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网站
  • 网站首页
  • 专利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PCT国际专利
    • 专利申请
    • 专利知识
    • 专利代理师
  • 版权
    • 著作权
    • 自媒体侵权
    • NFT数字版权
  • 商标
  • 商业秘密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
  • 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资讯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21-07-02 23:10 admi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标签: 商标权 财产保全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相关文章:

最新资讯

  •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
  •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商标评审规则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专利法 知识产权 诉讼程序 发明 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流程 外观设计 申请专利 专利 电子申请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粤ICP备17072420号-2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223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