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0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请按照
注意事项
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专 利
专利号
FORMTEXT
授权公告日
FORMTEXT
案件编号
发明创造 名 称
FORMTEXT
专利权人
FORMTEXT
无效宣告 请求人
姓名或名称
FORMTEXT
电话
FORMTEXT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FORMTEXT
电子邮箱
FORMTEXT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FORMTEXT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FORMTEXT
邮政编码
FORMTEXT
详细地址
FORMTEXT
收件人
姓名
FORMTEXT
电话
FORMTEXT
电子邮箱
FORMTEXT
邮政编码
FORMTEXT
详细地址
FORMTEXT
专 利 代理机构
名称
FORMTEXT
机构代码
FORMTEXT
代理师 (1)
姓 名
FORMTEXT
代理师 (2)
姓 名
FORMTEXT
资格证号
FORMTEXT
资格证号
电 话
FORMTEXT
电 话
FORMTEXT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对上述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
理 由
范 围
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第 条第 款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 条第 款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 条第 款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 条第 款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陈述意见:
FORMTEXT
附件清单
文件名称 份数及页数
FORMCHECKBOX
附件1
份,每份 页
FORMCHECKBOX
附件2
份,每份 页
FORMCHECKBOX
附件3
份,每份 页
FORMCHECKBOX
附件4
份,每份 页
FORMCHECKBOX
附件5
份,每份 页
FORMCHECKBOX
附件6
份,每份 页
FORMCHECKBOX
附件7
份,每份 页
FORMCHECKBOX
附件8
份,每份 页
FORMCHECKBOX
附件9
份,每份 页
涉案专利为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相应药品的仿制药申请人,且已经提出第四类声明。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本表第
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本表第
栏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除非有相反声明,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负责接收专利业务法律文件的接收人及其地址延及于后续行政诉讼程序。 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请求人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
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
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师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应当在本表第
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分析。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本表第
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当写明证明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属于专利法第76条所述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又称仿制药申请人),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提出第四类声明后,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情形的,应当对本表第
栏进行勾选,并应当随本表附具仿制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第四类声明文件副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表第
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十二、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101001 2023.03 注意事项
鲢醖羅發汱慧噛
额蚌綃
獹扮奜
羅湺敨_嬀
發敱屟
鮡銘羍牷漀摩剘
茀耀紀
颞螓箁
鶢讑肅~煷恬呚
需鈀讏羃祻
鮡醗膍穽橶
鶡趖芆硼汲晨da
岁脈休
岁脈伍
岁脈伇
龡閛誐羅睺灳橭婞
漀(䡭
\䰄棿
0䰂棿
\䰄棿
钄惿钄
愀$
钄惿钄
亄怌亄
0䰂蓿
亄怌亄
䑗ェ萑
䑗u萑
䑗X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