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一次核心技术的泄露,一份关键客户名单的流失,都可能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更是将商业秘密明确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确立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
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将符合三要件的所有商业信息均纳入保护范围,不再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三大构成要件
要件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公众知悉的信息: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实践要点: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只需证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非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不能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得,即可视为已就“秘密性”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
要件二: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值得关注的是,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前,商业秘密的价值属性被描述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修正后法律将其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在未改变实质含义的基础上,回归了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
这一变化的重要意义在于:一些表面上不能直接实施应用的方案和技术,例如失败的研究数据、失败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模式等,虽然不能带来积极的经济利益,但是能降低研发成本,减少研发的曲折和弯路,同样具有受保护的商业价值。
实践要点: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证明的要件,因为并无时间上和数量上的具体要求。
要件三: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判断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实践要点:法院在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时,会综合考虑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
三、三大要件的关系与司法实践要点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础。其中: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公知信息的核心特征
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
保密性则是权利人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载体、具体内容)
证明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提供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初步证据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四、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实务建议
1、信息分级管理:对企业信息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相应标注密级。
2、建立完善保密制度:制定书面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违规责任。
3、签订保密协议: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供应商、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4、物理与电子防护:对涉密区域采取门禁管理,对电子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限制访问权限。
5、员工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
6、离职员工管理:建立离职员工商业秘密交接流程,明确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7、典型案例启示:在一起客户名单侵权案中,某公司主张其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但因未能提供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也缺乏对客户名单采取具体保密措施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结语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其保护既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依赖于企业自身管理措施的落实。2025年新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武器。
企业应当建立系统性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要件融入日常管理,确保核心商业信息获得充分法律保护。在发现商业秘密可能被侵犯时,应及时通过行政举报、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掌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实施有效保护措施,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