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七十条原文内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权限):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本条文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特定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职能。
第一款:中央层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职权)
执法主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
启动条件: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
管辖范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这是关键所在,意味着并非所有案件都会由国家局处理。“全国有重大影响” 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如涉及疫苗、药品、重大技术装备等。
涉及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核心技术:案件结果可能对整个产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社会关注度极高:案件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新颖、复杂,其处理结果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意义:本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介入重大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提升了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权威性和效率。
第二款:地方层面(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权与协同)
本款为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批量性和跨区域性的侵权案件提供了两种新工具:
合并处理:
情形:“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
含义:如果同一个专利权人在某省(或市)内发现多个不同的商家或个人侵犯其同一项专利,他可以向该省(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地方局可以将这些针对同一专利的多个侵权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优势:避免了专利权人逐个起诉、执法部门重复调查的资源浪费,极大地提高了维权和执法效率。
提请上级处理:
情形:“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
含义: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多个不同的行政区域(例如,侵权产品制造商在A省,销售商在B省和C省),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其中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处理。该地方局如果认为案件处理涉及跨区域管辖,可以请求其共同的上级地方知识产权局来处理(例如,B省和C省的共同上级是国家级,但实践中通常指省级局处理跨市案件,市级局处理跨区县案件)。
优势: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有效解决了专利权人面对跨区域侵权时“投诉无门”或需要“多地投诉”的困境,实现了“一案通办”,显著降低了维权成本。
总结:
第七十条是2020年《专利法》中一项具有前瞻性和实践性的重要条款。它通过上提一级(国家局处理重大案件)和横向联动(地方局合并与提请处理)的制度设计,构建了一个立体化、网络化的专利行政执法体系。这不仅是对专利权人维权诉求的积极响应,更是国家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法律举措,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