地以答辩或修改方式答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意见,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发出一次或者多次额外的书面意见。
10.067. 申请人对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如何反应?在该阶段申请人可否修 改国际申请?由于 PCT 明确规定申请人有权以电话或个人会晤或书信方式与国际初步审 查单位联系,所以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一步解释,或可以自行向国际初 步审查单位阐明意见(参见条约第 34 条(2)(a)或细则 66.6)。当申请人收到初步审查 单位关于 10.064 和 10.065 段所述问题的书面意见时,可对上述书面意见作出答复(参 见条约第 34 条(2)(d))。答复可以包括修改和/或意见陈述。除更正明显错误之外的任 何变动(参见 11.033 至 11.044 段),包括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包括删去权 利要求、删去说明书中某些段落或删去某些附图)的变动都被视为修改。修改的方式参 见 10.071 段。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出一份或多份额外的书面意见,申请人的答复与 其在答复第一次书面意见时的情形相同。如果时间允许的话,申请人可以请求增加一次 或多次提出修改或陈述意见的机会。
10.068. 修改和意见陈述总会被考虑吗?如果收到修改和意见陈述时尚有充足的时间,那么它们将被考虑。考虑到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有限,申请人对书面意见尽快作出 答复才对自己有利。如果修改或意见陈述是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已经开始草拟书面意见 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后才提交,那么在该书面意见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中,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会考虑这些修改或意见陈述。
10.069.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能强迫申请人对国际申请作任何变动, 即申请人可以完全或部分地不理睬初步审查单位的意见。这种态度可能导致不利的或者 不太有利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但申请人可能宁愿要这样的初步审查报告,也不要对其 申请进行不期望的变动(申请人相信在国家阶段能够克服这样的报告所带来的困难)。
10.070. 修改时,能否向国际申请中增加新的内容?与根据条约第 19 条的修改一样(参见 9.009 段),根据条约第 34 条(2)(b)所作的修改不能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所公开 的范围。如果初步审查单位认为修改不符合要求,将直接按照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作出报 告,并应在书面意见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予以注明(参见 11.047 段)。
10.071. 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程序中应该怎样修改国际申请? 申请人应当为因修改 而发生变化的每一页提交替换页。应附函解释替换页与被替换页之间的区别并最好解释 为什么替换。另外,附函必须说明修改在所提交申请中的依据。即使在国际阶段已经作 出多次修改,修改的依据必须始终是原始提交的申请(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如果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则应当提交完整的权利要求书以替换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 书(或者先前根据条约第 19 条的修改)。关于如何说明修改依据的示例,请参见 9.006 段。有关未在提交替换页时提交附函的后果,参见 11.047A 段。如果修改是删除某些段 落或小的变动或添加,只要该页的清晰程度和直接复制性不受影响,修改可在国际申请 相关页的复印件上进行。如果修改造成整页的删除,则无需替换页,这种修改可用信函 提出并最好解释为什么替换。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也可参见有关国际检索的 9.005 和 9.006 段,这些内容比照适用。如果国际申请不是用公布语言提交的,根据条约第 34 条 作出的任何修改和附函(以及根据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任何附函)必须使用公布语言。如 果国际初步审查是根据国际申请的译文进行的(参见 10.011、10.054 和 10.055 段), 应予考虑的根据条约第 34 条的任何修改和根据条约第 19 条的任何修改以及任何附函都 必须使用译文的语言。如果修改所使用的是另一种语言,则应该把修改译为进行国际初 步审查的语言,而且必须提交该译文(参见 5.013、10.011 和 11.046 段)。根据条约第 34 条(2)(b)提出任何修改都是免费的。如果修改或附函的语言不符合要求,国际初步审 查单位将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如果申请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修改 和/或附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国际初步审查中将不考虑这些修改。
10.072.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现发明缺乏单一性时会出现什么情况?如果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要求(参见 5.114 至 5.123 段关于发明单一 性的概念),有可能采取两种可选措施,一是可以对全部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并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中表明其认为发明缺少单一性的意见;二是可 以通知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制使其满足单一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初步审 查单位应至少指明一种限制权利要求的可能性)或者缴纳附加费(因为国际初步审查费 是按符合发明单一性的情况来计算的)。如果申请人按照要求选择限制权利要求,那么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针对限制后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选择缴纳附加费,国 际初步审查将针对主要发明的权利要求和已经缴纳了附加费的那些权利要求进行,并在
报告中指明附加费已经缴纳。缴纳附加费时可以提出异议,其程序类似于国际检索中的 程序(参见 7.019 和 7.020 段)。如果申请人既不限制权利要求又不缴纳附加费用,审 查将针对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申请人确定的主要发明进行。有疑问时,则按细则 68.5 来 确定主要发明(即权利要求中首先记载的发明被视为是主要发明)。
10.073. 在国家阶段,认为发明缺乏单一性同样是很重要的问题。在国家程序中,同 意这种发明缺乏单一性结论的选定局可以要求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或把申请分成若干分 案申请,或缴纳附加费以便保留国际申请中没有作为主要发明的部分(细节参见条约第 34 条(3))。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
10.074.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要在什么时间作出?完成专利性国际 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的期限以下述最后届满的为准,自优先权日起 28 个月、自根 据细则 69.1 规定的国际初步审查启动日起 6 个月、或自初步审查单位收到根据细则55.2 提交的译文之日起 6 个月(参见 10.051 至 10.055 段)。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 在选定局开始国家程序之前最迟 2 个月内可以收到报告。这就保证了申请人有时间决定 是否需要进入国家阶段和进入哪些选定局,并为此作必要的准备(详见国家阶段)。
10.075.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的格式和内容是什么?专利性国际初 步报告(PCT 第 II 章)应就每一个经过审查的权利要求作出宣布(简单的“是 ”或 “否 ”),即看起来权利要求是否达到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 的标准。必要时,应附上引用的相关文献以及对引用文献适用的标准和对国际初步审查 单位结论的解释。报告中可能包含的其他内容列于 10.064 和 10.065 段。报告还包括说 明是否在扩展检索中发现了其他相关文献,说明作出扩展检索的日期,或说明没有进行 扩展检索(参见 10.062A 段)。必要时报告还包括关于发明单一性的意见(参见 10.072 段)。详细情况参见条约第 35 条(1)和(2),细则 70 及行政规程 604。
10.076.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如何体现对国际申请的修改?专利性 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应指明是以何为依据作出的,即修改是否已经被考虑,如 果是,哪些修改已被考虑。如果根据条约第 19 条和/或第 34 条进行了修改,但申请人未 按要求向国际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附函,则可将报告确定为未进行相关修改,且 报告应如此说明。以下内容作为“ 附件 ”附于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二章):包 含予以考虑的根据条约第 19 条和/或第 34 条的修改的替换页,附函,包含对明显错误改 正的替换页,和根据细则 91 授权的附函。如果对明显错误的改正因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开始撰写报告后送达而未被考虑,报告应予以说明,有关改正的页将作为报告的附件。 根据条约第 19 条的修改如果已被根据条约第 34 条的修改或后来提交的替换页所取代, 或者导致整个替换页被删除,就不再作为报告的附件(参见 10.026 段);随同修改递交 的信函也不作为附件。但是,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取代或撤销的修改超出原始公 开的范围,每一取代或撤销的修改页以及与这些页有关的任何附函仍作为报告的附件。 同样地,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提交取代或撤销的修改的同时提交所需的附函,说明所提交 申请中的修改依据,且报告因此被确定为未进行取代或撤销的修改,每一取代或撤销的 修改页以及与这些页有关的任何附函仍作为报告的附件。
10.077.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 II 章)能就发明的专利性表明观点吗?不能。
条约第 35 条(2)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不得包 含关于要求保护的发明按任何一国的本国法是否可以或看来可以获得专利或不可以获得 专利的任何说明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本国法 ”包括地区专利条约(ARIPO 哈拉 雷议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和 OAPI 协定)。
10.078.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使用何种语言制定?是否准备译文?专利性国际初步 报告(PCT 第 II 章)和任何附件所使用的语言是该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语言,参见 9.017 至 9.020 段,除非国际初步审查在译文的基础上进行(参见 5.013、10.011 段和 10.013 段),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和附件使用该译文的 语言。任何选定国均可要求将使用该国官方语言或官方语言之一以外的任何一种语言作 出的国际初步报告译成英文。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局对国际初步报告进行翻译,并由国 际局将副本传送给申请人和有关的选定局。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译文, 应由申请人准备并提供。
10.079. 申请人、国际局和选定局怎样得到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及 其译文(如果有的话)?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同一天将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及任何附件,参见 10.076 段)的副本传送至申请人和国际局。国际局再将报告 (包括任何附件)的副本传送至所有选定局,如果选定局根据细则93 之二要求提供报告 的英文译文时,国际局也要提供;但是,如果需要提供附件的译文,应由申请人准备并 提供给有关的选定局(参见 10.078 段和国家阶段)。当申请人认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PCT 第 II 章)的译文有错误时,可写成书面意见提供给有关选定局,而且必须将该意 见的副本提供给国际局。关于对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本身的意见,应在 国家阶段提供给选定局。
10.079A.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档案中是否还有其他文件转交给国际局? 国际初步审查 单位还向国际局转交下列文件的副本,国际局在将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副本转交给选 定局的同时一并转交下列文件的副本: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的任何书面意见;
- 包含根据条约第 34 条修改的替换页和附函,包括任何已被取代的修改和附函;
- 包含申请人根据 PCT 细则 66.3(参见 10.067 段)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的意 见陈述的信函;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出的限制权利要求或缴纳附加费的通知;
- 对限制权利要求或缴纳附加费的通知以及有关决定提出的异议,无论申请人是否 根据细则 68.3(c)提出请求;以及
- 档案中希望转交的任何其他文件。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在获得这些文件之后的任意时间转交给国际局,但通常不晚于转交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时间。应当指出的是,任何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均可决定推迟转交上 述文件,直至其在技术上已经做好转交的准备。
10.080. 除了申请人和选定局,其他人能否接触到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和国际初步审查档案的其他文件?国际局不会公布该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档案的相
关文件。根据条约第 36 条(3)(a),国际局将报告副本传送给选定局。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应选定局要求(这些要求的细节公布在《官方公告(PCT 公报)》中),国际局 将在 PATENTSCOPE(https://www.wipo.int/patentscope/zh/)上公布专利性国际初步 报告(PCT 第 II 章),但不会早于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之日。同样地,根据 2020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对细则 71.1(b)和 94.1(c)的修改,国际初步审查机构在 2020 年 7 月 1 日或其后收到或作出的任何其他文件,将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后在 PATENTSCOPE 上公 布(参见 10.079A 段)。除非应申请人要求或经申请人授权,否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只 向申请人和国际局传送报告副本。但是,一旦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成为 选定局档案的一部分,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接触该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档案由适用 于该局的国家法来规定,参见 11.072 段至 11.074 段。
10.081. [删除]
10.082. 申请人怎样得到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 II 章)中引用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索取那些不为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而是在专利性国际 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中引用的文件的副本。附件 E 中有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请求提 供副本的收费情况。
10.083. 在国家阶段中,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 II 章)的效力和用途是什么? 由于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包含了国际申请是否符合国际公认的关于新颖 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意见,所以它为申请人评估其在国家 阶段中能否得到各国专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虽然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 对选定局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是它对于选定局是有重要影响力的,一份肯定倾向的报告 将促进选定局对该申请的审批。如果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对该国际申请 的结论是肯定的,那么与在 PCT 体系下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同一国 家局或地区局的选定局,通常在国家阶段会很快授予专利。
第十一章 关于国际阶段的其他问题
代理人和共同代表
11.001. 委托代理人的目的是什么?申请人可以为了整个国际阶段的目的委托一个或 多个代理人以代表申请人在受理局、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和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事务。 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一个或多个代理人专门在国际检索单 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事务。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中指 定的代理人将不会自动被视为国家阶段在国家局办理事务的代理人,因此对于在每一个 不同的指定局的国家阶段需要指定其他的代理人(参见国家篇,(概要))。
11.002. 谁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通常在国际阶段有权在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执行 业务的人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在国际申请是向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提交的情况下(参见5.008 段),有权在申请人是其居民或者国民(参见附件 C)(或者在几个申请人之一是 其居民或者国民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者代表该国家(或地区)局执行业务的人可以被 委托为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委托有权在作为国际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或者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办理事务的人为其代理人,代表申请人专门 在该单位办理事务。在该国家局或者组织办理事务受相关国家法的约束。
11.003. 是否要求所有的申请人委托相同的代理人?每一个申请人可以自由委托自己 的代理人。但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几个人,例如专利律师 或专利代理事务所的几位合伙人)作为全体申请人的“共同代理人”会比较方便。
11.004. 代理人可否委托分代理人?在国际阶段接受委托的代理人,除原始委托文件 中另有规定外,可以委托分代理人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分代理人既可以因 一般目的受委托代理申请人,也可以在具体的国际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或 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事务。被委托的分代理人有权办理事务的资格如 11.002 段所 述。
11.005. 什么是申请人的“共同代表”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且没有委托共同 代理人在国际阶段代表所有申请人的,这些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中一个申请人作为其共同 代表。只有是缔约国国民或居民因此有权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才能被委托作为共同 代表。
11.006. 如果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会出现什么情况?如果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申请人未委托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请求书中名列第一且有权向相关受理局提 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参见 5.020 至 5.023 段)将被自动认定是所有申请人的共同代表 ( “默认共同代表”)。“默认共同代表”可以办理绝大多数由所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或共同代表办理的事务,包括在请求书和其他许多 PCT 文件上签字。但是,在未提交一 致同意撤回的证据的情况下,“默认共同代表”无权代表申请人在撤回国际申请、撤回 指定、撤回优先权、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撤回选定的请求书或通知上签字。如果 “默认共同代表”已经自己指定了代理人,则代理人可以以“默认共同代表”的身份代 表其他申请人,包括在对所有申请人生效的某些文件上签字(同样的,不包括任何撤回 通知)。
11.007. 如何委托代理人和共同代表?委托代理人和共同代表应签署请求书或者要求书(参见 5.041 至 5.049 段,10.019 至 10.023 段)或者单独的委托书(参见 11.008 段)或者总委托书(参见 11.009 段)。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委托共同代理 人或者共同代表,应由每个申请人自己选择签署请求书、要求书或者单独的委托书。
11.008. 对单独委托书的要求有哪些?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委托通过单独委托书进行的,该单独委托书必须提交给受理局或国际局。尽管如此 ,任何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和国际局都可以豁免向其提交单独的委托 书 的 要 求 ( 关 于 该 豁 免 的 详 细 内 容 参 见 PCT 通 讯 和 WIPO 网 站https://www.wipo.int/pct/en/texts/waivers.html中 公布的《 官 方 公 告( PCT 公 报)》。应当注意,尽管如此,当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提交任何细则 90 之二.1 至 90 之二.4 所述的撤回通知时,受理局、国际单位或国际局则不能免除对单独委托书的要求。
单独委托书的适当模版可以从 WIPO 网站上获取 https://www.wipo.int/pct/en/forms/ pa/index.html。
11.009. 是否能通过总委托书指定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办理该申请人提交的任何一件国际申请的事务?是的,可以通过总委托书做这样的处理。如果委托针对的是国际阶 段,总委托书原件应提交给受理局,如果委托明确涉及在具体的单位代表申请人,则视 情况将总委托书原件提交给国际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 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如果请求书、要求书或单独的通知中提及总委托书,委托将对申请人提交的任何特 定申请产生效力。然而,任何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和/或国 际初步审查单位都可以豁免向其在请求书、要求书或者单独的通知中提交单独的委托书 的要求(关于该豁免的详细情况参见《官方公告(PCT 公报)》。若受理局或者国际单 位未豁免此要求,则总委托书的副本应附在请求书、补充检索请求书、要求书或单独的 通知中。原始签字的总委托书副本不需要申请人再分别签字。总委托书的适当模板可以 从 WIPO 网站上获取https://www.wipo.int/pct/en/forms/pa/index.html。应当注意的 是,当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提交细则 90 之二.1至 90 之二.4 所述的撤回请求时,受理局或 国际单位不得免除对委托书的要求。
11.010.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是否可以代表申请人或几个申请人在受理局、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和/或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事务(参见 11.001 段),在于委托书的权限是以总委托为目的还是以 某一特定国际单位程序为目的。特别是,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可以代表申请人在与国际申 请有关的文件上签字。但是,作为“默认共同代表 ”的申请人(参见 11.006 段)不可以 代表其他申请人在撤回的通知上签字(参见 11.048、11.050、11.056 和 11.060 段)。
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人代表同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其中任何一个代理人所作出 的行为,应具有代表该申请人或者该几个申请人的行为的效力。
11.011. 能否撤销对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委托?可以。撤销委托的文件应有委托人或其继任人的签字。分代理人的委托也可以由有关的申请人予以撤销。如果委托被撤销, 则任何由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人应被同时认为被撤销。
11.012. 通常,在国际阶段委托代理人,除另有说明外,具有自动撤销以前委托的任 何代理人的效力。通常,在国际阶段委托共同代表,除另有说明外,具有自动撤销以前 委托的任何共同代表的类似效力。
11.013. 签署和提交委托书的规则应比照适用于撤销委托(参见 11.007 和 11.008 段)。
11.014.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能否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可以通过一份由其签 署的通知辞去委托。签署和提交委托书的规则应比照适用于辞去委托(参见 11.007 和 11.008 段)。在辞去委托的情况下,国际局还应通知申请人。
与申请人的通信
11.015. 不同的主管局应将通知发送至谁的地址?一件国际申请是由唯一申请人提交 的,信件应寄送至申请人的具体地址;或者,如果申请人委托了一个或多个代理人,信 件应寄至代理人或第一署名代理人;或者,如果申请人未委托代理人,但是特别在通知 中指明某一具体地址的(参见 5.030 和 5.051 段),则应寄至该地址。
11.016.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并委托了一个或多个共同代理人的,则邮寄至共 同代理人或者第一署名代理人。如果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则信件应邮寄至共同代表所 指明的地址(既可以是被指明的共同代表,也可以是“默认共同代表 ”,参见 11.005 和11.006 段);或者,共同代表委托了一个或多个代理人的,则信件应邮寄至代理人或者 或第一署名代理人;或者,如果共同代表未委托代理人,但是特别在通知中指明某一具 体地址的,则信件应寄至该地址。
11.017. 如果委托了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在国际检索单位、指定的补充国际 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事务的,则与国际单位有关的信件应邮寄至该代理 人或者第一署名代理人。
关于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或者共同代表的变更
11.018. 申请人或其姓名、居所、国籍或者地址,或者代理人、共同代表或者发明 人或其姓名或地址发生变更应怎样处理? 申请人或其姓名、居所、国籍或者地址,或者 代理人、共同代表或者发明人或其姓名或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或受理局应要求国际 局记录该变更。如果这样请求过,国际局将记录变更并通知所有有关的局和 PCT 国际单 位。任何此类记录都是免费的。
11.018A. 变更请求应发送至何处?虽然细则 92 之二允许申请人选择将变更请求发送 至受理局或国际局,但强烈建议将其直接发送至国际局,最好通过 ePCT 进行(可在 https://pct.wipo.int/ePCT 进行带有强认证或无需强认证的登录)。变更请求由国际 局而非受理局接收,其重要性是为了满足从优先权日期算起的适用期限为 30 个月的要 求。
11.018B. 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任何文件证据?当申请人或代理人请求变更时,无需提 供与变更有关的任何文件证据。特别是,在申请人或代理人请求变更申请人时,国际局 不要求提交转让或其他文件证明权利转移。然而,一旦进入国家阶段,指定局可能要求 有关权利转让的转让书和其他文件证据;本指南的国家阶段章节详细说明了此事。如果 代理人希望代表新申请人处理事务,除非申请变更的国家局或机构已经豁免提供授权书 的要求(参见 11.008 和 11.009 段),否则应同时提供由新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值得注意的是, 国际局已经豁免了这样的要求(请参阅 https://www.wipo.int/pct/en/ texts/waivers.html)。
在未获得在登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一个未记录在请求书中的人(下文称之为 “新申请人 ”)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变更时,需要提交申请人的书面同意、转让证明副本 或者其他文件证据来支持变更请求。如果申请人变更请求是由新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 的,除了文件证据外,还应同时提交新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除非受理局或者国际单位 豁免对提交单独委托书或者总委托书副本的要求(参见 11.008 和 11.009 段)。值得注 意的是,国际局未豁免此要求,因此,在向国际局提交此类变更请求时,始终需要提供 新的委托书。
当要求将申请人从记录中删除,并且该请求未经申请人本人或代表签署时,国际局将向 被“删除”的申请人发送变更通知的副本(表格 PCT/IB/306)。即使该请求是由代理人 代表申请人签署,而该代理人仅在受理局豁免了必须提交委托书的要求后视为被委托, 情况仍然如此。如果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本人以书面形式反对变更,则记录的变更将被撤 销。
当一名专利代理人转到一个新的公司并要求进行变更时,此类变更将被视为地址变更, 无需提供新的委托书。
11.018C. 新申请人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吗?为了记录申请人人员变更,并不需 要新申请人是一位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PCT 并未对国际申请可能被转让给谁施加任何 限制。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仅基于在国际申请提交时在请求表中所指明的申请人 的国籍和居住地。但是请注意,新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在审查是否有权提出国际初步审 查时会被考虑(参见 10.017 和 10.018 段)。
11.018D. 细则 92 之二还包含哪些类型的变更?关于增加或删除请求书中与申请人和/ 或发明人有关的说明、申请人和/或发明人的顺序变更、与电子邮件地址有关的变更 等,都将根据细则 92 之二记录变更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阶段无法记录第三方的权利,比如许可、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 这些变更只能在国家阶段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并按照适用的国家程序进行记录。
11.019. 如果一个变更涉及多个申请, 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个单独的请求吗?如果一 个变更涉及多个未决的国际申请,建议申请人提交一个书面请求,并附上涉及的 PCT 申 请清单(而不是为每个申请单独提交请求)。该清单应仅包括未决的国际申请,即从优 先权日期起的 30 个月时限尚未届满的申请。
11.020. 在请求根据细则 92 之二变更时,是否有特定的表格?并没有专门的表格用 于请求根据细则 92 之二记录变更。该请求可以以信函形式提交给受理局或国际局,清楚 地指明涉及的申请以及需要变更的信息。如果请求涉及更改名称或地址,且申请以使用 非拉丁字符的语言提交,除了提供申请语言中的新名称或地址外,还必须提供新名称或 地址的英文音译或翻译。强烈建议通过 ePCT 直接向国际局提交此类请求(可以通过 https://pct.wipo.int/ePCT 使用强认证或不使用强认证登录)。
11.021. 请求变更的时间期限是什么?国际局会对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前的变更 请求进行记录(无论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确切期限为多少,根据国家局而定,如 31 个
月或更晚)。如果申请人希望特定变更被纳入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中,变更请求必须在 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送达国际局(详见 9.014 段)。如果请求在国际公布 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后但在 30 个月时限内送达国际局从而没有体现在国际公布文件中, 该请求仍然会被处理,并通知指定/选定局。PATENTSCOPE 的著录项目数据页面会在 30 个 月内更新以反映任何记录的变更。如果请求在 30 个月期限之后送达国际局,变更将不会 被记录,申请人将需要向每个指定局/选定局继续提出此类请求。
11.022. 变更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原则上,所有指定局和选定局都有义务接受国际局 记录的变更。然而,各专利局在国家阶段有权要求有关国际阶段记录的变更的额外证据 或文件(有关在国家阶段要求额外文件的专利局信息,包括在特定专利局需要针对国家 阶段提出新的变更请求,详见本指南的国家篇中相关摘要)。
申请人或发明人死亡
11.023.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死亡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答案取决于所适用的国家法如何 处理这类情况。申请人的权利继承人(继承人、法定代表人、不动产的法定代表人等) 应作为新的申请人,应按照细则 92 之二.1 提出变更请求(参见 11.018 至 11.022 段的大 致流程)。必须说明请求变更的原因。在国际阶段不需要提供证明权利的书面证明(但 是,有可能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会被指定局要求提供)。
11.024. [删除]
11.025. 如果发明人在提出国际申请前死亡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书需要 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并说明发明人已经死亡,例如:“JONES, Bernard(已死亡)。”
11.026. 在国际阶段发明人死亡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登记变 更以表明发明人死亡;如果添加了此类说明,发明人的地址将被删除。
申请人不能或不愿意在国际申请或者其他文件上签字
11.027. 如果申请人暂时无法在国际申请上签字应如何处理? 国际申请可以在申请 人暂时无法签字的情况下提交。在缺少申请人签字或者缺少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的情况 下,这些缺陷可以依据条约第 14 条(1)(a)(i)和(b)进行改正,申请人可以在受理局给定 的期限内提交签字的请求书副本(或者,在请求书由代理人签字的情况下,提交委托书 的副本(可能是需要的))以改正这些形式缺陷(参见6.032 段)。
11.028. -11.032.[删除]
明显错误更正
11.033. 申请人能否更正明显错误?如果在适用的期限内提出更正请求,申请人提交 的国际申请或者其他文件中的明显错误通常可以更正。此类更正均是免费的。细则91 规 定了某些错误为不属于“可更正的”错误(参见 11.037 段),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 改正(参见细则 20.4、20.5、26 之二和 38.3)。
11.034. 什么样的错误可以被更正?仅明显错误可以被更正。主管单位在适当的期限 内(参见 11.036 段)认为以下事实对其来说是明显的,即申请文件原本想写的内容不是 实际出现在文件上的内容,并且除了建议更正的内容以外不可能是其他更正内容。换句 话说,错误和对错误的更正对主管单位来将均是明显的。
11.035. 当确认错误是否明显时主管单位对于文件的类型有何限制 ?在说明书、权 利要求书或者附图或者相关改正或修改中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为了确保错误及对错误的 更正是明显的(参见 11.034 段),主管单位应当在适用的情况下,仅考虑说明书、权利 要求书、附图及改正或者修改的内容。在错误或相关更正出现在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或 者在细则 91.1(b)(iv)所述的任何其他文件中时,为了确保错误及对错误的更正是明显 的,主管单位应当在适用的情况下,仅考虑国际申请本身以及所涉及的更正,或者细则
91.1(b)(iv)所涉及的文件,以及随请求书、更正或文件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在可能 的情况下,还包括提交给该单位的任何优先权文件。另外,该单位还应当考虑在相关日 期内提交的包含在该国际申请中的任何其他文件(参见 11.036 段)。
11.036. 主管国际单位确定错误及其更正是否明显的相关日期是哪天? 当原始提交 国际申请中存在错误时,相关日是国际申请日;当原始提交国际申请之外的其他文件存 在错误时,包括出现在国际申请改正或修改中的错误,相关日是这些文件(更正或/或 修改)的提交日。
11.037. 什么样的错误不可以被更正?下述错误不可以根据细则 91 予以更正:
- 遗漏国际申请一项或多项内容,或者国际申请的一页或多页,即使是由于在提交 国际申请时,例如复印或装订时的明显疏忽造成的;
- 摘要中的错误;
- 根据条约第 19 条修改中的错误,除非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根据细则 91. (b)(iii) 有权许可该错误更正的主管单位;
- 优先权要求或者改正或增加优先权中的错误,更正错误可能导致优先权日期的修 改(参见 6.038 段关于根据细则 26 之二.1(a)更正这些错误)。
11.038. 明显错误更正是否需要得到某一特定单位的许可?是的,错误的更正应由 主管的 PCT 国际单位许可,即:
(i) 国际申请的请求书或其改正中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受理局许可;
(ii)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或其改正中存在错误的情况下——通过国际检索单 位,如果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已经提出且没有撤回,并且根据细则 69.1 启动国际 初步审查的日期已过——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许可;
(iii)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或其改正,或者根据条约第 19 条或者第 34 条进行 的修改中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或者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已经提出且没有撤回,并 且根据细则 69.1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的日期已过——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许可;
(iv)对于提交到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国际局的上述(i)至
(iii)所述之外的文件中存在错误的情况,除摘要或者根据条约第 19 条修改外 ——应当分别由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国际局许可。
11.039. 更正请求何时向何处递交?更正请求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 26 个月内送交到 主管单位(参见 11.038 段)。更正请求应当指明需要被更正的错误以及建议的更正内 容;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更正请求中包含一个简短的解释。应当比照适用细则 26.4(参见 6.052 段)关于更正需要被指明的方式。
11.040. 主管单位能否要求申请人更正明显错误?如果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或者国际局发现国际申请或者其他文件中存在可更正的明显错误,它可以 通知申请人根据细则 91 的要求更正明显错误。
11.041. 主管单位收到明显错误更正请求后的处理程序是什么?一旦申请人提交了 更正明显错误的请求,主管单位应迅速决定是许可还是拒绝所请求的更正,并迅速地将 其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在拒绝的情况下,主管单位还应当向申请人和国际局说明 拒绝的理由。如果主管单位根据细则 91 条许可明显错误的更正,相关文件将根据行政规 程的第 325、413 之二、511 和 607 条进行更正。如果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许 可更正,国际局把更正页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进行公布,前提是国际局在完成国际公 布的技术准备之前收到或作出更正许可。如果此类许可在技术准备完成后才收到或作 出,国际局将根据细则 48.2(i)重新公布国际申请。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批准更正, 更正页和申请人提交的更正明显错误的请求将附加到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中。
11.042. 明显错误更正何时生效?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自国 际申请日起生效;在除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以外的其他文件中存在错误的情况下, 包括改正和修改国际申请中的错误, 自文件提交日起生效。
11.043. 如果明显错误更正被拒绝能做些什么?如果主管单位拒绝明显错误更正请 求,申请人可以自拒绝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书面请求,请求将更正请求、主管 单位拒绝更正的原因以及任何由申请人提交的简短的意见陈述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在 提交请求的同时需要缴纳特别的费用,该项费用数额在附件 B(IB)中予以规定。一旦 明显错误更正请求和拒绝的原因被公布,申请人可以在指定局依据国家法尝试继续对明 显错误提出更正请求。拒绝更正请求的情况除非符合 10.076 段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否则 不会附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
11.044. 主管单位的明显错误更正对指定局和选定局有何影响 ?通常,指定局和选 定局必须在国家阶段按“更正后的 ”国际申请来处理,除非该指定局或选定局在国际局 根据细则 91.3(a)通知其相关更正已获许可之日前已经开始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另一 种情况是,当指定局或选定局认为在其自身作为主管单位不允许更正明显错误时,可以 不考虑根据细则 91.1 许可的更正。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指定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 合理期限内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后,方可在国际阶段忽略所述更正。
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1.045. 何时,在什么阶段可以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 改?如本文在其他地方所述,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根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机会(参见9.004 至 9.011 段)。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结 束前,申请人可以根据条约第 34 条(2)(b)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参见10.024至 10.028 段,10.067 至 10.071 段)。这样的修改提供了除依据条约第 11 条和细则 20 (参见 6.024 至 6.026 段)和条约第 14 条和细则26(参见 6.032 段)改正缺陷,和依据 细则 91.1(参见 11.033 至 11.044 段)更正明显错误外的修改之外的可能性。申请人还 有在国家阶段获得依据条约第 28 和 41 条进行修改的机会(参见国家篇)。
11.046. 在国际阶段修改用何种语言提交?关于依据条约第 19 条提交对权利要求修 改的语言,参见 9.004 段和9.017 至 9.019 段;关于依据条约第 34 条对权利要求书、说 明书和/或附图进行修改的语言,参见 10.071 段。
11.047. 在国际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修改时是否可以对国际申请 引入新的主题?条约第 19 条(2)和条约第 34 条(2)(b)均要求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 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国际阶段不检查其是否符合该规定,除非申请人请求国际初步审 查。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修改超出了该国际申请提出时公开的范围,该单位将在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书面意见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中相应予以注明,且 应按照该修改视为没有提出的情况制定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参见 10.064(iv)至 10.070 段)。是否符合该规定在国家阶段可能会很重要,指定局会对此进行审查,不符 合该规定的修改在国家阶段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例如拒绝修改或修改被视为在国际申请 日后引入新主题。另一方面,如果指定局的国家法允许修改超出该国际申请提出时公开 的范围,不遵守该规定对这些国家无任何影响。虽然按照惯例大多数国家法和《欧洲专 利公约》包含了这样的要求,但是这样的要求受缔约国的约束,这并非是受 PCT 的约 束。因为大多数国家法均有这样的规定,所以 PCT 有这样的要求,看起来在国际阶段对 所有打算进行修改的申请人是一个有用的提醒。
11.047A. 如果已经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修改,但是仅有替换页而无信 函会怎样?PCT 要求在提交条约第 19 条或第 34 条修改替换页的同时应当附有一封说明 在原始提交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信函(参见 9.005、9.006 和 10.071 段)。国际阶 段不检查其实质上是否符合规定,除非申请人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发现替换页未附带信函或信函中未能说明修改的基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按照该 修改视为没有提出的情况制定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在国家阶 段,当指定局进行审查时,是否符合该规定也是很重要的,并且不符合规定的话可能导 致不允许其修改。
撤回
11.048. 申请人能否撤回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期限届满 (参见 5.005 段)前到达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依据条约第 39 条(1)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的通知撤回国际申请。撤回的手续是免费的。撤回通知需要全体申请人签字。
受委托的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可以代表所有申请人在该撤回通知上签字,但是作为 “默认共同代表 ”(参见 11.006 段)的申请人不能以其他申请人的名义签署撤回通知。 如果受理局、国际单位和国际局豁免对提交单独委托书或总委托书副本的要求,这样的 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关于撤回的通知。
11.049. 撤回对国际公布的影响是什么?申请人可以通过按照 9.023A 段描述的方式 撤回国际申请来阻止国际公布。
通过按照 11.056 和 11.057 段中所述方式撤回优先权声明,国际公布可以被推迟。
11.050. 申请人能否撤回指定?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期限届满前(参见 5.005 段)通知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依据条约第 39 条(1)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撤回指定, 包括撤回对某一缔约国的指定及对全部或某一特定保护类型目的的指定。撤回的手续是 免费的。撤回通知需要全体申请人签字。受委托的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可以代表所有 申请人在该撤回通知上签字,但是作为“默认共同代表 ”(参见 11.006 段)的申请人不 能以其他申请人的名义签署撤回通知。
11.051. 撤回对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指定,会导致对该国的选定相应地被自动撤回。
11.052. 如果指定一个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既获得国家专利又获得地区专利(参见 4.022 至 4.026 段,5.052 至 5.053 段),除另有说明外,撤回对该国的指定应认为仅撤 回为获得国家专利的指定。实践中,申请人应清楚地表明其撤回指定的意图。
11.053. 如果撤回了所有的指定,应作为撤回国际申请来处理。
11.054. 如果撤回指定的通知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前到达国际局(参见 9.014 段),将不会公布该指定。
11.055. 当国际申请中对不同的指定国有不同的申请人时,撤回某一指定可以导致对 该指定的申请人将不再作为其他任何指定国的申请人。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提交撤回 声明的同时提交请求书的替换页,该替换页只需标明那些没有被撤回指定的指定国的申 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交请求书的替换页,国际局或受理局应完成对请求书的改正,无论 哪一个国际单位作出的更正都需要通知其他国际单位和申请人。
11.056. 申请人能否撤回国际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可以通过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参见 5.005 段)期限届满前到达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依据条约第 39 条(1)向国 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撤回优先权。任何一个或全部优先权的撤回均依此处理。撤回的 手续是免费的。撤回通知需要全体申请人签字。受委托的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可以以 所有申请人的名义在撤回通知中签字,但是作为“默认共同代表 ”(参见 11.006 段)的 申请人不能以其他申请人的名义签署撤回通知。
11.057. 如果优先权要求的撤回引起优先权日的变更,任何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并且 尚未届满的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优先权日起计算,例如,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优先权 被撤回时,如果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已届满,则此期限不可延长)。但是,如果申请人 提交的或者受理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送交的撤回通知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 后到达国际局的,国际局仍然可以在所述的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期限的基础上进行国际 公布。
11.058. 申请人能否撤回补充检索请求?申请人可以撤回补充检索请求,撤回期限为 向申请人传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制定这样的报告的宣布之前的任何时间。但 是,如果国际局未向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传送任何文件,撤回请求会导致退款。撤回 通知需要传送给国际局或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并且撤回通知在其被收到后才生效。 但是,若通知没有及时到达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以致未能阻止传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或者宣布不制定这样的报告,所述报告或宣布将按要求传送给各指定局。对同一国际申
请提交了两个或更多的补充检索请求的情况,撤回通知中需要具体说明撤回某一或全部 请求。
11.059. 撤回补充检索请求的通知需要由申请人签字,当有两个或更多的申请人时, 需要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由申请人已签字生效的请求书、补充检索请求书、要求书 或者委托书中委托的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签字。
11.060. 申请人能否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对任意缔约国的选定 ? 申请人可以通 过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期限届满前,向国际局提交通知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对任意 缔约国的选定。撤回的手续是免费的。撤回通知需要全体申请人签字。受委托的共同代 理人或共同代表可以以所有申请人的名义在撤回通知中签字,但是作为“默认共同代 表 ”(参见 11.006 段)的申请人不能以其他申请人的名义签署撤回通知。
11.061. 对于不适用 30 个月期限的指定局,如果在条约第 22 条规定的进入国家阶段 的期限届满之后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对任意缔约国选定的,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 因为这种对选定国的撤回,就该国而言视为撤回国际申请,除非该国国家阶段的程序已 启动。如果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对任意缔约国的选定是在期限届满之前,国际申请 将不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应当在进入国家阶段期限届满前履行正常手续(参见上文 5.005 段和国家阶段,3.001 段)。更多细节,参见条约第 37 条(4)。
期限的计算
11.062. 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关于期限的计算,细则 80 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无论是以年、月或日表示),包括在非工作日期限届满的情况。国际局的非工作日将 会定期在《官方公告(PCT 公报)》和 PCT 通讯上公布。帮助申请人计算 PCT 期限的计 算 器 可 以 在 WIPO 网 站 上 获 得 https://pct.wipo.int/ePCTExternal/pages/ PctTimeline.xhtml。当期限自通知的发出日起算时,如果通知的实际发文日在后或者 发文后超过 7 天才收到通知,该期限可以被延长;详情参见细则 80.6。以优先权为基础 的期限在撤回优先权要求时的计算,参见 11.057 段。
邮递业务异常
11.063. 邮寄的延误或丢失可否可以宽恕?细则 82 包含了由于邮递业务异常,例 如,因罢工导致邮递业务中断,导致邮件丢失或邮递延误的详细规定。如果能证明在期 限届满前 5 天已将文件或者书信付邮,上述规定可以宽恕在适用的期限届满后最长 6 个 月的延误。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规定,邮寄应该通过航空挂号邮件,或通过正常情况下 付邮后 2 天内可送达目的地的非航空挂号邮件。应提交使该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满意 的证据,并应迅速提交替换文件,详情参见细则 82.1(b)和(c)。
11.064. 快递服务导致的延误或丢失可否作为免责的理由 ?一些国家局或者政府间 组织对委托快递服务机构而不是邮政当局来寄送文件或者书信也适用这些规定,详情参 见细则 82.1(d)和(e)。附件 B 中提供了哪些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可为此目的委托快递 服务机构,并在何情况下适用细则 82.1。
期限延误的宽免
11.065.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期限延误可以宽免吗?细则 82 之四.1 规定了在国际 阶段,由于在申请人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战争、革命、内乱、罢工、自然灾 害、流行病、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或者其他类似原因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延误 了受理局、国际单位或者国际局的期限而予以宽免的一般情形。宽免只适用于细则规定 的期限,因此既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因为优先权期限是由《巴黎公约》第 4C 条规定的 (关于优先权恢复,参见 5.062 至 5.068 段),也不适用于根据条约第 22 条和第 39 条 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参见 5.005 和 5.006 段)。
11.065A. 为根据细则 82 之四.1 请求对不可抗力情形造成的期限延误予以宽免,申请 人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采取相关行动(提交文件、答复通知或者缴费)。通常情况 下,这是指在延误原因消失后的短时间内。例如,当罢工使代理人无法到达其办公地点 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应根据准备工作受阻的程度,在下一个工作日或罢工后不久就采 取行动。另一方面,如果一场灾难导致代理人的档案完全被毁掉,那么重新整理所有必 要的文件和系统以便采取必要的行动,会需要更长的时间。在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 的情形下,申请人必须证明,服务中断影响的地理范围很广,而不是一个局部的问题, 是意外或者不可预见的,而且没有替代的通信手段。对期限延误予以宽免的申请和相关 证据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提交给受理局、国际单位或者国际局,无论如何不得迟于 适用时限届满后六个月。
关于可以接受的证据形式,例如可靠的大众媒体的新闻报道,或者有关国家当局的声明 或者公告,通常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在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的情形下,互联网服 务提供商或者电力提供商的声明也是可以接受的。
受理局、国际单位或者国际局可以免除提供证据的要求,例如,当其了解到某一国家或 者地区发生的事件可以作为宽免期限延误的理由。受理局、国际单位或者国际局(视情 况而定)应当设定并公开免除提供证据的条件,并通知国际局,由其在《PCT 公报》上 公布有关信息。但是,相关方还是必须提交一份对延误期限予以宽免的申请,并说明延 误是由于适用宽免的情况所导致的。
11.065B. 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电子方式通信不可用造成的期限延误可以宽免么?
细则 82 之四.2 允许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可以在其任一可用的电子方式通信不可用而造成期限延误的情形下给予宽免。如果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作出上述规定,应当通知国际局,由其在《PCT 公报》中以及 WIPO 的网站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 unavailability.html发布相关信息。此外,当这种事件已经发生(如意外停电)或计 划发生(如计划维护)时,有关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应当发布包括持续时间在内的电子方式通信不可用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国际局,由其在《PCT 公报》中发布相关信息, 包括电子方式通信不可用的持续时间。宽免只适用于细则规定的期限,因此既不适用于 优先权期限,因为优先权期限是由《巴黎公约》第 4C 条规定的(关于优先权恢复,参见 5.062 至 5.068 段),也不适用于根据条约第 22 条和第 39 条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参见 5.005 和 5.006 段)。
11.065C. 如果申请人因为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允许的一种电子方式通信方式不可用(参见 11.065B 段)而造成期限延误,申请人必须在所述电子通信方式可以用的下一个工作日采取相关措施,并请求对延误进行宽免,并表明其延误的原因在于国家局或者政 府间组织的一种电子通信方式在其试图提交时不可用。
期限的延长
11.065D. 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是否可以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普遍延长期限? 细则 82 之四.3 允许受理局、国际单位、国际局在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特殊情形下,可以设定 一段延长期限,以便细则规定的在国际阶段的期限限制可以普遍延长。当国家局或者政 府间组织所在国家正经受因细则 82 之四.1(a)的事件(有关事件参见 11.065 段)导致的 普遍业务中断而妨碍当事人在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办理手续时, 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可以采取上述措施。例如,当发生流行病或者自然灾害时,或者 因为地震、海啸原因导致其所在地的基础设施(例如供电、供水或者交通)严重受损 时。
上述普遍业务中断继续存在时,相关受理局、国际单位或者国际局可以规定额外的延长 期限。设定的期限及额外延长的期限从起算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当受理局、国际单 位、国际局设定或者延长期限时,应当公布期限的起止日期,国际局将在《PCT 公报》 及 WIPO 网站中发布。细则中规定的任何期限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根据细则 80.5 的规 定,将于上述设定的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届满。申请人无需请求延长。
所述延长只适用于细则规定的期限,因此既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因为优先权期限是由 《巴黎公约》第 4C 条规定的(关于优先权恢复,参见 5.062 至 5.068 段),也不适用于 根据条约第 22 条和第 39 条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参见 5.005 和 5.006 段)。如果关于 上述期限的信息公布时,任何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国家处理程序已经开始,则该指定局 或者选定局不必考虑所述期限延长。
信函、文件与纸件的提交
11.066. 信函、文件与纸件的提交有何规定?细则 92 对于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交的 信函、文件与纸件有详细规定。信函必需要签字;任何其他文件提交时需要附带一封信 函;任何申请人向受理局、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提交的信函与文件一般来说需要使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或者当为了满足 国际检索、补充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或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而已经传送或者提供了国际 申请的译文时,用该译文提交(参见 5.013、6.020、8.012 和 10.011 段)。此外,任何 寄往国际局的通信必须用英文或法文撰写,如果是通过 ePCT 提交的,可以国际申请的公 布语言提交。依据条约第 19 条对权利要求修改的语言(和其所附的声明),参见 9.004 和 9.007 段。初步审查要求书和依据条约第 34 条修改的语言,参见 10.013 和 10.071 段。
11.067. 能否使用电报、电传、传真等提交文件?细则 92.4 规定了可以使用电报、 电传、传真或者其他类似的能产生打印或书面文件的通讯手段送交方式。这些方式仅在 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准备接受该方式的情况下使用。一些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要求某些 或全部文件使用其认可的方式传送后 14 日内由申请人确认;否则将视为未提交。尽管如 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这样的要求。即使对于不需要提交原件的情况,国家局或政
府间组织可在任何特定情况要求提交原件。关于这些要求的详情参见细则 92.4,和附件 B 中某些特定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对此操作和要求的信息。
11.068. 申请人应该在通过电讯发送文件前,确认附件 B 中适用的要求。当文件是国 际申请的遗漏部分或者是国际申请修改、更正的替换页,原件需要在当天或者下一天寄 出。
11.069. 当传真件已经通过电讯方式递送给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原件在寄送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时需要附带一封表明在先传送文件日期和传送方式的信函。
11.070. 当收到的部分或者全部文件字迹不清,或者部分文件没有收到时,在收到的 文件字迹不清或者试图进行的送交失败的限度内,该文件应作为没有收到处理,国家局 或者政府间组织应迅速相应地通知申请人。
11.071. 通讯中是否可以用档案号?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请求书的首页(参见5.017 段)、国际申请其他部分的每一页上(参见 5.105、5.124 段)、补充检索请求书 的首页(参见 8.013 段)、初步审查要求书的首页(参见 10.015 段),和国际申请相关 的其他部分填写一个档案号。档案号可以由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者二者共同构成。 连字符(“-”)可以作为字母数字字符的分隔符。档案号的长度不得超过 25 个字符。 受理局、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与申请 人通讯时将使用相应的档案号。
国际申请的保密性
11.072. 国际申请的保密范围是什么?国际申请在公布前对第三方是保密的,但是不 受某些例外情况的限制(参见条约第 30 条)。根据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的请 求,国际局、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以收取服务成本费为条件,应随时提供其文档所包 含的任何文件的副本。根据具有管辖权法院想获取相关文件的指令,国际局无需获得申 请人的授权(关于获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文件,参见 11.074 段)。
11.073. 国际公布后,国际申请、依据条约第 19 条进行的任何修改都可获得(参见 细则 48.2(f) )。同时可获得的,还有国际检索报告(参见条约第 21 条(3)和细则 48.2(a)(v))(这些内容都包含在已公布的国际申请中)和优先权文件副本(除了在 9.023 段述及的例外,参见细则 17.2)。此外,关于在 1998 年 7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提交 的国际申请,国际局将在国际公布后根据任何人提交的请求,以收取费用为条件提供在 其文件中包含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依据条约第 38 条规定对于国际初步审查文件有限制 的除外。但是,对于国际公布(参见 9.016A 段)或者公众获取文件时(参见 11.073A 段)任何删除的文件,国际局不会提供。对于只是供国际局内部使用的文件,国际局也 不会提供。
国际公布后,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以收取服务成本费为条件,向任何人提供其文档所 包含的任何文件的副本,国际公布(参见 9.016A 段)或者公众获取文件(参见 11.073A 段)时任何删除的文件除外。
11.073A. 申请人能否请求国际局限制对其申请文件中特定信息的获取? 申请人可以 向国际局附具理由提出请求,在公众获取文件时删除特定信息。(对于提出此类请求的 具体方式,参见 9.016A 段)。上述请求可以随时提出。
如果国际局已经删除了公众可获取的相关信息,该信息也存在于受理局、国际检索单 位,指定的国际补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保存的该国际申请的相关文件 中,国际局应当相应的及时通知相关局或者单位,以便相关局或者单位也不会提供此类 信息。
11.074. 国际初步审查的保密范围是什么?当申请人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后,依据条约
第 38 条,国际局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均不得允许他人未经授权获得国际初步审查文件。
第三方若想获取到国际局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关于国际初步审查有关的文件,需由申请人请求或授权才可。但是,国际局已将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及相关文档传送给选定局后,第三方能够获取这些文件。获取的范围与选定局适用的国家法对其国家申请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如果一个选定局请求国际局(请求的详细信息参见公布的《官方公告(PCT 公报)》,也可以参见网址 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 access_iper.html),国际局将代表该请求的选定局提供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 II 章)以及依据细则 71.1(b)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的相关文档(参见 10.079A 段)的副本。不过,已经在国际公布或者公众获取文件(参见 9.016A 段及 11.073A 段)时删 除的信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必须指出的是选定局提供上述文件的副本,可能会收 费。
有关生物材料保藏的记载
11.075. 国际申请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包含生物材料的记载和/或向保藏单位提交保藏 的记载?PCT 程序不要求国际申请中包含这样的记载;当必须提供这样的记载时,仅对 包含在国际申请中任何“对某一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记载”的内容进行描述(解释为“特 别指出……关于生物材料的保藏……或对生物材料所作的保藏”)。仅当为公开国际申 请所要求的发明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充分地实施该发明的目的时,申请人需要作出这 样的记载。即,如果至少一个指定国的国家法要求,当发明所涉及的生物材料公众不能 获得时,需要提供生物材料保藏记载。附件 L 列出了为专利程序的目的,缔约国或者代 表缔约国的国家法要求提供生物材料保藏记载的国家局(或地区局)的名单;附件 B 列 出了国家法不要求提供生物材料保藏记载的国家局(或地区局)的名单(某些情况下, 即使其国家法没有特别要求提供,该局可能也会要求提供国际申请中所述生物材料保藏 的信息)。如果对生物材料保藏的任何说明不是同说明书一起提交,而是单独提交的, 并且国际局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收到的,则该说明以及国际局的收到 日会包含在公布的国际申请中。
11.076. PCT 程序中作出这样记载的效力是什么?对于根据 PCT 的规定作出的生物材 料保藏记载,每一指定局必须认为是为了满足该局所适用国家法对保藏内容和提交时间 上的要求。
11.077. 可以仅对某些指定国作出这样的记载吗?可以对所有指定国或仅对某一或某 些指定国作出这样的记载。除非申请人表示仅对某些指定国,否则将被认为是对所有指 定国作出的记载。可以对不同指定国作出不同的保藏记载。
11.078. 关于生物保藏的记载必须包含哪些说明?可以作出两类说明:
(i) PCT 细则中指明的说明;
(ii) 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或代表该国的)局或地区局已经通知要作出补充说 明,并且该通知已在《官方公告(PCT 公报)》中公布;这种补充说明不仅包 括生物材料的保藏,而且包括生物材料本身(参见 11.079 段)。
第一类说明包括:
(i) 进行保藏的保藏单位名称和地址;
(ii) 在该单位保藏生物材料的日期;
(iii) 该单位对保藏材料给予的保藏号。
附件 L 列出了需要提供第二类补充说明的国家局(或地区局)。这类说明必须使用国际 申请提交的语言,如果根据细则 12.3(a)或 12.4(a)国际申请需要提供译文的,同时使用 该译文的语言。
11.079. 记载中必须对生物材料本身包含的说明是什么?一些国家局(或地区局) 的国家法要求,除作出生物材料的保藏说明外,还要对生物材料本身作出说明。例如, 对于其特征的一个简短描述,至少达到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程度。如果这些局在国 际申请中作为指定局, 申请人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前提是该局已将有关要求通知国际 局,并且已在《官方公告(PCT 公报)》中公布。附件 L 列出了已经通知国际局需要满 足这种要求的每一个国家局(或地区局)的具体要求(如有)。
11.080. 什么时候作出这种记载(及必须包含的说明) ?如果在提交的国际申请中 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记载没有包含任何的说明,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之内 向国际局提交该说明,除非国际局已经接到通知(并且该通知至少在国际申请提交之前 两个月已经公布在《官方公告(PCT 公报)》中),指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对国家申请要 求更早的提供说明。如果任何说明是在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期限届满之后,但是是在国 际局完成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提交到国际局的,则任何指定局应认为该说明是 在 16 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提交。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参见 9.013 段),所有的说 明应当在请求提前公布时提交,因为任何指定局可以认为未在请求提前公布时提交说 明,就是未及时提交。附件 L 列出了其国家法要求生物材料保藏记载早于优先权日 16 个 月提交的国家局(或地区局),以及提交说明所适用的期限。
11.081. 没有按时提交说明的后果是什么?国际阶段对说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 进行检查。然而,如果说明是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收到的,国际局将通知 指定局收到该说明的日期,但该说明不会包括在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国际申请中没有包 括生物材料保藏的记载(或记载中要求的说明),或者该记载(或说明)没有在规定期 限内提交,对本国法不要求在本国申请中作出这种记载(或说明)的指定国不产生后 果。如果有后果的话,与适用的本国法产生的后果一致。
11.082. 应当在哪里作出记载?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说明,如果没有包含在说明书中,可以以单独的纸页提交,为该目的最好使用表格 PCT/RO/134(参见 WIPO 网址 https://www.wipo.int/pct/en/forms/)。该单独纸页可以在提交国际申请以后提交。 如果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应当在请求书(参见上述网址)表格最后一页的清单中作出 标记(第 IX 栏)。某些指定局要求关于生物材料保藏说明必须包含在提交申请时的说明 书中(参见附件 L),因此,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的单独纸页需要作为说明书的一页包 括在国际申请中,否则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所作出的生物材料保藏说明不会被这些局考 虑。如果是随后向国际局提交这样的纸页(参见 11.080 段),必须附有一封信函。在使 用 ePCT 时也可以利用表格 PCT/RO/134。
11.083. 申请人如何决定向哪家保藏单位提交生物材料保藏?每一个国家局(或地 区局)应通知国际局其本国法认可的、为了该局的专利程序对生物材料进行保藏的保藏 单位名称。国际局将在《官方公告(PCT 公报)》中公布该局通知的保藏单位的信息。 附件 L 中列出了可提交保藏的保藏单位。
11.084. 如果生物材料的保藏是指定局已通知 WIPO 的某一保藏单位作出的,该局不 能对保藏的记载不予考虑。因此,通过查阅《官方公告(PCT 公报)》(或附件 L),申 请人可以确保其已经向保藏单位提交保藏的生物材料将被指定局接受。
11.085. 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能获得国际申请中生物材料保藏记载涉 及的样品吗?为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 得要求提供已被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11.086. 国际申请中作出了生物材料保藏的记载,在什么情况下第三方可以获得样 品?样品的提供由指定局根据适用的本国法规定。然而,根据细则 13 之二.6 规定,依 每一指定局(或选定局)适用的国内法提供样品的时间推迟到国家阶段开始时,但这种 “推迟作用 ”会因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发生而终止:
(i) 国际申请在国际公布后,申请人采取了进入指定局国家阶段的必要措施(参见 国家阶段,4.001 段);
(ii) 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已经进行,而且根据指定局适用的本国法,该公布的效力 等同于对未审查的国内申请有强制国内公布的效力(即国际申请授予“临时保 护”效力);其本国法提供“临时保护”的缔约国,以及满足“临时保护”所 需要的条件,参见附件 B。
11.087. 对于某些指定局(例如欧洲专利局),在发生某些特定事件之前,生物材料 样品仅能提供给请求人推荐的专家。因此,申请人可以充分利用这样的程序。细节参见 附件 L。
对序列表的要求
11.088. 国际申请中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公开,其所适用的特殊要求是 什么?参见 5.099 段至 5.104 段、7.005 段至 7.012 段和 10.063 段。参见国家阶段6.033 段和国家阶段的国家篇。
国际申请的效力延伸至前缔约国的后继国
11.089. 什么是后继国?后继国是指在独立前,领土是 PCT 某一缔约国的部分,该缔 约国(原有国)后来不再存在,并且该后继国已通过向总干事交存说明 PCT 继续适用于 其的声明(“继续声明”)的国家。从递交声明的这一日起,该后继国可以在国际申请 中被指定。此外,在某一段时期国际申请的效力延伸到后继国。
11.090. 国际申请的效力如何延伸至后继国?细则 32 规定,任何国际申请在某一段 时期的效力延伸到后继国,无论国际申请中指定了哪些国家。这段时期是指,如果后继 国的独立日晚于原有国存在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从原有国存在的最后一日的次日开始至 总干事将后继国的“继续声明”通知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政府之日后 2 个月为止。如果后继国的独立日早于原有国存在的最后一日的次日,后继国可以在其 “继续声明”中声明上述期间从其独立日开始。
11.091. 申请人如何知道国际申请的效力已经延伸到一个后继国? 国际申请日在规 定的适用期间(参见 11.090 段)内并且效力延伸到后继国的任何国际申请的信息,将由 国际局在《官方公告(PCT 公报)》中予以公布。
11.092. 延伸的效力是什么?后继国被视为在国际申请日那一天,国际申请已指定该 后继国。条约第 22 条或者第 39 条(1)的适用期限对该国应延长至自按照细则 32.1(c)公 布信息之日起至少 6 个月届满时止(参见 11.091 段)。后继国可以规定期限晚于本段上 句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如果受理局作出这样的规定, 国际局将在《官方公告(PCT 公 报)》中予以公布。
11.093. 国际申请对某些后继国(上面提到的)效力的延伸,不应与受 PCT 约束的国 家和欧洲专利组织之间的协议而对欧洲专利的延伸相混淆(参见 5.054 段和附件 B (EP))。
11.094. -11.101 [删除]
许可声明
11.102. 申请人如何标明希望对其国际申请中的发明进行许可的意愿? 申请人可以 通过填写表格 PCT/IB/382(建议通过此种方式)“关于标明可提供许可的请求”,该表 格可以在 https://www.wipo.int/pct/zh/docs/forms/ib/editable/ed-ib382.pdf获 取,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向国际局提交信函的方式提出请求。具体的许可条件也可以包括 在表格或者信函中。所有的请求都需要直接发送给国际局,国际局对此项服务不收费。
11.103. 标明可提供许可的请求什么时候提交?声明有意进行许可的请求可以在优先 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之前随时提出。
11.104. 可以提交多份请求或者修改已经提交的请求么? 当申请人提交多份请求或 者修改已经提交的请求时,必须确保最新的请求是一份独立的文件,包含所有请求或者 修改的完整信息。
11.105. 标明可提供许可的请求用什么语言提交?表格 PCT/IB/382 可以十种公布语 言获取(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西班牙 文)。国际局也可以接受通过上述语言写成的信函提交的请求。
11.106. 许可声明怎么获取?国际局处理许可请求后会在著录项目中生成一份声明, 表明申请人愿意缔结许可协议。此外,PATENTSCOPE“文档”栏中还会链接申请人提交 的许可声明的请求(以表格 PCT/IB/382 或者包含许可声明的信函的方式)。申请人如果 希望在非常早的阶段公布其国际申请的许可声明,还应当依照条约第 21 条(2)(b)规定, 请求提前国际公布。
11.107. 许可声明可以删除么?在国际或者国家阶段的任何时候,申请人可以请求删 除 PATENTSCOPE“PCT 著录数据”中的许可声明。一旦删除,许可请求及相关通信作为申 请的历史资料,仍然可以在 PATENTSCOPE“文档”栏中获取。
11.108. 怎么检索已经声明有意许可的国际申请? 除了与国际申请一同公布,在 PATENTSCOPE 检索服务中(https://www.wipo.int/patentscope/zh/),许可声明还可 以作为搜索关键词,以便第三方能够检索在国际申请中表达过许可意愿的申请人。搜索 关键词也可以用在联合检索、多领域检索以及 RSS 中。
第三方意见
11.109. 什么是第三方意见系统?该系统允许第三方通过 ePCT(不需要强身份验证登录网址https://pct.wipo.int/ePCT)提交关于现有技术的意见,该现有技术与国际
申请中发明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有关。该服务不收取费用。关于综合用户指南,参考 “ ePCT 第三方意见”(https://www.wipo.int/pct/en/epct/docs/epct_observations pdf)
11.110. 提交意见的期限是什么?国际申请公布后,优先权日起 28 个月到期前,第 三方意见可以随时提交,前提是该申请没有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11.111. 第三方如何提交意见?所有的第三方意见必须通过无需强身份验证登录的 ePCT 系统提交,通过直接提交或者公布的国际申请著录项目栏的链接提交。该系统需要 有 WIPO 的帐户(参见 https://pct.wipo.int/wipoaccounts/ePCT/public/register. jsf)。每份意见必须至少包含一份引用文献,该引用文献涉及在国际申请日之前公开 的文献,或者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同时还需要提交一份说明,以说 明每份文献如何与发明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有关。意见最好同时附具每份引用文献的 副本。
11.112. 第三方可以匿名么?可以。当提交第三方意见时,提交方可以表明其希望匿 名。
11.113. 意见应当以什么语言提交? 意见应当以一种公布语言提交(参见 5.013 段),现有技术的副本可以任何语言提交。
11.114. 申请人可以评论第三方意见么?第一份公开的第三方意见将通知申请人,后 续的所有第三方意见将在优先权日起 28 个月到期后立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优先 权日起 30 个月到期前评论第三方意见。评论必须通过 ePCT 系统(强身份验证登录)提交,或者通过给国际局递交信函。申请人的评论必须以英文、法文或者国际申请的公布 语言提交。评论将在 PATENTSCOPE 上公开。
11.115. 第三方意见有哪些限制?对任一国际申请,一家第三方只能提交一次意见, 一旦提交,不能撤回或者修改。对每个国际申请,最多只收十份意见。
11.116. 如何处理意见?国际局会审查每一份意见,以决定其是否与发明的新颖性和 /或创造性有关。其后,意见会在 PATENTSCOPE 上公开。必须指出的是,只有第三方意见 以及没有上传的文档公众可以获得,上传的文档只提供给申请人、主管国际单位和指定 局。如果国际局拒绝了提交的第三方意见,会通知第三方并告知其理由。
11.117. 第三方意见会被国际单位和指定局考虑么?如果国际局还没有收到国际检索 报告、补充国际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 第二章),第三方意见会被 传送给国际阶段中可能参与处理程序的相应国际检索单位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 国际单位能够及时收到第三方意见以便在撰写报告的时候考虑该意见的程度范围内,第 三方意见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应当予以考虑,前提是第三方意见包括现有技术副本,或者 审查员可以迅速获得该现有技术。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到期后,第三方意见会被迅速传送 给指定局。不过指定局在其国家处理程序中并没有义务必须考虑这些第三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