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么|技术方案作为专利客体的条件与边界
【摘要】方案能否申请专利,取决于它是否满足可专利的三项要件。 依据专利法(2020),技术方案须落入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客体,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同时,方案不得落入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列明的排除情形,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与疾病治疗方法。 判断可专利性,应先核对客体属性与三性门槛,再排除法定不可授权事由。 把握上述边界,有助于研发主体在正式申请前预判方案取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与风险。

【目录】
一、专利法第二条划定的专利客体类型(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二、技术方案取得专利授权的三性门槛(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情形中不得申请专利的成果类型
四、专利客体适格性的正反例对照与判断要点
五、申请前可专利性自查清单与专利布局建议
一、专利法第二条划定的专利客体类型(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专利法(2020)第二条明确,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该法所称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项方案若想取得专利,首先要在属性上落入上述三类客体之一。
正例:某机械厂研发的一种水泵叶轮新结构,属于对产品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申请。
反例: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改进,若未体现为具体技术方案,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保护的客体。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依专利法(2020)第二十六条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说明书需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技术方案取得专利授权的三性门槛(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专利法(2020)第二十二条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过同样的申请并记载在后来公布的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方案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正例:一种在申请日前未被任何公开文献披露的电池散热结构,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可获专利授权。
反例:将已有公开技术简单拼凑、未产生实质性进步的组合,因缺乏创造性难以通过专利审查。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不以三性为门槛,而依专利法(2020)第二十三条判断是否区别于现有设计。
在判断专利三性时,现有技术的范围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人在研发立项阶段即可对照三性自测,把明显缺乏创造性的方向及时止损。
申请人可对照申请日前六个月的特定公开情形,依专利法(2020)第二十四条主张不丧失新颖性。
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情形中不得申请专利的成果类型
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列明若干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方案即便具备技术性也可能被排除。
第一类是科学发现,例如发现某种自然物质的存在规律,本身不能申请专利。
第二类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单纯的比赛规则、数学计算方法,不属于可授权专利的客体。
第三类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这类直接作用于人体的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第四类是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第五类是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六类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正例:一种治疗设备的机械结构改进,属于可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区别于被排除的治疗方法本身。
反例:仅提出一套商业经营中的记账规则,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能取得专利。
判断方案是否落入排除情形,应看其是否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
排除情形的适用以方案整体性质为准,局部技术特征仍需单独判断。
若成果仅体现思想、规则或发现,而未转化为具体技术方案,则难以获得专利保护。
四、专利客体适格性的正反例对照与判断要点
区分可专利与不可专利,关键在于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正例:深圳某配件厂设计的一种防松动螺栓结构,解决了连接松动的技术问题,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反例:一种纯粹的美学图案构思,若未附着在工业产品上,难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
计算机程序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通常不能申请专利,但与技术结合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可以。
例如,将算法用于控制设备运行并产生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具备申请专利的基础。
反之,仅描述抽象计算步骤、不指向具体技术应用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范围。
在实务中,审查员会聚焦方案是否带来技术贡献,而非仅看名称或所属领域。
某化工企业据公开情形整理,其一种催化剂配比被认定为可专利技术方案并获授权。
技术贡献的大小不取决于方案名称是否带专业术语,而取决于是否给出可验证的实现路径。
这说明即使方案来源于已有实验积累,只要满足三性与客体要件,仍可取得专利。
五、申请前可专利性自查清单与专利布局建议
在正式提交申请前,研发主体可对照以下清单核验方案的可专利性:
- 确认方案落入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客体之一。
- 核验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项授权条件。
- 排查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列明的排除情形。
- 准备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确保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可实现。
- 评估是否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与审查事务。
完成上述核对后,申请人可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被受理后,发明专利需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经初步审查。
在审查阶段,申请人可应审查意见陈述意见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合理布局专利,有助于把技术成果转化为可排他实施的专利权。
企业还可结合自身研发节奏,区分核心改进与周边改进,避免一次性披露全部技术细节。
对核心方案与改进方案分层申请,可形成相互支撑的专利组合。
问:算法或计算机程序能不能申请专利?
答:单纯的算法、计算规则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能申请专利。但当程序与方法结合、用于解决具体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时,该技术方案可作为发明专利申请。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带来技术贡献而非是否写在代码里。
问:发现一个新的自然现象可以申请专利吗?
答:科学发现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依据专利法(2020)第二十五条,自然规律、物质存在状态的发现不属于可授权专利的客体。但若基于该发现开发出具体可实施的技术方案,例如利用该规律制造的装置,则可能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
问: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有什么不同?
答:外观设计不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门槛,而是依专利法(2020)第二十三条,要求其区别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免责声明】
本文为专利可专利性相关知识的科普,内容基于现行公开的专利法(2020)及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等法规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因事实、证据及地域差异,结论可能不同。如涉及专利申请、客体判断或布局等实务,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