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谁?2026年最新法律解析与案例警示
【摘要】很多观众和影视从业者都会追问: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谁?一部电视剧汇聚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众多创作者的智慧,但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当然属于某一位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与按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文围绕"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谁"这一核心问题,解析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作者署名权边界以及可单独使用部分的作者权利,帮助创作人员厘清自身法律地位,维护合法权益。

一、电视剧在法律上属于"视听作品"
要回答"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谁",首先应当明确电视剧在法律上的作品定性。依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视听作品"。电视剧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放映,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法律上被纳入"视听作品"中的电视剧作品范畴。
2020年修正前后的术语有所变化:修正前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关规定见于原第十五条;修正后统一为"视听作品",权利归属规则调整至第十七条。这种调整并非削弱作者权利,而是将电影、电视剧与其他直播、短视频等视听成果一体纳入保护,使规则更加清晰。
二、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谁:制作者享有整体著作权
那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谁?《著作权法》第九条明确,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视听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专门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据此,电视剧的整体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性权利——由"制作者"享有。此处的制作者,通常指组织拍摄、投入资金与物质技术条件、承担摄制与风险责任的制片者或出品单位。法律将整体著作权归于制作者,是因为电视剧是集体创作、巨额投资、工业化协作的成果,由制作者统一行使权利,有利于作品的传播、许可与维权,避免权利碎片化带来的交易困境。
三、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的署名权与获酬权
尽管电视剧整体著作权归制作者,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具体创作者并非毫无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这些作者享有两项法定权利。其一是署名权,即在电视剧作品上表明自己作者身份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不得被剥夺,也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其二是获酬权,作者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取得报酬。
需要特别指出,署名权是法律的强制保护。即便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作者仍有权署名;制片方不得以"已支付稿酬"为由剥夺署名。实践中,片头、片尾的"编剧""导演""摄影指导""作词""作曲"等字幕,正是署名权的具体体现。若制片方无故删减、隐匿、篡改作者署名,即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作者可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部分的作者权利
厘清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谁,还要区分"整体作品"与"可单独使用的部分"。《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换言之,编剧创作的剧本、作曲家创作的主题曲,如果能够在电视剧之外独立使用,其作者对该部分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另行授权出版、改编、演唱或许可他人使用,无需经电视剧制作者同意;但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损害电视剧整体著作权的正常行使。
这一规则平衡了制作者与具体作者的利益:制作者取得电视剧整体著作权,具体作者保留可分割部分的独立权利,双方各得其所,既激励投资,也保护创作。
五、相关案例:影视剧署名权纠纷
可用公开案例说明权利边界。在影视行业广受关注的"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认定电视剧《宫锁连城》使用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独创性情节表达,构成剽窃,判令停止传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虽以改编权、摄制权侵权为主,但也凸显了编剧原创与署名保护的重要性。此外,多起因片方擅自修改署名顺序、遗漏署名的诉讼,法院均支持了作者署名权主张,判令制片方更正署名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对案例仅作概括性说明,具体案情与案号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为准,不虚构案号。)
六、总结
回到最初的问题——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电视剧整体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与获酬权,可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作者还可独立行使其著作权。厘清"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谁",有助于创作者明确权利边界、签订公平合约,在影视产业中实现投资与创作的良性共赢。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