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虽是一条原则性条款,但它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定了明确的法定职责和发展方向。它是国家将“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率”从政策号召上升为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志,为后续制定各项具体的公共服务政策措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对中国创新生态系统的优化具有深远意义。
1. 责任主体: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制定专利公共服务政策,建设国家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基础性、全局性的公共服务产品。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指省、市级的知识产权局。它们负责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公共服务,如地方性专利信息数据库、针对本地优势产业的专利导航、组织本地专利技术对接会等。
2. 核心动作: “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应当”: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而非可做可不做的倡导性建议。这意味着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已成为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
“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这是本条的关键和创新之处。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不仅仅是知识产权局一个部门的事情,它涉及科技、工业、财政、教育、金融等多个领域。
例如,与科技部门合作推动产学研合作;
与工信部门合作推动专利技术在中小企业中的转化;
与教育部门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这种“会同”机制打破了部门壁垒,要求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协同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3. 工作内容: “加强专利公共服务”
“专利公共服务” 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服务:建设和完善专利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和预警服务(如我国的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
信息服务:如专利信息检索系统、专利数据库建设等。
平台服务:建立专利交易平台、举办专利技术展会、提供专利供需对接服务,为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牵线搭桥。
导航服务: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发布相关报告,引导创新主体进行精准的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避免盲目创新。
培训与指导服务: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咨询,提升创新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能力。
金融服务支撑:配合相关部门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质押登记、风险补偿等支撑服务,解决专利融资难问题。
4. 最终目标: “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所有服务和措施的最终目的都非常明确——让专利“用起来”。
实施:主要指专利权人自己自行或许可他人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
运用:含义更广,包括专利的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入股、构建专利池、形成技术标准等各类价值实现形式。
该目标直指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