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后果|停止侵权与赔偿责任的触发(2026)
【摘要】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最直接的两类法律后果是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判令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依据专利法(2020),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他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即构成侵权,赔偿可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确定。
aflaw 结合实务提示,被诉方最先应核实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权利稳定性,这直接决定能否以现有技术或合法来源抗辩减轻责任。

【目录】
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排他范围与侵权认定起点
二、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的构成要件拆解
三、停止侵权责任的触发与执行方式
四、赔偿数额的计算口径与举证规则
五、三类责任的对照与情形速查
末章 被诉侵权后的处置清单与权利核对
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排他范围与侵权认定起点
(一)实用新型依法享有的排他实施权
专利法(2020)第十一条明确,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所谓实施,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这一排他权是追究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也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越界的起点。 aflaw 在实务梳理中发现,不少被告直到收到传票才第一次核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
(二)生产经营目的是侵权构成的前提
单纯的私人、非营利用途实施,一般不被纳入专利侵权打击范围。 电商平台上的代售、工厂的批量制造,都属于典型的生产经营目的。 判断是否具备该目的,要看行为是否进入市场流通并可能产生商业利益。
将样品仅供内部研发参考、未对外销售,与公开上架销售在定性上明显不同。
(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行为边界
专利法(2020)第十一条列明的五种实施行为,对应不同的侵权形态与取证要点。
五种行为相互独立,实施其中任意一项即可能触发专利侵权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的胜负,常取决于权利要求如何解释。
- 制造指生产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是最完整的侵权形态。
- 使用通常指向专利产品被投入生产或消费过程,例如用侵权零件组装成品。
- 许诺销售涵盖展示、广告、报价等面向交易的意思表示,不要求已实际成交。
- 销售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标志,进口则指将侵权产品运入中国关境。
二、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的构成要件拆解
(一)权利有效且处于保护期是追诉前提
被诉侵权前,应先确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已授权并缴纳年费、未提前终止。 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未缴年费会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据此提起的赔偿请求将失去权利基础。
因此被告收到材料时,第一步是调取专利登记簿副本核对权利状态与权属。 专利无效宣告是被告反击权利人的常用路径,应在答辩期内一并准备。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实用新型的特殊意义
专利法(2020)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求权利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该报告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作为审理、处理侵权纠纷的证据。
由于实用新型仅经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相当于对其稳定性的第三方核验。 被控侵权人也可主动出具评价报告,用以质疑权利基础、争取不侵权抗辩空间。 评价报告结论直接影响专利维权的成败,是双方必争的证据节点。
(三)未经许可实施即构成侵权
专利法(2020)第六十五条将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直接定义为侵犯专利权。 只要被诉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不存在法定例外,侵权即成立。 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这一步是后续停止侵权、赔偿等一切后果的责任闸门。
(四)不视为侵权的法定例外
专利法(2020)第七十五条列出多项不视为侵权的情形,被告可重点核对以下类型:
- 专利产品经权利人售出后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适用权利用尽。
- 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并作好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继续的,享有先用权。
-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认定为侵犯专利权。
-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自身需要使用的,属法定例外。
三、停止侵权责任的触发与执行方式
(一)法院与管理专利部门的责令停止路径
专利法(2020)第六十五条赋予专利权人两条维权通道,被诉方需分别应对:
- 向法院起诉,由审判程序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认定侵权成立的,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
- 对责令停止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 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的,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电商场景下被诉停止销售的具体形态
根据公开情形整理,某电商卖家上架一款折叠收纳架,后被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投诉侵权。 平台依据投诉对该商品链接作下架处理,权利人随后向法院提起停止销售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店铺除下架链接外,还需在判决生效后清除库存展示信息,避免被申请强制执行。 近年电商领域的专利侵权投诉量明显上升,平台下架已成常规前置动作。
(三)销毁侵权产品与专用模具的法律依据
停止侵权不只限于不再销售,还包括防止侵权状态延续的处置措施。 对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法院可判令销毁或责令停止使用。 侵权库存产品本身亦可被判令销毁,以彻底消除市场流通的可能。
这类处置与赔偿并列,是侵权后果中常被忽略却实际影响经营的环节。 销毁处置强化了专利救济的威慑效果,令仿制者更难收回前期投入。
四、赔偿数额的计算口径与举证规则
(一)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的顺位
被告最关心的"要赔多少",在专利法(2020)第七十一条中有明确计算顺位。 赔偿数额首先按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这两条顺位优先,体现填平损害、不让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取向。 法定赔偿体现了专利保护的力度,也为小额维权提供明确兜底。
(二)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顺序
| 计算方式 | 适用顺序 | 主要说明 |
|---|---|---|
| 权利人实际损失 | 第一顺位 | 因侵权导致的销量与利润下滑 |
| 侵权人侵权获利 | 第二顺位 | 实际损失难定时按获利确定 |
| 许可使用费倍数 | 第三顺位 | 前两者均难定时参照合理确定 |
| 法定赔偿 | 兜底顺位 | 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情判定 |
上表将四种计算方式按先后排布,帮助被诉方预判法院可能的裁量路径。 法定赔偿作为兜底,使损失举证困难的案件仍有明确数额区间。
(三)许可费倍数与法定赔偿的兜底
当损失与获利均难以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仍无法确定的,法院依专利权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判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法定赔偿区间跨度大,意味着情节轻重会显著拉动态判赔金额。 实用新型专利通常较发明专利判赔基数偏低,但并非一律从轻。
(四)故意侵权的一倍以上五倍惩罚性赔偿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在前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 明知他人专利仍仿造、反复侵权、规模化销售,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惩罚性赔偿叠加法定赔偿上限,使恶意被告面临远高于获利的代价。
aflaw 提示,收到侵权警告后仍继续铺货,是触发惩罚性赔偿的高风险动作。 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专利侵权成本,对恶意仿制形成实质震慑。
(五)合理开支与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主要包含以下项目:
专利法(2020)第七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尽力举证而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 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的,法院可参考权利人主张判定赔偿。
这一规定将部分举证责任移向被告,凸显规范记账、留存交易凭证的重要性。 专利维权中规范记账,能降低被推定高额赔偿的风险。
- 律师费与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 公证费与证据保全、鉴定费用。
- 调查取证、购买侵权产品及差旅等必要支出。
五、三类责任的对照与情形速查
(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的三栏对照
| 责任类型 | 触发条件 | 主要后果 | 执行主体 |
|---|---|---|---|
| 停止侵权 | 未经许可实施且落入保护范围 | 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 法院或管理部门 |
| 赔偿损失 | 侵权成立且造成损失 | 实际损失、获利或法定三万至五百万 | 人民法院 |
| 销毁处置 | 专用模具或库存侵权产品 | 销毁模具、清除库存 | 人民法院 |
上表将三类责任并置,便于快速判断被诉后可能面对的组合后果。 停止侵权偏行为规范,赔偿偏填补损害,销毁偏消除再犯可能。 责任对照表帮助理解专利后果的层次结构,便于被诉方快速预判。
(二)不同行为类型的责任轻重
| 行为类型 | 是否构成侵权 | 典型责任 | 可否合法来源抗辩 |
|---|---|---|---|
| 制造侵权产品 | 是 | 停止加赔偿并销毁模具 | 否 |
| 销售不知情侵权品 | 是 | 停止,赔偿可免 | 可,需证明合法来源 |
| 许诺销售 | 是 | 停止加赔偿 | 一般不可 |
| 先用权内使用 | 否 | 无 | 不适用 |
销售者若事实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依专利法(2020)第七十七条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停止销售义务仍难免除,仅赔偿一项可被抗辩掉。 不同专利类型的判赔基数存在差异,实用新型通常低于发明专利。
末章 被诉侵权后的处置清单与权利核对
(一)收到起诉材料先核评价报告与权利稳定性
被告应第一时间要求权利人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尤其针对实用新型专利。 同步调取专利登记簿,确认年费缴纳、期限与权属无瑕疵。 若评价报告或检索显示缺乏新颖性,可准备现有技术抗辩。 这一阶段动作越快,后续谈判或应诉的筹码越充分。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准备
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证明产品来自正规供货且自身不知情。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物流单据是关键证据链。 aflaw 建议被诉店铺立即下架争议链接并冻结相关库存,避免损失扩大。 善意且来源清晰的代销,通常能将赔偿风险降至最低。
(三)下一步去哪办与属地核对
- □ 核对涉案专利号、权利人及年费状态,确认权利仍有效。
- □ 要求对方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估实用新型稳定性。
- □ 整理供货合同、发票与物流单,准备合法来源抗辩。
- □ 比对被诉产品与权利要求,标记可能不落入保护的范围。
- □ 向所在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知识产权律师咨询下一步。
属地维度上,处理部门通常为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跨省电商侵权可由上级部门合并或提级处理,被告应关注管辖连接点。 aflaw 提醒,被诉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与咨询属地律师,比观望更能控制赔偿敞口。
问:只是代销他人货物也被起诉,还要赔钱吗? 答:若你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自己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依专利法(2020)第七十七条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停止销售义务通常仍需履行。重点在于留存合同、发票、付款与物流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问:原告起诉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先出具评价报告吗? 答: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起诉的前置条件,但专利法(2020)第六十六条允许法院或管理部门在处理时要求权利人出具。报告结论不佳会削弱权利基础,被告也可主动提交以争取不侵权抗辩。
问:判赔会不会远超我卖这批货赚的钱? 答:法定赔偿上限为五百万元,且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处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理论上可能高于货值利润。法院会综合侵权性质、规模与持续时间裁量,规范记账与及时停止能降低敞口。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专利法科普,基于现行公开的专利法(2020)及配套规定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因事实、证据、地域与裁判尺度差异,结论可能不同。如涉具体纠纷,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获取针对性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