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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新行星可以申请专利吗|自然发现的专利边界与不可专利情形(2026)

2026-08-25 权小小 阅读 0

【摘要】发现新行星不能申请专利,因为行星属于自然界既存天体,其发现属于科学发现而非人为技术方案。依据【专利法(2020)】第25条第(一)项,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2020)第2条将专利客体限定为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类技术方案。厘清专利的保护边界,有助于避免把自然规律误当技术成果申报。只有对自然现象作出创造性技术干预形成的产品、方法,才可能落入专利授权范围。

【目录】

一、发现新行星为何属于科学发现而非专利客体

二、专利法区分科学发现与技术方案的规范依据

三、从自然发现走向可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干预分叉

四、可专利客体的类型边界:产品、方法与外观设计的认定

五、能否最终授权:三性要求与法定排除的审查节点

六、把自然发现误当专利申报的常见情形与自查清单

一、发现新行星为何属于科学发现而非专利客体

发现一颗新行星,本质上是观测和确认自然界中原本存在但未被识别的天体。

【专利法(2020)】第25条第(一)项明确将"科学发现"列为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所谓科学发现,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规律的认识与揭示,而非人为创造的成果。

新行星作为宇宙中既存的自然天体,其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与技术方案。

把发现新行星当作专利去申请,审查员会在初步审查阶段即依据第25条予以驳回。

专利法(2020)第2条把可专利的客体限定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技术方案。

自然发现与技术方案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揭示"是什么",后者解决"怎么做"。

因此无论发现的是行星、星系还是新化学元素,均落入科学发现而不可专利。

即使是发现新行星所用的望远镜结构改进,也只对改进部分而非发现本身可主张专利。

二、专利法区分科学发现与技术方案的规范依据

专利法(2020)第2条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定义要求客体必须体现人为的技术构思,而非单纯反映自然本来面貌。

专利法(2020)第25条进一步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诊治方法等排除出专利保护。

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条将第25条列为初步审查中明显应驳回的情形之一。

判断是否可专利,关键看申请保护的内容是"发现自然"还是"利用自然实现技术效果"。

若一项成果仅描述客观现象而不提出技术手段,便无法满足专利客体的基本要求。

专利制度激励的是人类对自然的改造能力,而不是对自然本身的占有。

对科学发现给予专利,会不当垄断本应公共享有的自然知识,阻碍后续研究。

所以第25条通过法定排除,划清了专利与社会公共知识之间的边界。

技术干预的有无,正是区分发现与发明的分水岭。

三、从自然发现走向可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干预分叉

当一项成果初步看与自然相关,需要沿"有无技术干预"进一步分叉判断。

若只是观测、记录自然现象而无任何技术手段介入,结论仍停留在科学发现,不可专利。

若对自然现象施加了人为技术手段并产出具体技术效果,则可能进入可专利的评估通道。

例如发现某矿物具有特定磁性属于发现,但利用该磁性制造传感器则属于可专利的方法。

专利法(2020)第2条中的"技术方案"四字,正是技术干预的法律表达。

技术干预要求申请人清楚说明采用了何种技术手段、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

仅有自然现象的应用设想而未落到具体技术手段,同样无法跨越专利授权门槛。

沿着分叉继续判断:该技术干预形成的成果,是属于产品还是方法,将决定申请类型。

这一层分叉把"有没有技术含量"转化为"能不能落入专利客体"的可审查问题。

四、可专利客体的类型边界:产品、方法与外观设计的认定

专利法(2020)第2条将专利客体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三者均为技术方案或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最宽。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针对产品结构。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等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三类客体共同前提都是"人为创造",而非对自然既存物的发现。

当技术干预形成的是一种新设备,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当技术干预形成的是一种新工艺、新算法在工业上的应用,可申请发明专利。

外观设计则关注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与自然发现本身无涉。

厘清产品与方法的边界,有助于在决策树中正确选择申请路径与权利要求写法。

任何把"发现自然物体"直接包装成"产品"的尝试,都会被专利审查认定为客体不适格。

五、能否最终授权:三性要求与法定排除的审查节点

即便成果通过了"产品/方法"的客体分叉,仍须满足授权实质条件。

专利法(2020)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要求该技术方案不属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

创造性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要求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与此同时,专利法(2020)第25条的排除清单始终作为不可专利的硬边界存在。

科学发现、自然规律、智力活动规则等,即使具备三性也一律不授予专利。

这意味着决策树走到最后一层,仍要先排除第25条再谈三性。

一项源自自然发现但经过实质技术干预的方案,才可能同时满足客体适格与三性要求。

专利申请能否授权,正是在这条分叉路径的末端由审查员综合判定。

六、把自然发现误当专利申报的常见情形与自查清单

实务中,不少人会把观测成果、数据规律、自然物质直接拿去申请专利。

某天文爱好者团队发现一颗小行星并据此提交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第25条驳回,该情形根据公开情形整理。

某研究机构将一种天然存在的晶体结构本身申请专利,同样因属于科学发现未获授权,该情形根据公开情形整理。

为避免此类失误,提交专利申请前可对照以下要点自查:

  • 确认申请保护的是否为客观存在的自然物体或现象本身,而非人为技术方案。
  • 确认是否对自然对象施加了具体技术手段并产生了可界定的技术效果。
  • 确认成果属于产品、方法还是设计,并匹配相应的专利类型与权利要求。
  • 确认成果不落入专利法(2020)第25条所列的排除情形。

若自查发现仍停留在"发现"层面,应撤回专利申报思路,改以论文、数据成果等方式呈现。

把资源投向真正的技术干预与方案打磨,才是获得专利授权的务实路径。

对边界存疑的发现的成果转化,建议先咨询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再做专利布局。

问:发现新行星后,能不能对"以该行星命名的方法"申请专利?

答:行星命名属于人为约定的标识规则,更接近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依据【专利法(2020)】第25条第(二)项不授予专利权。可专利的只能是围绕命名系统所开发的具体技术工具或方法,而非命名规则本身。

问:如果利用新行星的观测数据发明了新的轨道计算算法,算法能申请专利吗?

答:单纯的数学算法、计算规则属于智力活动规则,通常不能专利。但该算法若与具体技术装置或工业过程结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可就其在工业应用层面的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而非就算法本身。

问:自然存在的物质被发现后,对其所作的提纯或分离方法能否授权?

答:自然物质本身作为发现不可专利,但【专利法(2020)】第25条仅排除"科学发现"本身。对该物质实施的特定提取、分离、纯化等人为技术方法,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依照该方法申请发明专利。

常见问题解答(FAQ)

  • Q:发现新行星能申请专利吗
    A:发现新行星不能申请专利,因为行星属于自然界既存天体,其发现属于科学发现而非人为技术方案。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一)项,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现行有效,2021年6月1日施行)。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实务提示:任何对自然天体的发现均属于科学发现范畴,不满足专利法对技术方案的要求。
  • Q:专利法保护哪些类型的发明创造
    A:专利法将可专利的客体限定为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类技术方案。依据《专利法》第2条(现行有效,2021年6月1日施行),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实务提示:只有体现人为技术构思的成果才能申请专利,单纯反映自然本来面貌的发现不可专利。
  • Q:如何区分科学发现和技术方案
    A:科学发现与技术方案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揭示"是什么",后者解决"怎么做"。依据《专利法》第25条(现行有效,2021年6月1日施行),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实务提示:技术干预的有无是区分发现与发明的分水岭,只有对自然现象作出创造性技术干预形成的产品、方法,才可能落入专利授权范围。
  • Q:自然存在的物质被发现后,能否对其实施的提纯或分离方法申请专利
    A:自然物质本身作为发现不可专利,但《专利法》第25条仅排除"科学发现"本身。对该物质实施的特定提取、分离、纯化等人为技术方法,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依照该方法申请发明专利。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实务提示:对自然物质实施的技术方法需要具体说明采用了何种技术手段、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才能满足专利授权条件。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专利相关法律知识的科普,内容基于现行公开的专利法(2020)及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等法规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因事实、证据及地域差异,结论可能不同。如涉及专利布局、申请策略或客体判断等实务,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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