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
撤回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国内申请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原撤销申请号: 原撤销申请日期: 撤回理由: 【承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知晓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行为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知晓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不利后果。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办理撤回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
申请人名称
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填写其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详细填写其在中国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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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栏: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在此栏填写联系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本申请的各种文件将送达至该地址。申请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6.
国内申请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
栏: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7.
代理机构名称
栏: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8.
原撤销申请号
原撤销申请日期
栏:申请人应按受理通知内容填写原撤销申请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可不填写。申请人尚未收到受理通知的,需填写原撤销申请日期、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 9.
申请人章戳(签字)
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共有商标的,由代表人在此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栏: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商标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申请人自行办理的,不填写此栏。 11.
栏: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并遵守承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接受承诺内容。 12.其他申请事宜请详细阅读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相关栏目。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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