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原文内容(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查处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主旨
本条明确授予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假冒专利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的法定调查职权和强制措施,并设定当事人的配合义务,以保障专利执法的有效性、权威性和执行力。
二、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条文演变
本条文的演变深刻反映了中国专利保护力度不断强化、执法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
2008年专利法(原第六十四条):
首次赋予行政执法调查权:在2008年修法时,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执法调查职权。此前,这些措施多规定于实施细则或地方条例中,法律位阶和权威性不足。
内容框架奠定:2008年条款已经包含了询问、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检查产品、查封扣押产品这五项核心措施,构成了现行条款的基础。
2020年专利法(现第六十九条):
关键扩展:本次修订的最大变化是增加了第二款,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主动采取调查措施(询问、现场检查、检查产品)。
演变意义:这一扩展至关重要。在2008年及之前的法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侵权纠纷时,主要依赖当事人举证,手段有限。新增此款后,执法部门从被动的“裁判员”转变为具有一定主动调查权的“执法者”,极大地加强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为解决侵权纠纷提供了更高效、有力的途径。
体系整合:将原本分散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执法措施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与提升,形成了更为完整和系统的执法权限法律条文。
演变小结:从无到有,从仅针对“假冒专利”到同时覆盖“专利侵权”,本条文的演变清晰地展示了中国专利保护“双轨制”特色的强化——即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并行,且行政执法的作用和权力在不断得到加强和优化。。
三、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条文解读
本条文结构清晰,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职权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一款: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职权
本款针对的是假冒专利行为(如伪造专利证书、标注虚假专利号等,这种行为欺骗公众,扰乱市场秩序,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执法主体:“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这通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它们承担了原专利执法职能。
启动条件:“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表明执法不能是随意启动的,需要有一定的初试证据或线索。
五项具体措施:
询问调查:获取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现场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勘验、查找证据。
查阅复制文件:固定书证,如通过查阅合同、发票、账簿来追溯假冒产品的生产、销售链条和数量。
检查产品:对涉嫌假冒专利的实物产品进行检查,确定违法事实。
查封扣押:这是最具强制性的措施,但附加了严格条件——“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此举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危害社会。
第二款: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的调查职权
本款针对的是专利侵权纠纷(即未经许可实施他人有效专利的行为,本质是民事纠纷)。
执法主体:“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指省、市级知识产权局。
启动条件:“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这表明程序是因申请而启动,不同于第一款行政机关可主动发起的查处。
可采取的措施:可以采取第一款中的(一)、(二)、(四)项措施,即询问、现场检查、检查产品。但不包括(三)查阅复制财务资料和(五)查封扣押产品。这是因为侵权纠纷的核心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确定赔偿额,查阅财务资料通常在认定侵权后的赔偿阶段进行;而查封扣押涉及对当事人财产的强制处分,在民事纠纷中更为审慎,通常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第三款:当事人的配合义务
约束对象:“当事人”,即被调查方。
法律义务:“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阻挠,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犯罪(如妨害公务罪)。
对执法部门的限制:“依法行使职权”,意味着执法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条件行使职权,不得滥用。
总结:
第六十九条是2020年《专利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条款之一。它通过清晰列举执法措施、区分不同执法情形、明确当事人义务,构建了一套更为强大、高效且规范的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它不仅严厉打击了欺骗公众的假冒专利行为,更通过赋予执法部门在侵权纠纷中的调查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条比司法诉讼更快、成本更低的维权渠道,充分体现了中国专利保护“便捷高效、严格保护”的立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