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04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
请按照
注意事项
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专 专 利 申 或 请 利
申请号或专利号
案件编号
发明创造 名 称
补 正 人
FORMCHECKBOX
复审请求人
FORMCHECKBOX
专利权人
FORMCHECKBOX
无效宣告请求人
姓名或名称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名称
机构代码
代 理 师 (1)
姓 名
代 理 师 (2)
姓 名
资格证号
电 话
电 话
补正原因
FORMCHECKBOX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的规定。
FORMCHECKBOX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0条第4款的规定。
FORMCHECKBOX
FORMTEXT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
FORMTEXT
通知书(发文序号
FORMTEXT
)进行补正。
补 正 内 容
文件名称
文件中的位置
补 正 前
补 正 后
附件清单
FORMCHECKBOX
补正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 二、补正书必须填写案件编号及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三、若补正人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本表第
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或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的内容填写。若补正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本表第
栏所填内容应当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四、本表第
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标注。 五、本表第
栏中的
发文序号
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复审请求人应当以图为单位进行补正。复审请求人在
文件中的位置
栏中填写图片或者照片的视图名称。 七、本表第
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补正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补正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补正人的应当由全体补正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
此段删除
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替换页。对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重新指定。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补正书中标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页。 注意事项 复 审、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补 正 书 100904 2023.03 100904 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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