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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规定

2025-06-16 商小律 来源:未知 阅读 257
本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规定,内容来源于2024年5月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规定
 

(一)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受理条件

 
向商标注册人、公检法等部门,以及符合查询条件的诉讼相对人 提供商标档案查阅复制。
 

(二)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获取途径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三)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申请材料

 
1.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查询商标档案 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单位出具的公函或介绍信,公函或介绍信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 内容;经办人的工作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标局认为需 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2.  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的商标 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当事 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 为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律师事务所 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需查询涉案商标 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诉讼代理委托书或档案查询委托书,委托书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 询内容;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或案件起诉状原件及复印件、案件受 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上述 材料需能证明所代理的案件与所查询的商标确有利害关系、律师事务
 
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商标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注册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 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需提 交注册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人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 并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申请指南—办理商标档案栏 目查询,准备商标档案查询材料。
 
2.  递交商标档案查询材料
 
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商标注册大厅商标档案查询窗口面 交。
 

(五)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办理进度查询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商标档案查询窗 口。
 

(六)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出具商标档案;
 
2.  不符合要求: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监督评价

 
1.  现场投诉
 
服务结束后申请人可通过“好差评”评价器,勾选“不满意” 、 “非 常不满意”选项进行投诉;
 
2.  留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值班主任台“意见簿”留言投诉。
 

(八)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办理时限

 
调取档案后出具。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十)商标档案查阅复制的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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