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三个特性 |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判断要点(2026)
【摘要】发明专利的三个特性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统称"三性",是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要求技术方案不属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也无抵触申请,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创造性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非显而易见;实用性要求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三性由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逐一评价,任一特性不满足即可能被驳回。本文结合审查实践拆解每项特性的判断要点,并给出可自行对照的核查清单,帮助申请人在提交前预判授权风险、补强技术交底材料。

【目录】
一、新颖性的判断: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
二、创造性的门槛: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
三、实用性的认定:能够制造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四、三性自查清单:提交前逐项核对
五、两件化工工艺的对比:三性差异如何决定授权
六、相关法律规定
末章、声明引用的法律法规与免责声明
一、新颖性的判断: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
新颖性是三性审查的第一道关。审查员先确认申请日以前国内外是否已公开同样的技术,再排查是否存在"抵触申请"。
- 现有技术范围: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算现有技术,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国内外均算),不限于本国。
- 同样的发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份现有技术文件逐一对应且相同,即丧失新颖性;只要有一项区别特征未被单篇公开,通常仍具备新颖性。
- 抵触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文件,会破坏本申请的新颖性,但不用来评价创造性。
-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首次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自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仍不丧失新颖性【专利法(2020)第24条】。
- 自查点:技术要点是否已在论文、产品、说明书、网络文章中公开;是否属于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宽限期情形。
二、创造性的门槛: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
创造性比新颖性更严格,核心是"非显而易见"。即使没有被单篇文件完全公开,若对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显而易见,仍会被驳回。
- 三步法判断: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该区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区别特征不是所属技术领域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容易想到的,即不是简单拼凑或常规替换。
- 显著的进步:发明相较现有技术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效率提升、成本降低、环保增益等。
- 常见驳回理由:区别特征属公知常识、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多篇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组合、技术效果可预期。
- 补强方向:在说明书中记载对比实验数据、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明该改进并非显而易见,是答复创造性意见的关键。
- 自查点:改进点是否被教科书或手册列为常规做法;能否用数据说明效果超出预期。
三、实用性的认定:能够制造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门槛相对最低,但绝非可有可无。审查员关注的是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工业实施的可能与正向价值。
- 能够制造或使用:发明必须能在产业中重复实施,产品能批量制造、方法能反复使用,且结果可预期稳定。
- 产生积极效果:实施后能带来技术、经济或社会层面的有益效果,不要求商业成功。
- 典型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违背自然规律的永动机、无确定再现性的技术方案、依赖独一无二自然条件无法重复实施、人体疾病治疗方法(作为方法本身不授权)。
- 与新颖性、创造性的区别:实用性只问"能不能做、有没有用",不比较现有技术;一项技术即使很旧(无新颖性)也可能具备实用性。
- 自查点:方案能否脱离随机性稳定重现;是否落入第25条排除客体导致无法以"实用性"获权。
四、三性自查清单:提交前逐项核对
把三项特性拆成可勾选的条目,在递交申请文件前逐一确认,能显著降低补正和驳回概率。
- 新颖性核查:核心方案在申请日前无公开记录;如有公开,确认是否在六个月宽限期内并保留证据。
- 创造性核查:能说清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点;准备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证据(实验、对比、用户数据)。
- 实用性核查:方案可工业化重复实施;说明书给出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使技术人员能实现。
- 文件配套:说明书清楚完整、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且范围得当【专利法(2020)第26条】。
- 风险分级:新颖性硬伤最难补救(公开即不可逆);创造性可通过修改权项和补充数据答复;实用性缺陷多在撰写阶段规避。
五、两件化工工艺的对比:三性差异如何决定授权
根据公开行政/司法案例整理。两件申请同为化工工艺改进,结局却相反,差异正落在三性的不同部位。
- 案例A(因丧失新颖性被驳):申请人就一种催化裂解工艺提交发明申请,审查员检索到申请日前一份公开的期刊论文,已完整记载该工艺的催化剂配比与反应温度,单篇文件覆盖全部技术特征。因属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且无宽限期事由,该申请新颖性不成立,被驳回。
- 案例B(以创造性改进获权):另一件工艺申请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将两段反应合并为一段并引入特定助剂,审查员确认单篇现有技术未公开该助剂组合。答复阶段申请人提交对比实验,证明该组合使转化率提升、副产物显著下降,属本领域人员非显而易见的改进,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最终获得授权。
- 对比启示:案例A的问题在"新不新"(被公开吞噬新颖性),案例B的问题在"巧不巧"(用数据和效果证明非显而易见)。二者说明三性各有独立审查逻辑,不能互为替代。
六、相关法律规定
- 【专利法(2020)第2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方法本身属可授权客体。
- 【专利法(2020)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分别界定三性含义与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 【专利法(2020)第24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在学术会议首次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六个月内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 【专利法(2020)第25条】排除不授权客体,含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治方法、动植物品种等。
- 【专利法(2020)第26条】申请文件与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限定保护范围。
- 【专利法(2020)第33条】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专利法(2020)第34条】初审合格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公布,可请求早日公布。
- 【专利法(2020)第35条】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可请求实质审查,逾期视为撤回。
末章、声明引用的法律法规与免责声明
本篇引用:专利法(2020)、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专利审查指南(2023) 等。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 informational 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