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算现有设计吗?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与新颖性判断
【摘要】设计人常担心: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会不会直接导致自己的设计无法授权?本文依据《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及《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解析"现有设计"的认定标准,说明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何时构成现有设计、何时不影响新颖性,并介绍6个月宽限期,帮助申请人准确判断可专利性。

一、现有设计的法律定义
《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何为"现有设计"?《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明确,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意味着,只要在申请日前,该设计已经通过销售、展览、网络公开等方式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即属现有设计,构成授权的在先障碍。
二、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何时构成现有设计
回到核心问题: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是否必然构成现有设计?关键看该产品在申请日前是否"为公众所知"。若某产品在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展出或网络发布,且其外观可被公众观察到,则该产品的外观构成现有设计,后申请人就相同外观再申请,将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
但须注意:仅"存在"不等于"公开"。若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仅处于内部研发、保密仓储或未对外展示状态,公众无法知悉其外观,则不构成本案现有设计。此外,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的特定公开,还可能适用宽限期(见下文)。同样,若该产品虽存在但外观与申请设计并不相同近似,亦不必然构成障碍。
三、新颖性与"明显区别"的双重门槛
即便不属于现有设计,授权仍须跨过第二道门槛。《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换言之,设计不能仅是现有设计的简单转用或微改。审查中,会将涉案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比对,判断是否具有明显区别,防止"换汤不换药"式获权。
四、6个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为申请人提供"安全网":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因此,若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是因上述情形在6个月内被公开,该公开不破坏新颖性。但申请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开的性质与时间点,并在申请时或审查中及时主张。
五、相关案例
在公开审查实例中,某家具厂商在展会首次展出一款椅子后,于展后第4个月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审查中引证了另一件更早公开的设计,申请人主张其自身展出属《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宽限期情形,并提交展会证明。审查员认定其展出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且符合规定,该公开不破坏新颖性,最终准予授权(本案为综合公开审查情形整理,具体案号以审查决定为准)。可见,把握好宽限期对"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能否获权至关重要。
六、总结
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是否构成现有设计,取决于其在申请日前是否"为公众所知"。仅内部存在不构成现有设计;公开销售展出的则可能破坏新颖性。申请人应把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6个月宽限期,并在申请前做好现有设计检索,从而稳固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相关设计的新颖性基础,提升授权成功率。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