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撤回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人名称(中文): (英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让人地址(中文): (英文): 受让人名称(中文): (英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让人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国内受让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国内受让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原转让申请号: 是否共有商标:
是
否 撤回理由: 【承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知晓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行为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知晓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不利后果。 转让人章戳(签字): 受让人章戳(签字):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撤回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附页---其他共有人) 转让方其他共有人 1.名称(中文):
(英文): 2.名称(中文):
(英文): 受让方其他共有人 1.名称(中文):
(英文): 2.名称(中文):
(英文):
填写说明 1.办理撤回转让/移转商标注册申请或撤回转让/移转注册商标的,适用本书式。撤回申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申请和办理。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以下填写说明适用于移转。 2.
转让人名称
栏:转让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国内申请人无需填写英文名称。共有商标应将转让方的代表人名称填写在
转让人名称
栏,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当填写在附页。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转让人地址
栏: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英文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详细填写其在中国的地址。 5.
受让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让人地址
邮政编码
栏:参照前述转让人栏目要求填写。 6.
国内受让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栏: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在此栏填写联系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本申请的各种文件将送达至该地址;申请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7.
国内受让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
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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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栏: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通常情况下,办理撤回的代理机构应为原转让申请代理机构。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转让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9.
是否共有商标
栏:转让前为共有商标或转让后为共有商标的,均应当在
是否共有商标
;转让前、转让后均为非共有商标的,选择
。共有商标申请转让,申请书首页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地址,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共有人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10.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原转让申请号
栏: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及对应的原转让申请号(原转让申请号指申请撤回的转让申请的申请号,可在转让受理通知书中查阅。不知晓原转让申请号的,可以不填写,但应在
撤回理由
栏中说明申请撤回的转让申请的具体申请日期或申请内容,以便确定具体的转让申请)。 11.
撤回理由
栏:说明撤回原因和理由。不知晓原转让申请号的,应在此说明申请撤回的转让申请的具体申请日期及申请内容。 12.
转让人章戳(签字)
受让人章戳(签字)
栏:转让人/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共有商标的,由代表人在此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3.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栏: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并由代理人签字。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14.
其他共有人
:申请书首页在
是否共有商标
栏选择
的,应填写此页;申请书首页在
是否共有商标
栏选择
的,不提交此页,无需填写。填写时,国内申请人只需填写中文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所有的其他共有人均应在对应名称栏右侧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章戳(自然人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5.
栏: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并遵守承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接受承诺内容。 16.撤回申请不收取商标规费。其他申请事宜请详细阅读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相关栏目。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章戳/签字) (章戳/签字) (章戳/签字) (章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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