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抵触申请 | 破坏新颖性的先申请后公开规则(2026)
【摘要】发明专利抵触申请是指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他人已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且该申请文件在后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布或公告的情形。它虽不属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但同样会破坏后申请的新颖性,导致专利被驳回。抵触申请只限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须为中国申请,不包括海外先申请后未进入中国的情形。理解这一规则,对判断自身申请能否授权、评估他人专利稳定性都至关重要。

【目录】
一、抵触申请的定义与新颖性否定作用
二、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四点区别
三、构成抵触申请的三个硬性要件
四、审查中如何检索与比对抵触申请
五、根据公开行政案例整理的后申请被驳情形
六、相关法律规定
末章、声明引用的法律法规与免责声明
一、抵触申请的定义与新颖性否定作用
抵触申请是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条款中的特殊概念,核心在于"他人先申请、后公开":
- 适用条件: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否定效力:一旦存在符合条件的抵触申请,后申请即丧失新颖性,审查员可依此驳回。
- 关键特征:破坏新颖性的依据不是"已公开",而是"先申请且后公开"这一时间组合,即使该文件在申请人提交时公众尚无法获知。
- 与现有技术的并列关系:现有技术(申请日前已公开)和抵触申请(先申请后公开)共同构成新颖性的两类破坏来源,但法律评价路径不同。
二、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四点区别
很多申请人把两者混为一谈,审查中必须分清:
- 公开时点不同:现有技术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抵触申请的公开日在后申请申请日之后。
- 地域范围不同:现有技术不限地域、全球任何地方的公开都算;抵触申请仅限中国申请,海外先申请但未进中国的不构成。
- 主体要求不同:抵触申请强调"他人"在先提出,自己此前的申请不构成对自己的抵触(可能构成重复授权问题,而非抵触申请)。
- 评价范围不同:抵触申请仅用于评价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现有技术既评价新颖性也评价创造性。
三、构成抵触申请的三个硬性要件
审查实践中认定抵触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而非仅主题名称相似。
- 中国申请且先申请:抵触文件必须是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向外国提出的申请不视为抵触申请。
- 时间顺序吻合:抵触文件的申请日早于后申请申请日,其公布日或公告日则晚于后申请申请日,即"先申请后公开"。
四、审查中如何检索与比对抵触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阶段会主动检索可能构成抵触的在先申请:
- 检索库范围:包括发明申请公布、实用新型授权公告等中国专利文献,重点排查申请日在先、公布日在后的文件。
- 比对对象: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准,与抵触文件全文(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进行逐一比对。
- 意见答复窗口: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后,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三个月内主动修改权利要求,绕开抵触技术方案。
- 修改边界:任何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能借机新增未公开的技术内容。
五、根据公开行政案例整理的后申请被驳情形
根据公开行政案例整理:某申请人就一项机械结构改进提交发明专利后申请,审查中检索到他人在先提出、在后申请申请日之后才公布的同主题实用新型申请。因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审查员认定该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后申请相对该文件丧失新颖性。申请人虽主张其技术方案在在先申请公布前已完成研发,但抵触申请不以申请人是否知情、是否已研发完成为前提,仅看"先申请+后公开"的客观时间关系。该后申请最终因新颖性条款被驳回,申请人只能转向证明两者差异或寻求其他保护路径。
六、相关法律规定
- 【专利法(2020)第2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专利法(2020)第22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专利法(2020)第26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 【专利法(2020)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末章、声明引用的法律法规与免责声明
本篇引用:专利法(2020)、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专利审查指南(2023)等。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 informational 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