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版权注册维权交易平台—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网
  • 网站首页
  • 专利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PCT国际专利
    • 专利申请
    • 专利知识
    • 专利代理师
  • 版权
    • 著作权
    • 自媒体侵权
    • NFT数字版权
  • 商标
  • 商业秘密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
  • 法律法规
    • 国际条约
    • 诉讼文书
  • 知识产权资讯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2025-06-28 17:17 admin
发布单位:国家版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日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国版发〔202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无障碍方式 阅读障碍者 提供作品
上一篇: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下一篇:没有了

法律法规相关文章:

  •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者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者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 序 言 缔约各方,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宣告的不歧视、机会均等、无障碍以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

    时间:2025-06-28阅读:190标签: 阅读障碍者 盲人 视力障碍者 印刷品 马拉喀什条约 出版作品

  •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①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① (中 文 本) 目 录 序 言 第一条 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受益人 第四条 关于无障碍格式版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

    时间:2025-06-28阅读:82标签: 作品 阅读障碍者 盲人 视力障碍者 印刷品 出版 马拉喀什条约

最新资讯

  • 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答辩状
  • 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起诉状
  • 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答辩状
  • 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起诉状
  • 技术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实
  • 技术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实
  • 技术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 技术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推荐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

热门标签

    专利法 知识产权 诉讼程序 发明 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流程 外观设计 申请专利 专利 电子申请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粤ICP备17072420号-2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223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