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申请国家专利|中国专利申请的全景解析(2026)
【摘要】“国家专利”不是法定名称,我国专利只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这三类申请之一,就是通常所说的申请国家专利。【专利法(2020)】第2条界定三类保护对象,第42条规定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选定专利类型、备齐申请文件、确定申请路径三个环节,决定一件专利能否顺利授权,并牵连优先权、保密审查与专利国际申请的衔接安排。

【目录】
一、“国家专利”对应的三类法定专利及其确认方法
二、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授权门槛对比
三、专利申请路径的四种选择与各自适用情形
四、提交专利申请所需文件与受理后的审查节点
五、专利类型选错导致保护延误的情形拆解
末章 专利类型确认后的下一步办理指向
一、“国家专利”对应的三类法定专利及其确认方法
我国法律文本中并不存在“国家专利”这一专利种类。 【专利法(2020)】第2条把发明创造限定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一件专利申请只能落在这三类之中。
所谓申请国家专利,实质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上述三类专利申请中的一种。
据【专利法(2020)】第2条、第3条及 aflaw 对专利申请实务的观察,判断“该申请哪一类专利”的起点不是产品叫什么名字,而是你打算独占的东西究竟是技术方案、产品构造,还是产品外观。
(一)三类专利分别保护什么
三类专利的保护对象由法律直接写明,不能凭习惯理解替换。
-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类创新只能走这一类。
-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保护方法。
- 外观设计:对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提示】一项创新同时含有方法改进、结构改进和外观改进时,对应的是三件不同的专利申请,而不是一件“大专利”。
(二)“国家专利”与“国际专利”两类称谓的误区
- 证书上写的是“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没有“国家专利证书”这一种。
- 并不存在一份在全球通用的“国际专利”,专利权按国家或地区分别产生。
- 【专利法(2020)】第25条列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不授予专利权,这些内容无论叫什么名称都无法获得专利。
二、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授权门槛对比
(一)授权条件在法条上的分野
【专利法(2020)】第22条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发明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只须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一措辞差异意味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门槛明显低于发明专利。
【专利法(2020)】第23条对外观设计另设标准,要求不属于现有设计,且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还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三类专利核心参数对照表
| 对比维度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
| 保护对象 | 产品、方法或其改进的新技术方案 | 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 | 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组合的新设计 |
| 授权条件 |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第22条】 |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创造性门槛较低【第22条】 | 不属于现有设计且具有明显区别【第23条】 |
| 审查方式 | 初步审查加实质审查【第35条】 | 初步审查【第40条】 | 初步审查【第40条】 |
| 保护期限 | **20年** | **10年** | **15年** |
| 期限起算 | 自申请日起算【第42条】 | 自申请日起算【第42条】 | 自申请日起算【第42条】 |
| 申请公布 | 自申请日满18个月公布【第34条】 | 授权时公告 | 授权时公告 |
| 禁止他人实施的行为 |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第11条】 | 同发明专利【第11条】 |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第11条】 |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5年,适用于现行【专利法(2020)】施行后提出的申请;此前按旧法提出的申请为10年,旧口径已修订。
(三)同一产品能否同时申请两类专利
【专利法(2020)】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这一条是“双报”策略的法律依据,用于先拿到实用新型快速止侵权,再等发明专利授权接续保护。 外观设计与前两类保护对象不重叠,通常可就同一产品分别提出申请。
三、专利申请路径的四种选择与各自适用情形
| 申请路径 | 典型适用情形 | 主要法条依据 | 时间要点 |
|---|---|---|---|
| 单一类型国内申请 | 只有一种保护对象 | 【第26条】【第27条】 | 以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第28条】 |
| 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双报 | 结构改进且需快速取得专利权 | 【第9条】 | 须同日提出,授权时声明放弃实用新型 |
| 要求优先权后续申请 | 需补充实施例或进入他国 | 【第29条】【第30条】 | 发明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 专利国际申请(PCT途径) | 计划在多国布局 | 【第19条】 | 向外国申请前须先完成保密审查 |
(一)单一国内申请与同日双报的取舍
只需单一保护对象时,按类型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件专利申请即可。 产品结构改进且市场窗口紧、又希望长期独占的,适合按第9条做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双报。 纯方法、配方、工艺类创新没有双报空间,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二)要求优先权的时间窗口
【专利法(2020)】第29条规定,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自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再次提出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后进入中国的,时间窗口同为发明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专利法(2020)】第30条要求要求优先权须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发明与实用新型应在首次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外观设计应在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或逾期未交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与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法(2020)】第19条是这一路径的核心依据。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提出该类申请同样须遵守前述保密审查规定。 违反第19条第一款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这是后果最重的一处程序性风险。
【注意】PCT国际阶段的传送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已停征,凡按旧资料预算这笔费用的都属过期口径。
四、提交专利申请所需文件与受理后的审查节点
(一)三类专利的申请文件清单
【专利法(2020)】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 说明书须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有附图。
- 权利要求书须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须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专利法(2020)】第27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等文件,图片或照片须清楚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
(二)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的关键节点
- 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28条】。
- 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请求早日公布【第34条】。
- 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随时请求实质审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视为撤回【第35条】。
- 授权生效: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39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后授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40条】。
- 办理登记手续: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期满未办理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60条。
- 驳回后救济:对驳回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再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1条】。
(三)现行专利收费与费减口径
| 费用项目 | 现行口径 | 说明 |
|---|---|---|
| 发明专利申请费 | **900元** | 另加公布印刷费50元 |
|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 **2500元** | 请求实审时缴纳 |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费 | 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 以缴费通知与官方现行标准为准 |
| 著录项目变更费 | 200元 | 申请人、代理机构等信息变更 |
| 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元 |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6条项下请求恢复时缴纳 |
| 无效宣告请求费 | 发明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500元 | 【第45条】程序 |
| 登记费、公告印刷费、专利印花税 | **已停征** | 印花税自2022年起停征 |
| PCT国际阶段传送费 | **已停征** |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 |
| 费用减缴比例 | 个人与小微企业85%;其他70% | 限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复审费四项 |
【专利法(2020)】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114条进一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时即缴纳授权当年年费,期满未缴或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五、专利类型选错导致保护延误的情形拆解
(一)一家五金配件厂的类型误选情形
东莞某五金配件厂研发出一种快装连接件,改进点集中在内部卡扣构造,同时外壳造型也做了重新设计(根据公开情形整理)。 该厂只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认为“样子受保护了,结构自然也受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依【专利法(2020)】第2条仅保护形状、图案与色彩构成的新设计,内部卡扣构造并不在保护范围内。 竞争对手随后推出外壳造型明显不同、内部构造却基本相同的产品,该厂无法凭该件外观设计主张权利。
待其补提实用新型申请时,产品已公开销售一年多,依【专利法(2020)】第22条构成现有技术,新颖性已丧失。
【专利法(2020)】第24条规定的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情形,限于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首次公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内容四种,自行上市销售不在其中。
类型选错的代价,最终落在整段构造改进彻底无法取得专利保护上。
(二)提交专利申请前的自查清单
- □ 逐项写下要独占的内容,分别标注属于技术方案、产品构造还是产品外观,据此确定专利类型,方法类只能选发明。
- □ 核对创新内容是否落入【专利法(2020)】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避免无效投入。
- □ 确认产品尚未公开销售、展出或发表;已公开的先比对第24条四种情形,判断是否仍在六个月宽限期内。
- □ 结构改进且急需维权的,评估是否按【第9条】做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双报,并在请求书中同日提出。
- □ 有出海计划的,在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先完成【第19条】保密审查,再启动专利国际申请。
- □ 对号入座属地政策:查你所在省、市知识产权局是否提供预审、快速审查通道或资助,各地受理范围与条件不同,须按属地现行文件核对。
- □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须依【专利法(2020)】第18条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末章 专利类型确认后的下一步办理指向
(一)三组条文构成专利申请的骨架
申请国家专利这件事,落到操作层面就是三个确定:确定专利类型、确定申请文件、确定申请路径。
【专利法(2020)】第2条决定类型,第26条与第27条决定文件,第9条、第19条、第29条决定路径,这三组条文构成了整个专利申请的骨架。
aflaw 的实务口径是:类型判断错了,后面所有的费用、期限与检索工作都会作废,因此类型确认应当放在撰写之前而不是之后。 下一步该找谁:受理与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申请文件撰写与权利要求范围界定,建议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及职务发明归属、双报取舍或出海保密审查等判断,宜先请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就具体技术方案出具意见,再行提交。
问:只提交一件申请能不能把结构和外观一起保护? 答:不能。 【专利法(2020)】第2条对三类专利的保护对象分别界定,结构改进对应实用新型或发明,外观改进对应外观设计,需分别提出申请。
问: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后一直没动静,是不是被忽略了? 答: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公布与实质审查两道环节。 按【专利法(2020)】第34条,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公布;
按第35条,实质审查须由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主动请求,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请求的视为撤回,不请求就不会自动进入实审。
问:产品已经上市了,还能补申请专利吗? 答:风险很高。 自行上市销售会使技术成为【专利法(2020)】第22条所称现有技术,导致新颖性丧失;
第24条的六个月宽限期只覆盖紧急状态下为公共利益首次公开、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首次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四种情形,自行销售不适用。
【免责声明】 本页内容为基于现行公开法律法规的普法科普,所引【专利法(2020)】《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条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版本为准。 相关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技术方案的专业判断。
专利类型认定、新颖性判断与保护范围界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证据材料与审查口径,不同案件结论可能不同,官方收费标准与属地政策亦可能调整。
涉及实际申请、答复审查意见或维权诉讼的,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