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用新型专利投诉|收到投诉后的四类抗辩与应对节奏(2026)
【摘要】被实用新型专利投诉后可用的抗辩只有四类: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无效宣告、不侵权抗辩、协商许可。【专利法(2020)】第67条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45条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电商平台留给卖家的申诉窗口常在3至7个工作日,链接下架与库存积压同步发生,路径选择须在拿到专利号当天定下。四条路径在证据成本、周期长短和胜负手上差别明显,涉及权利要求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与许可谈判。

【目录】
一、实用新型专利投诉到手后必须核清的四项事实
二、现有技术与现有设计抗辩:把涉案专利推回公开领域
三、无效宣告:从授权基础上动摇实用新型专利
四、不侵权抗辩:权利要求逐项比对的技术工作
五、协商许可与和解:算清赔偿风险再决定是否付费
六、四类抗辩路径的对比与投诉后的应对节奏
末章 四类路径的收口与下一步该找谁
一、实用新型专利投诉到手后必须核清的四项事实
收到实用新型专利投诉,第一步不是连夜写申诉,而是把投诉单上的专利号、法律状态、被诉行为和权利要求原文抄下来。 四类抗辩中哪一条真正能用,完全由这四项事实决定。 方向判断错了,3至7个工作日的平台申诉窗口就会空耗掉。
据【专利法(2020)】第67条、第45条、第64条并结合 aflaw 处理电商专利投诉的实务观察,多数申诉被驳并非无理,而是选错了抗辩路径、交错了证据材料。
(一)涉案专利的种类与法律状态怎么查
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即授权,稳定性天然弱于发明专利,这是四类抗辩的共同前提。 拿到专利号后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开检索渠道核对三项:是否处于有效期内、年费是否按期缴纳、是否已被宣告无效或已终止。
专利权已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的,投诉本身就失去权利基础。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超期的专利号仍被拿来投诉的情形并不罕见。
(二)被诉行为落在哪一项专用权上
【专利法(2020)】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被诉行为究竟是制造还是仅销售,直接决定第四条路径能不能走。 只做销售且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卖家,责任空间与自行开模制造的工厂完全不同。 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的自用行为不落入第11条,这一点常被投诉方模糊处理。
(三)比对的靶子是权利要求而不是产品图
【专利法(2020)】第64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投诉方发来的产品照片、宣传页、外观相似度截图都不是保护范围。
只有专利权利要求书里逐项写明的技术特征才是比对基准。 把权利要求1拆成独立编号的技术特征,是后续三类抗辩共同的工作底稿。
二、现有技术与现有设计抗辩:把涉案专利推回公开领域
(一)第67条开出的免责通道
【专利法(2020)】第67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条抗辩不需要先把涉案专利打无效,在平台申诉和诉讼中都可直接主张,是四类路径里见效最快的一条。 成立的逻辑是:被诉产品用的是本就属于公众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不能圈走公有领域的东西。
主张时要证明的是被诉产品落入现有技术,而不是证明涉案专利抄了别人。
(二)现有技术与现有设计的时间基准
【专利法(2020)】第22条第5款界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2020)】第23条第4款界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时间基准是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不是授权公告日,也不是投诉日。 公开地域不限于国内,境外展会图册、海外电商页面同样可以充当证据。
(三)能站得住的公开证据长什么样
证据要同时能证明公开时间与技术内容,缺一头都会被认定证明力不足。
【注意】自家内部图纸、未公开的模具单、口头称"早就在做",均不属于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单独提交无效。
- 申请日前的在先专利文献或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公开日期由官方数据库固定,证明力最强。
- 申请日前的产品说明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开出版的技术手册,需能显示出版或发布日期。
- 申请日前的展会样册、参展记录、公证过的网页快照,用于证明设计或结构已为公众所知。
- 申请日前的销售订单、报关单、带时间戳的产品实拍与检测报告,形成时间链条。
三、无效宣告:从授权基础上动摇实用新型专利
(一)谁可以提、什么时候提
【专利法(2020)】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提请人不必是被投诉方,也不需要与该专利存在利益关系。 只要涉案专利已授权公告,随时可提,无时限约束。 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费为1500元,发明专利为3000元。
(二)常用的无效理由集中在哪几处
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审,缺陷多集中在新颖性与创造性上。 【专利法(2020)】第22条第1款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条第3款要求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检索到申请日前的单份对比文件已公开全部技术特征,指向新颖性缺失。
- 多份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即可得出该方案,指向创造性不足。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属于撰写层面的独立无效理由。
(三)无效决定的效力与后续救济
【专利法(2020)】第46条第2款规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2020)】第47条第1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意味着投诉的权利基础被连根拔掉,同一专利再投诉其他链接也一并失效。 代价是周期长,从提出请求到口审出结果通常需数月甚至一年,撑不住短期下架损失的卖家须同时走别的路径。
四、不侵权抗辩:权利要求逐项比对的技术工作
(一)全面覆盖如何落到条文上
以【专利法(2020)】第64条第1款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被诉产品必须包含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比对结论就是不落入。
比对要针对独立权利要求逐项做,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已不落入时无须再比。 把技术特征与产品对应部件做成两列对照表,是申诉材料里最容易被采信的形式。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用法
【专利法(2020)】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
评价报告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实用新型作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 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平台申诉阶段的说服力往往超过一份长篇技术说明。 被投诉方主动申请并提交,是四类路径中性价比很高的一步。
(三)合法来源抗辩:只做销售的卖家常忽略的一条
【专利法(2020)】第77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免除的是赔偿责任,停止销售的义务仍然存在。
证明合法来源需要采购合同、正规发票、付款流水、供货方资质四件套齐全。 从无票渠道拿货、货款走个人转账的卖家,这条通常用不上。
五、协商许可与和解:算清赔偿风险再决定是否付费
(一)赔偿数额的法定算法
【专利法(2020)】第71条第1款规定,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同条第2款规定,上述数额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条第3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投诉后继续上架销售,是被认定"故意"从而适用惩罚性倍数的高风险动作。
(二)诉讼时效与协商的时间价值
【专利法(2020)】第74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专利法(2020)】第65条规定,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协商是法律明文列在诉讼之前的解决方式,主动谈判不等于承认侵权。 【提示】谈判文件中避免出现"承认侵权"的表述,改用"为避免争议、不认可侵权成立"的措辞,防止书面文件在后续程序中被作为不利证据。
(三)什么情形下拿许可比硬抗更省
专利稳定性高、逐项比对确实落入、该链接利润又足以覆盖许可费时,直接谈许可是理性选择。 涉案专利仅覆盖单一款式,而店铺主力款不受影响的,通常下架单款比支付许可费更划算。
投诉方开价明显超出【专利法(2020)】第71条法定区间的,多半意在施压清场而非收费,此时应转向抗辩路径。
六、四类抗辩路径的对比与投诉后的应对节奏
(一)四类抗辩路径对比表
| 抗辩路径 | 法律依据 | 核心证据 | 大致周期 | 适用情形 |
|---|---|---|---|---|
| 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 【专利法(2020)】第67条、第22条、第23条 | 申请日前的在先专利文献、公开图册、带日期的销售与公证记录 | 平台申诉3至7个工作日,诉讼中随案审理 | 产品结构或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 |
| 无效宣告 | 【专利法(2020)】第45条、第22条 | 对比文件、公知常识证据、权利要求撰写缺陷分析 | 数月至一年,官费1500元 |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明显欠缺新颖性或创造性 |
| 不侵权抗辩 | 【专利法(2020)】第64条、第11条、第66条 | 权利要求逐项比对表、产品实物与图纸、专利权评价报告 | 申诉阶段即可提交,诉讼中贯穿全程 | 被诉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
| 协商许可与和解 | 【专利法(2020)】第65条、第12条、第71条 | 许可费测算、销量与利润数据、供货合法来源材料 | 数日至数周 | 专利稳定、比对确实落入且该链接值得续卖 |
(二)投诉后的应对节奏表
| 时间节点 | 该完成的动作 | 产出或依据 |
|---|---|---|
| 第0至1天 | 抄录专利号,核对法律状态、申请日、保护期与年费 | 判断投诉权利基础是否成立 |
| 第1至2天 | 拆解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与产品逐项比对 | 形成比对表,判断能否走第64条路径 |
| 第2至3天 | 检索申请日前的公开证据,固定公开时间 | 判断能否走第67条路径 |
| 第3至5天 | 提交平台申诉,同步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 | 【专利法(2020)】第66条第2款 |
| 第5至15天 | 评估是否提无效宣告请求或启动许可谈判 | 【专利法(2020)】第45条、第65条 |
| 三年内 | 留存全部证据,关注对方是否起诉 | 【专利法(2020)】第74条诉讼时效 |
(三)上传申诉材料前的自查清单
- □ 涉案专利号已核对到"有效"状态,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保护期届满日三个日期均已抄录。
- □ 独立权利要求已拆成编号技术特征,逐项标注被诉产品"有"或"无",缺失项已单独说明。
- □ 主张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的,每份公开证据都能同时证明公开日期早于申请日与技术内容一致。
- □ 只做销售的,采购合同、正规发票、付款流水、供货方营业执照四项齐备,用于【专利法(2020)】第77条合法来源抗辩。
- □ 你所在省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联系方式已查到,属地行政调处渠道已确认。
- □ 申诉文本中没有出现"确实用了对方专利""愿意赔偿"等可被作为不利证据的表述。
(四)脱敏案例:以现有设计与现有技术抗辩脱困的一次申诉
根据公开情形整理:浙江某五金配件网店在旺季前被一份实用新型专利投诉,三条主力链接同时下架,投诉方要求按销售额支付许可费。
店主先按【专利法(2020)】第64条拆解权利要求,发现被诉产品确实包含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比对路径走不通。
转而检索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找到该结构在申请日前两年已刊载于一份公开发行的行业产品图册,另有同期展会样册与经公证的境外电商页面。 店主依【专利法(2020)】第67条提交上述公开证据,主张所实施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同一店铺被同时投诉的外观款式,则依同条以现有设计抗辩应对。 申诉获支持后链接恢复,店主随后就该实用新型专利依【专利法(2020)】第45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避免同一专利反复投诉其他链接。
这一案例的关键不在文书写得多长,而在证据的公开日期早于申请日且内容能对上。
末章 四类路径的收口与下一步该找谁
被实用新型专利投诉后的处置顺序可以固定下来:先核专利法律状态,再做权利要求比对,比对不通就找申请日前的公开证据,两条都不通再算许可成本,需要断根时提无效宣告。
【专利法(2020)】第67条的现有技术与现有设计抗辩最快,第45条的无效宣告最彻底,第64条的逐项比对最依赖权利要求文本,第65条的协商最省时间,四条可以并行推进而非互相排斥。
按 aflaw 的实务观察,卖家最常犯的错是把三天申诉窗口全用来写情绪化说明,却没交一份带日期的公开证据或一张技术特征比对表。 下一步的落点很具体:查专利法律状态与申请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检索渠道;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行政调处找你所在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无效宣告请求与侵权诉讼应答,交给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一)三个高频追问
问:平台申诉期只有三天,无效宣告根本来不及,还有别的办法吗?
答:无效宣告解决的是长期问题,短期先用【专利法(2020)】第67条的现有技术抗辩和第64条的比对抗辩应对申诉,两条都能在申诉期内提交,无效请求可以同步提出、不必等结果。
问:对方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授权,是不是就说明技术确实是他的?
答:不能这样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不作实质审查,是否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未经检索确认,这正是【专利法(2020)】第45条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请求宣告无效、第66条第2款允许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原因。
问:产品是从批发市场进的,被投诉后要赔钱吗?
答:依【专利法(2020)】第77条,能证明合法来源且不知情的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须停止销售,而合法来源需以采购合同、正规发票、付款流水等成套证据证明,无票现金进货通常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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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投诉的处理结果受权利要求文本、证据形式、公开时间认定、平台规则与地域裁判口径影响,个案结论可能与本页表述不同。
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侵权应诉、许可谈判或索赔金额争议的,建议委托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结合完整材料出具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